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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纪律管理办法制度大全
员工纪律管理办法-制度大全
员工纪律管理办法之相关制度和职责,员工纪律管理办法【1】1、公司员工要自觉遵守公司的作息制度,按时上下班,凡无故迟到早退者每分钟罚款2元,超过30分钟取消当日考勤并加罚50元。
2、公司员工有事、有病不能上班的,必须以...
员工纪律管理办法【1】
1、公司员工要自觉遵守公司的作息制度,按时上下班,凡无故迟到早退者每分钟罚款2元,超过30分钟取消当日考勤并加罚50元。
2、公司员工有事、有病不能上班的,必须以请假条的形式亲自向部门领导或主管领导请假,批准后方可离开。
未经批准或未请假不来者,按旷工对待。
旷工一天罚款100元,月累计旷工三天以上者,予以除名。
3、公司员工在工作期间若有事需要离开,必须向主管领导请假,不得擅自离开,否则取消本日工资,并加罚30元。
4、无部门主管人员批准,员工不得私自换岗、顶岗、调班,发现一次取消双方当天(班)考勤,并对每人罚款30元;若发生人身、设备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由责任者负全部责任。
5、在工作中,员工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不得串岗、脱岗、睡岗,不准玩耍疯闹,不准高声喧哗,不准聚众闲谈,不准把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东西带进工作场所,严禁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凡违反者每次罚款50元。
6、员工上班期间严禁在工作场地会客,如确有急事,必须向本部门领导请假后,在非工作区域进行,否则每次罚款30元。
7、公司员工上班期间一律不准穿拖鞋、背心、短裤,违者一次罚款30元,并责令其立即更正。
进入果汁车间工作的员工必须穿戴工作服、工作帽、雨靴,从鞋靴消毒池内走过。
违者每次罚款30元。
8、公司员工不得带与工作无关的人员进入公司或生产岗位,违者对当事人及门卫人员每次罚款30元。
9、严禁在公司区域内吸烟、吐痰、乱扔杂物,违者罚款20元,员工不准吃公司的苹果和饮用产品。
凡发现有偷吃原料果的一次罚款50元,发现有偷拿成品的一次罚款100元,数量较大的予以辞退。
10、员工擅自动用不属于自己分管使用的设备、车辆,一次罚款20元。
若发生人身、设备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由责任者负全部责任。
11、工作中严禁打架斗殴,凡违犯者,责任各方一律取消当天(班)考勤,并按情节轻重处50-500元罚款,如有受伤者,由肇事人负担其一切费用,并报请公安机关备案,可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除名。
12、各部门(各工序)划分的卫生区域必须每天打扫,并保持清洁,检查时发现不合格的,每次罚款30元(责任落实的直接罚责任人,未落实的罚部门领导)并令其立即改正,不改者加倍处罚。
13、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透性皮肤病以及其它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员工不得进入车间。
违者罚款30元。
14、工作期间员工必须听从指挥,服从分配,完成好本职工作。
否则的处以50-100元罚款,态度特别恶劣的予以辞退。
15、员工必须经常洗澡、洗头、理发、剪指甲保持个人卫生。
进入车间的员工须穿戴整齐洁净的工作服、工作帽和水靴,头发不得外漏,不得戴有首饰等可能掉进产品、设备、包装容器中的物品,严禁染指甲和化妆。
凡违反者每次罚款30元。
16、员工在进入车间之前,必须在盛有200ppm的次氯酸钠消毒液(或4%高锰酸钾消毒液)的洗靴池中对其靴子进行消毒。
凡违反者每次罚款30元。
17、车间员工离开车间工作区必须换下工作服、工作鞋、摘下工作帽,严禁穿戴工作服、帽、鞋上厕所。
违者罚款30元。
18、员工在生产车间严禁吃饭、吃零食、嚼口香糖、喝饮料等。
凡违反者每次罚款30元。
19、各工序操作人员对本工序记录必须按要求填写清楚、记录真实,不许在记录表上乱写乱画,若达不到标准的每张罚款10元。
20、各生产车间交接班时,必须一对一交班,若发现提前离岗、脱岗的一次罚款50元,若因交接不详而出现严重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元以上罚款。
21、各生产车间在交接班时,设备出现故障没有排除,员工不得擅自离开岗位,并要积极配合维修人员,否则罚款100元。
22、生产过程中,车间各工序员工要不定期的对运行设备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维修人员进行处理,因此出现设备故障的罚款50元,操作人员通知维修人员而维修工没有及时采取措施出现问题的,罚款维修工100元。
23、对各工序的运行设备操作工、保全工要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如因缺少润滑油或齿轮油而出现故障的视情节轻重处以50元以上罚款。
严重者按设备事故处理制度处罚。
24、工作中员工玩忽职守、擅离职守等造成重大损失,除包赔损失外,并根据情节的轻重处以100-500元的罚款,情况严重的,予以除名。
25、严禁公司人员以权谋利、权钱交易等不正当行为,若发现除退回赃款外,根据情节轻重处以500-1000元罚款,连续三次被查获,予以除名。
26、对盗窃公司财物的员工,一经发现,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1000元罚款,严重者予以除名。
27、员工要爱护公司财物,凡无故损坏公司财物的,要照价赔偿。
并根据情节处以50-100元罚款。
对故意损坏公司设备、设施的,除包赔全部损失外,并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情节严重者,予以开除。
