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统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相关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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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统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相关问题
吉林省统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相关问题
吉林省第十次党代会明确提出:
“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扩大覆盖面,提升统筹层次,提高保障水平,统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吉林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社科院部分研究人员共同开展调研工作,调查了解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落实情况,城乡居民对养老制度的需求,分析统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迫切需要解决的难点问题,进而提出完善制度的具体建议。
一吉林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落实情况
城乡养老保险课题组在对吉林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状况进行调查统计,掌握面上情况的同时,赴汪清县、长春市南关区(一县一区)进行了深入调研工作,走访社会保障所,与基层工作的同志交流工作情况,总结工作经验;与参保居民面对面地交流意见,进行问卷调查工作,征求城乡居民对社会保障制度的看法和愿望。
(一)各级政府高度重视,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为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吉林省成立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中央精神,并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台了相关政策,督促检查政策落实,协调解决试点工作出现的问题;各级财政投入资金到位。
国家财政、省级财政、县级财政,都严格按比例分配,分别投入了补贴资金和管理办公经费,保障了试点工作的正常运行;各级政府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已经把试点工作纳入到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省人社厅作为主管部门,还积极推动试点管理工作标准化,目前已经做到从省级综合调度到试点县社会保障所的建立、人员和办公经费投入、档案建设、网络规范化管理全面达标。
截止到2012年9月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覆盖总人数达31万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覆盖人数达499万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参保率水平在全国属于前列。
(二)城乡居民对管理工作基本满意
为了解城乡居民对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的认知程度,我们组织了抽样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城乡居民对服务质量、宣传解释、缴费和查询、养老金发放以及政策制定等的满意度比较高,分别达到85.2%、81.6%、73.1%、75.4%、67.5%,比较而言对政策制定方面满意率稍低(67.5%)(见表1)。
表1城乡居民对各项管理工作的评价
(三)常住居民的参保工作基本落实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从入户宣传政策、办理手续、资金发放,经过各级管理人员的努力工作,居民对养老保险制度从犹豫到理解,从支持到参加,截止到2012年6月末,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人数已经达到465万人,参保率达到80.2%,做到了愿保尽保;城居保人数达到31万人,参保率达到77.5%,常住人口基本做到了全员覆盖,全省城乡已经有496万人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见表2)。
表2吉林省参加新农保和城居保的人数
(四)低保户和困难群体都参加了养老保险
由于制度设计中充分考虑低保户和困难群体的情况,在地方政府政策资助下,为低保户、农村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代缴部分或最低标准的养老金,使其顺利地参加了养老保险。
总体调查显示,没有农村居民因为家庭生活困难无钱参保而放弃参保,做到了弱势群体全覆盖。
(五)没有参保的居民基本是流动就业打工群体
调查显示,没有参加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多数是16~44岁在外地打工的居民。
有的在本省城镇打工,有的在外省打工生活,因属于非正规就业,职业不稳定,收入偏低,打工单位不给办理职工养老保险,个人仍需回原籍办理居民养老保险。
他们普遍的想法是,打工的收入有限,现在还年轻,暂时不考虑养老问题,今后要参职工保险才能立足城市生活;有的是户在人不在,出国工作或者联系不到本人,暂时无法动员纳入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二统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相关问题分析
统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是吉林省十次党代会做出的重要安排,目前虽然已经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仍需要不断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为统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做好准备。
(一)关于进一步充实保险基金问题
新农保和城居保是白手起家,无任何的资金积累,想方设法筹措到足够的基金,可持续发展的养老制度才有保障。
1.新农保和城居保的缴费档次偏低,资金筹措少
从两项保险制度的缴费档次看,最低档次为每人每年交100元,最高为1000元,从实际缴费效果来看,城乡居民选择100~200元档次的最多(见图1)。
由于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设计是自由参加,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形成了参保居民互相观望,互相影响的效果。
居民片面地认为,以缴费15年计算,每年交100元退休每月得72元,每年交500元,退休每月才得120多元钱,居民普遍认为差距不大,因此形成了低档缴费的现象。
选择较高档次缴费的居民,基本上是生活比较富裕的家庭、干部和教师的家属。
图1全省城乡居民选择缴费档次情况
从另一方面分析,农村居民享有多项惠农政策,多数居民在养老问题上还有依赖国家福利的倾向,对自我缴费养老的观念认识不到位,采取的是低档缴费态度。
多数居民选择低档缴费的现象,也与低档次缴费设计相关。
如果制度设计按照家庭或者本人的年收入比例比照档次缴费,对多数居民来说是科学的做法,也是对居民今后养老负责任的态度。
从目前制度设计看,不管参保居民选择哪个档次缴费,退休时得到的基本养老金都不高,要想维持老年时的基本生活需求存在较大的困难(见表3)。
想方设法提高居民的缴费档次,保障居民年老后有基本的生活待遇,是今后资金筹措工作的重点任务。
表3新农保、城居保缴费与领取待遇对照
