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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培训讲稿
突发事件应对法培训教案
公元2008年5月12日,一场突如其来的8.0级汶川大地震,令世界瞩目,中国震惊,万众牵心。
空前的灾难夺走了69197条鲜活的生命,让4737名人员永远离开了他们的老师、同学和校园,18341人没了踪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45l亿元。
这次灾害的发生,虽然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但一些伤亡损失却与个人应对灾难时的不当表现和必要的自救常识有很大的关系,在人类发展的历程中,虽然不可避免地出现一些人类难以抗拒的自然灾害,但我们可以采取有效的防范、自救、避险来减少损失。
可我们的国人们就缺少防范、避险、自救互救的基本常识,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缺乏生存教育,不少单位也未向人员系统传授预防灾害的知识。
反观同为亚洲国家的日本,是一个地震多发的国家,日本人从小就接受各种防震和其他安全教育,单位也经常组织一些关于自救的演习,让国民从小就有应对灾难的心理准备和必要的自救常识,(案例:
日本人怎样教孩子自救:
据慧聪网2006年报道,日本是世界上多地震多火灾的国家之一,孩子们从小就要接受防灾知识的教育,而且这种防灾教育是以培养孩子富有开拓精神和能够具有自救能力为目的。
日本孩子从上小学开始就有消防课程,这种课程中心内容是教育孩子在遇到火灾时如何逃生自救,而这种知识教育是用生动、活泼的方式进行的。
呼救比赛:
在室内里,摆放一个测噪声的分贝仪,让孩子们逐个在测定噪声的仪器之前高喊:
“着火啦!
救命啦!
”看谁的喊声洪亮,以分贝值最高者为优胜。
消防写生:
日本的消防队一般都是开放型的,规定有接待日,单位定期组织人员到消防队参观写生,消防队员们表演救火及其自救业务,给孩子们讲授防灾常识,有的消防队还组织孩子们的写生作品展览,把孩子们的写生书画张贴在消防队的客厅里,请画家评比,对优胜者发奖,并请家长前来参观画展。
防烟体验:
在日本的各大城市中,一般都有防烟体验车,车上可模拟火场,组织孩子登车体验火场逃生自救的情形。
一些无防灾体验车的城市,便搭建一个房间,在室内施放少量烟雾,组织孩子用湿毛巾掩住口鼻,进入浓烟密布的房间,采取低位姿势,匍匐前进逃生。
使其体验火场自救逃生的场景。
樊绳跨越:
用一根结实的绳索,水平地拴在两幢建筑之间,同地面保持一定的距离,组织孩子攀绳跨越。
靠自己的双手和双腿的移动,由此及彼。
使其体验用一根绳索逃生自救的情形。
日本人防灾教育从娃娃做起。
这样做,不仅是为培养孩子的逃生自救能力,也利于培养孩子的防火意识和社会义务感。
日本人对孩子进行防灾教育,并不主张孩子参加救火活动,不鼓励孩子充当救火小英雄,而只是教育他们在遇到火灾时呼减报警,在自己逃生时也呼唤起别人逃生,教他们若干自救手段,借以减少火灾伤亡)事实证明,通过这些培训,使得孩子们知道了什么该做、该怎么做,遇到突发事件也就心里有了底,这样,当灾难来临的时候,他们就有足够的思想准备,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不必要的伤亡和损失。
再看同样处在这次地震灾区,紧邻重灾区北川的桑枣中学,在地震发生后,全校2200多名人员和上百名老师,仅用1分36秒,就全部冲到了操场上,无一例伤亡。
原因也在于坚持数年的安全教育和经常性的紧急疏散演练。
灾难降临是不幸的,可我们面对灾难束手无策是更大的不幸。
5.12地震用大量宝贵的生命和鲜血换来的教训警示我们:
必须普及事故灾害的防范知识,强化防范、避险、自救互救的意识,提高自我防范避险能力。
(案例:
呼吁开设防灾自救课程,提高全民族的危机防范意识和应变能力,据新浪网2008年报道,中国民众当前普遍缺乏危机意识,尤为缺乏灾难危机防范意识。
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损失最严重的少数国家之一。
据统计,一般年份全国受灾害影响的人口2亿人,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0亿元。
由于危机防范意识缺乏,使得本可以避免的损失接连发生。
足观发达国家,美国的各类影视文学作品大量地充满危机意识,使用包括警觉、呼吁、告诫、预言等等方法,无所不用其极。
据说每当日本游客来到某一个地方的酒店,放下行李之后的第一件事情就是去察看消防通道。
美国人、日本人的强烈忧患意识值得我们学习。
近日,中国青年报社调中心与腾讯网教育频道联合进行的一项在线调查(1232人参加)结果显示,表示平时就会“留心寻找并确定逃生应急设备(如安全通道、灭火器等)”的人只占43.2%。
42.7%的人认为自己对灾难的应对及求生知识掌握得“不好”,45.2%的人认为自己“需要掌握更多”,这两部分人共占87.9%;认为自己掌握得“较好、较全面”的只6%。
72.5%的人是通过网络来了解求生知识,65%的人从电视、广播等媒体了解,只有24%的人是通过单位课堂。
高达94.1%的人表示希望参加灾难应对及求生技巧类演习,但853%的人从未参加过。
未雨绸缪的危机意识和国民丰富的应急知识是非常重要的。
这次汶川大地震有则报道:
在成都,当余震再次来临时,有记者问从地震中逃过一劫的一个人员是否知道如何躲避地震的基本知识,小女孩对答如流。
但是,当问到地震前是否知道时,小女孩说:
“不知道,没有人告诉我。
地震后老师才教了我们如何躲避地震”)这次由县人事局组织的应对突发事件的培训,目的就在于提高我们应对突发事件能力。
下面,我从三个部分与各位共同探讨应急管理:
第一部分《突发事件应对法》
《突发事件应对法》于2007年8月30日由全国人大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一、《突发事件应对法》的主要内容:
《突发事件应对法》总共分七章。