28、公司职工凡被国家公安机关收审的,公司立即予以辞退。
员工纪律管理制度【2】
1、总则
1.1员工应遵守公司的劳动纪律及其他规章制度,违反公司规定的劳动纪律等制度,按本规定进行处罚。
1.2对员工较差的工作表现或不良的行为将采取正式口头警告、最终书面警告、留用察看、降职、解除劳动合同五种违纪处罚方式。
并在给予上述处分的同时,可根据其违纪情节进行经济处罚。
2、工作要求
员工应准时上班,及时报告工作情况,认真完成工作任务并能到达可接受的技能水准。
应服从上级主管的命令,员工的工作行为不得损害公司的利益。
3、正式口头警告
正式口头警告,以书面形式确定,其副本放在该员工的个人档案中,保存一年。
4、最终书面警告
4.1对于较严重的或重复的损害及不良行为,或连续表现差的员工,将会受到最终的书面警告。
受到该警告的工作伙伴若工作表现没有改进,或再有任何错误发生,将可能导致停职、停薪或者解聘。
4.2此记录将在个人档案中保存一年,两次口头警告可记一次最终书面警告。
两次书面警告将被解聘。
5、留用察看
4.1留用察看期限为六个月,在留用察看期间没有薪金。
受留用察看处
分的员工在察看期间,工作表现良好者,察看可按期解除;对错误认识深刻并有立功表现者,可提前解除;工作表现较差或再次受到书面警告以上处分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或开除处分。
5.2处分决定归入员工本人个人档案中。
5、降职
员工违反纪律或工作表现欠佳,或对本职务无法胜任,严重影响工作进行,可受到降职处分。
6、解除劳动合同
6.1对于严重的处罚违规或表现差的员工可能会被解聘,所有的解聘都会有一个书面通知并遵循国家的有关法律。
作为立即解聘的员工,公司将不再给予任何的通知期。
两次书面警告将导致解聘。
7、员工违纪,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6.1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书面警告处分:
6.1.1员工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连续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3次以上者,给予书面警告处分。
6.1.2员工在工作时间擅自脱岗二十分钟以上一小时以内者为中缺,连续一个月内中缺累计3次以上者,给予书面警告处分。
6.1.3员工迟到、早退、中缺在六个月内累计3次以上,给予书面警告处分。
6.1.4无故缺席公司重要会议、集会、活动,情节较严重者,给予书面警告处分。
6.1.5员工严禁班前酗酒或班上饮酒(因公务除外),违反规定未造成
后果者,给予书面警告处分,并扣罚200元。
6.1.6在公司内吵架、骂人,影响他人工作者,给予书面警告处分,并扣罚200元。
6.1.7工作时间看与工作无关的书报、光盘等或在电脑上聊天、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页者,给予书面警告处分,并扣罚100元。
6.1.8不服从管理,不按规定执行未造成后果的,给予书面警告处分。
6.1.9员工不得带亲友、闲杂人员等进入公司,违者给予书面警告处分,并对当事人扣罚100元。
6.1.10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公司能源、办公用品及其他资财的浪费,情节较轻者,给予书面警告处分,并扣罚100元。
6.2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留用察看处分:
6.2.1旷工一次时间在两天(含两天)以内者,给予留用察看处分。
6.2.2将涉及公司秘密的任何文件、资料等向外界借阅或赠送,未造成后果者,给予留用察看处分。
6.2.3利用工作或职务之便,违规侵占公司各类资源,情节较轻微者,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并扣罚300元。
6.2.4在公司内部传播不利于公司的负面消息,或无任何证据和事实,造谣中伤、拨弄事非、破坏团结、损坏他人声誉者,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并扣罚300元。
6.2.5违反公司工资保密制度,打听、攀比工资,或泄露不应向其它人说明的管理级会议内容,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用察看处分。
6.2.6工作时间未按公司规定和要求进行工作,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一
再疏忽不报、严重影响生产及工作进度者,予以留用察看处分。
6.2.7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公司能源、办公用品及其他资财的浪费,情节较重者,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并扣罚300元。
6.3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6.3.1一年内旷工两次(含两次)以上或连续旷工两天(不含两天)以上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6.3.2员工打架斗殴、无理取闹,无论何种原因,一律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6.3.3在公司驻地内聚众闹事、起哄,破坏公司声誉者,一律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6.3.4员工酒后滋事,影响工作秩序,造成伤害他人身体或损坏公私财物等不良后果者,一律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6.3.5工作时间未按公司规定进行工作,消极怠工或擅自停工者,一律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6.3.6员工应服从公司工作分配,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6.3.7骗取病假或在休病假期间从事第二职业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6.3.8违反公司工资保密制度,打听、攀比工资,或泄露不应向其它人说明的管理级会议内容,造成工作泄密和不良影响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6.3.9利用工作或职务之便,干私活或违规侵占公司各类资源,情节较
