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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新工人岗前安全培训
煤矿新工人岗前安全培训
前言
所谓“新工人”是指刚刚走上工作岗位或由其他岗位转入新岗位的职工。
我国法律规定:
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又明确要求:
煤矿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一章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和法律法规
一、1996年12月1日起实施的《煤炭法》明确规定:
“煤矿企业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
2005年提出安全生产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安全第一”是安全生产的统帅和灵魂;“预防为主”是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综合治理”是实现安全生产的有效手段和方法。
二、《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十五条重大安全隐患:
1、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2、未按规定检测瓦斯及瓦斯超限作业的。
指的是:
瓦斯检查工配备数量不足、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和假检以及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按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
4、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指的是:
矿井风量不足,主井和回风井同时出煤,违反规定串联通风,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者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的。
6、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措施的。
指的是:
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情况而组织生产,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而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以及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7、超层越界开采的。
8、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9、自燃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10、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指的是:
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超过规定期限仍在使用,突出矿井未采取安全措施使用架线式电机车且在2006年1月6日之后仍继续使用架线式电机车,使用非阻燃皮带和电缆,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的发爆器,采用不能保证两个畅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艺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按规定开采者除外),以及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落煤层除外)矿井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等等。
11、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
12、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13、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
14、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15、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三、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获得安全保障、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的权利。
2)得知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
3)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4)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5)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的权利。
2、义务:
1)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
2)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义务。
3)接受安全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
4)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的义务。
四、煤矿职工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
1、煤矿企业必须采取措施加强劳动保护,保障煤矿职工的安全健康;必须为煤矿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提供职业病防治劳动保护。
2、煤矿企业必须为职工提供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劳动保护用品,包括自救器、矿用安全帽、工作服、手套、防尘口罩、护罩、安全靴(鞋)、安全带等。
3、《劳动法》对劳动合同做出了明确规定:
“劳动者到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吸收新职工,双方必须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以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
劳动合同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五、煤矿“三大规程”:
《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工人技术操作规程》(简称《操作规程》)、《作业规程》
1、《煤矿安全规程》共有四编751条。
第一编总则,规定了煤矿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职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
第二编井工部分,规定了井下采煤有关开采、“一通三防”防治水、机电运输、爆破作业及煤矿救护等领域所涉及的安全生产行为标准。
第三编露天部分,规定了露天开采所涉及的安全生产行为标准。
第四编职业危害,规定了职业危害的管理和监制、健康监护的标准。
2、《煤矿安全规程》的特点:
强制性、科学性、规范性、稳定性。
3、《操作规程》的基本内容。
对岗位工人生产作业中的具体操作程序、方法、安全注意事项等做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操作规程》的基本内容一般包括四个部分:
一般规定,准备、检查和处理,操作和注意事项,收尾工作。
六、违反煤矿安全法律法规的责任
法律责任是违反煤矿安全法律法规所应付出的代价。
通常,法律责任可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大类。
1、民事责任民事责任主要包括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和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两类。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主要方式有:
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清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共十种。
2、行政责任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类。
1)行政处罚《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规定了警告、罚款、停止施工整顿、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责令关闭等多种形式。
2)行政处分《矿山安全法》中规定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等八种。
3、刑事责任我国《刑法》规定:
刑罚的种类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主刑和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附加刑。
4、与安全生产相关的主要有三种犯罪
1)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
企业职工本人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企业负责人或其他工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2)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
企业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刑法》同时规定:
对犯有以上两种罪行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章煤矿职工职业道德和安全生产制度
一、煤矿职工职业道德
1、热爱本职工作
2、钻研职业技能
3、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
4、坚持安全生产
5、加强团队协作
6、勇于抢险救灾
二、安全检查制度
1、安全检查的形式
1)按参加检查的人员分:
有自检、互检和专检。
2)按检查内容分:
有普遍性检查和专业性检查。
3)按检查时间分:
有班前、班中及班后“三检制”、节日检查和季节性检查。
2、安全检查的内容
1)工人的不安全行为。
指的是工人的“三违”现象。
2)作业现场的不安全隐患。
检查作业现场顶板状况、支护完好程度和工程规格质量情况;检查作业现场及局部地点瓦斯及其他有害气体超限情况;检查作业现场及附近有无透水、发火预兆和煤尘堆积情况。
3)急电设备的不安全状态。
指的是检查机电设备有无不完好和失爆现象。
三、安全联防互保制度
1、自保指工人与区(队)班(组)签订安全责任状,保证本人安全作业,并承担一定责任。
2、互保指工人之间结成对子,签订安全互保合同,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目前互保主要形式有:
一是以作业小组为单位结成互保对子;二是党团员和先进人物与其他工人结成互保对子;三是班(组)长、劳动保护检查员和安全检查工与普通工人结成互保对子,或者老工人与新工人结成互保对子。
3、联保指多名工人组成联保小组。
四、劳动纪律
1、劳动纪律与安全生产关系
劳动纪律既是保持正常生产、完成生产任务的需要,更是保证安全生产的需要。
因此,职工在共同的劳动过程中,劳动纪律是保障安全必须遵守的规则和秩序。
2、劳动纪律的内容
1)遵守劳动时间和本单位规定的作息制度,禁止无辜迟到、早退,严格执行请假制度。
2)服从分配和管理,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消极怠工和玩忽职守。
3)努力工作,完成生产任务,保证工程质量,做到文明生产。
4)在上班时间内,遵守生产秩序,不做无关的事情,不东走西串、嬉戏打闹、聚众赌博和打架斗殴等,不得在班中睡觉。
5)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准违章指挥或作业,做到安全生产。
6)爱护国家财产和公共财产。
3、对违反矿规矿纪行为的处理
1)给予批评教育
2)给予行政处分
3)给予刑事处罚
第三章矿井概况
一、煤的形成
泥炭化阶段——煤化阶段——变质阶段
二、煤的埋藏特征
1、根据煤层厚度可分为
1)薄煤层:
煤层厚度<1.3m
2)中厚煤层:
煤层厚度在1.3m~3.5m
3)厚煤层:
煤层厚度>3.5m
在生产工作中,习惯将厚度在6m以上的煤层称为特厚煤层。
2、根据煤层倾角可分为
1)近水平煤层:
煤层倾角<8°
2)缓倾斜煤层:
煤层倾角在8°~25°
3)倾斜煤层:
煤层倾角25°~45°
4)急倾斜煤层:
煤层倾角>45°
3、煤层顶底板
位于煤层上面的岩层称为顶板,煤层下面的岩层称为底板。
煤层顶板自下而上分为伪顶、直接顶和基本顶;煤层底板自上而下分为直接底和基本底。
三、矿井开拓
1、矿井系统:
开拓系统、采煤系统、运输提升系统、通风系统、供电系统、防排水系统。
2、矿井开拓方式:
平硐开拓、斜井开拓、立井开拓、综合开拓。
3、矿井安全出口要求: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每个生产矿井至少有两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个出口间距离不得少于30m。
安全出口应经常清理、维护,保持畅通。
4、矿井巷道断面的形状:
由围岩性质、井巷用途、服务年限和支护方式来决定,主要有拱形断面、圆形断面、梯形断面和矩形断面等。
5、矿井巷道支护材料:
由井巷压力的大小和断面不同来决定,主要有木支架、金属支架(钢轨、矿用工字钢和U型钢)、钢筋混凝土支架、料石或砖、混凝土砂碹支架、锚杆支护和喷浆支护。
四、采煤方法和采掘安全操作注意事项
1、采煤方法:
基本工序是破煤、装煤、运煤、支柱和回柱放顶。
1)炮采工作面:
指使用电煤钻打眼、放炮落煤、人工装煤的工作面。
2)普采工作面:
指使用采煤机破煤和装煤的工作面。
3)综采工作面:
指使用液压自移支架的工作面。
其采煤工序为:
割煤→降柱→移架→升柱→移溜。
2、采煤安全操作注意事项
1)操作前首先要检查顶板和支架;进行敲帮问顶,处理浮煤;严禁空顶作业。
2)使用煤电钻打眼时要注意输送机运转情况,防止后方拉出材料、大块煤(矸)伤人;电钻电缆不准放在输送机上。
3)打眼与装药不准在同一地点平行作业。
4)装煤时要随时注意顶板和煤帮,防止掉矸或片帮砸人;不要将柱底掏空,以免倒柱砸人或引起冒顶。
5)装煤时发现瞎炮、丢炮不能用镐刨或用手拽雷管脚线,以防发生以外爆炸;拾到炸药雷管要及时交给爆破工。
6)刮板输送机严禁乘人;用来运送材料时要防止顶人和碰倒支柱;移动输送机时必须有防止冒顶、顶伤人员和损坏设备的措施;机头、机尾的压柱要打牢靠。
7)支柱要迎山有劲,严禁退山;不准提前摘回基本柱;对歪、倒支柱要及时处理;支柱不得打在浮煤(矸)上,如果底软,要“穿鞋”。
8)回柱放顶要做到:
顶板没维护好、浮煤不清扫、支柱不完整、超前特殊支架未打齐、回柱绞车不稳固、钢丝绳道不畅通等,不准放顶。
9)人员在采煤机反向时要离开牵引钢丝绳或大链,以免其弹起伤人;割煤时要远离滚筒,以防煤(矸)割落时伤人。
10)在任何情况下,严禁人员进入采空区内。
3、掘进安全操作注意事项
1)操作前要坚持敲帮问顶,及时处理浮掉现象,严禁空顶作业。
2)使用煤电钻打眼时不准硬压硬推,以免烧坏电动机。
3)打眼时扶钻杆的人员不准戴手套,袖口和衣襟要扎紧,以免缠住伤人。
4)打眼时发现眼中有水、气、空洞和冒烟等现象时,要立即停止作业,但不能拔出钻杆。
并要立即向领导汇报。
5)块度过大的煤(矸)要砸小后再装车。
6)在下山装车时,人不准站在矿车正下方,装完车后应进入躲避硐室或其他安全地点。
7)在机械装岩(煤)范围内不能行人、逗留或从事其他工作。
人员若要通过,必须停机。
8)人力推车时,一次只准推一辆车;严禁在矿车两侧推车;严禁蹬车和飞车;不能在能自动滑行轨道上停车,若必须停放时,一定有防止车辆自动下滑的措施,推材料时必须将材料捆绑牢靠,但不得超高超宽。
两人同时推车的间距应符合规定。
9)在顶板破碎处作业时,必须采取前探支架或其他临时支护措施。
