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章程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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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章程doc
山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章程
2017年12月28日
序言
山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本院”)成立于1978年,是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的直属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本章程确立了本院的制度基础,明确了宗旨、方针、业务范围、领导和组织体系及重要管理规范,是内部制度规范体系的核心,是对外各类活动中恪守定位、履行职责的依据。
院决策层、管理层、各部门和全院职工都必须以本章程作为开展量值传递、科研、检验等业务工作和组织管理活动的基本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院行为,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和服务质量,确保公益性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院名称是山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第三条本院类别是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第四条本院住所是山东省济南市千佛山东路28号。
第五条本院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
第六条本院的举办单位是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七条本院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山东省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
第二章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本院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规范,依法开展活动。
第九条本院宗旨:
服从政府需求、服务产业发展、履行公益责任。
第十条本院发展方针:
党建引领,公益立院、科技强院、服务兴院。
第十一条本院业务范围:
研究建立全省计量基准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进行量值传递;开展计量科学技术和检测方法研究;从事计量检定、校准和检测服务工作;开展能源计量数据采集、检测及技术服务咨询等工作。
第三章举办单位
第十二条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院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组建本院首届理事会;
(三)审核本院章程草案、章程修改草案;
(四)任命本院理事长;
(五)委派本院执行理事;
(六)对本院按照程序产生的管理层、职工理事进行备案;
(七)选聘本院外部理事;
(八)批准本院理事会工作报告并监督运行;
(九)审定本院重大事项;
(十)编制对本院的管理权责清单;
(十一)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四章党的领导
第十三条本院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中共山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党委”)和中共山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院纪委”)。
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与理事会、管理层的党员领导人员,按照“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方式配备,并按照《党章》等有关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生。
第十四条院党委按照有关规定在院所属部门设立党的支部委员会,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院党组织按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定期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五条院党组织坚持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通过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确保本院坚持改革发展正确方向;通过议大事、抓重点,加强集体领导,推进科学决策,推动本院全面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通过管干部、管人才,建强本院领导班子和职工队伍,为本院改革发展提供人才保证;通过抓基层、打基础,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领导群众组织,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凝心聚力推动各项工作任务落实;通过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加强党的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正风肃纪,防范风险。
第十六条本院健全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明确院党委与理事会、管理层、监事的职责边界,将院党委的机构设置、职责分工、人员配置、工作任务、经费保障纳入管理体制、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建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治理机制。
第十七条本院建立党委议事决策机制,明确院党委决策和参与重大问题决策事项的范围和程序。
院党委研究讨论是本院理事会、管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重大运行管理事项必须经院党委研究讨论后,再由理事会、管理层作出决策。
第十八条院党委议事决策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事项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十九条院党委的议事内容主要包括:
(一)本院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举措;
(二)本院章程、发展规划;
(三)本院年度业务、科研、运行管理工作计划,年度财务预算、预算调整、决算方案,内部管理制度;
(四)本院的合并、重组、分立、变更、解散,对外投资、对外合作、重大业务调整,内部机构的设置和调整,分支机构的设立和撤销等方面的重大决策;
(五)本院未列入年度计划及限额以上资产处置、出租和基本建设项目等重大项目安排;
(六)本院管理权限内干部的推荐、选拔、任免、调动、奖惩和后备人选的确定;本院岗位设置、人员招聘、岗位竞聘、岗位调整、考核和培训、奖励和处分、出国、兼职、离岗创业、人才培养、专家聘请、管理层工作分工等人事、人才管理事项;
(七)本院限额以上资金使用事项;
(八)本院职工收入分配、重要改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九)党委年度工作计划、总结、重要请示、报告;需要党委研究决定的重要工作安排及部署开展的活动等事项;本院党的建设和反腐败方面的重要问题;本院基层党组织、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报请院党委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十)本院在安全生产、维护稳定等涉及单位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方面采取的重要措施;
(十一)需党委会议事先研究讨论的由理事会、管理层决策的其它重大问题。