重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6.3.10员工未经公司许可,不得利用公司资源兼职做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否则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6.3.11利用工作之便,在采购、销售或在处理废旧物资等过程中,为个人或他人谋取私利,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者,一律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并赔偿经济损失。
6.3.12一年内受两次书面警告及以上处分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7、违纪处理程序
7.1员工发生违纪现象,一律由其所在部门提交书面违纪事实,填写《员工违纪处罚审批表》,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对违纪事实审核、上报、做出处理决定并归入员工个人档案。
7.2书面警告由违纪员工所在部门处理,所在部门按规定填写“员工违纪处罚审批表”,并于处理后的三日内报人力资源部归入本人人事档案。
7.3留用察看处分的给予或解除,由违纪员工所在部门填写“员工违纪处罚审批表”,提出处理意见,人力资源部复核后,经公司各中心总监审核,报总经理审批后执行。
7.4解除劳动合同,由违纪员工所在部门填写“员工违纪处罚审批表”,提交违纪事实,人力资源部提出处理意见,经公司各中心总监审核,征询公司工会意见后,报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7.5从证实员工违纪之日起,对违纪员工做出处理决定;开除处分不超过三个月,其他处分不超过一个月。
遇特殊情况,可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适当延长处理时间。
劳动纪律管理办法【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劳动纪律管理,规范员工行为,维护公司正常工作秩序,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结合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奖惩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员工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准则,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团结协作、积极进取,为公司创造良好的管理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努力工作;严格遵守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完成生产工作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积极配合人力资源社保处(部)的日常劳动纪律考核,并遵守本单位的劳动纪律管理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所属员工。
第二章责任与权限
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保处(部)负责公司劳动纪律的监督、检查、考核工作,负责员工违反劳动纪律的处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的办理。
第五条各单位党政负责人及班组长为本单位劳动纪律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及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劳动纪律管理制度和措施,加强对本单位员工劳动纪律的管理力度,对执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岗位应有针对性的劳动纪律管理措施,并报人力资源社保处(部)备案。
各单位应如实上报员工考勤状况,积极配合人力资源社保处(部)的监督、检查、考核工作。
第六条各单位依据本单位劳动纪律管理制度和措施所考核的结果可用于绩效考核和二次分配,不得违规对员工收入进行扣减。
违规处罚员工的行为由人力资源社保处(部)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七条人力资源社保处(部)主要以日常考核结果和各单位上报的考勤资料为依据,对违反劳动纪律的员工作出经济处罚、组织处理和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对构成经济处罚和组织处理的员工以公司内网通报执行并书面告知。
执行组织处理期间,人力资源社保处(部)就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考核。
对构成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公司决议在内网中通报并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告知。
