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残疾人的社会救助问题一湖南某县为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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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残疾人的社会救助问题一湖南某县为例
3.3农村残疾人社会救助存在的问题
通过对调查问卷的分析以及与个案的访谈,发现农村残疾人社会
救助存在以下问题:
3.3.1农村残疾人社会救助的法律法规不完善
虽然近年来政府越来越重视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制定了一些政
策法规,但多只是散见于各类规章制度中,随意性较大。
当对贫困残
疾人不进行及时救助时,不能追究任何人的责任。
新修订实施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也只是一部指导性的法律,在实际操作
过程中缺乏约束力、制裁力。
另外,关于残疾人保障法的宣传力度不
够,许多农村残疾人根本没意识到自身所拥有的权利。
同时尚未开展
有关农村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等方面的救助法规,对于农村残疾
人的社会救助还不能做到有法可依。
3.3.2农村残疾人目前最大的需求是生活救助
农村残疾人生活困难,缺乏经济保障,90%以上的残疾人都是靠
自己或家庭成员和亲戚的帮助维持低水平的生活状态。
在农村,由于
经济条件落后,种植物很难转换成钱物,大部分年青力壮的人多出去
打工增加家庭收入。
而农村残疾人由于生理上的弱势和身体上的残
缺,外出打工的机率极低,与改革开放以来的“民工潮”形成强烈反
差,缺乏像健全农民那样来自打工的经济收入。
农村残疾人在社会资源的获取,社会活动的参与,以及促进自
身发展方面都比健全人更加困难,生活问题尤为突出,应当得到更多
的社会救助。
可是,当前农村社会救助制度中并没有将残疾人加以区别对待,给予优先照顾,而是将残疾人与健全人一样对待,按照统一
的贫困标准给予救助,这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残疾人本身的特殊情况。
3.3.3农村残疾人的社会支持体系脆弱‘
在农村,受国家政策普照的残疾人很少,大部分残疾人的生活起
居由自己家庭成员和亲戚承担。
对于农村残疾人家庭来说,家里有残
疾人,势必影响家庭收入,因为一要有家人照顾残疾人,二要花钱看
病治疗。
因此其家庭获取财富的机会就远远小于健全人家庭。
由于家
庭收入低、生活水平必定低,这样对残疾人的照顾与支持也会有影响。
农村残疾人生活状况的改善需要政府、社会、家庭和个人的共同努力,
政府和社会在这个过程中起着主导作用,但目前政府对农村残疾人扶
助的投入有限,社会慈善组织、爱心人士的捐赠基金很少惠及到农村
残疾人。
这样仅由家庭支持的状况是很难长久的。
3.3.4农村残疾人的医疗康复救助不完善
虽然我国医疗保障体系的框架初具雏形,但各个层次的运行没有
纳入正轨,没有得到有效的落实。
首先是医疗康复救助资金不足,政
府财政拨款有限,而社会捐赠渠道不畅通;其次是缺乏相应的法律法
规对医疗康复救助的约束,医疗康复救助规定不完善,不具体,往往
只流于形式,没有走向法制化;再次,对医疗康复救助政策的宣传不
够,当国家有些优惠的康复救助政策时,边远山区的残疾人不能及时
得到消息。
医疗康复不仅可以帮助残疾人减轻生理痛苦,还可以通过
手术和训练让残疾人能够恢复正常,和正常人一样生活。
每个残疾人
都渴望恢复健康,我们应该把帮助残疾人恢复健康作为发展残疾人事
业的重点,而医疗康复救助制度的不完善势必影响残疾人事业的发展。
3.3.5农村残疾儿童的教育状况堪忧
目前农村残疾儿童的教育状况非常落后,令人担忧。
在这次调查
中,未成年残疾人共有8名,其中3人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其它5人己辍学在家。
辍学原因一是贫困,二是没有适合自己的特教学校。
所调查的县仅在县城设有一所特殊教育学校,农村残疾人一般只能到
普通学校随班就读,而到普通学校只有轻度残疾程度的残疾人才方便
随班就读,其他视力、听力、言语、智力和精神残疾的人根本无法接‘
