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国家安全罪.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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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国家安全罪
危害国家安全罪
1、背叛国家罪
特征:
1、客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领土完整和统一
2、客观:
行为人实施了勾结外国或者境外组织、机构、个人,危害客体的行为
行为犯
3、主体:
具有特定身份的中国人
4、主观:
直接故意
刑法第一百零二条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一十三条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注意事项:
1.外国是指:
外国政府、外国政党、外国政治集团
2、分裂国家罪:
概念:
是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与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特征:
1.客体:
国家、民族的团结与统一
2、客观:
组织、策划、实施各种分裂国家的活动,企图破坏我国各民族相互团结、各地区相互统一的行为
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分裂国家的行为(以下三种,任一即可)即可,不需要实际危害结果发生
策划:
行为人为了分裂国家而密谋、筹划
策划与犯意表示的区别:
犯意表示一般是指以口头、书面或者其他方式,将真实犯罪意图表现于外部的行为。
犯意表示是犯意的单纯流露,不能给社会带来实际的危害,不能构成犯罪。
没有实际的准备行为,仅仅有犯意流露的,这不能算是犯罪;
有预备行为、就构成预备犯
实施:
着手、正式开始实施
组织:
将分散的人集合起来,具有系统性和整体性
3、主体:
一般主体(凡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4、主观:
直接故意
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一百一十三条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一百零六条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各该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注意事项:
3.煽动分裂国家罪:
特征:
1、客体:
国家、民族的团结与统一
2、客观:
怂恿、鼓动、号召等方式来破坏客体的行为行为犯
3、主观:
直接故意
4、主体:
一般主体
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六条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各该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第一百一十三条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4、颠覆国家政权罪:
特征:
1、客体:
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2、客观:
行为人实行了组织、策划、实施了颠覆客体的行为
行为犯
3、主体:
一般主体
4、主观:
直接故意
第一百零五条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一百零六条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各该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第一百一十三条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5、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特征:
客体:
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客观:
行为人实施了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客体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
主观:
直接故意
第一百零五条
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六条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各该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第一百一十三条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6、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特征:
1、客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
2、客观:
1)行为人非法获取或提供的对象是:
国家秘密或情报
2)犯罪方法仅限于四种:
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
3)行为人服务对象:
境外组织。
机构。
人员。
3、主体:
一般主体
4、主观:
故意
第一百一十一条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一百一十三条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7.间谍罪
特征:
客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
客观:
(一)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二)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
间谍组织:
外国政府或者境外敌对势力建立的旨在收集我国情报的组织
参加间谍组织:
是指行为人履行一定的加入手续(如挑选、登记、专门训练等),或者在非常情况下虽未按常规正式加入,但事实上已作为该间谍组织的成员进行活动。
间谍组织的代理人,是指受间谍组织或者其成员的指使、委托、资助,进行或者授意、指使他人接受该间谍组织收集情报的任务,进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活动的人
主体:
一般主体
主观:
直接故意
刑法第一百一十条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二)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
8、资敌罪:
1、概念:
资敌罪,是指行为人在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行为。
2.构成:
1)客体要件
资敌罪侵犯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
2)客观要件
*资助对象:
敌人(国内外反动政治力量和武装组织)。
*资助内容:
必须是武器装备、军用物资(器材、粮食、油料)
*资助时间:
只能发生在战时
主体要件
一般主体,我国公民
资敌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中国公民均可构成资敌罪。
但构成资敌罪主体的只能是我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不能成为资敌罪主体。
主观要件:
直接故意
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三条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9、武装叛乱、暴乱罪
1.概念:
武装叛乱罪:
是指采取武装对抗的形式,以投靠境外组织或境外敌对势力为背景,或者意图投靠境外组织或境外敌对势力,而反叛国家和政府的行为。
武装暴乱罪:
是指采取武装的形式,与国家或政府进行对抗的行为。
2、特征:
1)客体:
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2)客观:
策划:
行为人为了分裂国家而密谋、筹划
实施:
着手、正式开始实施
组织:
将分散的人集合起来,具有系统性和整体性
叛乱:
采取武装对抗的形式,以投靠境外组织或境外敌对势力为背景,或者意图投靠境外组织或境外敌对势力,而反叛国家和政府的行为。
暴乱:
采取武装的形式,与国家或政府进行对抗的行为。
3)主体:
一般主体
4)主观:
直接故意
刑法第一百零四条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一十三条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一百零六条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各该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10、投敌叛变罪
1、概念:
投敌叛变罪是指中国公民投奔敌方或者敌对营垒,或者在被捕、被俘或者由于其他原因被敌方控制以后投降敌人,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2、特点: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投敌叛变的行为。
投敌就是投奔敌国、敌方或者在被捕、被俘后投降敌人、背叛国家。
行为的具体表现:
一是投奔到境外的敌对国家及其控制区、与我国为敌的国家驻我使领馆;
二是投奔国内的敌对方面;
三是通过与境外敌对国家或敌方联络,成为敌方助手,实际上已背叛国家;
四是在战争状态下投奔或投靠已进入境内的敌方,或者被捕、被俘后投降敌人。
主体要件:
一般主体,且只能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中国公民。
外国公民不能构成本罪。
外国人策动或帮助中国公民投敌叛变的,应以投敌叛变罪的共犯论处。
主观要件:
直接故意,且具有投奔敌人的目的
第一百零八条投敌叛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或者带领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叛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三条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11、叛逃罪
1、概念: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2、构成:
1、侵害的客体:
国家安全。
2、客观方面:
叛逃时间:
在履行公务期间(国家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
叛逃地点:
从境内叛逃境外,或在境外直接叛逃
叛逃行为:
擅自离岗:
未经批准,私自离开工作岗位
叛逃:
叛变出逃,投靠境外的机构组织
行为犯:
实施了叛逃的行为,不论是否实施了危害国家的行为,都构成本罪
3、主体: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根据法典第109条第2款的规定,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也能够构成本罪的主体。
4、主观:
故意
刑法第一百零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一十三条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12、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1.概念:
指境内外机构、组织或个人资助实施背叛国家罪(《刑法》[1]第一百零二条)、分裂国家罪和煽动分裂国家罪(《刑法》第一百零三条)、武装叛乱、暴乱罪(《刑法》第一百零四条)、颠覆国家政权罪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行为。
2、构成: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
客观方面:
资助行为:
提供经费、场所、物资
资助对象:
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分裂国家罪、背叛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本罪的资助对象即被资助人,只能是境内的实施上述几种犯罪行为的机构、组织或个人。
3、主体:
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要件既可以是境内的机构、组织或个人,也可以是境外的机构、组织或个人。
4、主观:
故意
刑法第一百零七条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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