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ZT060流浪乞讨人员机构托养工作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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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ZT060流浪乞讨人员机构托养工作指引
MNT0602020流浪乞讨人员机构托养工作指南
前言I
1范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3.1机构托养1
3.2受托机构1
3.3托养对彖1
4受托机构基础条件2
4.1机构资质要求2
4.2工作人员要求2
4.3设施设备2
4.4安全治理3
4.5制度建设3
5救助治理机构托养流程3
5.1公布托养信息3
5.2受理托养申请3
5.3评估申请机构4
5.4选定受托机构4
5.5提供托养服务4
5.6解除托养协议4
6提供托养服务流程4
6.1预备托养4
6.2办理托养4
6.3终止托养4
7托养服务差不多要求5
7.1日常照管5
7.2物品保管5
7.3寻亲服务5
7.4档案保管5
7.5隐私爱护6
7.6其他6
8托养成效评判6
8.1评判形式6
8.2评判内容6
8.3评判与改进6
附录A(资料性附录)机构托养协议书8
附录B(资料性附录)托养登记表10
本标准按照GB/T1.1-2018给岀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民政部社会事务司提岀。
本标准由全国都市临时性社会救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314)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民政部社会事务司、青岛市救助治理站。
本标准要紧起草人:
张世峰、王宏丽.倪春霞、富强、吴越富.林依帆、张永彩、出安塩、孙永生。
流浪乞讨人员机构托养工作指南
1范畴
本标准规定了开展流浪乞讨人员机构托养工作的工作要求、工作流程、基础条件、托养服务办理流程及成效评判等方而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救助治理机构和受托机构开展托养工作。
未设立救助治理机构的地点民政部门及其他需开展流浪乞讨人员机构托养服务的机构可参照使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关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8223-2018
GB/T29354-2019
GB13495
JGJ50
救助治理站服务
救助治理机构安全
消防安全标志
都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讣规范
3术语和定义
GB/T23245-2018《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差不多术语》及以下术语和左义适用本文件。
3.1
机构托养institutionalcare
救助治理机构托付其他机构,请英照管长期滞留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模式。
3.2
受托机构careinstitution
经一泄程序同意救助治理机构托付,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照管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
3.3
托养对象careobject
救助治理机构托付给受托机构照管的长期滞留流浪乞讨人员。
4受托机构基础条件4.1机构资质
4.1.1受托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
a)具备法人资格:
b)有开展托养服务的固左场所;
c)具备从事托养服务或其他相关服务的资质:
d)正常运营达一年以上;
e)有餐饮卫生许可:
f)有消防安全证明。
4.1.2提供医疗、康复等专业服务的,具备相应的许可资质。
4.1.3有明确的服务宗旨、服务目标、服务对象、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
4.2工作人员
4.2.1机构要紧负责人宜具备医疗、养老等相关工作背景,熟练把握护理、养育、社会工作等知识。
4.2.2配备行政治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人员,其中医疗、护理、康复等专业技术人员应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4.2.3工作人员的数量以能满足托养对象的需求并能提供GB/T28223第4.2章节和第4.3章节所规左的服务为原则。
4.3设施设备
4.3.1
m'。
托养对象人均建筑而积不小于25人均居住而积不小于4m1,人均室外活动面积不小于4
4.3.2
提供单人单床,床上用品依照季节配备。
4.3.3
依照当地气候特点,为托养对象居室配备降温、采暖、通风设备。
4.3.4
设有食堂,配备厨具、餐具、就餐桌椅、消毒柜、冰箱等。
4.3.5
设有洗漱间,配备脸盆、牙膏、牙刷、丿吧皂、毛巾等差不多的个人一辈子活用品。
4.3.6设有卫生间,配备蹲便器或坐便器,有残疾人辅助扶手、轮椅厕位、卫生纸、纸篓、排气扇、洗手池。
4.3.7
设有洗浴间、更衣室,配备冷热水洗浴设施、防滑垫.扶手.拖鞋、浴凳.排气扇等。
4.3.8
设有洗衣房,配备洗衣机、消毒设备等。
4.3.9
有条件的受托机构宜设置托养对象活动室,并配备健身器材、图书、电视.棋牌等。
4.3.10配备拐杖、轮椅和苴他辅助器具。
4.4安全治理
4.4.1受托机构应建立安全岗位责任制,指左安全员,由苴负责机构日常安全治理、安全设施设备爱护和安全检查报告工作。
4.4.2受托机构的活动区、康复区、观看室、走廊、楼道等公共区域应安装具有储备功能的视频监控系统。
监控录像资料储存期许多于3个月,专门、重要资料以实物方式交存档案室。
4.4.3安全扶手、坡道等无障碍设施设计应符合JGJ50的规左。
4.4.4托养对象的生活区、活动区、康复区、观看室、走廊、楼道应设有人员紧急疏散通道,并在显要位置设置紧急疏散标志。
4.4.5受托机构应配备电话、紧急呼叫等通讯设施。
4.4.6受托机构应配备消防设备,泄期检查、补充、更换消防器材。
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应符合GB13495的规定。
