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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安全知识讲座
麻城市幼儿园安全知识讲座
安全知识讲座
乔建
讲座提纲
一、幼儿园安全面临的挑战
(一)不再安全的幼儿园
(二)幼儿园安全工作的漏洞
二、幼儿园常见的安全事故类型
(一)客观原因造成的幼儿安全事故
(二)幼儿自身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
三、幼儿人身伤害事故的责任分析
(一)幼儿园安全事故归责的法律依据
(二)幼儿园安全事故责任确定的原则
(三)幼儿园事故的归责问题
四、幼儿人身伤害事故的防范
五、幼儿的主要法律权利
一、幼儿园安全面临的挑战
(一)不再安全的幼儿园
2010年3月至8月,我国陆续发生了若干起骇人听闻的校园暴力事件;
3月23日,福建南平一男子,杀死9名、重伤4名小学生,制造南平惨案。
4月12日16:
30左右,广西一小学门前约400米处发生凶杀事件,2名死者中一名为8岁小学生,另一名为老年女性。
5名受伤者包括两名小学生、一名未入学幼儿和一对中年夫妇。
4月28日下午,广东省雷州市一小学发生行凶事件,16名学生和1名教师受伤。
据雷州市公安机关初步调查,犯罪嫌疑人系一小学教师。
4月29日上午9:
40左右,江苏泰兴市一幼儿园发生恶性伤人事件,一名男子持刀冲入幼儿园,砍伤31人。
4月30日7:
40左右,山东潍坊一男子闯入某小学,用铁锤打伤5名学前班学生,然后点燃汽油自焚。
5月12日8是左右,陕西省一幼儿园发生凶杀案,犯罪嫌疑人持菜刀闯入幼儿园砍杀,致使9名师生死亡。
8月3日下午4是左右,山东省淄博市一幼儿园一名校外人员进入校园,持刀疯狂砍杀教师和幼儿,致使5名师生死亡,12名幼儿受伤。
两名幼童殒命校车
2011年9月13日7时许,4岁的彭一唯和陈倩被家人送上了荆州紫荆花幼儿园的校车,开车的是幼儿园的司机何正坤,车上还有跟车老师谭祖红。
8时30分左右,校车开到幼儿园门口,跟车老师把车上的孩子分别交给各个班的老师。
但谁都没注意到,彭一唯和陈倩还在校车里。
直到下午4时,幼儿园放学,孩子们在车门口排队等司机开门上车。
何正坤一开车门,就看到两个孩子倒在车内,且已经停止呼吸。
何正坤大喊:
“不好了,车内有两个孩子出事了!
”幼儿园立即慌作一团,慌乱中,有人拨通了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
两个孩子被送到离幼儿园最近的荆州市中心医院,医生检查后宣布:
孩子已经死亡多时。
2011年11月16日9时40分许,甘肃正宁县榆林子镇“小博士”幼儿园校车在接到幼儿后,行驶至该镇西街道班门口时,与一辆陕西籍大翻斗运煤车相撞。
截至记者发稿时止,事故共造成21人遇难,18人重伤,26人轻伤。
遇难者中,包括司机和女教师两名成人,其他死伤者均为幼儿。
(二)幼儿园安全工作的漏洞
1、因噎废食的安全管理
幼儿园安全事故的发生往往给幼儿园的领导和教师带来很大的压力,在工作中往往胆战心惊、如履薄冰,甚至因噎废食,取消了一些必要的教育活动。
如,取消室外活动,拆除活动场地上的游乐设施,这些措施使得幼儿在园期间得不到必要的身体锻炼,失去了活动和游戏的机会。
在以上做法的影响下,我们的幼儿不仅缺乏对自然界的接触和对社会的了解,更严重影响了他们的生长发育和性格养成,不让孩子搞活动,孩子不活动就不能有协调能力的培养,孩子就更容易出安全事故。
2、相对匮乏的安全知识
我们幼儿园制订了安全工作应急预案,预案中的应急步骤是怎样的,老师们一定不清楚;带领幼儿紧急避险的方法你了解吗?
食堂炊事员指导食品留洋等卫生制度吗?
保育人员清楚灭火器的使用方法吗?
