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合同的内容包括哪些.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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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的内容包括哪些
抵押合同的内容包括哪些
篇一:
抵押合同的内容
抵押合同的内容主要有: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通常为贷款期限;
3.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所在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权属关系;
4.抵押担保的范围.通常指贷款本金、利息、借款人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5.抵押期限;
6.当事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条抵押担保的范围为贷款本盒及利息、违约金及实现抵押权费用
第三条甲方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抵押,抵押财产由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清单载明,该清单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甲方承诺:
保证对其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权与处分权;对抵押物有任何处分或改变其占用、使用行为的,应最迟于上述行为发生前三十天通知贷款人,并保证贷款本患的清偿。
在抵押期问,甲方应妥善保管和使用抵押财产,并负责维修、保养,保证抵押财产的完好无掼,乙方如需对抵押财产的状况进行了解,甲方应给予合作。
甲方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将下列抵押物的物权证书文件交乙方保*:
对乙方耍求保险的抵押物,甲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前办妥抵押财产保险手续并保证到期续保,且保险期限应长于贷款期限。
甲方负责办理本合同项下有关评估、公证、保险、鉴定、登记、运输及保管等事宜并承担全部费用。
第五条抵押期间,由于甲方的行为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甲方应在抵押物价值减少情况发生三十天内向乙方增补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财产抵押或另行提供有效担保。
第六条抵押期问,抵押物如发生保险合同规定范围内的损失,或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保险赔偿或损害赔偿应当:
存入乙方指定账户,抵押期间甲方不得动用o甲方同意提前归还贷款。
第七条抵押期间,甲方出租抵押物应事先征得乙方的同意。
第八条抵押期间,经乙方同意,甲方转让抵押物所得价款应当:
存入乙方指定的账户,抵押期问甲方不得动用甲方同意提前归还贷款订立合同时选择)。
第九条甲方为企业单位时,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经营体制发生变化,如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等;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抵押物的权益发生争议;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法人住所、电话、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
甲方有本款的情彤,应提前三十天通知乙方;有本敖以外其他情形,应事后七日内通知乙方。
甲方为个人时,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个人工
作性质发生变化,如工作调动、工种调动、职级变化等;个人收入水平发生明显的下降;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向银行借款或向私人借款,借款总颤超过本合同担保贷款数额2096以上;个人的住址、住所、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发生变更;发生重大伤残事故或发现有严重疾病且危及就业和生命安全。
第十条甲方违反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约定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如乙方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提前收回贷款,而其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未得到足颧清偿,乙方有权提前处置抵押物,并以所得价款清偿贷款本患。
第十二条本合同生效以后,借款人与乙方协议延长借款合同履行期限的,应事先取得甲方书面同意。
甲方有义务向登记机关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清偿债务,乙方有权拍卖、变卖抵押物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篇二:
抵押合同
合同编号:
年字第号
抵押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传真:
抵押权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传真:
抵押合同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为确保与乙方签订的编号为的的履行,保障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为债务人与乙方依主合同所形成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根据《合同法》、《物权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陈述与保证
甲方清楚地知悉乙方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
甲方已阅读本合同及主合同所有条款。
应甲方要求,乙方已经就本合同及主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
甲方对本合同及主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甲方具备担保人的合法资格,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甲方章程或内部组织文件的规定,且已获得公司内部有权机构及/或国家有权机关的批准。