4.4.7受托机构应制疋应对自然灾难和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参照GB/T29354第6章、第7章所列事项做好机构内安全治理和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4.5制度建设
4.5.1建立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治理制度。
4.5.2建立有关托养服务的投诉、受理、处理、反馈机制。
4.5.3妥善保管托养对象差不多档案材料,档案一人一档,并左期移交给救助治理机构保管。
5救助治理机构托养流程
5.1公布托养信息
救助治理机构公布托养需求信息,应包含对受托机构资质、人员、设施等方而的差不多要求及申请起止日期。
公布信息的途径应包括:
a)报纸、电视等媒体;
b)救助治理机构网站等民政部门官方网站;
c)救助治理机构公告栏;
d)其他。
5.2受理托养申请
救助治理机构自公布托养信息之日起受理相关机构递交的申请材料,材料包括:
a)托养申请书;
b)机构及工作人员资质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c)机构功能布局、设施设备简介;
d)对托养事项的陈述,如托养的目标群体、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
e)其他。
5.3评估申请机构
5.3.1评估时限
救助治理机构应当在申请截止日期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机构的评估,并告知其评估结论。
5.3.2评估方式
救助治理机构一样应采取如下方式进行评估:
a)对托养申请书、机构情形介绍、托养事项陈述、相关资质证明等申请材料初步审核:
b)到申请机构现场评估;
5.3.3评估内容
依照本标准第4章所列条目逐项对比评估。
5.4选定受托机构
救助治理机构依照评估结果和托养对象的类不、数量,择优选左受托机构,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的,救助治理机构与受托机构签订《机构托养协议书》(参见附录A)o
5.5提供托养服务
救助治理机构和受托机构依照第6章受托机构服务流程所列事项,为流浪乞讨人员办理托养登记,开展托养服务。
5.6解除托养协议
5.6.1当显现受托机构拒不履行托养协议约左义务、行为不规范、有违法行为以及受托机构不能履行托养协议时,救助治理机构应及时与其解除托养协议。
5.6.2受托机构如提出解除托养协议,应提早60天通知救助治理机构。
5.6.3托养协议期满后,托养协议自行终I上。
受托机构有意连续参与托养服务的,应当在协议期满前三个月提岀续签申请。
救助治理机构可参考托养成效评判情形,决左是否与苴续签托养协议。
6提供托养服务流程
救助治理机构和受托机构按照以下流程为托养对象提供托养服务(见图1)。
6.1预备托养
救助治理机构对每个托养对象的年龄、智力、心理、生理等状况进行评估,结合受托机构的能力、条件,为每个托养对象选择合适的受托机构。
6.2办理托养
6.2.1救助治理机构与受托机构对托养对象情形确认无异议后,填写《托养登记表》(参见附录B),井将托养对象转至受托机构进行托养。
6.2.2托养对象进入受托机构后,受托机构应按《机构托养协议书》履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6.3终止托养
6.3.1托养对象因查明身份信息而适宜返乡安程的,救助治理机构与受托机构为其办理终止托养服务手续。
6.3.2救助治理机构和谐托养对象返乡安苣时,受托机构应予以配合。
6.3.3托养对象在托养期间因病或其他缘故死亡的,受托机构应依照《机构托养协议书》要求,采取赶忙向救助治理机构报告、请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书、报请公安机关到场处置并出具死亡缘故鉴泄书等处置措施,并做好善后工作。
该托养对象在该机构的托养终止。
6.3.4受托机构不适宜连续承担托养服务工作的,由救助治理机构依法解除托养协议,该机构内的所有托养对象终止在该机构的托养。
6.3.5解除托养协议时,受托机构应协助救助治理机构转移安苣好托养对象。
图1托养对象同意托养服务流程图
7托养服务差不多要求
7.1日常照管
受托机构应参照GB/T28223第4.2章节和第4.3章节所规左的服务标准为托养对象提供生活照管等服务。
7.2物品保管
受托机构应对托养对象随身携带的个人财物予以登记,并妥善保管。
7.3寻亲服务
受托机构应与托养对象沟通、交流,协助救助治理机构收集、查找托养对象的家庭信息。
7.4档案保管
受托机构应建立托养对象档案,左期向救助治理机构移交服务文档资料,包括:
a)日常护理、服务记录;
b)健康检查资料:
c)医疗救治、康复资料;
d)专业社工支持、心理辅导记录;
e)其他资料。
7.5隐私爱护
受托机构应爱护托养对象隐私,未经救助治理机构许可不应公布托养对象信息,包括:
a)托养对象身份信息;
b)托养对象的智力、心理、生理状况等信息:
c)与托养对象有关的视频、图片等影像资料。
7.6其他
7.6.1托养对象外出时,受托机构应登记英去向,并协助其携带写有姓名和联系方式的卡片。
7.6.2托养对象在托养期间走失的,受托机构应赶忙向救助治理机构报告,同时赶忙报警和查找。
8托养成效评判
8.1评判形式
救助治理机构应建立由救助治理机构、托养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评判机制,依据本标准对受托机构服务质量进行考核评判,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评判工作,评判形式包括:
a)实地检查托养设施、档案治理及安全治理情形;
b)听取受托机构情形报告:
c)与托养对象直截了当交流:
d)听取受托机构所在村委会、居委会等评判。
8.2评判内容
评判内容应包括:
a)受托机构的资质和治理工作状况:
b)受托机构的服务内容和成效;
c)托养对象在受托机构的生活状况:
d)托养对象对受托机构服务情形的中意程度、意见和建议:
e)受托机构的资金治理使用情形;
f)其他。
8.3评判与改进
8.3.1救助治理机构依照评判内容对受托机构作出综合评判,并将结果向受托机构通报。
8.3.2救助治理机构将发觉的咨询题和改进建议及时告知受托机构,并责令其限期改进。
受托机构应及时将改进情形向救助治理机构反馈。
8.3.3评判结果和改进情形应作为是否续签托养协议的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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