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公积金.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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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公积金
劳动合同法公积金
篇一:
劳动合同书【含公积金】
劳动合同书
甲方:
乙方:
姓名性别文化程度电话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
合同编号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章制度,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并共同遵守履行。
一、合同期限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一种方式来确定本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
从年月日起到年月日止;
2、无固定期限:
从年月日起至法定的或本合同所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为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从年月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为止;并以为工作任务完成并终止合同的标志。
(二)双方同意本合同有效期的前个月为试用期。
二、工作内容
(一)乙方同意由甲方根据工作需要,派遣到(劳务单位),乙方的工作岗位(地点、部门、工种或职务):
;根据工作需要,甲方或甲方委托劳务单位有权安排或调整乙方工作岗位。
(二)乙方工作应达到劳务单位规定该岗位职责的要求和甲方对该岗位之特别规定;乙方必须按质按量完成劳务单位正常安排的工作任务。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甲方督促劳务单位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场所、设备、设施和防护用品,加强安全和防护知识教育。
四、劳动报酬
(一)甲方依据劳务单位的规定支付给乙方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含住房公积金)。
(二)乙方的劳务报酬由甲方根据乙方在劳务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参照同条件人员确定。
并按税务规定由甲方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甲方在以下情况有权扣除乙方相应额度的劳务报酬:
1、因乙方
的过失给甲方或劳务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2、乙方违反甲方或劳务单位管理制度的;3、乙方单方面提前终止合同的,向甲方支付一个月劳务费总额的赔偿金。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1.甲、乙双方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参加当地的养老、工伤、失业、医疗、生育等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金。
如当地开展了补充医疗保险,甲方应按当地政策为乙方办理。
2、甲、乙双方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住房公积金的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
3、乙方合同期内,发生患病、工伤、死亡等情况,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执行。
六、劳动纪律
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遵守甲方及劳务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服从甲方的管理和教育,服从劳务单位的岗位管理。
甲方有权对乙方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和奖惩,直至解除本合同。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一)甲方因签订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劳务单位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甲乙双方主客体情况发生严重变化,要求变更本合同条款的,必须提前七天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双方应签订《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符合条件的一方可以单方面变更本合同的相关条款:
1、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可失效;
2、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本合同相关条款无法履行;
3、。
(三)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四)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并不
支付生活补助费或经济补偿金: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及劳务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符合开除、除名、辞退条件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或泄露商业秘密,对甲方或劳务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因违法受治安处罚或劳动教养以及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
5、拒不服从劳务单位工作安排的;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方可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1、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与乙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
4、经有关部门认定,确需裁减人员的。
(六)劳务单位涉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职工的情况出现,即终止劳务合同的执行,甲方不支付生活补助费或经济补偿金。
如甲方因工作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续订劳动合同。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不按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3、甲方或劳务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
(八)除上述第(七)项规定外,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甲方,超过三十日甲方应当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九)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合同即告终止:
1、本合同期满或约定的工作任务已经完成;
2、甲乙双方有一方消失;
3、因不可抗力出现;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况出现;
5、。
(十一)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任何一方解除或终止本合同,没有提前三十日通知对方或通知时间不足的,应当按相差的天数,以解除或终止合同前一个月乙方的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支付赔偿金给对方。
(十二)解除或终止合同后,甲方应当在十日内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八、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一)甲、乙双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合同规定,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
2、乙方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单方面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
3、乙方有本合同第七条第(四)项第2、3、4、5点情况的;
4、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离职的;
5、乙方辞职而未被甲方批准的;
6、。
(二)双方同意以下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1、违约金。
一方违约,应支付违约金标准为:
按未履行的年限,每满一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支付相当于乙方上年度一个月平均工资(不足一年的按前几个月平均工资计算);
2、赔偿金。
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对方损失的,还需支付赔偿金。
赔偿金按违约方实际造成的损失计算。
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
(1)给对方或劳务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2)甲方或劳务单位为乙方出资进行培训、委培、人才引进、进修、出外考察等的费用,赔偿标准为:
按出资后的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额,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
篇二:
劳动合同公司与社保公积金缴存公司的关系证明
关于xxx公司归属关系及社保公积金缴存事宜的证明
兹有易生支付有限公司员工(性别:
,身份证号:
),因a公司注册地在xx地区,而该员工工作地在北京,按照北京市社保缴存的相关要求,由a的全资子公司B公司负责xxx在北京的社保和公积金缴存事宜。
特此证明
a(公司名称)B(公司名称)年月日年月日
篇三:
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解读
单位应当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吗?