受教育。
现行的一些教育政策虽然要求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应当接受符
合条件的残疾学生入学,但缺乏强制性。
农村残疾儿童在学校随班跟
读,由于教师没有经过专业训练,缺乏特殊教育技术,大多残疾儿童
无法学习知识,这样导致残疾儿童产生厌学情绪,以致辍学。
同时特
殊教育学校数量较少且多分布在城市,就湖南省的情况来看’,截止
2008年义务教育特教学校共有54所,义务教育普通学校附设特教班
62个,①相对于全省学龄残疾儿童少年53169人来说,学校的数量是
非常有限的。
儿童是祖国未来的希望,教育是一个民族振兴的基础,
残疾儿童也有权得到公平公正的教育。
3.3.6缺乏对农村残疾人及残疾人家庭成员的就业扶持
在农村对残疾人的就业扶持有限,针对性不强,已有的就业扶持
倾向于生活相对富裕、能力较强的残疾人。
而没有充分考虑如何帮助
特困、能力较差的残疾人。
在残疾人的家庭中,由于要照顾残疾人及
医治,往往家庭经济收入低。
目前的扶贫政策在落实时,主要考虑残
疾人本人情况,而没有对残疾人家庭成员进行考虑。
在国家救助有限
的情况下,农村残疾人生活主要依靠家庭。
因此,在扶持残疾人就业
中,可以考虑帮助残疾人家庭成员就业,通过扶持残疾人家庭成员就
业而帮助残疾人。
3.3,7忽视农村老年残疾人服务救助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到来,由于年龄带来的机体老化导致的各种老
年残疾人的数量在不断攀升。
本次调查,60岁及以上农村老年残疾人有22人,占总样本的23.6%。
目前对于农村贫困老年残疾人的救
助是非常匾乏的。
老年残疾人由于年老以及残疾双重障碍,行动不便,
再加上农村老年残疾人大多没有经济收入,在家地位极其低下,导致
其在生活中遇到严重的困难。
在农村老年人是没有退休年龄的,只要
能行动,就要做事。
目前,在农村对老年残疾人的看法是,不但不能
帮家里做点事,反而是家里的负担,因此农村老年残疾人得到的关心、
照顾非常少,他们的生活质量非常低。
但农村老年残疾人的日常生活
问题没有引起社会的足够重视。
第四章国外残疾人社会救助经验借鉴
自从西方发达国家建立了现代福利国家体系之后;社会救助发生
了很大改变,虽然其理念仍然是缓解贫困,但与传统的社会救助不同
的是,它强调受助者的权利、政府的责任和义务以及社会融合。
社会
救助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发展较早、制度比较成熟的一
种保障制度。
残疾人是社会中有困难的特殊群体,一直以来都受到社
会的特殊关怀与照顾。
发达国家对残疾人的救助十分重视,并建立了
相对独立、制度完善的社会救助体系。
4.1英国残疾人社会救助制度
英国是第一个宣布建立福利社会的国家,其完善的残疾人社会救
助是建立在健全的社会福利制度基础之上的。
英国的贫困救助出现得
很早,17世纪初的旧贫困法就己经形成法制化的社会救助,到第二
次世界大战之前,英国的福利制度己经涉及到老年、疾病、残疾、贫
困等生活事件,也出现了家属津贴福利和住房方面的福利。
英国对残
疾人的社会救助政策主要有:
生活方面:
对于65岁以下的设有残疾人生活津贴,这是一项免
税津贴,分为须照护者和可行动者两部分。
照护部分分三种费率,即
每周44.9英镑、30英镑和n.95英镑;可行动部分分两种费率,即
每周31.4英镑和n.95英镑;①对于65岁以上的残疾人实行看护津
贴,此项津贴的支付额取决于残疾对申请者的影响程度,享受照护津
贴的人同时可享受住房福利、财产税抵免、养老金税收抵免等政策。
医疗康复方面:
在英国国民健康服务体系中,大多数医疗康复都
是免费的,且设立了完备的残疾人保健服务体系。
英国将残疾人分为生理残疾和精神残疾,分别对这两种残疾类型进行医疗康复。
对于生
理残疾人的医疗康复形式分为集中式康复和分散式康复两种。
集中式
康复是让残疾人到康复中心和康复医院接受医疗康复;分散式是指残
疾人在自己社区或家庭接受医疗康复。
而对于精神残疾人,首先进行
一个精神健康评估,然后根据症状的轻重,转送不同部门治疗。
同时
国民健康服务体系还向残疾人免费提供或者低价提供医疗设备和辅
助工具。
教育方面:
英国政府非常重视残疾人教育并投入大量资源。
在环
境上重视学校无障碍设施规划,如改善物理环境、改进信息提供方式
和改善课程安排。
在主流学校的特殊教育实行全纳教育,英国的全纳
性学习强调不把学生按残疾类型分成不同类别,所有的学生都应该在
