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应掌握的相关法律法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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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应掌握的相关法律法规
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环境:
是指影响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自然古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2、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凡在此区域内所涉及对环境产生影响的一切活动,均适用本法。
3、环境监测和状况公报制度:
本法第十一条环境监测制度和发布环境状况公报要求作了规定:
⑴国家环保总局建立监测制度,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⑵环境监测报告按内容分为环境监测快报、简报、月报、季报、年报、环境质量报告书及污染源监测报告;⑶各类监测报告、数据、资料、成果均为国家所有,未经市级以上环保局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外单位提供、引用和发表尚未正式公布的监测报告、数据等;⑷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4、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规定:
⑴特殊区域的环境保护:
对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影响环境的活动提出以下要求:
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和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限期治理。
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
⑵农业环境的保护: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沼泽化、地面沉降和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及其他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合理利用化肥农药及植物生长激素。
⑶海洋环境的保护:
国务院和沿海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环境的保护。
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进行海洋工程建设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防止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⑷城市环境的保护:
制定城市规划应当确定保护和改善环境的目标和任务。
5、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规定:
⑴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⑵新建工业企业和现有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应当采取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采取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
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
严禁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
⑶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
⑷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并负责治理。
⑸建设项目中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三同时”,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⑹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
⑺环境污染事故的预防、处置及报告:
因事故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保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1、环境影响评价:
是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2、环境敏感区:
⑴需特殊保护地区:
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如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世界遗产地、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保护地等。
⑵生态敏感与脆弱区:
沙尘暴源区、荒漠中的绿洲、严重缺水地区、珍稀动植物栖息地或特殊生态系统、天然林、热带雨林、红树林、珊瑚礁、鱼虾产卵场、重要湿地和天然渔场等。
⑶社会关注区:
人口密集区、文教区、党政机关集中办公地点、疗养地、医院等,以及具有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等。
3、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类别
范围
要求
编制内容
综
合
规
划
土地利用
⑴谁编制谁组织环评;
⑵在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评;
⑶编写环评篇章或说明。
⑴环境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估(影响的时段、范围、程度;具体内容及方法;预测结果及分析、认证、说明。
)
⑵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措施。
区域建设、开发
流域建设、开发
海域建设、开发
专
项
规
划
工业
⑴谁编制谁组织环评;
⑵在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评,并与专项规划一并送审;
⑶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编写环评篇章或说明;专项规划中的非指导性规划则需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
⑴环境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估(影响的时段、范围、程度;具体内容及方法;预测结果及分析、认证、说明。
)
⑵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措施(包括对各种环境保护措施进行经济合理性、社会承受力等的认证,及投资估算)。
⑶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环境影响如何;是否符合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提出的环保措施是否可行;是否需做进一步的评价)。
农业
畜牧业
林业
能源
水利
交通
城市建设
旅游
自然资源开发
专
项
规
划
的
其
他
要
求
公众参与
⑴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征求公众意见(指导性规划及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
⑵公众参与应在规划草案送审之前进行,形式可以是认证会、听证会或其他形式;
⑶公众应是与规划实施后所造成影响有一定利害关系的单位与公民,和业务专长与所评价的规划及其带来的环境问题有关的专家;