单位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单位的义务,享受住房公积金政策是职工的合法权利。
一些单位不给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做法侵犯了职工个人应享有的合法权利。
住房公积金具有强制性
不少人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是否具有强制性认识不一,是造成用人单位未缴、欠缴住房公积金的主要原因。
一些用人单位认为住房公积金不如社会保险般具有强制性,因此可缴可不缴。
还有的单位认为,他们已经提供了住房福利、住房补贴等,因此可以代替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认为,这些观点都是错误的。
住房公积金是国家推行住房保障制度下的一种称谓,它实质上是劳动报酬的一部分,是归属职工个人所有的、专项用于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保障性资金,具有保障性、强制性、工资性、互助性的特点。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规政策强制实行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都须承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住房公积金的性质不同于其它福利,不得挪作它用也不可以代替。
住房公积金有充分的政策依据
国家相关的规定包括: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XX]12号);建设部《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建金管[20XX]34号);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XX]5号);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责和内部授权管理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XX]70号);建设部等十部委《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制度的意见》(建房改[20XX]149号);建设部《关于降低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建房改电[20XX]4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居民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账户日常销户结清时的利率适用和计结息方式的通知》(银发[20XX]122号)等等。
缴存住房公积金是用人单位的义务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配套文件,用人单位的义务具体包括两方面:
一是应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13条规定:
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37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是要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
第20条规定: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第38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以上规定,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如有违反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责令限期缴存乃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追讨住房公积金可提起行政诉讼.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实施
1、谁可以享受年假?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也就是说这里对享受年休假的工作时间作了一定的限制,必须是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
注意这里并没有规定,必须是在本单位工作满一年以上,也就是说工作时间是可以累计的,一般是按照社会保险缴纳是否连续来判断。
2、可以享受几天年休假?
职工工作年限的不同,所享受的年休假时间也有所差异,具体为: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3、有不享受年休假的情况吗?
一般职工在当年累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4、年休假可以几年合并一起休吗?
年休假一般不能合并几年一起休。
通常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若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简单说,就是除非必要,年休假一般是当年年假当年休。
5、不能享受年休假,该怎么办?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职工本人放弃年休假的除外。
6、特别提醒
带薪年休假是职工的权利,也是用人单位的一项义务,都应该主动享受权利、积极履行义务。
职工没有主动向单位申请,用人(:
劳动合同法公积金)单位也应当告知职工可以享受年假并作合理安排,若实在没有办法让职工享受年休假的,可以与职工协商处理。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解读】本条是关于如何计算经济补偿的规定。
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时,就涉及到如何计算经济补偿的问题。
计算经济补偿的普遍模式是:
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应得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及有关国家规定对工作年限及经济补偿标准作了明确的规定。
一、计算经济补偿中的工作年限
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应从劳动者向该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日起计算。
如果由于各种原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影响工作年限的计算。
如果劳动者连续为同一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但先后签订了几份劳动合同的,工作年限应从劳动者提供劳动之日起连续计算。
如劳动者甲自20XX年在某企业工作,期间劳动合同一年一签,一直工作到20XX年。
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满后终止,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时,计算的工作年限应从20XX年算起,共四年。
如果劳动者为同一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多年,但间隔了一段时间,也先后签订了几份劳动合同,工作年限原则上应从劳动者提供劳动之日起连续计算,已经支付经济补偿的除外。
总之,本条“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的规定,不能理解为连续几个合同的最后一个合同期限,原则上应连续计算。
当然,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用人单位利用短期劳动长期用工的现象将会减少,这主要是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两个措施,一是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是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用
人单位也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部1996年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规定,对于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制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签订,试行前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依照劳动法和原有关国家规定计算经济补偿。
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签订,试行后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二、计算标准
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为: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关于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延续了我国以往的做法。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的授权,1994年12月3日,劳动部颁布了《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了计算经济补偿时,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增加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三、计算基数
计算经济补偿时,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关于一个月工资是劳动者本人月工资、本企业的职工月平均工资还是当地月平均工资,在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进行了讨论和研究,最后规定月工资是指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有以下考虑:
第一,保持制度的延续性,原有规定有不足的,适当进行修改。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按照该规定,月平均工资在不同的情形下有不同的内容,这样的规定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保护低收入劳动者的权益,但失之于设计过于复杂,不利于劳动者掌握。
同时也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做法不同。
因此,劳动合同法统一了月平均工资的内容,这样便于操作,一目了然。
第二,讲究公平性,平衡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劳动合同法规定月平均工资为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这样的规定一方面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年限比较长,最初的工资可能比最后的工资要低得多,考虑到物价等因素,因此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以最近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标准。
另一方面也考虑到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
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应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收入相适应。
一般来说,某一岗位的工资受市场规律的调节,有的工作岗位的工资水平很高,有的工作岗位的工资水平较低。
某一个地区,不同企业之间有着很大差别。
如果规定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或者当地平均工资为标准,将对用人单位明显不公。
四、计算封顶
在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有的意见认为有些高端劳动者,工资收入较高,谈判能力较强,在劳动关系中并不总处于弱势地位,如果完全适用经济补偿的规定,用人单位负担太重,也体现不出经济补偿的性质和特点,建议劳动合同法作出调整。
这种观点有一定的合理性,目前最迫切的问题是如何更好的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低端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权利,对于高端劳动者,可以通过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市场调节并举的方式,保护其合法劳动权益。
但考虑到我国还没有将劳动者区分不同群体,并适用不同法律的先例,在立法技术上也较难处理,因此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将高端劳动者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但在经济补偿部分对高端劳动者作了一定限制。
即从工作年限和月工资基数两个方面作了限制,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的,用人单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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