一起学习并由相同的教师负责,以达到真正意义上的教育融合。
残疾
学生有不同的困难以及学习进度,教师不能用同一个标准要求所有的
学生,也不能用同一个进度进行教学,因此全纳性学习需要教师根据
每个学生不同的特点和学习需要对残疾学生制定个人教育计划
(工ndividualEduCati。
nPlan)。
①对于在主流学校接受教育困难的
学生,由家长要求可以送入特殊教育学校,但当地教育机构会对残疾
学生进行评估,确定学生的特殊需求,这项评估每年进行一次并根据
学生的情况进行调整。
英国非常重视儿童启蒙教育,对有特殊教育需
求的儿童,幼儿园和托儿所可以提供早年行动计划,如果早年行动计
划不能给予残疾儿童帮助,则由专家进行评估提供特别早年行动。
同
时残疾儿童还能得到许多的组织帮助。
英国也重视高等教育和继续教
育,给残疾学生提供残疾学生津贴、进入学习基金等,同时发展远程
教育,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就业方面:
在1995年颁布的《反残疾歧视法案》中,明确规定雇主因为残疾而歧视雇员或求职者是违法的。
对于残疾人就业救助有
专门的服务机构,如2002年成立的特别就业中心。
特别就业中心对
于前来求助的残疾人首先是充分了解求助者的基本情况和求职意向,
并提供岗位信息和培训,以及其他方面的帮助。
如果3个月内没找到
工作,就业中心会进一步进行职业指导;如果6个月还没找到工作,
就业中心的专家会再进行分析,找出问题所在。
同时对于残疾人就业
实行了很多项计划,如AccesstoWork计划、职业开始计划、残疾
人新政和准备工作计划等。
4.2瑞典残疾人社会救助制度
瑞典被称为“福利国家的橱窗”,建立了“从摇篮到坟墓”的社
会福利制度。
其残疾人社会救助非常完善,对残疾人社会救助的政策
有:
救助理念上:
提倡正常化的理念。
为达到此理念,对于残障者的
援助,在生活各种领域的相关立法当中综合的加以贯彻实施。
瑞典没
有特别为残障者单独立法,即将对残障的相关规定,分散于建筑法、
儿童福利法、教育法、劳动环境法等各项法案中,在当中加.入特别条
款。
当然采取这种作法,也是考虑到实际运作的便利性。
生活方面:
提供残障年金、短期暂时残障年金、残障津贴、儿童
照顾津贴等。
残障年金的给予对象是十六岁到六十岁,目的是提供基
本的经济保障。
六十五岁以上者,则改领一般老龄年金。
暂时残障年
金支给的方式和残障年金规定相同,但他考虑导致残障的原因,对于
短时间的,经过一段时期,有恢复健全的机会的人给予某一段时间的
救助。
残障津贴是除前二项年金外,其他援助的项目,以提供生活、
工作、就学或基于其他残障因素,有必要接受经费援助时,所提供的
加算。
儿童照顾津贴支给照顾十六岁以下残障儿童的父母,支给金额
约略等于残障年金的全额。
就业方面:
为使残障者能顺利就业,由中央提供辅助款,以推展
环境改善及学习特别技术的援助等。
另外,由就业服务行政人员、雇
主与工会共同成立协会,促进残障者能顺利的投入一般就业市场。
具
体做法是规定企业在雇用员工满五十人以上时,必须雇用一定比率的
残障人数。
住房方面:
为残障者提供社会住宅、残障者专用公寓以及服务之
家等供残障者使用,以使其能达成自立的生活为目标。
特别在建筑法
中规定,必须针对残障者的行动能力与适应能力,对住宅加以设计与
提供所需设备,并规定这项工作为地方政府应尽的义务。
同时,对于
旧房舍的修缮,不论是个人住宅还是社会住宅,均由公家支付所需的
修缮费用。
对于所谓的精神衰弱者,提供大家庭用的社会住宅房舍,
以团体之家的方式使其居住,此项措施有增加的趋势。
另外,对于无
法自立或无法独立生活者,设有家庭扶助员提供二十四小时的服务。
4.3日本残疾人社会救助制度
日本是亚洲的发达国家,社会救济是日本社会保障中历史最长的
一项制度。
二战后,基于宪法所定的生存权与生活权,积极的推展残
疾人救助工作。
日本残疾人分为身体残疾者、智障者、精神病患者三
类。
经过长期的发展和演变,日本残疾人救助工作逐渐趋于完善。
日
本在残疾人社会救助方面的政策有:
法律法规方面:
日本政府1969年颁布了《残疾人对策基本法》,
将其作为保障残疾人的基本法。
此后,日本政府又制定了《残疾人福
利法》、《残疾人教育法》、《残疾人雇佣促进法》、《残疾人福利协会法》、
《残疾人职业训练法》、《特殊儿童抚养补贴法》和《精神卫生法》等
具体领域的法律,通过完备的法律法规保障残疾人的各项福利。
这些
法律的最大特征在于明确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责任,综合性地推展各种
