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章 民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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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章 民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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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章民法
第二篇民商法律制度
本部分是教材的重点内容,所占分值比重为40%-50%之间。
第一章民法基本理论概述
本章是民商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主要掌握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民事行为的成立和效力,代理的种类,代理权的行使,诉讼时效起算、中止、中断。
【近五年考情】
年份
单项选择题
多项选择题
综合分析题
合计
题量
分值
题量
分值
题量
分值
题量
分值
2009
5
5
2
4
7
9
2010
4
4
3
6
7
10
2011
4
4
1
2
2
4
7
10
2012
5
5
1
2
6
7
2013
7
7
1
2
8
9
第一节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了解)(2009年单选)
民法调整的对象
财产关系
以财产为媒介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物权
债权
人身关系
与人身密切相连而不可分割的社会关系
人格权
身份权
注意:
非“平等”关系不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
三、民法的基本原则(掌握)
见行政法第一章中的链接
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
一、概念和特征(2013年单选)
指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产生的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内容的法律关系。
其特征:
(l)是平等主体间的法律关系。
(2)是民法确认的法律关系,具有特定的范围。
(3)主要是由当事人自主意志或法律规定设定。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主体、客体、内容。
(一)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掌握)
1、自然人
(1)民事权利能力
在我国,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平等,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有三类,即: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2、法人
(1)概念与权利能力、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始于法人成立、终于法人消灭。
法人作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组织,其独立性体现在:
其是独立的组织、有独立的财产、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
(2)法人的分类
法人可以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客体
物
物权关系的客体
行为
债权关系的客体
智慧产品
知识产权关系的客体
人格和身份
人身关系的客体
第三节民事权利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
标准
分类
具体特点
客体所体现的利益性质
人身权
人格权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自由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身份权
配偶、亲权、亲属权
财产权
包括物权、准物权、债权和继承权。
可以同主体发生分离。
知识产权
如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
社员权
包括表决权、盈利分配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
民事权利的作用
支配权
物权、人身权和知识产权。
请求权
如债权,成立在先的请求权并无优先效力。
形成权
单方意思表示,包括承认权、同意权、选择权、撤销权、解除权、抵消权、终止权。
抗辩权
拒绝对相对人履行义务
权利实现方式
绝对权
无须他人协助,如物权、人身权。
相对权
借助他人的协助,如债权。
权利效力所及范围
对世权
能够请求不特定的一般人为一定行为,如物权、人身权等。
对人权
仅能请求特定的人为一定行为,如债权。
权利可否与其主体分离
专属权
不得让与和继承。
如人身权、结婚、离婚、收养权等。
(2011年单选)
非专属权
可以让与和继承的权利。
如财产权。
权利相互间的地位
原权
原生性权利
救济权
原权受到侵害或者有被侵害的危险时产生的救济性权利
权利要件是否全部具备
既得权
全部法律要件齐备
期待权
只具备部分法律要件,须待其余要件具备时才能实际发生的权利
第四节民事责任
二、民事责任的类型(掌握)
划分标准
责任类型
含义
依产生的原因
侵权责任(11年综合)
义务主体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致他人损害,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违约责任
义务主体违反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其他民事
责任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之外的、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如缔约过失责任。
依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和举证方式
(第三章第四节)
过错责任
以过错作为主观要件的侵权责任。
过错推定
责任
以过错作为主观要件的侵权行为。
但加害人的过错无须受害人举证,而是由法律推定的。
无过错责任
不以过错作为主观要件的侵权责任。
该责任形态免除了受害人对加害人过错的举证责任,同时加害人也不得以自证无过错而免责。
依出资人承担责任的财产范围(11年单选)
有限责任
(2013年单选)
出资人仅以其出资财产为限承担的责任,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所承担的责任。
无限责任
出资人以其包括出资财产在内的全部财产承担的责任,如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所承担的责任。
三、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链接】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2013单选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