10)架设支架时设专人观山。
支架应迎山有劲,支架间应设撑木或拉杆,支架与顶帮之间的空隙必须塞紧、背实。
五、矿井主要生产系统
1、通风系统
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
必须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置,其中一套备用,备用通风机必须能在10min内启动。
采煤工作面风流路线:
地面新鲜空气→副井→井底车场→主石门→水平运输大巷→采区运输石门→采区进风上山→采煤工作面进风平巷→采煤工作面→采煤工作面回风平巷→采区回风上山→采区回风石门→总回风巷→矿井回风井→地面
2、提升运输系统
1)人员:
人员由副井乘罐笼下井,乘坐大巷人车至采区车场,然后步行到作业地点。
上井,则反之。
2)煤炭:
采煤工作面煤炭→采煤工作面(刮板输送机)→采煤工作面运输平巷(转载机、带式输送机或刮板输送机)→采区运输上山(带式输送机)→采区煤仓→装入煤仓下口矿车内→水平运输大巷(电机车牵引列车)→井底煤仓→主井提升机(箕斗)→地面煤仓
3)设备、材料:
地面设备材料库(料车)→副井(罐笼)→井底车场→水平运输大巷(电机车牵引列车)→采区下部车场(绞车)→采区轨道上山(绞车)→采区料场(小绞车或人力推车)→采掘工作面等使用地点。
从井下回收的材料、设备运输方向反。
4)矸石:
掘进工作面矸石→掘进工作面装车(装岩机或人力装车)→采区石门(蓄电池机车牵引列车)→采区轨道上山(绞车)→采区车场(绞车)→水平运输大巷(电机车牵引列车)→副井(罐笼)→地面矸石山
3、供电系统
矿井供电系统必须有双回路电源。
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
除一般供电系统外,矿井还必须对一些特殊用电地点实行双回路供电或专线供电,如主要通风机、主要排水泵、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井下变配电硐室等。
4、防排水系统
井底车场附近设置专门的主排水泵房和主要水仓,主排水泵房必须有工作、备用和检修的水泵,工作水泵的能力应能在20h内排出矿井一天的积水。
主要水仓必须有主仓和副仓,当一个水仓清理时,另一个水仓能正常使用。
矿井防排水系统为:
采煤工作面涌水→采煤工作面运输平巷→采区集中上山→水平主要运输大巷→井底车场→主要水仓→主排水泵房→副井→地面。
对于下山采区一般在下部设置采区水仓,安装水泵,通过管路往上排至水平主要运输大巷水沟中。
第四章煤矿“一通三防”
一、“一通三防”是指加强矿井通风,防瓦斯、防煤尘和防火灾。
二、矿井通风的基本任务
1、供给井下人员呼吸所需要的氧气。
2、稀释和排除井下的各种有害气体和矿尘。
3、调节井下气候条件,创造良好的作业环境。
三、矿井气候条件
矿井气候条件是井下温度、湿度和风速三者的综合作用结果。
最适宜的井下空气温度是15℃~20℃。
生产矿井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
井下最适宜的相对湿度为50%~60%,但目前矿井中相对湿度一般较大,达80%~90%。
通常可从空气温度和风速两方面来调节井下适宜的湿度。
规程规定,有人通行的井巷风速不得超过8m/s。
四、矿井通风
1、矿井通风方法。
按照矿井进、回风井的布置形式不同,矿井通风方式可分为:
中央式、对角式和混合式。
2、采煤工作面通风系统。
主要由工作面进风平巷、回风平巷和工作面组成,目前主要采用U形通风系统。
1)U形通风系统:
又叫反向通风系统。
优点:
系统简单;U形后退式通风系统采空区漏风量小;风流管理容易;巷道施工量和维修量小。
但是,在工作面的上隅角附近容易积聚瓦斯。
2)Z形通风系统:
又叫顺向通风系统。
优点:
结构简单;能消除工作面上隅角的瓦斯积聚,还能排出一部分采空区内的瓦斯。
但是巷道维修量大,而且不利于自燃煤层的防火。
3)Y形通风系统:
又叫顺向掺新通风系统。
当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采用顺向通风仍不能降低工作面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时,可在工作面平巷引进新鲜风流,将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稀释和冲淡,然后排出。
它适用于瓦斯含量大的工作面,但巷道维修量大,而且不利于自燃煤层的防火。
4)W形通风系统:
适用于双工作面条件。
这时开掘三条平巷,使用一条平巷进风,两条平巷回风或者三条平巷都进风、在采空区内保留上下两条平巷作为回风。
对降温、防尘、减少漏风和防止采空区自燃都有较好效果,但是巷道施工量和维修量都大。
3、掘进工作面通风方法。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掘进巷道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或局部通风机通风。
4、矿井通风设施。
作用是控制井下风流的方向和数量,使其按规定的路线流动,并满足用风地点的所需风量,防止采空区和旧巷中有害气体涌到井下风流中,保证矿井安全。
1)矿井通风设施种类
A、风门:
是在不允许风流通过、但需行人或行车的巷道中设置。
B、风墙:
又叫密闭,是专门为隔断风流而在不行人或车的巷道中设置。
C、风桥:
是将两股平面交叉的进风流和回风流隔断成立体交叉的一种通风设施。
它使新风与乏风互不相掺。
D、调节风窗:
安装在风门上,移动插板来调节窗口面积,以控制通过风量的大小。
2)爱护矿井通风设施。
井下通风状态的好坏,对安全生产有直接关系。
所有井下职工都必须爱护矿井通风设施,保护设施完好,保证井下正常通风。
A、不经批准,任何人不准随便损坏和拆除矿井通风设施。
B、通过风门时,一定要随手把风门关好。
切不可把一条巷道中相邻两道风门同时敞开,要过一道关一道。
C、不可随便移动调节风窗的插板或将窗口堵严。