第二十条党委书记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院党委全面工作,承担党的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
(二)组织制定本院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大举措方案;
(三)组织制定院党委年度工作计划、总结、重要请示、报告;
(四)确定院党委会议议题,召集和主持院党委会议;
(五)检查院党委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六)协调院党委与理事会、管理层的关系;
(七)组织完成省局党组和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理事会
第一节理事会的构成及职责
第二十一条本院设立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理事会向举办单位报告工作。
理事会每届任期为5年。
第二十二条本院理事会由7名理事组成,其中:
执行理事3名,职工理事2名,外部理事2名。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职责:
(一)拟定和修订本院章程;
(二)审定本院发展规划;
(三)审定本院年度业务、科研、运行管理工作计划;
(四)审定本院的合并、重组、分立、变更、解散,对外投资、对外合作、重大业务调整方案;
(五)审定内部机构的设置和调整,分支机构的设立和撤销方案;
(六)审定本院内部基本管理制度;
(七)审定本院岗位设置方案、人员招聘方案、岗位竞聘方案;
(八)审议和批准本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九)审定本院投资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基本建设项目方案;
(十)审议和批准本院职工收入分配方案;
(十一)根据理事长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院长、理事会秘书;根据院长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副院长;
(十二)决定本院的风险管理体系,对本院风险管理进行监控,审议本院内部审计报告;
(十三)审议管理层工作报告,监督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对管理层进行业绩考核;
(十四)拟定和发布本院年度报告;
(十五)理事会届满前3个月内负责组建下届理事会;
(十六)决定本院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下设学术人才委员会,由主要研究领域高层次专家11名组成,其中:
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2名。
学术人才委员会组成人员,一线科研人员不少于二分之一,外部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一。
党组织负责人、理事长、院长一般不进入学术人才委员会。
学术人才委员会是负责学术人才事务审议、评定和咨询的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评议主要研究领域发展规划;
(二)对科研单元设置提供咨询;
(三)对重大研究项目、重要平台建设可行性进行论证和审议;
(四)对学术活动提出建议,推动和促进学术交流和合作;
(五)评议重大学术成果,提出申报重大科研奖励推荐意见;
(六)评议科研人员学术水平和成就,提出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建议;
(七)对科研人员科研荣誉称号、引进优秀人才的资格进行审查;
(八)定期组织召开学术人才委员会会议,接受理事会和管理层委托评议与学术人才相关的重大问题,提出学术人才咨询意见和建议;
(九)监督科研人员学术道德,对科研作风建设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建议;
(十)理事会和管理层认为应当提交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是理事会的常设工作机构,分别由3—7名成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对理事会负责,为理事会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
理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及召集人由理事长商有关理事提出人选建议,理事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专门委员会应制订工作规则,具体规定各专业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工作方式、议事程序等内容,经理事会批准后生效。
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规则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二十七条本院配备理事会秘书1名,理事会秘书由执行理事或管理层人员兼任,对理事会负责。
设立理事会秘书处作为理事会的常设办事机构,由理事会秘书领导。
第二节理事
第二十八条理事分执行理事、职工理事、外部理事。
执行理事由举办单位委派;职工理事由本院职工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并报举办单位备案;外部理事由举办单位从外部理事库中选聘。
管理层人员不担任职工理事。
第二十九条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
执行理事、职工理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外部理事连续任职不超过2届。
第三十条理事应具备履职的知识和能力,熟悉科研及相关方面的政策和规定。
第三十一条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批准权限与产生权限相同。
理事在未被批准辞职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三十二条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策事项发表意见进行表决,并享有提议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的情况进行监督;
(三)监督检查本院的财务状况;
(四)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五)向理事会会议提出议案或罢免建议;
(六)按照相关规定领取履行职责应得的报酬;
(七)外部理事与履职相关的参会、出差等待遇,比照本院执行理事待遇执行;
(八)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本院章程;
(二)按时出席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审慎提出决策建议;
(三)遵守并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
(四)不得擅自公开本院涉密信息;
(五)不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活动;
(六)不得凭借理事身份,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七)不得让本院或与本院有业务往来的单位承担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或接受馈赠;
(八)外部理事不直接或间接干预本院正常工作;
(九)外部理事充分掌握了解有关信息,独立、客观、认真地就理事会审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十)法律法规、政策、章程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四条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2次以上(含2次)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法律法规政策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理事出现空缺,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
第三节理事长
第三十六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由举办单位任命。
理事长兼任党组织书记。
第三十七条理事长登记为本院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八条理事长除履行理事的一般职责外,还行使以下职权:
(一)确定理事会会议议题,审核提交理事会审议的议案,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组织建立理事会与院党委、监事的沟通机制,如实向理事会报告监事要求纠正的问题和院党委对有关事项的意见,督促落实并及时反馈;
(四)提名院长、理事会秘书人选,提出理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人选建议;
(五)代表理事会向举办单位报告工作;
(六)在发生不可抗力或重大危急情形,无法及时召开理事会会议时,对本院事务形式符合法律和单位利益的特别裁决和处置权,并在事后及时向理事会、举办单位报告;
(七)签署理事会文件和本院制发的文件;
(八)签署本院与其他主体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应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法定文书及书面材料;
(九)代表本院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
(十)履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九条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可委托1名执行理事代行其职权。
第四节理事会会议
第四十条理事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定期召开两次以上。
遇特殊情况、重大突发事件或理事长、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的,应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十一条理事会会议程序:
(一)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并确定会议议题、时间、地点;
(二)在召开理事会会议七个工作日前,将讨论议题送达所有理事酝酿;
(三)理事会会议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时方可举行;
(四)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可由理事长委托的执行理事召集和主持会议;
(五)就会议议题进行讨论,表决并形成理事会决议。
理事会实行会议制和票决制,票决制采取记名方式,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一般事项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同意,重大事项须经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作出决议。
重大事项包括:
1.审定和修订本院章程;
2.审定本院发展规划;
3.审定本院重大科研活动计划;
4.审定本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5.审定本院基本管理制度;
6.审定本院内部机构的设置和调整方案,分支机构的设立和撤销方案;
7.审定本院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方案;
8.审定本院职工收入分配方案;
9.聘任或解聘院长、副院长;
10.其他重大事项。
(六)理事应当就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
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因故不能出席理事会会议的,应当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并载明授权范围;
(七)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本院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八)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本院章程规定的,在表决中投赞成票的理事承担相应责任,不赞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二条研究涉及本院职工利益的有关方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的,履行相关程序后理事会方可批准或做出决议。
第四十三条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三)理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四)关于会议程序进展情况的说明;
(五)会议审议的议题、理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
(六)每项议题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会议列席人名单;
(八)与会理事提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管理层
第四十四条本院管理层设院长1名、副院长3名。
院长、副院长实行聘任制,聘期不超过本届理事会任期。
第四十五条院长由理事长根据举办单位党组织推荐提名或公开选聘,理事会表决、聘任,报举办单位备案。
副院长由院长根据举办单位党组织推荐提名,理事会表决、聘任。
第四十六条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拟订本院发展规划;
(三)拟订和组织实施本院年度业务、科研、运行管理工作计划;
(四)拟订和组织实施本院年度财务预算、预算调整、决算方案;
(五)拟订和组织实施本院内部管理制度;
(六)拟订本院内部机构的设置和调整方案,分支机构的设立和撤销方案;
(七)拟订本院兼并重组、对外投资、对外合作、重大业务调整等重大决策方案;
(八)决定本院年度计划内限额以下资产处置、出租项目安排;
(九)拟订本院未列入年度计划及限额以上的资产处置、出租、基本建设项目等重大项目安排方案;
(十)决定本院限额以下资金使用事项;
(十一)拟订本院限额以上资金使用事项方案;
(十二)拟订本院在安全生产、维护稳定、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采取的重要措施方案;
(十三)按照本院规定,对本院人员、财务、资产进行日常管理;
(十四)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十五)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七条院长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按照理事会决议主持开展工作;
(二)管理本院业务、科研、运行等日常事务;
(三)按照本院规定,对本院工作人员进行日常管理;
(四)按照本院规定,对本院财务收支进行日常管理;
(五)按照本院规定,对本院资产进行日常管理;
(六)按照有关规定,提请理事会聘任或解聘副院长;
(七)组织拟订、审议提交理事会、党委会审议、审定的事项;
(八)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八条院长、副院长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理事会、党委会决议或超越职权范围。
第四十九条院长办公会议是管理层研究决策本院业务、科研、运行等日常事务的主要形式,由院长召集和主持,副院长及相关人员参加。
院长不能履行职务时,可委托1名副院长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院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副院长及有关部门提出,院长确定。
院长应充分发扬民主,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做出决定。
第五十一条院长办公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并应形成会议纪要,经院长签署后执行。
第五十二条院长、副院长对本院和理事会负有忠实、勤勉义务,应当维护举办单位和本院的利益,认真履行职责,落实理事会决议和要求,接受理事会的监督和指导,完成年度、任期工作目标,做好安全生产和内部控制等工作。
第七章监事
第五十三条本院设监事1名,由山东省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根据实际需要从外部监事库中选派。
监事任期3年。
期满不可以连任。
第五十四条监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批准权限与产生权限相同。
