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管理制度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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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管理制度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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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管理制度新
保健食品管理制度
总则:
1.为健全食品安全保障制度,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2.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单位区域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和监督管理责任制。
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食品安全日常工作。
食品安全管理员由本单位销售人员组成。
3.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保健食品管理制度目录
1.保健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制度
2.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3.保健食品安全自检自查及报告制度
4.保健食品经营过程及控制制度
5.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
6.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
7.保健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8.废弃物处置制度
9.不合格保健食品处置制度
10.保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保健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制度
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1.保健食品经营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
2.保健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3.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精神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及直接接触保健食品经营工作。
4.员工患上述疾病的,应立即调离原岗位。
病愈要求上岗,必须在指定的医院体检,合格后才可重新上岗。
5.公司发现有患传染病的职工后,相关接触人员必须立即进行体检,确认未受传染的,方可继续留岗工作。
6.每位员工均有义务向部门领导报告自己及家人身体情况,特别是本制度中不允许有的疾病发生时,必须立即报告,以确保食品、保健食品不受污染.
7.在岗员工应着装整洁,佩戴工号牌,勤洗澡、勤理发,注意个人卫生。
二、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1.质量管理员负责制定年度员工培训计划,报质量负责人批准后下发实施。
按照培训计划合理安排全年的质量教育、培训工作。
2.培训方式以业定期组织集中学习和自学方式为主,以外部培训为辅。
任何人无正当理由,均不得缺席公司的培训,并应自觉完成学习计划。
3.新录入员工、转岗员工上岗前须进行质量教育及培训,主要培训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岗位职责、各类质量台帐、记录的登记方法等。
培训结束后统一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4.参加外部培训及在职接受继续学历教育的人员,应将考核结果或相应的培训教育证书原件企业验证后,留复印件存档。
5.企业内部培训教育的考核,由质量负责人组织,根据培训内容的不同可选择笔试、口试,现场操作等考核方式,并将考核结果存档。
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1.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食品、保健食品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严格遵守公司的质量和卫生管理的规章制度,对食品、保健食品的卫生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2.按时做好营业场所的清洁卫生工作,保持内外环境整洁,保证各种设施、设备安全有效。
3.每年负责安排公司经营人员的健康检查,建立并管理员工健康档案,监督检查员工保持日常个人卫生。
4.负责监督做好营业场所的温湿度检测和记录,保证温湿度在规定的范围内,确保食品、保健食品的质量。
5.保证食品、保健食品的经营条件和存放设施安全、无害、无污染,发现可能影响食品、保健食品质量的问题时应立即加以解决,或向质量负责人报告。
保健食品安全自检自查及报告制度
1.按照保健食品安全法律规定,自觉履行保健食品经营者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义务,做到守法经营、诚信经商,不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证销售的保健食品来源合法、手续齐全、安全可靠。
2.建立健全保健食品经营自律制度,对所采购的保健食品按照法律规定和保健食品安全标准履行检查义务。
查验保健食品感观质量和标签;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保健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3.如实记录保健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存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票据。
4.保健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票据真实,档案管理规范,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
5.经营场所保持环境整洁,及经营保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及个人生活空间分开;设备或设施清洁、安全、无害,不作为个人生活用品使用。
6.在贮存、销售保健食品的外包装上标明保健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
7.对贮存、销售的保健食品进行定期检查,查验保健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保健食品安全标准的保健食品,主动下架退市,停止销售,并做好退市记录。
对发现不符合保健食品安全标准的保健食品,通知相关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做好相关记录,将情况及时报告辖区工商部门。
8.积极配合工商部门依法开展的各项检查活动,如实提供被检查保健食品的票证、货源、数量、存货地点、存货量、销售量等相关信息。
9.制定保健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定期检查各项保健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保健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发生保健食品安全事故时,及时采取处置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在2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卫生部门,同时通知事故发生地工商部门。
10.加强对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身体健康的检查,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从事经营工作。
不聘用法律、法规禁止的人员从事经营管理工作。
定期对职工进行保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保健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建立培训档案。
保健食品经营过程及控制制度
1.索证索票要有专人负责管理。
2.严格审验供货商(包括销售商或者直接供货的生产者)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国家产品注册证书、所供货产品的检验报告书和保健食品其它合格的证明文件。
