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设施建设PPP项目合同协议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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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设施建设PPP项目合同协议范本
体育设施建设PPP项目
第一章 总则
1.1合同主体:
项目实施机构:
社会资本方:
(下称“甲方”),系 人民政府(下称“ 政府”)职能部门,经 人民政府授权与乙方按照中国法律的规定设立 项目公司。
1.2合同主要内容和条款
引言、定义和解释;项目的范围和期限;前提条件;项目的融资;项目用地;项目的建设;项目的使用;项目运营维护绩效考核;股权变更限制;付费机制;履约担保;政府承诺;保险;守法义务及法律变更;不可抗力;甲方的监督和介入;违约、提前终止及终止后处理机制;项目的移交;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合同附件;等等。
1.3风险分配
按照风险分配优化、风险收益对等和风险可控等原则,项目投资、建设和运营维护等商业风险由乙方承担;
法律、政策等风险由甲乙双方承担;
项目审批手续办理、不可抗力等风险由甲乙双方合理共担。
1.4法律适用
本合同条款的分析和解释均以我国现行法律作为适用依据。
第二章 引言、定义和解释
2.1引言
2.1.1 签署时间及主要信息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 签订。
项目名称:
PPP项目
项目地点:
项目总投资:
本项目A部分建设投资估算为人民币 元,本项目B部分建设投资估算为人民币 元,总建设投资估算为:
人民币 元,以乙方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报价为基数。
本合同以中文书就。
正本一式 份,各执 份,各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由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正式授权的代表在其签名下注明的日期签署。
各方愿受本合同的法律约束。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并第四节规定的前提条件达成后正式生效。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日期: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日期:
2.1.2 签约背景及签约目的。
(a)根据《 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意见》( 文件的要求, 人民政府决定采用PPP的方式建设 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并授权甲方作为本项目实施机构。
(b)甲方通过 的方式选择社会资本方(含联合体,如适用,以下同),与甲方签署本合同,待社会资本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在 出资设立项目公司后 日内,由项目公司与甲方签署关于继承本合同的补充合同。
(c)本项目实行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一体化的运作方式。
项目公司是乙方为实施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移交项目而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d)为此,各方达成如下合同:
2.2 定义
以下定义适用于本合同:
2.2.1本合同:
指由甲方与乙方签署的PPP项目合同,包括全部附件,以及日后可能签署的任何PPP项目合同之补充修改合同和附件,每一部分都应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
2.2.2本项目:
2.2.3甲方:
2.2.4乙方:
2.2.5项目公司:
指乙方为实施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移交本项目而按照本合同约定设立的企业法人。
2.2.6全部建设:
指项目公司为本项目建设符合适用法律及本成本合同规定的竣工验收标准的公共资产之目的投入的资本性总支出,包括项目建设投资和建设期利息。
2.2.7合作期:
自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终止之日止。
2.2.8项目文件:
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a)本合同及附件;
(b)融资文件;
(c)与项目有关的其它文件。
2.2.9项目设施:
指与本项目建设和运营维护相关的设施。
2.2.10项目资产:
指与项目有关的所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2.2.11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2.2.12法律:
指所有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政府部门颁布的标准、规范或其他适用的强制性要求、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等。
2.2.13法律变更:
指在生效日后颁布、修订、废止或重新解释的任何适用法律导致甲方或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发生实质性变化。
2.2.14政府行为:
指甲方的任何上级政府部门(县级及以上)的国有化、征收及征用等行为。
2.2.15批准:
指为了使乙方能够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乙方必须或希望从政府机关依法获得的为乙方的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所需要的任何许可、执照、同意、授权、免除或批准。
2.2.16贷款人:
指融资文件中的贷款人或项目资金提供人。
2.2.17融资文件:
指与项目或其任何一部分的建设和管理养护相关的贷款协议、担保协议、保函和其他文件,但不包括股东作出的出资承诺或出资、建设履约保函及运营维护承诺书。
2.2.18建设履约保:
指乙方按照第12.1条的规定提供的、为担保函其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的建设等义务的担保函
2.2.19运营维护承诺书:
指乙方按照第12.3条的规定提交的、为担保其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的运营维护等义务的担保。
2.2.20建设期:
指自监理工程师发出开工令之日起至竣工验收通过之日止的期间。
2.2.21开工日:
指项目工程开始施工之日,具体日期见本合同第7.2条。
2.2.22运营日:
指协议第8.1条约定的日期。
2.2.23运营期:
为自运营日起的 年内。
2.2.24争议解决程序:
指协议第20.2条中提及的解决争议的程序。
2.2.25政府部门:
指:
(1)中国国务院及其下属的部、委、局、署、行,中国的任何司法或军事当局,或具有中央政府行政管理功能的其他行政实体;
(2)省、市、区、县各级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
2.2.26终止通知:
指双方按照本合同第18.11条向对方发出的通知。
终止意向通指双方按照本合同第18.11条向对方发出的通知。
2.2.27生效日:
指满足本合同第四节后,本合同甲乙双方盖章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之日。
如引进的社会资本方为外资的,则本合同在报经相应的商务部门审批后生效。
2.2.28工作日:
指除中国法定休息日和法定节日或假日以外的、各机构普遍工作的任何日期。
2.2.29终止日:
指本合同提前终止的日期。
2.2.30移交日期:
指合作期届满之日(适用于本合同期满终止),或经双方书面同意的移交项目设施的其他日期。
2.3解释
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所设,不应影响条文的解释。
以下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对本合同进行解释,除非其上下文明确显示其不适用。
在本合同中:
(1)合同或文件包括经修订、更新、补充或替代后的该协议或文件;
(2)“元”指人民币元;
(3)条款或附件:
指本合同的条款或附件;
(4)一方、各方:
指本合同的一方或双方或各方,并且包括经允许的替代该方的人或该方的受让人;
(5)除非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以上”、“以下”、“以内”或“内”均含本数,“超过”、“以外”不含本数;
(6)本合同并不限制或以其它方式影响甲方及其他政府部门行使其法定行政职权。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本合同项下的有关约定届时被纳入相关法律规范属于甲方或其他政府部门的行政职权,适用该等法律规定;
(7)要求在某一非工作日付款:
指该付款应在该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支付。
(8)本合同中的标题不应视为对本合同的当然解释,本合同的各个组成部分都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及同等的重要性;
第三章 项目的范围和期限
3.1项目的范围
在合作期内,甲方与乙方的合作范围和主要合作内容如下:
3.1.1项目的范围
3.1.2甲方负责的工作内容
办理项目环评、可研、规划等审批手续;
组织项目竞争性磋商工作,确定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并对勘察、设计及监理单位工作进行管理;
推进完成项目征地征拆工作;
协助乙方办理工程建设审批手续变更;
协助乙方报送相关评审材料;
对乙方履约情况实施监督;
组织设计、监理单位、质量监督机构控制工程建设的规模、标准、工程质量、投资,对工程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进行审核认定;组织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全过程进行强制性监督;
组织乙方报送工程结算评审资料并进行初审;
配合县财政部门进行工程决算评审;
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根据绩效考核情况及合同约定按期核算运营效绩服务绩效考核系数;
合作期满,配合国资等部门办理资产移交。
3.1.3乙方负责的工作内容
乙方必须保证在甲方正式发布中标通知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在 境内设立项目公司完毕,获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达到可以对外营业的法定条件。