人力资源社保处(部)在处理员工违反劳动纪律情况的同时,发现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程序将相关材料移交公司监察部门处理。
第八条单位及班组管理人员应履行管理职责,对违反劳动纪律的员工应进行谈话及教育,并将情况记录、建档。
单位有被留岗观察的员工,应进行跟踪考核记录。
第九条公司各级工会应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参与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员工认为公司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三章工作时间与考勤管理
第十条公司执行考勤表、考勤机和动态考勤登记相结合的考勤管理制度。
考勤表作为各单位每月上报考勤的原始依据,核算员或考勤员每月应严格核对考勤人员名单及人数,通过“考勤管理系统”上报缺勤情况,确保考勤的真实性和及时性。
审核后纳入工资计发和绩效考核,同时作为其他津、补贴和福利发放的依据。
公司下属的独立劳动人事的单位(子公司、分厂)应建立健全考勤制度,考勤表应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纳入指纹考勤管理的单位,严格遵守指纹考勤或动态考勤登记(签到)管理制度。
各单位因异常情况不能履行指纹考勤或临时离开本岗位的情况,由本单位考勤员填写《动态考勤登记表》,经单位党政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交人力资源社保处(部)审核。
第十二条经省级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公司员工根据从事岗位的性质及特点,工作时间分别执行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
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公司制定的各岗位作息时间,履行岗位作息时间内的工作职责。
严禁擅自改动本单位的作息时间,员工个人严禁私自调班和请人代顶班。
执行“四班三运转”等排班制度的岗位,单位应采取每月或每季度上报排班表到人力资源社保处(部),作为日常考核的依据。
第十三条各单位的考勤员、责任领导及党政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考勤负主要责任,应对本单位考勤加强管理并如实上报。
各单位考勤员真实记录员工的出勤状况,做到当日记录、及时准确、严禁涂改。
上班前请假事实明确的,考勤员应在上班后一小时内将请假情况填入考勤表;出勤员工的考勤,考勤员应在下班时根据事实填写考勤表;有违反劳动纪律的,应及时反映在考勤表中。
第十四条员工因调动、退休、辞职、死亡等原因应在原单位注销的,考勤员应根据公司及所在单位提供的信息在当月考勤中注明。
员工辞职或死亡的,员工所在单位应在知晓辞职或死亡信息后两个工作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保处(部)提供书面说明材料。
因考勤责任人未作出注明、未及时提供员工辞职或死亡信息而给公司产生不必要经济支出的,考勤责任人应负相应的责任。
第十五条员工脱产培训或参加会议期间,视为工作出勤时间。
脱产培训或参加会议期间有违反劳动纪律情形的,按本办法处理。
第十六条员工因违法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刑事拘留等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所在单位应及时提供相关证明备查。
已解除强制措施的,从解除强制措施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由员工本人、家属或所在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报人力资源社保处(部)并接受调查处理,不及时提供相关证明或解除强制措施后不按时报到的按旷工处理。
第十七条员工在惩处期间因病或其他原因请假、不能正常上班或缺勤,导致工作表现的考核和评价受到影响的,惩处期顺延。
第四章请、销假制度
第十八条员工因故未出勤的,应履行相应请假手续。
未按规定履行请、批假手续而缺勤或提供虚假请假材料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请假须事先履行逐级审批手续,严禁事后补假。
如因特殊突发情况不能正常履行请假手续的,须先告知所在单位相关负责人,经人力资源社保处(部)核实后,按实际情况处理。
第十九条事假:
员工请事假应提供相应的《请假条》,经班组及以上负责人签字批准同意后方能有效。
事假审批权限为:
班组(科室)一天;车间(处室)三天;三天以上、十五天(含十五天)以下,由班组(科室)和车间(处室)负责人分别签字同意加盖公章后,报公司人力资源社保处(部)审批;十五天以上的,由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条病假:
员工非因工患病需请病假的,应提供相应的《请假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及门诊收费依据。
三天以内的病假,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认可。
三天以上的,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到人力资源社保处(部)审批,一般性疾病每次批假期限不超过一个月。
经确认为病重不能行动或患特殊疾病的(如癌症、精神疾病、传染性疾病等),每次可批假三个月。
员工非因工患病住院治疗的,应在住院当日告知所在单位,并于住院后一周内提供所住医院的住院证明或入院记录,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随考勤报人力资源社保处(部)审核。
员工出院后,应在两个工作日内提供出院小结(出院记录)和收费依据到人力资源社保处(部)复核。
