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监督员职位分级管理办法0905人事司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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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员职位分级管理办法0905人事司改
附件2
卫生监督员职位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卫生监督员管理,促进卫生监督员切实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医药卫生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1-2020年)和卫生部《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卫生监督员是指经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聘用、在卫生监督机构中履行卫生监督职责的行政执法人员。
第三条职位分级管理是指根据卫生监督员的工作年限、工作能力、德才表现和工作业绩等,结合其工作岗位和工作职责,评定卫生监督员的职位等级。
职位等级是对卫生监督员岗位、职责、能力和荣誉的集中体现,简称职级。
第四条卫生监督员职位等级聘任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职位等级实行总量控制、分级管理。
第五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卫生监督员职位分级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卫生监督员职位分级管理工作。
第六条卫生监督员由聘任机关评定并发放职位等级证件。
第二章职级设置
第七条卫生监督员职级共分为五档九级:
(一)一档一至二级:
高级督察、督察;
(二)二档三至四级:
高级督导、督导;
(三)三档五至六级:
高级督办、督办;
(四)四档七至八级:
高级督员、督员;
(五)五档九级:
助理督员。
第八条卫生监督员由所属机构按照行政管理权限实行职级分工管理。
在同一机构中,不同职级的卫生监督员,职级高的为上级;职级高的卫生监督员对职级低的卫生监督员有指导义务;当职级相同或职级高的卫生监督员在行政职务上隶属于职级低的卫生监督员时,职务高的为上级;卫生监督员行政职务和职级均相同时,由上级根据工作需要指定负责人。
第九条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卫生监督员的职级名额,按规定限额和比例设置。
机构初次评聘卫生监督员职级时可不受比例限制。
(一)省级卫生监督机构:
卫生监督员职级最高为高级督察;所设比例为高级督察、督察不超过4%,高级督导不超过10%,督导不超过21%,高级督办不超过50%;督办、高级督员、督员、助理督员按需设置。
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卫生监督机构参照省级卫生监督机构的职级限额和比例设置。
(二)地市级卫生监督机构:
卫生监督员职级最高为督察;所设比例为督察不超过3%,高级督导不超过9%,督导不超过18%,高级督办不超过50%;督办、高级督员、督员、助理督员按需设置。
(三)县区级卫生监督机构:
卫生监督员职级最高为高级督导;所设比例为高级督导不超过3%,督导不超过11%,高级督办不超过50%;督办、高级督员、督员、助理督员按需设置。
第三章职级评聘
第十条卫生监督员职级的评聘,应当根据其现任职务、任职年限、工作年限、德才表现和业绩考核结果,在规定的设置比例内进行。
第十一条卫生监督员职级评定工作由卫生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批准和聘任。
第十二条新录用的大专院校毕业生,根据岗位设置需要可以按下列职级予以聘任。
(一)大专、本科、硕士、博士毕业见习期内聘助理督员;
(二)大专毕业见习期满,聘督员;
(三)本科毕业见习期满,聘高级督员;
(四)硕士研究生毕业见习期满,聘督办;
(五)博士研究生毕业见习期满,聘高级督办。
第十三条现有卫生监督员首次评聘职级,按其现任行政职务或专业技术职务直接予以确认。
同时具有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者,按照就高原则予以确认职级。
第十四条具有行政职务的卫生监督员首次评聘职级,按照以下标准予以确认:
(一)办事员级卫生监督员确认为督员;
(二)科员级卫生监督员确认为高级督员;
(三)副科级或者工作满10年的科员级卫生监督员确认为督办;
(四)正科级或者任职满10年的副科级卫生监督员确认为高级督办;
(五)副处级或者任职满10年的正科级卫生监督员确认为督导;
(六)正处级或任职满8年的副处级卫生监督员确认为高级督导;
(七)副厅级或任职满8年的正处级卫生监督员确认为督察;
(八)任职满8年的副厅级卫生监督员确认为高级督察。
第十五条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卫生监督员首次评聘职级,按照以下标准予以确认:
(一)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卫生监督员确认为督员;
(二)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不满10年的卫生监督员确认为高级督员;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满10年的卫生监督员确认为督办;
(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不满10年的卫生监督员确认为督办;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10年的卫生监督员确认为高级督办;