⑷编制机关应在送审的报告书中附对意见采纳或不采纳的说明。
报告书的审查
⑴专项规划未编制环评报告书的一律不审批;
⑵程序:
地(市)以上人民政府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前应指定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评报告书进行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专家应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⑶时限:
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书之日起30日内会同规划审批机关对环评报告书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意见。
跟踪评价
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环境影响评价的跟踪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审批机关;发现有明显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避免重复
⑴整体建设项目规划只做项目环评不做规划环评;
⑵已进行规划环评的规划中包含的具体项目环评内容可简化。
法
律
责
任
编制机关
弄虚作假或失职造成环评严重失实的,对直接主管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由上级机关或检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审查机关
对应编制而未编制环评报告、篇章或说明的规划草案予以批准的,对直接主管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由上级机关或检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编制类别
对环境的影响程度
基本内容
报告书
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
⑴原料、产品或生产过程中涉及的污染物种类多、数量大或毒性强、难以在环境中降解的建设项目;
⑵可能造成生态系统结构重大变化、重要生态功能改变、或生物多样性明显减少的建设项目;
⑶可能对脆弱生态系统产生较大影响或可能引发和加剧自然灾害的建设项目;
⑷容易引起跨行政区环境影响纠纷的建设项目;
⑸所有流域开发、开发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城改建等区域性开发活动或建设项目。
⑴概况
⑵周围环境现状
⑶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估
⑷环保措施及技术经济论证
⑸经济损益分析
⑹环境监测建议
⑺环评结论
还应有:
水土保持方案、公众参与内容、环境风险评价、清洁生产、工程监理要求等内容。
报告表
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
⑴污染因素单一,而且污染物种类少、产生量小或毒性较低的建设项目;
⑵对地形、地貌、水文、土壤、生物多样性等有一定影响,但不改变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建设项目。
⑴项目基本情况
⑵自然社会环境
⑶适用标准
⑷工程分析
⑸环境影响分析
⑹防治措施及预期效果
⑺结论与建议
登记表
对环境影响很小:
⑴基本不产生废水、废气、废渣、粉尘、恶臭、噪声、振动、热污染、放射性、电磁波等不利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
⑵基本不改变地形、地貌、水文、土壤、生物多样性等,不改变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建设项目。
⑶不对环境敏感区造成影响的小型建设项目。
⑴项目内容及规模
⑵原辅材料及设备
⑶水及能源消耗量
⑷废水排量及去向
⑸周围环境简况
⑹生产工艺流程
⑺防治污染措施
其
他
要
求
公众参与
⑴公众意见的征求人应为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
⑵公众参与的的时机为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之前;
⑶公众应是与规划实施后所造成影响有一定利害关系的单位与公民,和业务专长与所评价的规划及其带来的环境问题有关的专家;
⑷建设单位应在报批的报告书中附对意见采纳或不采纳的说明。
环评文件的
报批与审批
⑴报批时限:
①一般应在项目可研阶段报批;②铁路、交通等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保局同意可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③不需可研的项目应在开工前报批,其中需做营业执照的应在做执照前报批。
⑵报批程序:
行业主管部门预审,报有审批权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⑶审批时限:
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报告表30日内、登记表15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环评文件的
重报和重审
⑴重新报批:
环评文件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应重新报批环评文件;
⑵重新审批:
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五年才开工建设的,环评文件应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重新审核时限为10日。
审批权限
(分级审批)
⑴总局:
①核设施、绝密工程等;②跨省行政区域的;③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
⑵省局:
①以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投资性质、立项主体、建设规模、工程特点等因素分财政性投资与非财政性投资两类规定审批级别;②对化工、印染、酿造、化学制浆、农药、电镀以及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应由地(市)以上环保局审批。
后评价
项目建设运行中产生不符合环评文件的情形的(产品、工艺、原料改变使污染物种类或数量有重大变化、敏感目标或区域环境功能变化),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审批机关备案;原审批机关也可责成建设单位进行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法
律
责
任
建设单位
⑴未批先建:
责令停工,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可处5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主管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⑵应重新报批或重新审批而未批先建:
同上
环评单位
弄虚作假或失职造成环评严重失实的,由国家总局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批机关
⑴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予以批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⑵负责预审、审核、审批的部门的审批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对直接主管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评规定小结:
⑴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评;
⑵环评报告书必须规定对建设项目的污染和影响作出评价,并规定污染防治措施;
⑶环评报告书必须经过审批,需要通过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预审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两个环节;