这些极为常见的现象反映了目前幼儿园中教职工的安全知识极为匮乏,而这些知识的匮乏往往是幼儿园安全事故的重大隐患。
3、混乱不清的安全责任
就是对幼儿园事故的法律责任缺乏必要的了解。
4、麻痹大意的安全意识
幼儿园的安全工作是一项长期、艰巨的工作,所以我们在这项工作上容易产生懈怠的心理和心存侥幸的观念。
大量的幼儿园安全事故案例提醒我们,幼儿园安全事故的发生往往就是因为有关人员一时的麻痹大意。
二、幼儿园常见的安全事故类型
什么是幼儿园事故?
幼儿园事故是指入园儿童在幼儿园期间和幼儿园组织幼儿离园集体活动而处于幼儿园管理范围内,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
它主要是幼儿在园接受或参加教育活动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也包括虽不在园内,但属于幼儿园组织的活动(如春游、节假日的庆祝活动等)发生的人身伤害。
(一)客观原因造成的幼儿安全事故
1、校外人员入侵造成的幼儿伤害事故。
有些是校外人员抓住幼儿园门卫管理不严、有漏洞的间隙,或校外人员趁人不备,溜进幼儿园,对幼儿实施侵害,造成幼儿伤害事故。
还有的是由于幼儿园管理制度有漏洞,造成幼儿被他人接走。
据统计,因外来的侵害造成幼儿被冒领接走、绑架、伤害等事故,占据幼儿伤害事故总量的首位。
2、因幼儿园看管不严造成的幼儿走失事件。
幼儿走失属幼儿园严重安全事故,是幼儿园管理的失误,是幼儿园未尽到看管职责所致的事故。
此类事故在幼儿园安全事故中占重要比例。
3、由教学设施使用所致的安全事故。
幼儿园玩具,如滑梯、攀登架、蹦蹦床、秋千等,如果这些玩具存在安全隐患,或没得到及时维修,幼儿在玩耍时就会受伤,甚至造成安全事故。
此外,幼儿园园舍中楼房占大多数,教室、楼道、走廊、上下楼也是容易出事故的地方。
4、因教职工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
因教职工精神、矛盾纠纷等原因迁怒幼儿,对幼儿实施体罚和变相体罚,或采用其他伤害手段对幼儿实施伤害,造成幼儿身体损害,致使幼儿受伤的安全事故也不容忽视。
我国《刑法》第234条规定: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
5、自然灾害等其他客观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
因发生地震、雷击、洪水、大雪等自然灾害,造成校舍倒塌幼儿受伤的安全事故。
(二)幼儿自身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
1、幼儿自伤安全事故。
比如,幼儿吃饭时,边吃边玩,不好好使用筷子,容易导致筷子戳到喉咙;一些幼儿看到教师和家长用水果刀削苹果,会模仿大人的行为,往往被水果刀伤到手;幼儿在课间游戏时,因做体育动作而受伤;幼儿误食、误服不该用的药物、小物件造成受伤;玩玩具时受伤等。
这些都属于自伤行为。
2、幼儿他伤造成的安全事故。
幼儿活泼好动,喜欢群体性活动,这是幼儿活动的特殊性。
当幼儿集体做游戏、玩耍时,因为自控能力差,往往发生互相碰撞,致使幼儿受伤。
这种意外受伤具有普遍性,发生的比例较大。
如教师组织幼儿在操场上投掷飞碟时,飞碟碰到幼儿的眼睛,致使幼儿受伤;一些幼儿在相互玩耍追逐奔跑过程中,因推搡导致幼儿受伤;上、下楼梯时,因拥挤发生的伤害事故等,都属于他伤事故。
三、幼儿人身伤害事故的责任分析
(一)幼儿园安全事故归责的法律依据
目前的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条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幼儿园对幼儿负有三项责任:
教育责任、管理责任、保护责任。
(二)幼儿园安全事故责任确定的原则
幼儿园安全事故责任主体的确定,依据过错推责原则进行确定,即按照幼儿园在幼儿伤害事故中所占的原因比例进行认定,如果幼儿园管理原因是幼儿伤害事故的主要原因,则幼儿园负主要责任,如占很小比例或无关系,则幼儿园承担较小责任或不承担责任。
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幼儿园及教职工是否有过错,是否负有过错责任,要看幼儿园是否妥当地履行了教育、保护、管理的职责,并是否与导致幼儿伤害的事实有关。
幼儿人身事故的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
1、 过错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第一款:
“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过错”包括故意与过失。
故意:
明知,希望或放任。
过失:
应当预见,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因过于自信以为可以避免。
2、过错推定
主要依据是《侵权责任法》。
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
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该法第四十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