(四)副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不满10年的卫生监督员确认为督导;副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满10年的卫生监督员确认为高级督导
(五)正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不满10年的卫生监督员确认为高级督导;正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满10年的卫生监督员确认为督察。
第十六条未担任行政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首次评聘卫生监督员职级时按就高原则执行。
即专业技术职务高的按专业技术人员系列评聘,行政管理职务高的按照行政管理非领导职务系列评聘。
第十七条因个人原因未按规定参加上一年度考核或者因违法违纪行为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卫生监督员暂缓职级评聘。
第四章职级晋升
第十八条卫生监督员的职级应按规定条件逐级晋升,卫生监督员不得越级晋升职级。
第十九条卫生监督员职级晋升分为晋级晋升、晋档晋升和任命晋升。
(一)晋级晋升。
督员、督办、督导在同等职级内,具备晋升条件且任期内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的,任职期满可自然晋升上一等级。
(二)晋档晋升。
助理督员见习期满晋升督员、督员晋升督办、督办晋升督导、督导晋升督察,分别按不同职级进行考评,考评合格者方具备晋升上一职级资格。
晋档晋升的考评包括笔试、面试以及满意度测评等内容。
笔试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晋档晋升的考评时间,原则上应当在达到晋档年限的当年进行并完成,确因特殊原因延期完成的,不影响晋档年限计算。
(三)任命晋升。
依干部管理权限正式任命上一级行政职务的,按新任命职务重新确认卫生监督员职级,职级职务任职时间重新计算。
第二十条各职级卫生监督员在任职期内,年度考核至少一次优秀、其他均为称职(合格)且具备以下条件的,可晋升上一职级。
1.督员任职满3年(36个月)晋升高级督员;
2.高级督员任职满5年(60个月)晋升督办;
3.督办任职满3年(36个月)晋升高级督办;
4.高级督办任职满5年(60个月)晋升督导;
5.督导任职满3年(36个月)晋升高级督导;
6.高级督导任职满5年(60个月)晋升督察;
7.督察任职满5年(60个月)晋升高级督察。
第二十一条首次评聘职级后,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不超出核定职级数额总量的前提下,对3年内任职年限达到第十四、十五条规定的晋升条件的人员,可于任职年限达到规定要求后的第二年晋升一级。
第五章考核奖惩
第二十二条卫生监督员实行年度考核管理,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其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专业技术水平和工作实绩。
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卫生监督员职级晋升和奖惩依据之一。
第二十三条对成绩显著和贡献突出的卫生监督员,任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前一年晋升上一职级:
(一)获国家、省(部)级劳动模范称号者;
(二)获国家、省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的课题主要完成者;
(三)获国务院特殊津贴者;
(四)荣立二等功以上者;
(五)年度考核连续两次以上(含两次)优秀者;
(六)有其他突出成就和重大贡献者。
第二十四条卫生监督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延期晋升职级或降级。
(一)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的,延期一年晋升;
(二)年度考核为不称职(不合格)的,延期两年晋升;
(三)连续病事假(法定工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等除外)超过6个月的,延期一年晋升;
(四)受党纪政纪处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延期晋升或降级处理;
(五)因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延期晋升或降级处理。
第六章职级标识
第二十五条卫生监督员在着卫生监督制服执行卫生监督执法任务、从事监督管理工作或其他正式场合时,应按规定佩戴职级标识。
卫生监督员职级标识,是卫生监督员身份和荣誉的体现。
第二十六条佩戴职级标识的范围为:
高级督察、督察、高级督导、督导、高级督办、督办、高级督员、督员。
助理督员不佩戴职级标识。
第二十七条职级标识的具体样式和佩戴要求另行规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德才表现。
包括德、能、勤、绩、廉。
德主要指政治思想、作风和道德品质;能主要指业务知识、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勤主要指工作态度、敬业精神和出勤率;绩主要指工作数量、质量、工作效率和业绩;廉主要是指廉洁奉公、廉政执法。
(二)现任职务。
包括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
行政职务是指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正式任命的职务。
专业技术职务是指参加国家组织的有关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经专业技术资格专家委员会评审通过取得资格证书,并由主管部门正式聘用的职务。