上述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行政责任
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
内部行政行为,不可诉
刑事责任
主刑
(1)管制;
(2)拘役;(3)有期徒刑;(4)无期徒刑;(5)死刑。
附加刑
(1)罚金;
(2)剥夺政治权利;(3)没收财产;(4)驱逐出境。
第五节民事法律事实(熟悉)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自然事实
又称为非行为事实,指与人的意志无关的法律事实,
事件
是指某种客观现象的发生。
例如,人的出生、死亡,自然灾害的发生等。
状态
是指某种客观现象的持续。
如,自然人的下落不明、时间的经过等。
行为
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
表意行为
行为人通过意思表示进行的行为。
表意行为包括法律行为和准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以外,当事人实施的意思通知、感情表示的行为)。
非表意行为(2006年多选)
即事实行为。
如作品创作行为、拾得遗失物、先占、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等。
第六节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只是民事行为中的一种。
民事行为
(表意行为)上节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合法
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不合法
无效民事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需第三人表意确定效力的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事实行为
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照法律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如侵权行为、违约行为、无因管理等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了解)(2011年单选)
表意行为+合法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掌握)——合法的民事行为(2007年单选)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掌握)
单方行为、双方行为、(2010年多选)
多方行为
单方行为是指一方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遗嘱行为、债务的免除、无权代理的追认等。
(行政行为为单方行为)形成权
双方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相对应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合同行为。
多方行为是指三方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3人以上的合伙行为。
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
有偿行为是指双方需为对价的行为,如买卖行为。
无偿行为是指没有对价的行为,如赠与行为。
诺成性行为和实践性行为
诺成性行为是指仅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为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买卖合同。
实践性行为:
指除意思表示+标的物的交付=成立,如借用合同。
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
要式行为是指依法或约定必须有一定的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才能成立的行为。
不要式行为是法律不要求有一定形式即能成立的行为。
五、民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掌握)注意该问题与以上四个问题的提法的不同,变为民事行为。
(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特点是:
(1)将来发生的事实;
(2)不确定的事实;(3)由行为人约定的事实;(4)合法的事实。
(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注意:
期限与条件的区别在于:
期限是必然能到来的,条件则是可能到来。
(三)无效民事行为(详见第四章无效合同)
(四)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五)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是指行为成立时是否有效处在不确定状态,尚待第三人同意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存在能力欠缺
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了超出其能力的行为,需要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
处分权的欠缺
无处分权人实施的行为,只有时候得到权利人的追认或事后取得处分权,该处分行为有效
代理权的欠缺
无权代理行为需得到被代理人的追认方可有效
债权人同意的欠缺
如债务人转让债务,需事先得到债权人的同意未经债权人同意的,该转让无效。
债权人同意后,可以有效。
六、代理
1、代理的种类(掌握)(2011综合)
委托代理、法定代理与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而产生的代理。
如注册税务师进行的代理
法定代理是指依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
指定代理指因人民法院或有关单位的指定所产生的代理。
一般代理与特别代理(2009单选)
一般代理是指代理权范围及于代理事项的全部。
在未指明为特别代理的情形下,如果无法确定代理权限范围,则推定为一般代理。
特别代理是指代理权被限定在一定范围或一定事项的某些方面的代理。
本代理与再代理
本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选任代理人或依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代理。
再代理(又称复代理、转代理)是指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将其所享有的代理权转托他人而产生的代理。
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
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的代理。
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其效果移转于被代理人的代理。