3.购入食品或保健食品时,索取供货商出具的正式销售发票;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索取有供货商盖章或者签名的销售凭证,并留具真实地址和联系方式;销售凭证应当记明保健食品的品名、生产厂商、批准文号、规格、供货单位、购进数量、生产日期、有效期、等内容。
以备查。
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
1.保健食品经营场所应保持清洁卫生,并于有毒、有害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距离,定期检查,确保地面、墙面及门窗干净卫生。
废弃物及时清理,清除后的容器应及时清洗,必要时进行消毒。
2.保健食品经营场所应做好防虫、防鼠等措施,防止虫害污染。
除虫灭害工作应当采取物理捕杀的方法。
3.保健食品销售设施设备应做到专区设置、专用标识、专人维护、确保设备设置能正常运转。
4.定期对食品相关设施设备维修保养坚持“预防为主”和“维护及保养相结合”的原则,做到正确使用,精心维护,设施设备应由专人每月进行保养,发现异常或损坏应立即挂牌停用,及时进行维修及更换,更换期间调用备用设备以保证食品及保健食品存储温度的正常。
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
1.采购保健食品时必须选择合格的供货方,须向供货商索取加盖企业红色印章的有效的《卫生许可证》、《产品检验合格证》,以及保健食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和样品实样,并建立合格供货方档案。
进口保健食品必须有对应的《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及口岸进口食品卫生鉴定费检验机构的检验合格证明。
2.采购食品、保健食品应签订采购合同,并有明确质量条款,采购合同如果不是以书面形式确立的,购销双方应提前签订明确质量责任保证协议。
3.购进的保健食品必须有合法真是的票据,做到票、账、货各项内容相符,并按日期顺序归档存放,票据至少保存二年。
4.对购进保健食品的品名、规格、批准文号、生产批号(日期)、有效期、生产厂商、包装、标签、说明书等内容进行查验,按规定建立完整的购进记录,购进记录必须注明保健食品品名、规格、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货日期等,购进记录至少保存一年。
5.购入首营品种还应向供货商索取加盖企业红色印章的保健食品批准文号证明文件、质量标准和该批号的保健食品检验报告书。
6.严禁采购以下保健食品:
6.1.无《卫生许可证》生产单位生产的食品、保健食品。
6.2.无保健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的食品、保健食品。
6.3.有毒、变质、被污染或其他感观性状异常的食品、保健食品。
6.4.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保健食品。
6.5.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保健食品。
7.对包装、标识等不符合要求的或质量有疑问的保健食品,应报质量管理人员进行处理、裁决。
8.保健食品必须验收合格后才能入库或上柜台,如发现假保健食品就地封存及时上报质量管理人员。
保健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1.所有上架食品都必须进行外观质量检查,核实产品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及批准的内容相符后,方准上架。
2.根据保健食品的储存要求,合理储存保健食品;需阴凉、凉暗储存的储存于阴凉区(避光、温度不高于20℃),可常温储存的储存于常温货架(温度0-30℃),各货架的相对湿度应保持在3575%之间。
3.应保持货架和出库保健食品的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清扫,做好防火、防潮、放热、防毒、防虫、防鼠和防污染等工作。
4.应定期检查保健食品的储存条件,做好防晒、温湿度监测和管理。
每日上下午各一次对库房的温湿度进行检查和记录,如温湿度超出范围,应及时采取调控措施。
5.应根据库存保健食品的流转情况,定期检查食品、保健食品的质量情况,发现质量问题应立即通知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废弃物处置制度
1.保健食品养护时出现破损、变质后,应立即挂牌停售,然后通知质量管理员。
由质量部门监督下销毁。
2.统一放置在内衬有黑色塑料袋的有盖容器中,定期清空。
3.玻璃类生活垃圾出于安全考虑必须分开收集。
保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有义务自行通过相关媒介获取不合格食品下架信息,若发现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单独存放,根据不合格食品质量状况,将不合格食品退回厂家(供货商)或作无害化处理,并做好退市记录。
严禁食品经营者擅自处理不合格食品。
如接到有关监管部门关于不合格食品的下架退市通知,应按照相关规定立即处理,协助食品生产者完成食品召回。
食品经营者一旦发现售出不合格食品,必须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将有关情况报告相关部门,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食品经营者禁止经营下列食品,如发现下列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采取退市措施。
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2.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3.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4.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6.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7.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8.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9.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10.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
11.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食品;
12.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进口的预包装食品;
13.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停止经营的食品,在食品生产者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生产者采取的补救措施。
保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
1.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由负责人或食品安全员具体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停止相关食品经营活动,将发病人员立即送往医院,并协助医疗机构救治病人。
对涉及的食品、工具、设备等进行封存,并自发现之时起2小时内向所在地市场监督部门报告,不得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隐瞒、谎报、缓报。
确定食品包装开启,顾客的食用时间、保存方式、发病时间、症状等情况。
保留、封存顾客食用的食品及工用具,留待卫生机构检验,查明原因。
查明引发事故的食品品种、品名、规格、生产企业、生产批次、检验报告等基本信息。
积极配合配合卫生、工商部门的调查,客观公正地报告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情况。
3.应立即执行不合格食品处置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通知相关供货者和消费者,防止突发事件恶化。
4.加强重点品种,尤其是高风险食品品种的日常监管。
5.加强对不合格食品相关信息、资料的搜集、整理和分析。
对同类不合格批次食品采取暂停销售、召回、封存、退货、销毁等处理。
6.对顾客反应的产品质量问题,应立即查验产品检验报告、联系供应商及厂家查明原因,对多位顾客反应的同一质量问题,应立即停止销售,查明原因。
7.一旦确认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前兆信息时,食品安全应急小组应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并向总公司、工商、卫生等部门征询处理意见。
8.建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台账,如实记录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涉及的食品名称、批号、数量、生产厂家和联系方式、供货者名称和联系方式及处置的方式和结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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