第一章是总则(1条一16条共16条),主要是明确规定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立法宗旨、调整范围、公共突发事件内涵与分类分级、管理体制、工作原则以及社会动员机制建立、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职责划分、公民和法人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义务等内容。
它明确规定,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突发事件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四类,其中前三类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我国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是预防与应急准备(第17条一36条共20条),主要从四个方面作了明确规定:
一是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适时修订应急预案,并严格予以执行;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整合应急资识,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并加强培训和专门训练;三是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和必要的应急演练,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应急知识的公益宣传(“突发事件应对法》对单位和教育主管部门普及应急知识也明确规定:
各级各类单位应当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人员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止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单位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督导,四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和应急物资。
第三章是监测与预警(第37条一48条共11条),主要规定了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规定国务院建立全国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或确定本地区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通过多种途径收集突发事件信息,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客观、真实地向上级人民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二是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
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
三是规定突发事件预警制度及其各级预警情况下政府应当采取的相关应对措施。
(具体规定是: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及时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并及时上报;发布三级、四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启动应急预案,加强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加强对突发事件信息的分析评估,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及时向社会发布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案例:
唐山大地震中的青龙县1976年7月28日,中国唐山发生了里氏7.8级强烈地震,几十万人遇难。
然而,距震中唐山仅100公里之遥、同样受到毁灭性地震袭击的青龙县,竞神话般地无一人伤亡。
青龙县王春清的一份震前会议记录挽救了成千上万青龙父老乡亲的生命,1976年7月13日,初到县科委地震办公室工作的王春清赶到唐山参加了国家地震局召开的京津唐渤张地区地震工作经验交流会。
当时对京津唐地区的地震分析,国家地震局有两种观点,一是认为辽宁海城地震之后,周围几百公里范围内不会有7级以上地震。
而汪成民等少数专家则认为,近期唐山、滦县一带地上、地下情况异常,应给予关注。
7月16日,汪成民利用会议休息时间召集了一个自由座谈会。
当时参加会议的有唐山区县和华北地区的代表五六十人之多。
王春清做了详细的笔记,在这上面赫然记载着:
“1976年7月22日至8月5日,京津唐渤张地区有五级左右的地震,下半年到明年可能有七八级地震。
”7月21日,王春清回到青龙县,他立即向县科委和县革委会办公室作了汇报。
当时县里正筹备24日召开的全县农业学大寨干部会议,县委书记冉广歧得知情况后非常重视。
1976年7月25日晚,县常委会议进行了专门研究和部署,当天还召开了全县电话会议,并在800人农业学大寨会议上作了震情通报,宣传了防震知识。
1976年7月28日凌晨3时42分,地震发生。
离78级震中仅115公里,离7.1级震中仅60公里的青龙县房屋倒塌损坏18万间,除一位老人震后因惊吓死于心脏病外,全县无一人伤亡。
他们与外界恢复通讯后接到的第一个电话,就是这样一句感情复杂的询问:
“为什么你们搞了防震,而我们却一无所知?