因甲方无权签署本合同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甲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全额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甲方确认自己对债务人的资产、债务、经营、信用、信誉等情况、是否具备签订主合同的主体资格和权限以及主合同的所有内容已经充分了解。
甲方对抵押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抵押财产并非公益设施、禁止流通与转让的财产,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
抵押财产不存在其他共有人,或者虽然存在其他共有人,但该抵押担保行为已经获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抵押财产不存在任何未书面告知乙方的瑕疵或负担,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财产为限制流通物、被查封、被扣押、被监管、被出租、被留置、抵押财产存在拖欠购置价款、维修费用、建设工程价款、国家税款、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损害赔偿金等情形或者抵押财产已为第三人设定担保。
甲方提供给乙方的一切与抵押财产有关的资料和信息均是真实合法、准确完整的。
甲方提供本抵押担保不损害任何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不违背甲方的法定与约定义务。
第二条抵押财产
甲方以本合同“抵押财产清单”所列之财产设定抵押。
抵押财产换发新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证书,导致本合同“抵押财产清单”或者乙方收执的他项权利证书或抵押权证明文件与上述新的权利证书或登记机关的登记簿相关记载不一致的,甲方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除非甲乙双方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抵押财产上因附合、混合、加工、改建等原因而新增的物也作为乙方债权的抵押担保,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要求办理必要的抵押登记等手续。
如果抵押财产价值已经或者可能减少,影响乙方债权实现,甲方应按照乙方要求提供新的担保。
第三条担保范围
本合同的担保范围为以下第种:
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
主合同项下本金 及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
第四条抵押财产登记
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个工作日内到相应的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甲方应于抵押登记完成之日将抵押财产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正本原件及其他权利证书交乙方持有。
第五条主合同变更
如果乙方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条款,甲方同意对变更后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但未经甲方事先同意,乙方与债务人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或增加债权本金金额的,甲方仅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对变更前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甲方的担保责任不因出现下列任一情况而减免:
1.乙方或债务人发生改制、合并、兼并、分立、增减资本、合资、联营、更名等情形;
2.乙方委托第三方履行其在主合同项下的义务。
主合同项下债权转移给第三人的,甲方应协助乙方及该第三人办理法律所要求的抵押变更登记手续。
主合同项下债权或债务的转移行为未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甲方仍按照本合同对乙方承担担保责任。
第六条抵押财产的占有与保管
甲方应妥善地对抵押财产进行占有、保管和维修保养,合理使用抵押财产,维持抵押财产完好,按时缴纳与抵押财产相关的各项税费。
乙方有权对抵押财产进行检查,并可要求甲方将抵押财产权利凭证的正本交乙方保管。
甲方委托或同意第三方占有、保管、使用抵押财产的,应当告知该第三方乙方抵押权的存在,并要求其保持抵押财产的完好、接受乙方对抵押财产的检查以及不妨碍乙方实现抵押权。
甲方不因此免除前款中的义务,同时应对该第三方的行为承担责任。
抵押财产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应由甲方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乙方因此遭到索赔而承担了责任,或为甲方垫付了赔偿金,则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
第七条抵押财产的保险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甲方应根据有关法律及乙方指定的险种、保险期限、投保金额办理抵押财产的保险。
保险人应当具备法定资质和良好信誉。
保险单内容应当符合乙方的要求,不得附有损害乙方权益的限制性条件。
保险单上应特别注明:
乙方为保险赔偿金的优先受偿人;变更保险单应经过乙方书面同意;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将保险赔偿金直接划付至乙方指定的账户。
抵押财产已
保险的但保险单未注明上述内容的,应对保险单作出相应的批注或变更。
甲方应确保保险连续有效,不得以任何理由致使保险中断、撤销、失效,或者致使保险人减免赔偿责任,或者不经乙方同意变更保险单。
如果保险期间届满时,甲方担保的债权未全部受偿的,甲方应当续保,对保险期间作相应延长。
甲方应于本合同订立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抵押财产的保险单正本交付乙方,并且在乙方预留有关保险索赔或保险权益转让所必需的文件。
就抵押财产取得的保险赔偿金,乙方有权选择下列方法进行处理,甲方应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1.经乙方同意,用于修复抵押财产,以恢复抵押财产价值;
2.清偿或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
3.为主合同项下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4.甲方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后,由甲方自由处分。