(三)幼儿园事故的归责问题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明确,以下原因造成的幼儿安全事故,应由幼儿园负责:
1、幼儿园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幼儿园提供给幼儿使用的玩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2、幼儿园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3、幼儿园向幼儿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4、幼儿园组织幼儿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幼儿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5、幼儿园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6、幼儿园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幼儿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功或者其他活动;
7、幼儿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幼儿园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8、幼儿在园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幼儿园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9、幼儿园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幼儿,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10、幼儿园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幼儿的职责期间,发现幼儿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11、对幼儿擅自离校等与幼儿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幼儿园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幼儿的监护人,导致幼儿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12、幼儿园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幼儿园无过错不需承担责任的几种情况:
1.自行来园及离园途中发生的事故;
2.静园后、假期和节假日等非幼儿园工作时间,幼儿自行来园或滞留在幼儿园的;
3.家长和外来者在园的行为造成的伤害。
四、幼儿人身伤害事故的防范
(一)预防事故的发生
严格执行安全标准,经常的安全检查,排除安全隐患;
制定安全预案;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
(二)加强教师的责任心,不要心存侥幸;不允许出现监管真空。
(三)落实各项管理措施;及时告知监护人;及时救治。
五、幼儿的主要法律权利
(一)幼儿的受教育权
(二)幼儿享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
(三)幼儿的个人隐私权的保护
(四)幼儿的身体健康权
(五)幼儿人身自由权的保护
(六)幼儿合法财产权的保护
案例1:
幼儿楼梯间打闹导致其他幼儿受伤
案例描述:
晨晨是某幼儿园幼儿,是比较听话的幼儿,从不让父母和教师操。
2008年6月的某一天,有两名幼儿张某和李某在幼儿园的走廊上打闹,上课铃响时两人一起向教室跑去。
上楼的时候,张某和李某相互推拉,张某用力推了李某一把,致使李某向后摔倒,正好撞在身后的晨晨身上。
晨晨站立不稳滚下了楼梯,当即昏迷。
当时张某和李某的班主任也在身后,但其并未对两人的行为加以制止。
点睛评说:
本案是一起由于幼儿之间互相打闹而致他人伤害的案件。
对此,造成晨晨伤害事故的张某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幼儿园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张某应当承担责任,由于张某属未成年人,应由张某的监护人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条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张某和李某在楼内打闹嬉戏,尤其是在楼梯上相互推拉,具有极大的危险性,而在其两人身后上楼的班主任却未加制止,导致晨晨滚落楼梯受伤,其本身存在严重过错。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幼儿园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件反思:
