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工程施工图专项审查管理办法示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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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施工图专项审查管理办法示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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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施工图专项审查管理办法示例
附件5
编号:
南京市结建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专项审查意见书
:
你单位报送的项目人防专项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现予以批准实施。
请将盖章的图纸放置工程施工现场,人防工程质监站将按此图进行质量监督。
(颁书部门章)
年月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提高审查质量,加强我市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国家人防办《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和加固改造的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人防工程施工图实行审查制度。
未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不得使用。
第三条市、县(包括有审批权限的区)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施工图审查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格管理
第四条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资格由市人防主管部门初审后,报上级人防主管部门审核认定。
取得人防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审查机构,方可从事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
未经认定或超出认定范围从事审查的审查机构,所出具的审查意见无效。
第五条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按承接业务范围分为甲级和乙级。
甲级审查机构可在全市范围承接所有类别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乙级审查机构可在全市范围承接中型及以下单建人防工程和防空地下室施工图审查业务。
第六条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不得审查与其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的施工图。
审查人员只能在一个审查机构从事施工图审查工作,且应与审查机构签订至少一年以上的聘用合同。
第七条审查人员应积极参加省民防主管部门委托相关机构组织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培训,学时数在《审查人员认定证书》上记载,作为再次认定的必备条件。
第八条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资格有效期为两年。
有效期满前2个月,需将申请资料送市人防主管部门核实后,报上级人防主管部门重新认定。
第九条建设单位可在全市范围内根据项目类别(级别)自主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审查机构,并应签订施工图审查委托合同。
第三章报审文件及审查要求
第十条建设单位送审施工图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人防主管部门《行政许可决定书》(复印件);
(二)初步设计审批文件;
(三)南京市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审表(附件1)一式三份;
(四)设计合同;
(五)工程勘察成果报告;
(六)施工图设计各专业计算书及电子文件;
(七)符合设计深度要求的全套施工图三套及电子文件(含人防工程平战转换预案),外加平时平面图、战时平面图各一份;
(八)首次报审的设计单位,提供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第十一条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重点应审查下列内容:
(一)工程结构和防护安全性、可靠性(包括主体结构、防护能力、防护功能平战转换等)符合有关要求;
(二)消防、防水、抗浮、隔震、节能、环保、平战功能转换等符合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
(三)必须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四)对初步设计审查意见进行的调整和修改应合理;
(五)应达到施工图规定的深度要求;
(六)设计企业和执业注册人员以及相关人员,应按照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名;
(七)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要求必须审查的内容。
第十二条施工图审查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
报请复审和重新报审的施工图,其审查时限不应超出上述规定的时限。
第十三条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出具加盖审查机构公章的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附件2),并在项目全套施工图的每一张图纸上加盖审查专用章。
(二)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出具审查通知书(附件3),说明不合格原因。
建设单位应按审查通知书要求,责成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及电子文件送原审查机构复审。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或者设计单位对施工图审查意见有重大异议时,可向市人防主管部门提出复查申请,由市人防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作出复查结论。
第十五条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审查合格书及相关材料报市人防主管部门审批。
单建人防工程由市人防主管部门出具单建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附件4),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和地下空间兼顾设防的工程由市人防主管部门出具结建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专项审查意见书(附件5)。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通过的施工图,如遇特殊情况确需修改的,凡涉及本办法规定的审查内容,建设单位应将修改后的施工图及电子文件送原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第十七条审查机构在审查中发现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问题,应逐一列出,并在出具审查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抄报市人防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审查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施工图审查应有经各专业审查人员签字的审查记录,全套审查资料应归档保存。
第十九条审查机构应将审查委托合同每半年一次报市人防主管部门备案,并将审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意见建议一并上报。
第四章责任要求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对报送审查的图纸、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设计单位应对提交的报告、设计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积极配合审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工作负责,依法承担审查责任。
审查人员对审查过的图纸质量负相应的审查责任,但不代替设计单位承担设计质量责任。
经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问题,经市人防主管部门核实后报上级人防主管部门撤销或降低其审查资格。
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审查机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人防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报上级人防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撤销对审查机构和人员的认定:
(一)超出认定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
(二)使用不符合条件的审查人员审图的;
(三)未按规定上报审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
(五)未按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的;
(六)其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书的,经市人防主管部门核实后报上级人防主管部门撤销对该审查机构资格的认定。
第二十四条施工图审查实行有偿服务,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实行与审查机构合同约定。
第二十五条人防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审查机构审查质量、审查行为等方面的监督,有权要求审查机构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审查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通知
各重点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及有关单位: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细则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人民防空工程施
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
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设计质量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2001]国人防办字第90号)”,结合自治区人防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施工图审查是自治区人防主管部门对人防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是人防工程建设必不可少的程序,人防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第三条。
自治区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加固改造的各类人防工程,其施工图设计文件均列入强制审查的范围。
第四条自治区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全区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工作,并依照《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对其管辖的中型人防工程施工图实施审查与监督。
各地、州(市)人防主管部门,依照《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对其管辖的小型和零星人防工程施工图实施审查与监督。
第五条中央及外省(区)驻疆单位、自治区及兵团驻乌鲁
木齐市单位和冠名“新疆×××房地产公司”结合地面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完成后,报自治区人防办公室审查与监督;各地、州(市)单位及冠名为地、州(市)×××房地产公司结合地面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完成后,报当地人防办公室审查与监督。
第六条防空地下室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须先报人防主管部门审查后,再将其地面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报有关建设行政部门审查。
建筑消防设计审查由消防审查机构负责,建设单位向人防主管部门报审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当同时提交消防设计审查批准文件。
第七条承担施工图审查的机构必须依照本细则,经国家人防办公室或者自治区人防办公室考核审批,取得施工图设计审查许可证后,在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审查工作。
第八条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依据:
’
(一)《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人防工程部分);
(三)国家颁布的相关标准、规范;
(四)其它有关规定;
第九条申请自治区级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托或者组成独立的法人实体,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
(=)具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三)结构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6名,勘察、建筑和其他配套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10名,且设计审查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10年以上设计工作经历,独立完成五项以上中型人防工程项目设计,取得二级以上注册结构工程师或二级以上注册建设师执业资格,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者取得中级技术职称满五年,年满35岁周岁,最高不超过65周岁;
2、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独立工作能力,并有一定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3、熟练掌握国家人防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人防工程设计规范、标准。
设计审查人员经自治区人防办公室依据上述条件考核认定后给予聘任。
第十条各地、州(市)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托或者组成独立的法人实体,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
(二)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三)结构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3名,勘察、建筑和其他配套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4名,且设计审查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8年以上设计工作经历,独立完成三项以上中型人防工程项目设计,取得二级以上注册结构工程师或二级以上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者取得中级技术职称已满三年。
年满35周岁,最高不超过65周岁;
2、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独立工作能力,并有一定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3、熟练掌握国家人防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人防工程设计规范、标准。
设计审查人员经自治区人防办公室依据上述条件考核合格发证后,由各地、州、市人防办公室聘任。
第十一条施工图审查分政策性审查和技术性审查,政策性审查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
技术性审查由人防主管部门委托的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负责。
审查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按照本细则对施工图结构安全及强制性标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书面报告委托审查的人防主管部门。
(书面报告详见附表)
第十二条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在收到审查材料后15个工作日完成审查工作,并提出审查报告。
大型工程项目及技术复杂项目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第十三条审查结果由人防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通报。
第十四条经审查合格的项目,应在图纸封面、首页和主要图纸上加盖“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专用章’’,人防主管部门颁发施工图审查批准书。
第十五条经审查不合格的项目,人防主管部门将审查机构提出的书面修改意见与施工图一并退还建设单位,由原设计单位修改后重新送审。
未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工程,不得办理人防工程建设许可手续,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予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六条施工图一经审查批准,不得擅自进行修改。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进行涉及审查主要内容的修改时,必须重新报请原审批部门,由原审批部门委托审查机构审查后再批准实施。