监事在未被批准辞职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五十五条终止监事资格的情形、出现空缺填补程序,比照第五章第二节理事关于终止资格和空缺填补程序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监事与履职有关的参会、出差等待遇,比照外部理事待遇执行。
第五十七条监事对理事会决策和管理层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举办单位负责,主要职责是:
(一)对理事会决策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本院理事会及管理层履职行为进行监督;
(三)对本院资产、财务、运营进行监督;
(四)接受内部职工举报,并向相关部门反映;
(五)履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八条监事履职规则:
(一)按照法律、法规和本院章程履行职责;
(二)列席理事会和管理层会议,对会议决定事项提出质询、建议;
(三)跟踪关注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
(四)对理事、管理层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五)不得泄露本院的工作秘密;
(六)不为本人或他人谋取或变相谋求不正当利益;
(七)不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活动;
(八)不参加未经批准的出国(境)考察、学习、培训等活动;
(九)不直接或间接干预本院正常工作;
(十)定期向举办单位和山东省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报告工作。
第五十九条监事对履行职责过程中的重要情况、重要事项等应作记录,形成材料并妥善保管。
第六十条本院积极配合监事开展工作,主动提供监事需要的资料,提前通知参会时间,对监事提出的意见建议认真研究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反馈监事。
第八章群众组织、民主管理和人事管理
第六十一条本院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成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本院妇女职工依照《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成立妇女组织,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开展适合妇女特点的各项活动。
本院青年职工依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成立共青团组织,开展团员青年活动,充分发挥团员青年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
本院承诺为工会、妇女组织和共青团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六十二条本院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院务公开等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本院的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等重大事项,本院研究决定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十三条本院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开展岗位设置、公开招聘、人员聘用、竞聘上岗、考核和培训、奖励和处分等工作。
第九章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六十四条本院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六十五条本院的经费使用(包括捐赠、资助)应符合本院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六十六条本院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部门监督。
第六十七条本院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六十八条本院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关于印发<山东省科研院所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鲁科字〔2016〕147号)执行。
第六十九条本院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本院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七十条理事会换届和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章信息公开
第七十一条本院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山东省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院章程;
(二)本院依法设立、变更登记信息;
(三)本院年度报告和社会责任报告;
(四)本院年度财务报告;
(五)理事会认为应该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章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七十二条本院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七十三条本院提议解散,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理事会的终止决议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
第七十四条本院在申请注销登记前,理事会应当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
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五条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理事会通过,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山东省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
第七十六条本院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院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二章章程修改
第七十七条本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理事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八条理事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方案,经举办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山东省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备案。
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山东省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七十九条本章程2017年12月22日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条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
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山东省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八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院理事会。
第八十二条本章程自山东省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备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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