D、井下栅栏、警示牌、瓦斯记录牌和测风站等通风辅助设施,任何人不准随便拆毁、摘除、涂改或移动。
E、如发现矿井通风设施损坏,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或领导报告,以便及时修复。
五、矿井瓦斯防治
1、定义:
矿井瓦斯是矿井所有有毒、有害气体的总称。
由于其中沼气的含量占80%以上,所以,习惯上又把沼气叫做瓦斯。
在有的场合,沼气也叫做甲烷,写成CH4。
瓦斯是每矿五大自然灾害之首。
瓦斯事故是煤矿安全的“第一杀手”。
2、瓦斯的性质
1)瓦斯是一种无色、无味、无臭的气体。
2)瓦斯密度为0.554。
3)瓦斯扩散性很强,是空气的1.6倍。
4)瓦斯微溶于水。
5)瓦斯不助燃,与空气混合达一定浓度遇火源可燃烧、爆炸。
6)瓦斯本身无毒,但空气中瓦斯浓度增加,氧含量相应减少,会因缺氧使人窒息。
3、瓦斯涌出
1)绝对涌出量:
指单位时间内涌出的瓦斯数量的总和。
它的单位是:
立方米/min或立方米/d。
2)相对涌出量:
指矿井在正常生产情况下,平均一吨煤所涌出的瓦斯数量的总和。
它的单位是:
立方米/t。
4、矿井瓦斯等级
1)低瓦斯矿井:
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10立方米/t且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40立方米/min。
2)高瓦斯矿井:
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立方米/t或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0立方米/min。
3)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
5、瓦斯爆炸的条件
1)瓦斯爆炸浓度。
界限为5%~16%,当浓度达9.5%时爆炸威力最强。
如果有其他可燃气体和粉尘混入,或者混合气体的压力和温度升高都会使瓦斯爆炸浓度界限扩大。
2)引爆温度(火源):
为650℃~750℃。
明火、煤炭自燃、电气火花、吸烟、撞击和摩擦火花都能引起瓦斯爆炸。
3)足够的氧气。
氧浓度必须达到12%以上。
6、瓦斯爆炸的危害
1)产生高温。
瓦斯爆炸产生的高温,可达2150℃~2650℃。
2)产生高压。
3)生成大量有害气体。
氧含量下降到6%~8%,二氧化碳增加到4%~8%,一氧化碳高达2%~4%。
造成窒息死亡。
7、预防瓦斯爆炸措施
1)防止瓦斯积聚
A、加强通风
B、加强检查
C、及时处理局部积聚的瓦斯
D、抽放瓦斯
2)杜绝引爆火源。
严禁携带烟草和火种下井;井下禁止使用灯泡和电炉取暖;不得从事井下焊接作业;不准穿化纤衣服下井;电气设备做到完好和防爆。
3)防止瓦斯事故扩大。
具体措施主要有分区通风和设置防、隔爆设施。
目前主要使用岩粉棚、隔爆水袋和撒布岩粉三种设施。
8、瓦斯突出预兆
1)无声预兆:
煤层结构变化、层理紊乱、煤层变软、煤层厚度变化,倾角由小变大,煤层由湿变干、光泽暗淡,顶底板出现新断层、波状起伏;工作面压力增大,煤壁外鼓;瓦斯涌出量增大,或忽大忽小,工作面气温变冷。
2)有声预兆:
响煤炮(深部岩层或煤层的破裂声),掉渣、支架折断声;有时还听到气体穿过含水裂缝的嘶嘶声。
六、矿尘防治
1、定义:
矿尘(又叫粉尘)是矿井在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矿物细微颗粒的总称。
悬浮于空气中的矿尘叫浮尘,沉落下来的叫落尘。
2、矿尘的危害:
对人体健康的危害;煤尘爆炸;污染劳动环境。
3、煤尘爆炸
1)煤尘爆炸的条件
A、具有能够爆炸的悬浮煤尘浓度。
浓度达到45~(1500~2000)g/立方米,爆炸力最强浓度为300~400g/立方米。
B、引爆温度。
正常为610℃~1050℃,一般为700℃~800℃。
C、空气中氧浓度大于18%。
2)煤尘爆炸的危害
A、产生高温。
高达2300℃~2500℃,爆炸火焰最大传播速度为1120~1800m/s。
B、产生高压。
理论压力为735.5kPa。
冲击波速度为2340m/s。
C、形成大量有害气体。
CO一般为2%~4%,个别可高达8%。
3)预防煤尘爆炸措施
A、采取降尘措施:
煤层注水;湿式打眼;喷雾洒水;通风除尘;净化风流;水封爆破;清扫积尘。
B、杜绝引爆火源。
C、防止煤尘爆炸事故扩大。
七、矿井防灭火
1、定义:
矿井火灾是指发生在矿井的巷道内、硐室内和采空区内等井下各处的火灾,以及发生在井口附近能够威胁矿井安全生产、造成损失的地面火灾。
按引火源不同分外因和内因火灾。
2、矿井火灾的特点
1)煤矿井下空间有限。
2)煤矿井下空气有限。
3)不易发现火源,而且难也扑灭。
4)容易引起瓦斯、煤尘爆炸。
5)可能产生局部火风压造成风流逆转,扩大灾情。
3、煤层自燃(实质就是煤与空气中的氧相互作用的结果)
1)煤层自燃的发展过程:
低温度氧化阶段,即潜伏期;自热阶段,即自热期;自燃阶段,即自燃期。
2)煤层自燃的预兆:
巷道中出现雾气或巷壁“挂汗”;出现火灾气味(煤油、汽油等味);由自燃区流出的水和空气温度较高,煤壁温度骤增;人体不适,感到头痛、闷热和精神疲乏等。
4、矿井外因火灾预防措施
1)井下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2)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
3)井下不准存放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
4)加强放炮管理,使用安全炸药,禁止违章放炮。
5、井下直接灭火
1)用水灭火。
用水灭火操作方便,灭火迅速、彻底,所需费用少。
A、应先从火源外围逐渐向火源中心喷射水流,以免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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