救助措施。
立法先行是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前提,只有完善的法律法规,才能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才能保障各项制度在正常的轨道上
运行。
生活方面:
对重度残疾人家庭给予特别福利津贴,如对20岁以
下的残疾人给予家庭补助,重度残疾每月5.09万(重残每月另补助
特殊照料费1.443万日元),中度残疾每月3.39万日元;20岁以上
的残疾每月8.28万元(重残每月另补助特殊照料费2.65万日元),
中度残疾每月6.62万日元。
但如果达到一定收入就不能领(2004年
日本工薪阶层平均工资440万左右)。
①对于康复疗养费用,政府补贴
90%,家庭困难的全部由政府承担。
同时政府还对残疾人提供所需要
的辅助器械和特殊器材(假肢、轮椅等);向弱智儿童、重症智力残
疾者的家庭派遣专业护理人员,协助家务、护理以及外出时的各种护
理;定期向残疾人提供咨询服务,协助诊断和治疗。
虽然这些是建立
日本人口少,经济实力雄厚的基础之上的,但是充分体现了日本以人
为本的理念,重视残疾人群体,让残疾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决
心。
医疗康复方面:
为使残疾人获得良好的复健与治疗,日本设有各
类更生机构,以服务残疾人士之所需。
有肢体残疾人更生机构,视觉
残疾人更生机构、聋哑者更生机构、内部残疾人更生机构和重度肢体
残疾人更生援护机构。
服务方面:
促进残疾人参与社会活动,以增进人际关系的机会,
是残疾人救助中最受重视的部分。
如无障碍空间,为使残疾者能独立
而且安全的行动,对于可能使用的生活环境设备,创造无障碍空间的
环境。
同时开展各种有益于残疾人身心健康和参与社会的文化、体育、
娱乐活动,发挥他们的特长,实现他们的人生价值,使残疾人与健全
人一样能够平等地享受各种物质和文化生活。
4.4国外残疾人社会救助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虽然英国和瑞典是福利国家,日本人口少、经济发展,三国完善
的救助制度是建立在强大的经济基础之上的,但是英国的教育和就业
救助措施、瑞典的救助理念和住房救助、日本完善的法律法规和经济
上的援助是值得我国借鉴的。
4.4.1建立健全的残疾人社会救助法律制度
立法先行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在要求,表现的是国家负责任
的态度,充分汇集了群众的意愿。
如日本政府制度了《残疾人福利法》、
《残疾人教育法》、《残疾人雇佣促进法》、《残疾人福利协会法》、《残
疾人职业训练法》、《特殊儿童抚养补贴法》等一系列保障残疾人充分
享受社会救助的法律,在法律上做到有法可依。
我国虽然也制定了一
些对于残疾人救助的政策,但是不完善,在实行中缺乏有效的监督、
处罚机制。
只有把制度上升到法律层面,真正做到依法行政,才能使
得残疾人社会救助制度公平化、法制化,沿着正常的轨道发展。
4.4.2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
政府只有认识到残疾人社会救助制度尤其是农村残疾人社会救
助制度的重要性,统一思想认识,加强各项工作管理,才能主动参与,
真诚服务,形成合力。
只有政府的高度重视,才能加强对农村残疾人
社会救助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领导,从而为农村残疾人社会救助的发
展与改革提供有力的保证。
同时应该鼓励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残疾
人救助事务,如捐赠资金、参与管理和监督残疾人社会救助的实施
等。
发展残疾人社会救助不仅是政府的责任,还需要社会的广泛参与,
才能使得残疾人社会救助更具有经济基础。
4.4.3制定科学合理的救助标准
国外在制定残疾人社会救助制度时,充分考虑到不同残疾人群体
的需求,在生活、教育、医疗康复、就业和服务政策上都制定了科学合理的标准,使这些救助政策在实践中具有可行性。
我国在制定救助
制度时应充分考虑不同类型残疾人的救助需求,同时应考虑我国的国
情。
对比国际残疾人社会救助的经验,在中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的大背景下,我国现有的残疾人社会救助制度尤其是农村残疾人社会