乙方负责本项目投融资、建设及运营维护工作,确保项目资金及时到位,独立进行项目财务核算和资金管理使用。
负责进行前期已办理项目审批手续的变更及办理后续各项审批手续,负责项目总承包建设组织管理,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建设内容,确保工程进度、质量、安全与文明施工符合相应标准和规范要求,承担与工程建设、运营维护有关的一切风险和责任。
按照本合同要求和经批复的设计文件,自行承担费用、责任和风险,负责本项目的投融资、建设。
承诺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费用和农民工工资,承担所建工程的维稳、信访责任。
在甲方、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协助甲方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具备正常使用条件后,告知甲方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时投入使用。
承担本项目的日常运营维护工作,接受设施主管部门的监管和日常考核。
为切实保障设施的正常使用和为社会提供持续服务,运营期内发生一切设施损坏,需由乙方进行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
及时组织提报工程结算报审资料,按合同约定获取服务费用。
合作期满,将项目资产的运营维护无偿移交给政府指定部门。
在合作期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及政府方根据合同实施的监督。
按照适用法律缴纳所有税金及行政性收费。
3.2 项目的合作期限
3.2.1 合作期的确定
本项目采用 模式建设运营,项目合作期为 年,其中建设期为 年,有效建设工期为 年,即以 年为有效建设工期测算建设期利息及投资回报),运营期为 年。
3.2.2 合作期的延长
工程进度如果因下列情况受阻,上述合作期可相应顺延,但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年限:
①不可抗力事件;
②因甲方原因导致的延期;
③法律规定或其他政府部门的原因导致的延误;
④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期限的结束导致项目合作期限结束有两种情形:
项目合作期限届满或者项目提前终止(关于期限结束后的处理,请见本章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
第四章 前提条件
4.1本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
4.1.1项目需要融资的,应完成融资交割(融资交割是指乙方已为项目建设融资的目的签署并向融资方提交所有融资文件,并且融资文件要求的就本项目获得资金的所有前提条件得到满足或被豁免)。
在本合同签署之日后 内,乙方应完成融资交割。
4.1.2乙方提交建设期履约保函。
4.1.3本合同由县政府审核同意。
4.2未满足前提条件的后果
4.2.1合同终止。
如果上述任一前提条件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满足,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由于未满足前提条件而导致合同终止,除合同中明确规定的在合同终止后仍属有效的条款外,其他权利义务将终止。
4.2.2提取保证金。
如果乙方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达成前提条件,且甲方未同意豁免该前提条件时,甲方有权提取竞争性磋商保证金项下的金额。
第五章 项目的融资
5.1项目融资
乙方应承诺在项目融资过程中,可以利用自有资金或通过企业融资筹集工程建设所需资金;
除非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本项目部门所涉的任何资产上设立任何形式的担保,亦不得对本项目所涉的任何资产进行任何形式的处置。
乙方对于项目融资所获得资金,只能用于履行本合同的需要,除此之外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用途。
5.2 资金管理
乙方独立进行建设期和运营期的资金使用和财务核算;
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专门用于本项目的投融资、建设及运营维护等;
本合同生效日后 日内,乙方应在当地银行设立工程建设资金专户,甲方有权查看账户资金情况,乙方应给与配合;
乙方对工程相关合同规定的工程进度计划按时向工程建设资金专户拨付项目建设资金,该资金不得用于与本工程无关的经济活动;
乙方应根据本单位的工程进度款支付,须按相关工程合同的约定执行,不得违约拖欠。
对支付情况,甲方有权核实,对不按时支付的,甲方将从其建设履约保函中代为支付,不足之处将从购买价款中扣除,情节严重的将终止与乙方的合作合同;
乙方应保证在建设过程中,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费用和农民工工资,承担所建工程的维稳、信访责任,并对此内容向甲方提交一份承诺函;
项目资金结构:
第六章 项目用地
6.1土地使用权
根据2014年9月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2014]61号)的规定,本项目建设用地属于公益事业用地,采用划拨方式供项目公司在合作期内按照本项目产出要求无偿使用。
6.2 土地使用的限制
(1)场地是乙方为本项目建设之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项目所用土地用于本项目之外的任何目的;