(三)任职年限。
包括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
行政职务任职年限是指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正式任命现职务的当年起计算的年限;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按现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当年起计算的年限。
高于或等于现任(聘)职务的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
(四)工作年限指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正式参加工作年限的总和。
任职年限和工作年限计算时,应扣除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不称职(不合格)或者未参加年度考核的年数。
(五)学历认定,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聘任的卫生监督员,参照本办法执行,并将卫生监督员职级聘任情况报所在地省辖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3
卫生监督员职级职责规定(试行稿)
一、卫生监督高级督察职责
1.熟悉卫生监督理论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具备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卫生监督工作经验;
2.掌握国内外卫生监督动态,研究卫生监督改革与发展政策,组织制订本地区卫生监督发展规划与目标;
3.科学设定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责,组织拟定相关卫生政策、规范、标准及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规程;
4.领导本地区卫生监督业务工作,督察下级卫生监督机构工作的开展,解决卫生监督执法中的复杂疑难问题;
5.组织本地区卫生监督应急工作,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分析评估和预防控制;
6.组织开展卫生监督立法、改革、建设与发展等相关调研;
7.指导下级卫生监督员开展相关工作;
8.完成上级行政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卫生监督督察职责
1.熟悉卫生监督理论知识、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卫生标准,具备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卫生监督工作经验;
2.掌握国内外卫生监督动态,研究卫生监督改革与发展政策,制订本地区卫生监督发展规划与目标,并组织实施;
3.拟定相关卫生政策、规范、标准及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规程,并组织实施;
4.领导本地区卫生监督业务工作,督察下级卫生监督机构工作的开展,解决卫生监督执法中的复杂疑难问题;
5.组织本地区卫生监督应急工作,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分析评估和预防控制;
6.根据卫生监督事业发展的需要,组织调研,提出制定、修改或废止相关法规和卫生标准的建议;
7.研究卫生监督政策,组织起草重要卫生监督工作意见和政策研究报告;
8.协助上级卫生监督员、指导下级卫生监督员开展相关工作;
9.完成上级行政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卫生监督高级督导职责
1.系统掌握卫生监督专业理论知识、卫生监督专业技术、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卫生标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卫生监督工作经验;
2.掌握国内外卫生监督动态、卫生监督新技术、新方法,指导并解决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中的复杂疑难问题;
3.承担本地区(本专业)的卫生监督执法业务管理工作,督导基层卫生监督机构工作的开展;
4.根据本地区(本专业)卫生监督事业发展需要,组织制定本地区(本专业)卫生监督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5.指导重大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提出处置意见和方案;
6.组织开展卫生标准、卫生监督规范制订等工作;
7.研究卫生监督政策,提出重要卫生监督工作和政策研究意见;
8.本地区(本专业)学科带头人,组织研究、制定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规划;
9.协助上级卫生监督员、指导下级卫生监督员开展相关工作;
10.完成上级行政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五、卫生监督督导职责
1.系统掌握卫生监督专业理论知识、卫生监督专业技术、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各类卫生标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卫生监督工作经验,
2.掌握国内外卫生监督动态、卫生监督新技术、新方法并在实际工作中组织应用,指导并解决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中的复杂疑难问题;