”】;发布一级、二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还应当责令应急救援队伍和有关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避免或减轻损害的建议,劝告、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发布警报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采取的有关措施)。
同时规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第四章是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49条一57条共9条),主要规定了七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规定了突发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组织处置工作的人民政府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总体要求(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针对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二是规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组织处置工作的人民政府在人员救助、事态控制、公共设施和公众基本生活保障等方面采取的主要措施;三是规定为社会安全事件的处置措施(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负责处置工作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强制隔离、封锁现场、实施警戒等应急处置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如2006年重庆合川群体性事件。
2006年4月30日,合川居民陈宏顺残忍地把硫酸泼向其前妻,经抢救无效死亡。
这原本是一件普通的刑事案件,但群众认为案件处理“草草了事”,“政府偏私、包庇凶手”,“只要有权有钱就可以杀人”,群众的不满不断积聚,5月6日起上万名群众参与大规模的集聚围观,堵塞交通、游行示威,闯市政府等活动,四天后事态才得以基本平息。
四是规定了严重影响国民经济事件的应急处置措施。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保障、控制等必要的应急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事件的影响);五是对应急处置工作中政府征用、征集和组织生产运输应急物资的规定(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5.12”为例,请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援,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
“709”隆昌餐饮业为例。
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六是应急处置信息发布工作。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如“9.11”事件发生后17今钟消防等到达。
27分钟布什发表了第一次讲话,37分钟后布什发表了比较详实的第二次讲话、12小时后,救援基本告一段落。
);七是规定与突发事件及应急处置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五章是事后恢复与重建(第58条一62条共5条),主要是规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尽快组织受影响地区恢复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章是法律责任,第63条至68条,共六条,列举了政府及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或个人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具体情形,并明确了应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
(《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
有关单位凡未按规定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未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地负责应对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突发事件虚假信息仍然传播的,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要依法对其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单位或个人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单位或个人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章是附则(第69条一70条共2条),规定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或者国务院依照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决定进入紧急状态,并规定该法律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制定《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原因及意义
(一)原因
为什么要制定突发事件应对法?
据统计,我国目前已经制定涉及突发事件应对的法律35件、行政法规37件、部门规章55件,有关文件111件。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了有关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初步建立。
同时,应急管理机构和应急保障能力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
但是,我国是一个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较多的国家。
各种突发事件的频繁发生,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
(如:
2004年11月28日,陕西铜川煤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死166人,是自1960年11月28日平顶山死187人后四十四年来最大一起矿难。
2006年11月26曰,山西临汾市河底乡芦苇滩煤矿发生瓦斯爆炸,24人遇难。
2007年12月5日,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瑞之源煤业有限公司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共造成105人遇难,直接经济损失4275万元。
这起爆炸事故是2006年以来全国发生一次死亡人数最多的特大事故,伤亡惨重,损失巨大,社会影响恶劣2008年4月28日4时48分,胶济铁路发生火车相撞。
北京至青岛的T195次客车下行至胶济线周村至王村区间时,尾部第9至第17节车厢脱轨,与上行的烟台至徐州的5034次客车相撞,致使该客车机车和5节车厢脱轨,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死亡70人,伤416人,伤员中有4名法国旅客。
在经济发展的同时,环境污染成为当前中国端槛发展中的一卟重大问题。
2006年6月4日,国家环保总局有关负责人首次对外发布《中国生态保护》,指出:
中国生态环境脆弱,生态环境脆弱区占国土面积的60%以上。
2007年,无锡太湖蓝藻爆发。
上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中期,太湖流域乡镇企业高速发展,创造了全国闻名的“苏南模式”,2007年5月8日,江南时报报道,2006年无锡人均GDP已超过7000美元,太湖流2007年5月29日,一场突如其来、惊心动魄、历时72小时的饮用水危机,几乎席卷了无锡市整座城市,其罪魁祸首就是太湖蓝藻。
街头的散装水由8元/桶卖到15元/桶,最高时涨到50元/桶。
再如我市2007年,全市5个县区、114个乡镇、街道受灾人口2481万人次,损坏房屋41243间,倒塌房屋23227间,死亡大宗牲畜31377头,死亡15人,直接经济损失达13.33亿元。
发生各类安全生产事故810件,死亡157人,受伤687人,经济损失1180.56万元。
今年卜10月,我市共发生各类伤亡事故534起,死亡96人,受伤480人,直接经济损失789.79万元。
)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一是应对突发事件的责任不够明确,统一、协调、灵敏的应对体制尚未形成。
二是一些行政机关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不够强,危机意识不够高,依法可以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不够充分、有力。