救助制度的效果是不尽人意的,当务之急是将农村残疾人社会救助制
度设计好、实施好,以使其能够真正对每个残疾人的生活水平起到“保
底”作用。
第五章完善农村残疾人社会救助的构想
社会救助是最低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其首要目标是克服贫困,
保障全体公民的基本生存权利;其次是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发展,
实现社会公正。
残疾人社会救助应以充分挖掘受助者的能力和潜力、
提高受助者的素质为目标,鼓励和支持有劳动能力的残疾者通过就业
逐步摆脱贫困。
5.1完善农村残疾人社会救助的基本原则
建立健全农村残疾人社会救助制度,应以机会均等、规范化运行,
资金保障和确立分层分类救助等原则为出发点。
5.1.1机会均等原则
《残疾人机会均等标准规则》(联合国大会第48届会议1993年
12月20日第48/96号决议通过)中把“机会均等”定义为:
使社会
各系统和环境诸如服务、活动、信息和文件得以为所有人特别是残疾
人享受利用的过程。
要保证残疾人获得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机会。
①由
于残疾人群体间存在着残疾类型、残疾等级和收入水平等的较大差
异,而要使农村残疾人在事实上成为社会平等的一员,享有社会经济
发展所带来的物质文化成果,在完善农村残疾人社会救助制度时必须
遵循机会均等原则。
我国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他的基本理
念是公平正义。
因此,完善农村残疾人社会救助遵循机会均等主要表
现在享受社会救助的条件均等,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享受。
5.1.2规范化运行原则
首先是要加强残疾人社会救助政策法规建设,做到有法可依,依
法救助;其次要统一政策,对救助范围、对象、资金来源、发放办法、管理监督程序等方面要有统一的政策;再次要加强社会救助工作机构
和队伍建设,形成高效率的救助机构和高素质的救助队伍,保证农村
残疾人社会救助的有效性。
5.1.3资金保障原则
残疾人社会救助资金应主要由各级政府负责筹措,列入财政预
算,中央对贫困地区、保障任务重的区(县)给予支持。
另外,国家
应该通过制定各项优惠政策,拓宽残疾人救助资金来源渠道,吸引社
会各界捐助资金,增强残疾人社会救助基金的实力。
残疾人救助资金
保障机制应该是多层次、多渠道的,同时随着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水
平提高而相应增长。
5.1.4确立分层分类救助原则
残疾人由于年龄、残疾类型和残疾程度的不同,在救助中,应该
分类救助,可分为对残疾儿童的救助和成年残疾人的救助。
而对成年
残疾人的救助又可分两种情况对待:
一是对具有部分劳动能力的成年
残疾人,可提供“输血式”的社会救助,积极创造就业机会,对他们
免费进行职业培训,给予小额金融信贷,拓宽农村残疾人就业渠道;
二是对符合五保条件,以及重度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或老年残
疾人,当地乡(镇)政府可把他们集中到福利院供养。
5.2完善农村残疾人社会救助的对策
农村残疾人社会救助制度的建设,不仅要放在整个农村社会保障
体系建设的背景下来考虑,更要按照残疾人事业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
社会的总体目标要求来研究和推进。
社会救助制度建设是我国解决困
难群体社会保障问题的关键和核心。
农村残疾人社会救助是残疾人事
业发展的重要内容,与残疾人的各项权益保障密切相关;没有农村残
疾人的小康,就没有全社会的小康。
为此,加快推进农村残疾人社会
救助制度建设,全面推动残疾人的生活、医疗康复、教育、就业、住房等各项救助工作的深入开展,不仅必要,而且非常迫切。
因此,农村残疾人社会救助的未来发展思路应当是:
建立以生活
救助、医疗康复为核心、以教育救助、就业援助为重点、以住房救助、
法律援助为辅助,公平与效率相统一、统一决策与分层救助相结合,
救助资金以财政投入为主、社会捐助为辅,低水平、广覆盖、多层次、
规范化的农村残疾人社会救助体系。