1、加强楼梯间幼儿活动的监管。
在幼儿做完课间操、升旗仪式结束,返回教室时,各班级按照顺序依次分班从左右两楼道有序返回教室,不得在楼梯和走道上停留,更不得有追逐打闹、故意推挤等现象发生。
当天的值班领导要加强督导。
2、开展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
幼儿园要对幼儿开展楼梯间安全教育,可结合日常安全课、讨论会等途径进行,重点要结合发生在幼儿园的楼梯间拥挤踩踏事故,使幼儿树立相互礼让、遵守秩序的良好行为习惯,不在楼梯间打闹;不做危险游戏;看到有人追逐打闹要立即制止或告诉教师。
案例2:
幼儿玩跷跷板时摔伤致残
案例描述:
2009年10月24日上午,幼儿园组织小明等幼儿玩跷跷板游戏,在游戏过程中,小明从跷跷板上跌落。
小明受伤后,幼儿园将其送至医院治疗。
2010年5月10日,小明再次住院治疗,5月15日出院。
小明住院治疗期间的医疗费幼儿园均已垫付。
小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之后,小明的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点睛评说:
法院审理认为,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幼儿园给付小明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3万元,并支付精神抚慰金8000元。
鉴定费1500元,由幼儿园负担。
案例反思:
由于幼儿园设施设备造成的幼儿伤害事故,幼儿园要负一定责任。
本案中,小明系未成年人,且系幼儿园中班学生,幼儿园对小明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之义务。
幼儿园在组织小明等中班幼儿玩跷跷板游戏时,应当预见到此年龄阶段幼儿的好动型等特点,在做此项游戏时可能会发生一定的危险,但幼儿园的教师在看护幼儿过程中发生了小明从跷跷板上跌落致伤的事件,对此幼儿园作为管理者应按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幼儿园应加强园内设施安全管理。
要定期对这些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出现反映的安全隐患问题要及时维修,不放过每一个隐患,确保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
2、幼儿园教师组织户外活动要充分考虑幼儿活动安全。
3、幼儿园教师要搞好户外活动前的安全教育。
案例3:
开水桶放置不当烫伤幼儿
案例描述:
2008年4月,某幼儿园的幼儿佳佳来到幼儿园后不久,不幸被放置在幼儿园厨房外开水桶里的开水烫伤,佳佳的伤情后经鉴定为6级伤残。
佳佳的家长就赔偿问题与幼儿园协商无果后,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幼儿园供幼儿喝的开水桶无专人管理,放置不当,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佳佳入园后未对其进行妥善管理,导致佳佳受伤,幼儿园对此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遂判决幼儿园承担佳佳受伤的各项费用共计5万元。
案例4:
居民饲养的动物跑入幼儿园咬伤幼儿
案例描述:
某县某乡有所幼儿园位于人口比较密集的居民区内。
当地居民今年来由于生活富裕后兴起养狗热潮,许多居民家里养起了狗,狗有时还蹿到幼儿园里,威胁到幼儿的安全。
针对这种情况,幼儿园园长曾经出面要求居民管理好狗,可一些居民仍置若罔闻。
一日,当地居民张某家的狼狗突然蹿入幼儿园内。
当时幼儿正在做课件操,狼狗奔进幼儿园后就狂叫乱扑乱咬,一名幼儿王某被狼狗扑倒,教师们急忙上前抢救,狼狗被主人张某拽住,王某被狗抓伤脸部,咬伤胳膊和小腿共五处,流血不止。
点睛评说:
办案是一起饲养的动物在幼儿园内咬伤幼儿案件。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儿童作为未成年人,学校应对其人身安全等予以保护。
因而王某的家长要求幼儿园对此事予以解决是合理的。
但幼儿园园长在事件发生前对曾对居民提出看好家犬的要求,在事件发生时,领导和教师也积极采取措施,尽到了应尽的责任,所以幼儿园不必承担该幼儿的医疗等费用。
同时王某被咬伤后,幼儿园也及时把她送到医院治疗处理得较好,所以园长和教师不必负行政责任。
但毕竟这起事件是在园内发生的,而王某的人身安全受到侵害,所以幼儿园应出面解决这件事,维护幼儿的合法权益。
根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张某所饲养的狼狗跑入幼儿园咬伤王某,侵害了公民身体造成伤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反思:
幼儿园要加强门卫安全管理,防范校外动物入校侵害幼儿事故的发生。