如信托行为
(三)代理权的行使(掌握)
(1)在代理权范围内行使代理权。
否则,代理行为效力未定
(2)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行使代理权。
在委托代理中,代理人必须亲自为代理行为,只有在为被代理人的利益而有必要时,才能转托他人代理,且须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否则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不得滥用代理权。
(四)无权代理(新增)
广义的无权代理
分类
表现形式或构成要件
法律后果
狭义的无权代理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所进行的代理
追认的:
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未经追认的:
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表见代理(2013年单选)
(1)行为人无权代理但以本人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
(2)须客观上有使相对人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
(3)相对人须为善意。
(4)具备民事行为一般有效要件。
(1)对被代理人而言,发生有权代理的效果
(2)相对人有撤销权。
第七节时效和期间、期日
一、诉讼时效(2011年考了1单2多5分、2013年单选)
(一)诉讼时效的特征
1、以权利人不行使其权利的事实状态为前提;
2、怠于行使权利的状态连续地经过一定期间;
3、诉讼时效的效力是权利人丧失胜诉权。
4、诉讼时效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自行约定。
(二)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诉讼时效
除斥期间
相同点
都是限制权利行使的期间,权利人在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在期间届满后均引起权利变动的后果。
区别
适用于请求权
适用于形成权
实体权利不丧失,胜诉权丧失、中止中或断延长
形成权的消灭
可能中止、中断或延长
固定不变
民事主体行使,法官不能主动适用
法官可以依职权主动适用
(三)诉讼时效的种类及起算(了解、掌握)(起算和延长2011年多选)
分类
起算(08年单选)
普通诉讼时效
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诉讼时效。
2年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算。
“知道”是指权利人已经现实地知道;“应当知道”是指根据权利受侵害人所处的环境有充分根据推断他已经知道。
特殊诉讼时效
短期诉讼时效
(1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长期诉讼时效
20年
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
(四)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掌握)(2011多选)
中止
中断
内
容
(1)中止发生在时效进行中的最后6个月
(2)引起时效中止的是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件。
如:
地震、台风、洪水等。
2010年单选、
(3)引起时效中止的事由结束后,诉讼时效累计计算。
(1)中断可以发生在时效进行中的任何时间。
(2)引起时效中断的是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行为。
如:
权利人主张权利、义务人承认、起诉等。
(3)引起时效中断的事由结束后,诉讼时效重新起算。
(五)不适用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案件(2011单选)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六)诉讼时效的适用
1、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2011单选)
2、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3、当事人未按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二章物权法律制度
本章近五年考试分值变化比较大,主要掌握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的基本原则;物权的种类;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念、特征及内容;用益物权概念;使用权概念及类型;土地承包经营权概念和特征;地役权概念和特征;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特征;担保物权的分类(尤其是抵押)。
【近五年考情】
年份
单项选择题
多项选择题
综合分析题
合计
题量
分值
题量
分值
题量
分值
题量
分值
2009
6
6
3
6
9
12
2010
3
3
2
4
2
4
7
11
2011
3
3
1
2
4
5
2012
1
1
2
4
3
5
2013
5
5
5
5
第一节物权概述
一、物的分类(熟悉)(2009、2013年单选)
分类
含义
1
动产
能够移动且移动后不至于损害其价值的物
不动产
不能移动或虽可移动但移动后有损其价值的物
3
特定物
具有独立特征或被权利人指定,不能以其他物替代的物
种类物
具有共同特征和同样经济意义并可以用度量衡计算的可替代之物
特殊种类物
包括货币与证券。
4
主物
独立存在,在与同属一人所有的其他独立物结合使用中起主要作用的物
从物
独立存在,在与同属一人所有的其他独立物结合使用中处于附属地位、起辅助和配合作用的物
5
可分物
可以分割且分割后不损害其经济用途或改变其性质的物
不可分物
不能分割或分割后将损害其原有用途或降低其经济价值的物
6
原物
依其自然属性或法律规定产生新物的物
孳息物
原物产生的新物。
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7
消耗物
仅能供权利人一次性使用的物
不消耗物
能够供权利人反复使用的物
8
有主物
所有权人明确的物
无主物
在一定期限内没有所有权人或所有权人不明的物
9
单一物
独立成一体的物
合成物
数个单一物结合为一体的物。
在法律是一个完整的物如房屋、汽车。
集合物
多个的单一物或合成物集合为一体作为权利标的,在交易上和法律上当做一物对待的物的总体。
如一群马
10
定着物
指固定于地上或地下、不能移动的物,它不是从物,而是独立的物,如树木、房屋等。
属于不动产
附着物
附着于其他物上、可以与所附着之物分离、但分离之后不能正常发挥其用途的物。
有的是动产,有的在法律上视为不动产。
比如灯、室内装修等;
二、物权的概念和特征(掌握)(2009年单选题)
【链接】物权与债权
物权
债权
(1)支配权。
请求权
(2)排他性财产权。
(3)物权是对世权。
对人权
(4)物权是绝对权。
相对权
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掌握)
1、一物一权原则(2006年单选)
一物一权是物权排他性的要求,一个标的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或者用益物权,不允许有互不相容的两个以上的物权同时存在于同一标的物上。