第八条对甲方处分抵押财产的限制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处分抵押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放弃、出租、赠予、转让、出资、重复担保、迁移、改为公益用途、与其他物添附或改建、分割。
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处分抵押财产而获得价款或其他款项应当存入乙方指定的账户。
乙方有权选择本合同第七条第五款第2至4项约定的任一方法对上述款项进行处理,甲方应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第三方妨碍
如果抵押财产被国家征收、征用、拆除、没收、无偿收回,或者抵押财产被第三方查封、冻结、扣押、监管、留置、拍卖、强行占有、毁损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甲方应当立即通知乙方,并及时采取制止、排除或补救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若乙方提出要求,甲方应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担保。
抵押财产发生前款情形后的剩余部分仍作为乙方债权的抵押担保。
甲方因上述原因取得的赔偿金或补偿金,应存入乙方指定的账户。
乙方有权选择本合同第七条第五款第1至4项约定的任一方法对上述款项进行处理,甲方应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抵押权实现
债务人不履行主合同项下到期债务或不履行被宣布提前到期的债务,或违反主合同的其他约定,乙方有权处分或提前处分抵押财产。
本合同《抵押财产清单》记载的或双方另行约定的抵押财产价值,无论是否记载于登记机关的登记簿,均不表明抵押财产的最终价值,其最终价值为乙方处分抵押财产所得价款在扣除各项税费后的净额。
若以抵押财产抵偿乙方债权的,上述暂定价值并不作为抵押财产抵偿乙方债权的依据,届时抵押财产的价值应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或依法公平评估确定。
乙方处分抵押财产所得价款,在支付变卖或拍卖过程中的费用后,优先用于清偿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剩余价款退还甲方。
甲方与债务人为同一人的,乙方可以对甲方的抵押财产之外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且不以放弃抵押权或必须先处分抵押财产为前提条件。
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乙方实现抵押权。
无论乙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乙方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也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债务人自己所提供,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均不因此减免,乙方均可直接要求甲方依照本合同约定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甲方将不提出任何异议。
如果甲方只对主合同项下的部分债务提供担保,则甲方同意,即使因债务人清偿、乙方实现其他担保权利或任何其他原因导致主合同项下的债务部分消灭,甲方仍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在担保范围内对尚未消灭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如果甲方只为主合同项下的部分债务提供担保,甲方在其承担担保责任后主合同项下的债务仍未获完全清偿的,则甲方承诺,其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主张代位权或追偿权,不应使乙方利益受到任何损害,并同意主合同项下债务的清偿优先于甲方代位权或追偿权的实现。
具体而言,在乙方债权未被全部清偿前。
1.甲方同意不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主张代位权或追偿权;如因任何原因,甲方实现了上述权利,则应将所获款项优先用于清偿乙方尚未获偿的债权;
2.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如有物的担保,甲方同意不以行使代位权为由或任何其他原因对该担保物或其处分后所得价款提出权利主张,上述担保物及所得价款应优先用于清偿乙方尚未获偿的债权;
3.若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为甲方提供了反担保,则甲方基于上述反担保而获得的款项应优先用于清偿乙方尚未获偿的债权。
如果主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且甲方与债务人不是同一人,则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对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甲方已充分认识到利率风险。
如果乙方根据主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的利率政策变化而调整利率水平、计息或结息方式,导致债务人应偿还的利息、罚息、复利增加的,对增加部分,甲方也承担担保责任。
如果除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外,债务人对乙方还负有其他到期债务,乙方有权划收债务人在四川省农村信用社系统开立的账户中的人民币或其他币种的款项首先用于清偿任何一笔到期债务,甲方的担保责任不因此发生任何减免。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一约定或陈述与保证的事项存在任何虚假、错误、遗漏,乙方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要求甲方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要求甲方提供新的担保;
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处分抵押财产;
法律许可的其他救济措施。
2.乙方有权选择第七条第五款第2至4项约定的任一方法对处分抵押财产所得价款进行处理,甲方应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3.如果因甲方原因导致抵押权未有效设立,或者导致抵押财产价值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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