幼儿园要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学校应当健全门卫制度,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的登记或者验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等带入校园。
”
案例5:
幼儿集体食物中毒
案例描述:
2004年7月29日下午,浙江省某市幼儿园40余名幼儿发生腹痛、呕吐、发热、腹泻症状,经调查分析,确定为一起食用受金黄色葡萄球菌核蜡样芽孢杆菌污染的食品所致的混合性中毒。
7月29日11点半共有60名幼儿就餐,菜谱为烤鸡、番茄榨菜汤,主食为米饭。
烤鸡是7月28日下午4时左右从市区一超市采购的熟食,拿回后储存在冰箱冷藏格内;次日上午10时许,又乘公交车送至幼儿园,路途时间月30分钟,未经加工,即用未消毒的剪刀剪块装入大盘,直接分装给幼儿食用。
供应幼儿的米饭有2盆,1盆当天中午制作,另1盆是剩饭,盛剩饭的盆装过烤鸡。
番茄酱榨菜汤是当餐制作,当餐食用。
当天下午2点有幼儿陆续出现腹痛、呕吐等症状,至下午5点,共发病40人。
经医院抗菌、补液及对症治疗后全部康复。
点睛评说:
造成此次食物中毒的原因经分析有以下几个方面:
熟食制品从采购到食用时间间隔较长,又在较高温度无冷藏的条件下运送,食用前未再次加热,造成致病菌大量繁殖;所供米饭,有隔夜的剩饭,未彻底加热煮透,是造成蜡样芽孢杆菌污染的主要原因,有用装过烤鸡的餐具盛装米饭,致交叉污染。
案例6:
发烧幼儿在幼儿园猝死
案例描述:
赵先生和王女士3岁的儿子小明于2007年12月14日感冒,服用感冒冲剂后略有好转。
23日凌晨,再次突发高烧39.1。
12月23日早晨,赵先生和王女士将小明送到某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
下午1点多,午睡过后幼儿园老师在叫幼儿起床时,发现小明脸色苍白,随即拨打120。
待市医院医生赶到时,发现小明已停止了呼吸和心跳,诊断为感冒引发的暴发性心肌炎死亡。
2008年2月,赵某夫妇将该幼儿园告上法庭。
经法庭调解,双方同意调解解决本案,该幼儿园一次性支付赔偿款15万元。
定睛评说:
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经走访市公安局、市医院、赵某夫妇和幼儿园教师得知,幼儿在12月23日凌晨高烧时就已引发了暴发性心肌炎,赵某夫妇所做了相应治疗,但未对症下药,耽误了最佳治疗时间。
此病在早期与普通感冒没有区别,只是表现为发热、头痛、咽痛、乏力等,容易被误诊,如果当成一般的感冒治疗,会延误病情导致幼儿死亡。
幼儿园在小明入园时未及时注意幼儿的情况,没有尽到相应责任,双方都存在有过错。
案例反思:
该起案例提醒幼儿园,一定要注意入园幼儿身体异常的早期发现。
这项工作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幼儿园要切实做好晨检工作(一问、二摸、三看、四查);另一方面是保教人员在工作当中要注意观察,信息辨别。
案例7:
幼儿误服药物死亡案
案例描述:
2009年12月30日上午11时许,正在上班的刘某接到了幼儿园的电话:
“你是小菲的妈妈吗?
她出事了。
”刘某匆匆跑到离她上班地点100多米外的幼儿园,看见女儿被一个教师抱在怀里,不停呕吐。
幼儿园教师骑摩托车把她们送到了几百米外的医院。
见幼儿脸色发黑,神志不清,医生马上给幼儿洗胃,一边问是不是吃了什么脏东西,刘某一时想不起来。
“赶紧找她书包!
”医生说。
书包还在幼儿园,教师从里面翻出一个玻璃瓶,上面写着保泰松,里面还有两粒药片。
刘某算了算,幼儿可能吃了92粒药片。
“这种药,成人吃50粒都致命。
”医生摇头说。
当晚,3岁半的小菲没能救过来。
医生出具的报告是,幼儿死于药物中毒。
小菲的家长遂向法院递交诉状,要求幼儿园为小菲之死承担70%的赔偿责任,共计23万余元。
点睛评说:
在办案中,小菲服用药物的时间点是判别幼儿园是否具有责任的关键。
如果小菲是在家中误服药物,小菲的家长就要承担主要的责任。
而假如小菲是将药物偷偷带到幼儿园服用,则幼儿园可能因为监管不够而承担责任。
另外,即使小菲是在家中服用药物,幼儿园的保教人员是否及时发现了小菲的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妥当的救护措施,也是判别幼儿园是否具有过错的关键因素。
案例反思:
幼儿园一定要建立严格的幼儿服药制度,以保证用药安全。
另外,幼儿园也应当加强晨检,或者注意幼儿日常反映,防止幼儿从家里私自带来药物。
幼儿园的服药制度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幼儿因病需要在幼儿园服药,要求家长必须在带来的药品上写清楚幼儿的姓名、用法、剂量。
幼儿所服的任何药物,必须是经过各大医院儿科就诊后根据处方而配制的药品,因此家长带来的药品一定要同时持有医院就诊的病历卡。
未经各大医院儿科就诊配制的药物、成人药物以及保健品一律不可在幼儿园服用。
服药时要专心、细致,杜绝任何差错,根据幼儿本人以及服药簿核对班级、姓名、药名、用法、剂量。
凡服药片的幼儿,一定要检查口腔,检查是否吞服。
外用药、内服药要分开放置。
服药时,教师必须集中精力,不处理其他琐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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