2、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的种类、内容均由法律规定,不得由当事人自由创设。
3、公示、公信原则
物权的存在与变动均应当具备法定的公示方式的原则。
不动产:
登记。
动产:
占有。
即法律推定不动产的登记人或动产的占有人为财产的真正权利人
★4.区分原则(拓展)2013年
是指在发生物权变动时,物权变动的原因(债权)与物权变动的结果作为两个法律事实,它们的成立生效依据不同的法律根据的原则。
对于登记物权,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四、物权的分类及形式(掌握)
1
自物权
权利人依法对自有物享有的物权。
他物权
权利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对他人所有之物享有的物权。
所有权之外的一切物权均为他物权。
2
动产物权
以动产为标的的物权。
其享有和变动的公示方法是占有和交付;
不动产物权
以不动产为标的的物权。
其享有和变动的公示方法为登记。
3
登记物权
指物权的设定、变更及终止须经登记机关登记才能产生相应法律效力的物权。
如不动产物权和部分动产物权
非登记物权
指物权的取得或丧失变更无须登记即可产生相应法律效力的物权。
如动产物权。
4
普通物权
由民法典所规定的物权。
准物权(2008年单选)
是指由矿业法、渔业法等特别法所规定的,具有物权性质的财产权。
如矿业法所规定的探矿权、采矿权,渔业法所规定的捕捞权、养殖权等。
五、物权的效力(熟悉)
(二)物权的优先力
(1)物权破除债权。
(2)优先受偿权。
指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可就担保物优先于其他债权受到清偿。
(3)优先购买权。
指财产所有人出卖该财产时,就该项财产与所有人存在物权关系的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如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第二节所有权
一、所有权概述(熟悉)
(一)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1)所有权具有自权性。
(2)所有权具有完全性。
(3)所有权具有归一性或整体性,(4)所有权具有恒久性或永久性。
(5)所有权具有弹力性。
(二)《物权法》中规定的所有权的类型(2008年多选)
国家所有权
1、矿藏、水流、海域、城市的土地、国防资产,无线电频谱资源等专属于国家所有
2、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
集体所有权
私人所有权
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团体
二、所有权取得和消灭(掌握)
(一)所有权的取得
1、依是否以他人所有权为前提划分为两类:
所有权的取得
原始
取得(09单选)
是指非依他人既存的权利而是基于法律规定直接取得所有权
包括先占、生产、收益孳息、添附、无主物和罚没物的法定归属、善意取得、没收等方式。
继受
取得
是指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所有权
如合同、继承遗产、接受遗赠等
2、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与动产所有权的取得
原因
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
动产所有权的取得
依法律行为而取得
双方法律行为
合同(买卖、赠与)+登记
合同(买卖、赠与)+交付
单方法律行为
如受遗赠
依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得
如继承、建造、法院判决、强制执行以及公用征收、没收。
(1)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以及无人认领的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2)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财产归国家所有。
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则归集体组织所有。
(3)先占:
指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
在我国,仅适用于抛弃物。
(2012年单选)
3、善意取得(物的追及效力的例外)
适用条件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法律后果
受让人取得财产所有权
除外
我国《物权法》排除遗失物的善意取得
(二)所有权的消灭(2013年单选)
因法律行为而消灭
(1)所有权的抛弃。
即以消灭自己的所有权为目的的单方意思表示。
(2)所有权的出让。
如赠与、出卖、互易等。
因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消灭
(1)作为所有人的自然人死亡或法人终止。
(2)标的物灭失。
(3)判决、强制执行、罚款、没收、纳税等。
(4)动产因添附于他人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由他人取得动产所有权
三、共有(熟悉)
共有是所有权的联合,而不是一种独立的所有权类型。
按份共有
共同共有(09年多选)
对内效力
①共有人内部依份额享有共有权;
②各共有人对共有物有分割请求权;
③共有人(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④共有人可在其份额上设定担保物权;
⑤共有人享有物上请求权,即当共有物受到妨害时,各共有人可单独或共同行使物上请求权;
如家庭共有、夫妻共有。
①对共有物的处分行为,只有在全体共有人意思一致的情况下,才发生对外效力;
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共有人原则上无分割请求权,也无优先购买权;
③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物的分割与按份共有相同
对外效力
共有人对外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四、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掌握)
(一)概念及特征(2008年多选)
(1)复合性。
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对建筑物进行共同管理的成员权
(2)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主导性。
(3)一体性。
2011单选
(4)主体身份的多重性。
(5)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是兼有独立用途部分和必要共同设施的建筑物。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
专有部分所有权
专有部分,指在构造上能明确区分,具有排他性且可独立使用的建筑物部分,并能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共有部分共有权
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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