(2)如因乙方违反适用法律和/或本合同和/或其他有关法律文件的要求使用土地给国家、公共利益或第三人造成损害,乙方应当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6.3 甲方对项目场地的出入权
甲方以及有关政府部门有权:
(1)经合理通知而出入项目场地;
(2)有权为了解建设进度或检查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的目的行使此项出入权;
本合同规定的其他出入的权利。
第七章 项目的建设
7.1建设要求
7.1.1在开工日或先于开工日,甲方负责完成的其他前期工作,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节能评估报告、劳动安全评价的相关批复,甲方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完成。
7.1.2对于项目前期工作,由甲方和服务单位共同签订服务合同即在项目投资人竞争性磋商前,甲方已与服务单位签订服务合同并支付费用的,财政部门据实评审,计入建设投资。
7.1.3项目公司成立前,为本项目垫付的已签订合同的前期费用(包含但不限于项目全过程咨询费、可研编制费、绘图费、施工图编制费等),须由乙方返还给政府方。
尚未支付的部分按已签订合同完成支付。
7.1.4乙方应自行承担项目全部建设费用和有关的建设风险,按以下要求完成所有建设工程:
(1)本项目建设投资由乙方承担,建设投资包括项目前期费(见附件六)、审图费、征拆费、系统动迁费、主体工程费和设施配套费等;
(2)乙方应尽最大努力申请并及时获得从事建设工程所需要的政府部门的各种批准,并使其保持有效,承担所有获得上述批准所需要的费用和支出;
(3)系统动迁项目按甲方审定内容及施工图组织实施;
(4)根据下列规定实施建设工程:
①适用法律;
②甲方提供的设计文件;
③本合同下对项目建设的其他所有要求;
(5)在施工过程中注意安全以保护生命、健康、财产和环境,避免安全事故;
(6)建设期内,乙方必须自费购买和维持适用法律所要求的保险(包含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等),并将甲方和乙方均列为保险单上的被保险人;
(7)在施工期间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减少对公众、居民和商业的干扰和不便;
(8)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7.2建设期限
7.2.1本项目主要进度日期如下:
开工时间:
不迟于 年 月 日开工建设(实际开工时间以本项目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开工令为准);
7.2.2竣工验收日:
自本款前述实际开工时间起算实际工期 年内。
(1)工程进度如果因下列情况受阻,上述进度日期可相应顺延:
(2)不可抗力事件;
(3)因甲方原因导致的延期;
(3)法律规定或其他政府部门的原因导致的延误;
(4)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7.2.3当7.2的事件发生后,乙方要求延长进度日期,应在前述事件发生后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件的种类;
(2)预计延误的日期;
(3)乙方采取的减少延误的合理措施;
(4)乙方要求延长的日期。
7.2.4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的书面报告后 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逾期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乙方的延期要求。
7.2.5乙方在建设期内应向甲方提交每月建设工程进度报告,该报告应合理、详细的说明已完成的和进行中的建设工程情况以及甲方合理要求的其他相关事项。
7.3工程进度
7.3.1项目开工之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施工进度计划,其中关键性节点和工期目标应满足合同工期要求;
7.3.2乙方应制定工期保证措施;
7.3.3乙方应设专人对工程建设的实际进度进行检查,当出现进度偏差时应分析原因,适时采取有效措施以保证项目工期;
7.3.4如果出现下述情况,有关进度日期的最后期限将延长或修改,但不涉及费用调整:
(1)不可抗力事件;
(2)本项目建设过程中,在建设用地范围内发现有古墓、古建筑或化石等具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
7.3.5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因甲方加快工程进度需要,乙方发生的赶工费根据工程实际进度由双方协商解决;
7.3.6乙方应在每月的 日前向甲方和监理单位提交上个月工程的进度报告。
进度报告应持续至项目完工日止。
7.4工程延误
7.4.1如果乙方合理预计工程不能达到本合同所要求的进度日期,应立即通知甲方,并就延误的原因、预计的可能超出进度日期的天数和其他可合理预见的对建设工程不利的影响、已采取或建议采取的解决或减少延误及其影响的措施等内容向甲方进行合理详细的描述;
7.4.2乙方发出上述通知并不能免除其在本合同中的任何义务。
如果乙方提出或实施的补救措施不能解决逾期的延误,甲方可要求乙方采取甲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以达到进度计划的要求。
7.5工程质量
7.5.1乙方应保证工程质量达到适用法律及本合同约定的设计要求;