5.2.1农村残疾人生活救助
生活救助是农村残疾人社会救助的核心,它的目标是保证农村残
疾人基本生活,并随经济发展和总体生活水平的提高而得到提高。
农
村残疾人生活救助可以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为主,辅之以残疾人福利
津贴和“普惠”的农村养老金来保障农村残疾人的基本生活。
第一,加大政府资金投入,充分调动社会资源。
社会救助的完善
离不开救助资金的保证,政府是残疾人社会救助最主要、最直接的责
任主体,在残疾人社会救助资金的来源中财政投入始终居于主体地
位,因此,需要调整我国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对残疾人救助资金的投
入,覆盖更多的残疾人,让贫困农村残疾人能分享社会经济的发展成
果。
此外,政府财力毕竟有限,而社会资源具有可持续性,应该积极
广泛地调动社会资源,充分发挥福利彩票的作用,发扬我国助残扶弱
和社会慈善的美德,大力发展慈善机构和社会志愿者的支持作用,逐
步加强社会、个人对残疾人的救助和帮助,吸收更多的团体和个人捐
赠资金。
第二,继续扩大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覆盖范围,实行分类施保。
对处于贫困线边缘的残疾人应尽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有残疾
人的家庭,也可考虑将残疾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使他们能享受定期
的社会救助,减少负担,保证基本生活。
同时在发放农村最低生活保
障金时,应该实行分类施保,对那些特困、重度残疾人在差额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基础上,提高补助标准。
比如在低保金的基础上,上
浮10%一30%。
第三,建立农村残疾人福利津贴。
在配合最低生活保障的基础上,
为农村低收入家庭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提供残疾人福利津
贴。
残疾人福利津贴可按年龄分为残疾儿童福利津贴、残疾中青年福
利津贴和残疾老年人福利津贴。
农村残疾人福利津贴的资金来源可由
两部分构成,一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二是村集体筹集(可以鼓励村
民捐赠)。
福利津贴主要由县残联负责。
残联按各村残疾人人数每年
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提出一部分资金,村集体根据本村残疾人人数
从村里也拿出一部分资金用于残疾人福利津贴。
残疾人福利津贴的发
放,按照年龄分类。
福利津贴的目的是维护重度残疾人的生存权、健
康权和生活质量权,从功能上体现的主要是消极补救性质,是对最低
生活保障制度的补充。
第四,重视对老年残疾人的日常服务帮助。
根据第二次全国残疾
人抽样调查,60岁及以上的老年残疾人占农村残疾人总数的比重为
51.45%。
而通过调查发现,大部分农村老年残疾人一个人居住,日
常生活不能自理。
对于这些老年残疾人可进行集中供养,目前各个村
镇多建立了敬老院,可把这部分老年人安排进去,资金由政府和村集
体负担。
对于那些不住进敬老院的老年残疾人,可由村委会组织村民
志愿者或学生定期开展服务,‘帮助他们准备柴米油盐、搞卫生等。
5.2.2农村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
2002年8月,国务院转批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
的意见》,提出了到20巧年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
①残疾人社会地位的提高离不开教育和就业,而要接受教育和实现就
业就离不开良好的身体素质,残疾儿童、残疾青年更渴望获得高质量的康复训练。
残疾人的康复医疗救助不仅关系到残疾人的生存,而且
关系在整个社会医疗事业的发展。
第一,完善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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