员工出院后还需续假的,应在出院后两个工作日内提供医院开具的出院小结(出院记录)、收费依据和相应的《请假条》到人力资源社保处(部)履行续假手续。
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出具诊断书,需保胎治疗或本人因身体、工作因素请假的,视同为病假,其请假时间不受医疗期限制。
员工请病假的医疗期依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及相关规定确定。
员工病重不能行动或患特殊疾病的(如癌症、精神疾病、传染性疾病等)在规定医疗期满后尚不能痊愈的,视病情结合相关规定可适当延长医疗期,需提供三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的检查治疗依据,报人力资源社保处(部)批准。
医疗期满后不能上岗工作的,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按规定办理病退、退职、内退、休养或解除劳动合同等手续。
第二十一条丧假:
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岳父母(公公、婆婆)死亡时,可根据具体情况由所在车间(处室)负责人批准,准予三天丧假。
员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员工需延长假期料理丧事的,延长期按事假处理。
第二十二条探亲假:
凡是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员工可享受探亲假。
员工请探亲假须持相应《请假条》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加盖公章,并提供探亲对象的工作证明或所在地居住证明由人力资源社保处(部)审批。
员工配偶或父母的居住地在员工工作地400公里以外,且在公休假日内员工不能与配偶或父母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假。
员工父母双方任意一人与员工居住在一起的,不享受探亲假。
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可享受二十天的探亲假,也可根据实际情况每两年享受一次四十五天的探亲假;已婚员工(含离异)探望父母的每四年可享受一次二十天的探亲假;探望配偶的每年可享受三十天的探亲假。
可视路途情况另给予路程假。
探亲假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公公婆婆和兄弟姐妹。
新婚后与配偶分居两地的从第二年开始享受探亲假。
第二十三条婚假:
请婚假凭《结婚证》原件、妇检本及单位、部门领导签字盖章的请假条交公司计生部门批假。
第二十四条产假:
需持生育证、妇检本及单位、员工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的请假条交公司计生部门批假,续产假需提供疾病证明书(剖腹产或难产)交计生部门续假。
第二十五条节育手术假:
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办理的,提交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专用计划生育手术证明。
在医疗保健机构办理的,必须提交施术机构出具的疾病证明,并附B超等医学检查报告、病例报告、出院小结等材料。
凭员工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同意的请假条和以上规定的证明材料交公司计生部门批假。
第二十六条产假护理假:
需持生育证、出生证明、员工所在单位部门领导签字盖章的请假条交公司计生部门批假。
第二十七条请批婚假、产假、节育手术假、产假护理假的具体天数以公司计生部门下发的文件为准。
第二十八条员工非因工伤病护理假:
公司员工非因工伤病,在手术或病危期间确需护理的对象属本公司员工的,须提供相应《请假条》和注明有护理对象需要护理医嘱的疾病证明书,经护理人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人力资源社保处(部)审批。
第二十九条见**助理及以上的中级管理人员请事假、病假、丧假、探亲假、带薪年休假、补休须按审批权限报上一级领导审批,组织部备案后随考勤表交人力资源社保处(部)。
第三十条班组(科室)、车间(处室)、人力资源社保处(部)应作批假登记记录备查。
标准工时制的员工在双休日加班的原则上安排补休,加班情况应记录在考勤表中作为安排补休的依据,同时填写加班、补休记录备查。
第三十一条员工带薪年休假根据公司相关规定执行,休假情况填写在《年休假休假情况登记表》中。
除带薪年休假以外的各类假期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第三十二条员工在休假期间需提前上岗工作的,应到人力资源社保处(部)办理销假手续。
第五章组织处理及经济处罚
第三十三条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执行留岗观察:
(一)私自调班的,执行留岗观察三个月;
(二)私自请人代顶班的,执行留岗观察六个月;
(三)当月累计旷工一至两天的执行留岗观察三个月(连续作业的岗位,迟到4小时以上的视为旷工一天),当月累计旷工三至五天的执行留岗观察六个月,当月累计旷工六至九天的执行留岗观察一年;
(四)自愿戒毒的,视情况调整岗位并执行留岗观察六个月;
(五)被公安机关责令社区戒毒的,视情况调整岗位并执行留岗观察一年;
(六)因违法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刑事拘留的,解除拘留措施后,虽没有被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责任但有过错的,执行留岗观察三至六个月;
(七)工作表现差,影响单位工作任务完成,所在单位提出留岗观察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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