三是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等制度、机制不够完善,导致一些突发事件未能得到有效预防,有的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未能及时得到控制。
四是社会广泛参与应对工作的机制还不够健全,公众的自救与互救能力不够强、危机意识有待提高。
为了提高社会各方面依法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及时有效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迫切需要在认真总结我国应对突发事件经验教训、借鉴其他国家成功做法的基础上,根据宪法制定一部规范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共同行为的法律,使我国基本形成以《突发事件应对法》为核心、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基础,门类齐全、覆盖面广的应急管理法律体系。
(二)意义
《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核心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突发事件应对法》是我国应急管理长期实践的高度总结。
《突发事件应对法》提炼了近几年应急管理实践创新和理论创新的最新成果,很好地贯彻了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内涵和根本要求。
二是《突发事件应对法》确立了我国应急管理的基本制度。
《突发事件应对法》从法律层面明确了我国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以制度的形式建立了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等方面的机制,促进了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责任制的进一步落实,从而在法律上确立了应急管理工作的基本制度。
三是《突发事件应对法》是规范各方应对突发事件行为的基本法律。
《突发事件应对法》既明确了政府在应急管理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和作用,也规定了社会、公民参与突发事件应对活动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形成了政府主导、社会支持、公众参与的应急管理工作基本格局。
四是《突发事件应对法》是推动应急体系建设的强大动力。
《突发事件应对法》对应急救援队伍、应急基础设施、物资储备、科技保障能力等应急体系建设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这必将有力地推动各级人民政府应急体系建设。
三、制定突发事件应对法体现的基本思路
(一)重在预防,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从制度上预防突发事件的发生,及时消除风险隐患。
突发事件的演变一般都有一个过程,这个过程从本质上看是可控的,只要措施得力、应对有方,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是完全可能的。
因此,突发事件应对法把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作为立法的重要目的和出发点,对突发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监测、预警等制度作了详细规定。
(二)既授予政府充分的应急权力,又对其权力行使进行规范。
突发事件往往严重威胁、危害社会的整体利益。
为了及时有效处置突发事件,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gI起的严重社会危害,需要赋予政府必要的处置权力,坚持效率优先,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以有效整合各种资源,协调指挥各种社会力量。
因此,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了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可以采取的各种必要措施。
同时,为了防止权力滥用,把应对突发事件的代价降到最低限度,突发事件应对法在对突发事件进行分类、分级、分期的基础上,明确了权力行使的规则和程序。
(三)对公民权利的限制和保护相统一。
突发事件往往具有社会危害性,政府固然负有统一领导、组织处置突发事件应对的主要职责,同时社会公众也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
在应对突发事件中,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不仅需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有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还需要其履行特定义务。
因此,突发事件应对法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准备、监测和预警、应急处置和救援等方面服从指挥、提供协助、给予配合、必要时采取先行处置措施的法定义务做出了规定。
同时,为了保护公民的权利,突发事件应对法确立了比例原则,并规定了征用补偿等制度。
(四)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的突发事件应对机制。
实行统一的领导体制,整合各种力量,是提高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效率的根本举措。
借鉴世界各国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四、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需做的工作
突发事件应对法确立了许多新的制度,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为了保证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全面、正确实施,需要抓紧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广泛宣传。
要结合近年来应急管理工作情况,对这部法律的重大意义、立法背景、主要制度等进行宣传报道,既要让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掌握这部法律,也要让社会公众充分了解这部法律,提高全社会应对危机的能力,强化全社会的危机意识和责任意识。
(二)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要加强对现行有关突发事件规定的清理完善工作,凡与突发事件应对法相抵触或者不一致的,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同时,要抓紧研究制定有关配套制度,比如应急财产征收、征用补偿制度、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突发事件监测和预警制度等。
(三)落实相关措施。
要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相关规定,落实好健全应急指挥机构及其办事机构,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建立或者确定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研究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等各项要求。
为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实施提供有力的体制、机制保障。
第二部分应急预案
一、应急预案的含义及作用
应急预案是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的公共事件,为确保迅速、高效地开展应急处置,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而预先制订的计划或方案。
应急预案是应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和公众管理危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行动准则。
其总目标是控制紧急情况的发展并尽可能消除危机,将突发公共事件对人、财产和环境的危害减少到最低程度。
应急预案的作用主要体现在:
一是提公共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应急处置的总体思路、工作原则和基本程序、方法。
二是规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给出组织管理流程框架、应对策略选择标准以及资源调配的原则。
三是确定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以及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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