7.5.2在工程开始施工后,乙方应严格执行各项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计划。
甲方有权参加或检查乙方的质量控制过程及方法,以确保工程的质量要求;
7.5.3乙方工程的施工、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竣工验收等应符合相关法律和强制性标准,且应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所有要求;
7.5.4乙方在开始建设工程之前,须建立一套完整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方案交监理单位和县质量监督机构审查确认后执行;
7.5.5在不影响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情况下,甲方有权在工作时间内对乙方履约情况进行检查,以保证乙方工程的任何部分均符合本合同的要求。
乙方须对此项检查予以协助;
7.5.6 若甲方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乙方建设工程或其他任何部分与本合同所规定的或其他相关部门所规定的质量或安全要求严重不符,甲方有权立即通知乙方,乙方应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若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 个工作日内未进行整改,则甲方有权自己进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必要的纠正,一切风险与费用由乙方承担。
在这种情况下,乙方须允许甲方或其委托的承包商为此目的而出入项目场地。
若乙方拒绝甲方或其委托的第三方进入项目场地进行纠正工作,或未能按照甲方的要求偿还甲方为此而付出的费用,则甲方有权从建设履约保函项下提取相应金额。
7.6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
7.6.1乙方应始终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保证施工过程的安全和文明施工;
7.6.2乙方在工程建设期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来避免或尽量减少对周围建筑物和居民区的干扰;
7.6.3在施工期间,乙方应有效控制现场的气体散发、地面排水及排污;
7.6.4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并及时清运,不能清运的应及时苫盖;
7.6.5水泥和其他易飞细颗粒建筑材料应采取覆盖等措施存放;
7.6.6乙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社会人员与车辆经过现场区域的交通疏解。
7.7 设备与材料采购
乙方应负责依法购置本项目建设所需要的一切临时性或永久性的设备、材料及其他物品,本项目建设所需的一切设备、材料的采购、供应、进口应当按照法律实施并符合国家的规范和标准及本合同的约定。
7.8建设期利息
7.8.1建设期利息计算原则:
在建设期间,以甲方每月核定一次的实际建设投资,扣除相应资本金部分后作为当期借款本金,借款利率为融资合同中的实际发生利率,按月以单利计息,不计复利。
7.8.2 当建设期延长时,借款利息的承担原则:
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建设期延长的,延长期间的借款利息按以上原则计算;
由于乙方原因导致建设期延长的,延长期间的借款利息由乙方自行承担;
由于项目征拆和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建设期延长的,延长期间的借款利息由甲乙双方自行承担。
7.9工程造价的控制与监管
甲方负责对发生的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进行审核认定,并承担相应签字认定责任;
财政部门对项目招标、合同签署等环节进行全面造价控制(审计发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对主体和配套等各项工程的招标控制价进行事前评审;
对系统动迁工程预算、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进行财政评审;
对全部工程结算进行评审,核定项目服务费用。
实际投资的认定以审计部门或由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对本工程建设的竣工决算审计结果为准。
项目的实际投资为财政审定预算数额加项目建设中政府方认定的运算中未含的变更等相关建设费用。
审计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7.10工程变更与索赔
7.10.1变更条件
(1)工程变更是指在建设过程中对合同中约定的工程进度、范围和标准的变更。
(2)甲方可以发布工程变更令的方式要求乙方进行工程变更。
(3)在建设期内,以下列条件之一为前提,乙方可以向监理机构以递交建议书的方式提出工程变更申请,并应同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①加快工程进度;
②提高工程标准;
③节约建设投资。
在建设期内,若发生法律变更需要对项目工程进行工程变更,则乙方应在得知法律变更事项后 个工作日内向监理机构提出工程变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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