⑷批准后的环评报告书,是计划部门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的必要条件之一。
(5)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应在可研报告前完成环评文件的报批手续(使用政府投资项目);
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应在提交申请报告前完成环评文件的报批手续(不使用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
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应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环评文件的报批手续(不使用政府投资的其他项目)。
三、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是指建设竣工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结果,并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考核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活动。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具体规定
验收程序
⑴试生产申请:
建设单位提出试生产申请,审批机关应在30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作出同意或不同意试生产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视为同意。
⑵验收申请:
应在试生产3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同时提交验收监测报告(表)或验收调查报告(表)。
⑶验收:
①主持单位:
审批项目的环保局或其委托的下一级环保局;
②验收组(委员会)组成:
当地环保局、行业主管局、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评单位、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
⑷批准:
环保部门对符合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应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天内完成验收,并根据验收组的验收意见出具对验收申请报告的批文。
验收范围
⑴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环保设施,包括为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所建成或配套的工程、设备、装置和监测手段,各项生态保护设施。
⑵环评文件中规定应采取的其他各项环保措施。
验收时限
⑴正常情况:
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
⑵需延期验收的情况:
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在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延期验收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验收,但试生产期最长不超过一年,核设施项目试生产期最长不超过二年。
⑶分期建设的情况:
环保设施也应分期验收。
验收条件
⑴前期环保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保档案资料齐全;
⑵环保设施及其他措施已按环评和批复要求建成或落实,环保设施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其污染防治能力适合主体工程的需要;
⑶环保设施安装质量合格;并具备正常运转的条件;
⑷污染物排放及削减符合环评及批复要求;
⑸环境监测项目、点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符合环评及有关要求;
⑹已按环评要求完成对敏感点环境影响的验证、清洁生产指标的考核,及施工期环保措施落实情况的工程环境监理(施工周期长,生态环境影响大的水利、水电、交通、铁道、矿业等);
⑺各项生态保护措施已按环评要求落实,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可能恢复的环境已按规定采取了恢复措施。
验收资料
⑴验收申请报告(表)或登记卡;
⑵验收监测报告(表)或调查报告(表);
⑶环境保护执行报告(总结)及工程监理报告(环评有要求的话)。
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
⑴环保设施未同时投入试生产的: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责令停止试生产,或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⑵试生产超过3个月未申请验收或延期验收的:
限期办理验收手续,逾期不办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⑶环保设施未建、或未竣工、或未通过验收而主体工程投入生产的:
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
环保部门
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违法事实:
①不符合验收条件却给予通过验收;②符合验收条件却不予通过验收;③验收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引起不良后果。
3、竣工验收报告的编制
主要内容
环
保
设
施
定义
竣工验收是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管理、运行及其效果和污染物排放情况全面的检查与测试。
⑴为自身污染物达标排放或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的要求而必须采取的治理措施。
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设施、装置、设备:
a.专用于环境、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b.既是生产工艺中的一个环节,同时又具有环境保护功能;c.用于污染物回收与综合利用;d.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测工作配套;e.用于防止潜在突发性污染事故。
⑵建设项目为维护其影响的生态环境而必须采取的环境保护工程措施包括:
生态恢复工程、绿化工程、边坡防护工程等。
⑶建设项目为满足环境影响评价中提出对原有污染物一并治理的要求以及为新建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而承担的区域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和区域污染物排放削减中的污染治理工作而建设的污染治理设施。
监测
标准
⑴验收监测执行标准:
指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所依据的标准,作为判定建设项目能否达标排放的标准,是通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依据。
⑵验收监测参照标准:
这里所指参照标准为建设项目投产时的国家和地方现行标准以及参照执行的其他标准,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及企业污染防治整改提供的判定标准。
验收监测参照标准一般不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
工作程序
⑴收集技术资料⑵现场勘察
⑶编制验收监测方案
⑷进行现场监测
⑸编制验收监测报告(表)。
监测方案主要内容
⑴简述内容:
任务由来、依据,尤其要阐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结论意见、环保对策、措施及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文件的要求;
⑵建设项目工程实施概况:
工程基本情况,生产过程污染物产生、治理和排放流程,环保设施建设及其试运行情况;
⑶验收监测执行标准:
列出应执行的国家或地方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名称、标准编号、标准等级和限值,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复中的特殊限值要求,《初步设计调环保篇》中的环保设施设计指标或要求等;
⑷验收监测的内容:
按废水、废气、噪声和固废等分类,全面简要地说明监测因子、频次、断面或点位的布设情况,附示意图;采样、监测分析方法;验收监测的质量控制措施;
⑸现场监测操作安全注意事项(必要时针对工厂实际情况制定);
⑹对企业环境保护管理检查的内容。
监测频次的确定
⑴对有明显生产周期、污染物排放稳定的建设项目,对污染物的采样和测试频次一般为2~3个周期,每个周期3~多次(不应少于执行标准中规定的次数);
⑵对无明显生产周期、稳定、连续生产的建设项目废气采样和测试频次一般不少于2天、每天采3个平行样,废水采样和测试频次一般不少于2天,每天4次,厂界噪声测试一般不少于连续2昼夜(无连续监测条件的,需2天,昼夜各2次),固体废物(液)采样和测试一般不少于6次(堆场采样和分析样品数都不应少于6个);
⑶对污染物确实稳定排放的建设项目,废水和废气的监测频次可适当减少,废气采样和测试频次不得少于3个平行样,废水采样和测试频次不少于2天,每天3次;
⑷对污染物排放不稳定的建设项目,必须适当增加的采样频次,以便能够反映污染物排放的实际情况;
⑸对型号、功能相同的多个小型环境保护设施效率测试和达标排放检测,可采用随机抽测方法进行。
随机抽测设施数量比例应不小于同样设施总数量的50%;
⑹若需进行环境质量监测时,水环境质量测试一般为1一3天、每天1一2次;空气质量测试一般不少于3天、采样时间接GB3095一1996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执行;环境噪声测试一般不少于2天,测试频次按相关标准执行;
⑺对考核处理效率的测试,可选择主要因子并适当减少监测频次;
⑻8若需进行环境生态状况调查,工作内容、采样和测试频次按负责审批环评报告书(表)的环保局的要求进行。
验收监测污染因子的确定
⑴.“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环保篇)中确定的需要测定的污染物;
⑵项目投产后,在生产中使用的原辅材料、燃料,产品、中间产物、废物(料),以及其他特征污染物和一般性污染物;
⑶.现行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有关污染物;
⑷国家规定总量控制的污染物指标;
⑸厂界噪声;
⑹生活废水中的污染物及生活用锅炉(包括茶炉)废气中的污染物;
⑺影响环境质量的污染物,包括《环评报告书(表)》及其批复意见中,有明确规定或要求考虑的影响敏感目标环境质量的污染物;试生产中已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地方环保局提出的,对当地环境质量己产生影响的污染物;负责验收的环保局根据当前管理的要求和规定而确定的对环境质量有影响的污染物;
⑻对“环境影响评价”中涉及有电磁辐射和振动内容的,应将电磁辐射和振动列入应监测的污染因子;
⑼废水、废气和工业固(液)体废物排放总量。
验收监测的工况要求
⑴工业生产型建设项目,验收监测应在工况稳定、生产达到设计生产能力的负荷达75%以上(国家、地方排放标准对生产负荷另有规定的按标准规定执行)的情况下进行。
⑵对无法短期调整工况达到设计生产能力的75%以上负荷的建设项目中,可以调整工况达到设计生产能力的75%以上负荷的部分,验收监测应在满足75%或75%以上负荷或国家及地方标准中所要求的生产负荷的条件下进行。
⑶对无法短期调整工况达到设计生产能力的75%或75%以上负荷的建设项目中,投入运行后确实无法短期调整工况满足设计生产能力的75%或75%以上的部分,验收监测应在主体工程运行稳定、应运行的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条件下进行,对运行的环境保护设施和尚无污染负荷部分的环保设施,验收监测采取注明实际监测工况与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验收监测主要工作内容
⑴主要内容:
a.对设施建设、运行及管理情况检查;
b.设施运行效率测试;
c.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和排放总量等)达标排放测试;
d.设施建设后,排放污染物对环境影响的检测。
具体建设项目的监测内容应根据其所涉及的具体项目进行确定。
⑵环境保护检查
a.建设项目执行国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制度”的情况;
b.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登记表”中污染物防治和生态保护要求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文件中批复内容的实施情况;
c.环保设施运行情况和效果)
d.“三废”处理和综合利用情况;
e.环境保护管理和监测工作情况,包括:
环保机构设置、人员配置、监测计划和仪器设备、环保管理规章制度等;
f.事故风险的环保应急计划,包括配备、防范措施,应急处置等*;
g.环境保护档案管理情况;
h.周边区域环境概况*。
i.生态保护措施实施效果*。
⑶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效率测试
⑷污染物达标排放检测
⑸环境影响检测兴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对环境影响的检测,主要针对“环境影响评价”及其批复中对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要求。
检测以建设项目投运后,环境敏感保护目标能否达到相应环境功能区所要求的环境质量标准。
验收监测报告主要内容
验收监测报告除包括监测方案的内容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⑴验收监测进行情况;
⑵监测期间工况;
⑶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结果;
⑷验收监测的结果及与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设计指标分析评价;
⑸出现超标或不符合设计指标要求时的原因分析;
⑹国家规定总量控制污染物的排放情况;
⑺环境管理检查结果;
⑻验收监测结论与建议;
⑼必要的质控数据表,监测数据表和其他有关图表等应作为报告的附录;
四、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名称
立法时间及适用范围
主要内容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及
其
实
施
细
则
⑴《法》19840511颁布,19841101实施,19960515修正;
⑵《细则》20000320颁布;
⑶适用于我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⑴环评、“三同时”及公众参与要求。
⑵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
①取水口附近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为一、二、准保护区;②一级区内禁排污水,禁止旅游、游泳和其他可能产生污染的活动,禁建一切与供水无关的项目;③二级区内禁止新、扩建有污水排放的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减污,禁设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原有排污口必须削减污水排放量;④准保护区内必须达标排放,并符合总量控制要求。
⑶防止地表水污染:
①排污口设置:
在生活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已有的排污口超标排放的必须治理,危害饮用水源的排污口应当搬迁;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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