3.承担本地区(本专业)的卫生监督执法业务管理工作,督导基层卫生监督机构工作的开展;
4.制定本地区(本专业)卫生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按期总结和报告;
5.组织公共卫生突发事件调查处理,提出处置意见和方案;
6.研究卫生监督政策,起草卫生监督工作意见和政策研究报告;
7.本地区(本专业)学科带头人,制定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规划,组织开展科研、带教、培训、学术交流等活动;
8.协助上级卫生监督员、指导下级卫生监督员开展相关工作;
9.完成上级行政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六、卫生监督高级督办职责
1.精通卫生监督相关法律法规、卫生标准和专业知识、专业技术,具有一定理论水平和管理工作经验;
2.掌握国内卫生监督动态,掌握本地区(本专业)卫生监督情况,掌握卫生监督新技术、新方法的应用;
3.制定卫生行政许可、日常监督监测、行政处罚等相关卫生监督工作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
4.依据职责,指导、检查、督办下级卫生监督机构业务工作的开展;
5.组织实施各类重大活动保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处理,查明原因,提出处置意见和方案并及时上报;
6.组织卫生监督工作调研,指导并解决下级卫生监督机构工作中的问题;
7.本地区(本专业)学科带头人,制定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规划,组织开展科研、带教、培训、学术交流等活动;
8.协助上级卫生监督员、指导下级卫生监督员开展相关工作;
9.完成上级行政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七、卫生监督督办职责
1.精通卫生监督相关法律法规、卫生标准和专业知识、专业技术,具有一定理论水平和管理工作经验;
2.掌握本地区(本专业)卫生监督情况,了解国内卫生监督动态,掌握卫生监督新技术、新方法的应用;
3.制定卫生行政许可、日常监督监测、行政处罚等相关卫生监督工作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
4.依据职责,指导、检查、督办下级卫生监督机构业务工作的开展;
5.实施各类重大活动保障,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处理,查明原因,提出处置意见和方案并及时上报;
6.开展卫生监督工作调研,指导并解决基层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中的问题;
7.本地区(本专业)学科带头人,制定专业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规划,开展科研、带教、培训、学术交流等活动;
8.协助上级卫生监督员、指导下级卫生监督员开展相关工作;
9.完成上级行政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八、卫生监督高级督员职责
1.熟悉卫生监督相关法律法规、卫生标准和专业知识、专业技术,具有一定实际工作经验;
2.熟悉本专业卫生监督情况,掌握卫生监督新技术、新方法的应用,掌握并严格遵守卫生监督执法规程;
3.精通业务,能够承担卫生行政许可、日常监督监测、行政处罚等卫生监督工作;胜任案件查处、重大活动保障等工作;
4.实施各类重大活动保障,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处理;
5.做好卫生监督执法资料的收集、整理与归档以及各类报表的填报和处罚档案立卷、结案、归档工作;
6.协助上级卫生监督员、指导下级卫生监督员开展相关工作;
7.完成上级行政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九、卫生监督督员职责
1.了解卫生监督相关法律法规、卫生标准和专业知识、专业技术;
2.了解本专业卫生监督情况,掌握卫生监督技术、方法的应用,掌握并严格遵守卫生监督执法规程;
3.在上级卫生监督员的指导下,做好卫生行政许可、日常监督监测、行政处罚等卫生监督工作,参与案件查处、重大活动保障等工作,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处理;
4.做好卫生监督执法资料的收集、整理与归档以及各类报表的填报和处罚档案立卷、结案、归档工作;
5.协助上级卫生监督员、指导助理监督员开展相关工作;
6.完成上级行政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附件4
卫生监督员职级津贴参照标准(试行稿)
一、实行范围
卫生监督员职级津贴实行范围为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正式在编在岗且见习期满的已实施职级管理的卫生监督员。
二、津贴标准
各职级每月津贴标准为:
督员350元,高级督员400元,督办450元,高级督办500元,督导550元,高级督导600元,督察650元,高级督察700元。
三、相关说明
(一)职级津贴自授予职级标识的次月起执行,按月计发。
(二)卫生监督员职级发生变动的,按相应等级职务调整职级卫生监督员津贴,并于变动后的次月起执行新津贴标准。
(三)卫生监督员退休,停止发放卫生监督员职级津贴,卫生监督员职级津贴不计入退休费基数。
(四)卫生监督员职级津贴纳入政府财政预算范围。
(五)卫生监督员职级津贴是供参照执行的基础标准,各地根据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可予以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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