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负担较轻,仍有多缴费的潜力
图2农村居民家庭年均支出比较
调查显示,普通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8000元,以三口之家计算,现在居民选择的养老保险缴费支出仅占年收入的1.5%,合作医疗支出占0.5%,现在,普通农民家庭每年仅随礼支出一项就达6000元以上,人均随礼支出达2000元,占家庭年收入的26%。
如果采取调节干预措施,抑制随礼支出数额,仅这一项,就能开发居民养老缴费的潜力(见图2)。
3.城乡居民有提高个人缴费标准的愿望
调查显示,部分居民反映,职工养老保险退休职工已经连续8年调整退休金,收入水平已在社会平均工资以上,很实惠;刚刚启动的“五七家属工”保险制度虽然需要每人补缴费1万元左右,但目前每月人均能拿到600多元的退休金,用一年多的时间就能回本,很值得。
大家认为,如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也能做出职工养老保险或“五七家属工”那样的调整,居民愿意个人多交钱,享受相应待遇。
问卷数据显示,居民对提高养老保险有多种期待,同意提高个人缴费标准的达到了75.9%(见表4)。
表4您希望城乡养老保险政策有哪些改变
4.财政补贴资金相对不足
现在,各级财政补贴的资金是按照参加人数、缴费档次比例,退休人数比例来配套补贴数额,其中国家财政按退休人数每人每月补贴55元养老金,省级财政和地方财政按6∶4来配套补贴资金。
这种资金补贴方式,忽略了暂时没有参加养老保险的居民,这部分居民不参加就不给补贴,以后也不补偿,省级财政和地方财政免去了补偿的责任。
从没参加保险的居民角度分析,这部分居民现在不认可低水平保障的养老制度,暂时又无法参加职工保险,已经吃了政策的“亏”。
国家财政按退休人数每人月补贴55元,是国家最基础补贴,很多省份在这个基数上又增加了补贴,相应地退休居民有了相对较高的“退休金”。
吉林省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启动增加补贴政策。
55元的退休金,对城乡缴费的居民吸引力弱,对退休老人来说仍不能满足需求。
如果省和地方财政能够调整补贴政策,按符合参加的人数最高档次比例来补贴资金,保险资金总量将大为增加,投入到老年人的养老金补贴也会相应增加,给今后参保居民留有补贴的积累。
5.基金来源单一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基金来源于居民的参保缴费,各级财政的补贴资金,没有任何其他的资金来源。
国家的制度原则和本省的制度设计都有“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的要求,但一些地方在实际操作中措施难以落到实处。
养老保险筹资,仅靠参保人和财政补贴很难达到良性运行的效果。
应从全社会的视角来挖掘资源,比如发行养老保险彩票、养老基金债券,高档消费缴税,强制雇佣劳动者的企业都缴纳养老保险金,等等。
筹措到足够的保险基金,就有实力提高老年人的退休待遇,这样能吸引更多的劳动者参加养老保险,形成一代劳动人口赡养一代老年人的科学养老模式。
综合以上资金筹措分析,只要把各种筹资因素都纳入到制度设计中,把养老保险基金总量做大做实,才能达到城乡养老制度真正的统筹,才有可能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接轨,才是真正意义的城乡养老保险统筹。
(二)养老保险全覆盖需要做实
现在,养老保险在制度设计上已经覆盖了全省居民,在实际操作中,流动打工群体、非正规就业群体很少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也没有参加职工养老保险。
下一步工作需要从制度上的全覆盖,转为向全体劳动者和全省居民兜底的全覆盖。
1.流动非正规就业群体参保难
调查显示,流动打工群体对参加养老保险并不迫切,认为现在还年轻,养老的事情还很遥远,今后的选择是在城市工作生活,现在的打算是选择理想的工作,多挣钱,考虑安家立业。
部分人表示,希望在打工的城市参加职工养老保险,但是打工单位不给办理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办理自由职业的职工保险每年要缴纳4000元以上,经济上很难承受。
另外,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很麻烦,只有选择暂时不参加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规定,“年满16周岁、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不含在校学生),可在户籍地自愿参保”。
这项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限定了流动打工群体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只能回户籍地参保。
解决流动非正规就业群体的参保问题,需要居民保险和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共同破解以下的难点问题。
一是适应流动群体的参保办法;二是适应流动群体的缴费标准和补偿措施;三是适应流动群体养老保险关系有机衔接、核算的机制。
2.自愿参加和捆绑缴费相冲突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规定,一方面是自由参加原则,一方面是在家庭中有老人享受退休待遇,子女必须捆绑参加。
制度设计与全覆盖规划有矛盾的地方,自愿参加增加了全覆盖的难度,捆绑缴费促进了全覆盖。
从社会养老保险原理看,全社会的基本养老保险应当遵从抚养原理,任何人不能回避社会责任,发达国家的国民养老保险都是强制性的。
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也是强制性的,从这一点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坚持强制性原则有其必要性。
采取了强制性的制度理念,捆绑缴费的做法是要坚持的。
统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现全覆盖规划,要高度关注制度之外的一个群体,就是1~15岁少年儿童和在校读书的学生。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把这个群体与劳动人口区分开来,但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包含了这个群体。
其实,很多家长已经较早地考虑了未成年子女今后的养老问题,为子女购买了商业性的“养老”保险。
从另一角度分析,这个群体有家庭作为经济后盾,仍可以成为有能力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群体,对这个群体亦可采取捆绑缴费的措施。
未成年人中愿意参加养老保险的可以考虑实行捆绑缴费。
养老保险捆绑缴费的做法,能培育年轻一代人的养老缴费意识和社会责任,更能实现未成年学生群体全覆盖目标。
综合以上分析,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全覆盖制度,必须遵守强制性的、捆绑缴费的原则,必须与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联手,与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呼应,不放过每一位公民的利益和责任,这样操作才是客观、科学的全覆盖。
(三)深化管理服务
统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在制度修订方面,仍需要采取民主集中的办法,征求全体居民的意愿和想法,让居民有发表意见的权利。
1.统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兼容其相关保险制度
统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能实现城乡制度的协调、管理服务的协调。
总体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统筹,管理与服务的功能已基本完善,但全省各地发展不平衡,局部地区仍需做出巨大的努力。
在统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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