第十七条因不及时送审或审查不合格多次复审,由建设单位或者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建设单位应对报送的审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勘察、设计单位应对提交的勘察报告、设计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并积极配合审查工作。
第十八条施工图审查合格颁发批准书后,两年内尚未开工的项目,其施工图应重新报审并重新核发批准书,否则视为无效。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或勘察设计单位对审查机构作出的审查报告有重大分歧时,可由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向人防主管部门提出复查申请,由人防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做出复查结果。
第二十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人防的技术标准认真履行审查职责。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审查的图纸质量负相应的审查责任,但不代替设计单位承担设计质量责任。
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审查人员和机构,由人防主管部门依法给予暂停或者吊销其审查资格,并处以相应的经济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批准书”和“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专用章”由自治区人防办公室统一印制和刻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翻印、私刻或者伪造。
第二十二条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所需经费,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向建设单位收取。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则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内容及要求。
附则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表
附则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内容和要求
(试行)
第一部分政策性审查
1、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是否持有相应等级的人防勘察设计资质证书,人防工程项目设计中是否存在无证设计、越级设计、超资质范围设计和挂靠设计。
2、人防工程项目的工程勘察合同、工程设计合同报送人防主管部门,人防主管部门审查所签定的合同是否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收费标准规定。
3、实行注册执业资格制度中,施工图纸的封面、总平面图是否有单位工程设计资质章、质量验讫章;注册师执业印章与单位证章号是否一现工程地质勘察成果报告是否有报告人.审核人.技术负责人签字,质量验讫章和单位勘察资质章。
4、施工图纸签字栏的设计、校对、审核是否具有三人以上签字。
5、是否按照人防工程建设程序办理用地、规划批准及人防工程报建等有关手续、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
6、外区勘察设计单位承接区内工程项目是否具有进疆勘察设计许可证。
第二部分技术性审查
一、本审查内容和技术要点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制定。
二、审查重点是结构安全及强制性标准、规范的执行。
三、审查内容和技术要点。
(一)工程勘察
1.1工程地质勘察是否满足要求;
1.2是否按照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合理布置勘察探点数量、深度及满足测试要求;
1.3勘察结论是否正确,建议地基方案是否安全可靠
(二)建筑专业
2.1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够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图纸文件是否齐全;
2.2设计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规范、标准要求,防水方式及选材是否恰当;
2.3防护功能平战转换是否符合强制性规定及标准。
、(三)结构专业
3.1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齐全,设计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规范、标准要求;选用的材料是否恰当;
3.2基础设计应以上部结构形式及工程勘察成果为依据,保证地基承载力、变形及稳定性等均满足要求。
地基有无液化现象,地下水有无浸蚀性及其处理方法,基础方案及埋置深度,地基处理方法等重点检查;
(1)天然地基:
其承载力的确定是否得当,基础底面积的尺寸,筏板基础截面形心与上部荷载偏心情况,软弱下卧层的验算,基础沉降的计算及沉降观测的要求;
(2)人工复合地基:
复合地基承载力标准,人工复合地基的设计是否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和规范;
(3)口部与主体结构相互有影响时的处理方法;
3.3温度伸缩缝、沉降缝的设置及缝宽是否满足要求,后浇带的设置与做法;
3.4人防工程隔震抗浮设计是否符合强制性规定
3.5防护功能平战转换是否满足平时和战时使用要求
3.6结构计算书
(1)计算书是否完整无缺;
(2)选用计算程序是否恰当;计算模型是否合适;
(3)计算荷载有无疏漏,取值是否正确;
(4)一些计算参数选用是否准确;
(5)计算结果有无异常及对不当结果的处理;
(6)手算时的计算简图,选用公式及计算结果;
(7)对钢筋混凝土结构尚应注意构件的受弯、受剪及受冲切承载力的计算及配筋;
(8)连续梁的计算及设计。
(四)防护专业,
4.1人防工程选址、定位是否满足防护要求;
4.2人防工程口部位置设置是否安全隐蔽和满足战时疏散的要求;
4.3口部的数量和建筑尺寸是否满足规范的要求
4.4口部的门框墙结构荷载取值是否合理;
4.5防护密闭门、密闭门框墙的配筋、孔口尺寸等构配件等是否满足要求;
4.6防护门防护密闭门的抗力是否满足工事等级要求,选型是否合理;
4.7临空墙厚度是否满足规范要求;其计算荷载取值是否正确;
4.8人防工程防护单元是否自成防护体系;
4.9人防工程各部分的抗力是否相互一致;
4.1O主体结构的荷载取值是否符合工事抗力等级要求
4.11室外出入口通道尺寸是否满足强制性标准;
4.12沉降缝、伸缩缝设置是否符合防护标准;
4.13墙体开洞加固是否合理、可靠;
(五)通风空调专业
5.1人防工程通风方式和设计参数是否合适
5.2人防工程防护通风是否符合规范的要求
5.3人防工程平时通风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5.4通风机的风量、风压是否满足平时和战时清洁式和滤毒式通风的要求;
5.5通风管道选材和设计是否符合规范的要求
5.6管道穿基础、外墙、顶板、梁柱等有无防护、密闭措施,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5.7采暖和空气调节是否满足平时和战时要求;
5.8计算书、设计施工说明书、消防、环保等设计文件是否齐全、设计参数选用数据取值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强制性规范、标准的要求;
5.9大型设备和大断面管道的基础和吊架与土建专业配合是否处理得当;
5.10人防工程内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噪声是否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六)电气专业
6.1强弱电系统设计、导线选型及敷设是否符合安全可靠的要求;
6.2电器设备选型与安装是否满足规范所规定的安全技术要求;
6.3电器设备的接地,作法是否安全可靠,是否作等电位联接;
6.4设计是否符合强制性规范要求,设计深度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要求;
6.5计算书是否齐全、合理。
(七)给排水专业
7.1设计文件如计算书设计施工说明等是否适用、准确,所采用数据的取值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强制性规范的要求;
7.2管道穿越防护区和非防护区是否设置防爆波密闭阀;
7.3大型设备和大口径管道的基础和支架与土建专业的关系是否处理得当;
7.4贮水池、贮水量是否符合强制性规范要求;
7.5外部化粪池、消毒池的设置是否满足国家城市排水管道及环保卫生要求;
(八)防化专业
8.1人防工程防毒通道是否满足强制性标准要求
8.2人防工程密闭设计是否达到工程防化设计规范要求
8.3洗消间的设计标准是否达到强制性规范的要求
8.4各种管线穿越结构的密闭设计是否达到防化设计规范的要求;
8.5防护密闭门、密闭门是否达到防化设计规范的标准;
8.6密闭阀门的设置是否合理;
8.7除尘预滤器和滤毒过滤器的设置是否合理;
(九)通信专业(略)
(十)防电磁脉冲专业(略)
附录二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表
项目名称:
设计单位:
设计资质:
人民防空办公室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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