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行业质量信誉考核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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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行业质量信誉考核细则
青海省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
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管理,加快道路货物运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引导和促进道路运输货运企业加强管理,规范经营行为,保障安全生产、诚信服务,提高行业整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交通部《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交公路发[2006]294号)、《汽车货物运输质量主要考核指标》(JT/T619—2005)等有关法规、规章和标准,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各级运政管理机构对我省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以下简称货物运输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年度内对货物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履行社会责任和管理水平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前款所称货物运输企业,是指经我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普通货物运输企业及危险品货物运输企业。
第三条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坚持质量信誉等级与许可事项、经营范围、企业和车辆年度审验挂钩,按照先质量信誉考核后年度审验的顺序进行。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鼓励和支持质量信誉良好的运输企业发展,督促、帮助落后企业积极整改。
第四条货物运输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管理、诚信经营、公平竞争、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
第五条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谁许可、谁考核”的原则。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统一组织和指导全省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州(地、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具体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每年的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结束后,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考核资料及考核工作总结报各州(地、市)运管机构,各州(地、市)运管机构汇总后报省运管局。
第二章质量信誉等级及考核指标
第六条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等级分为:
优良(AAA级)合格(AA级)、基本合格(A级)和不合格(B级)。
第七条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
(一)运输安全指标
l、交通责任事故率:
发生交通责任事故次数占该企业所有营运车辆数的比率。
2、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
所属运输车辆交通责任事故导致死亡人数占该企业所有营运车辆数的比率。
3、交通责任事故伤人率:
所属运输车辆交通责任事故导致受伤人数占该企业所有营运车辆数的比率。
(二)经营行为指标
经营违章情况:
违反交通行业管理行政法规、规章和规定的经营行为受到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行政处罚的情况。
(三)服务质量指标
1、加强服务质量的措施:
服务质量承诺书,服务标准或规范,服务质量监督检查办法,服务质量优劣奖惩制度。
2、服务质量落实:
服务质量的投诉登记处理记录,服务质量监督检查记录,服务质量调查的意见反馈,年度服务质量承诺实施情况的总结和评价。
3、社会投诉率:
货物运输企业由于其服务质量原因,损害他人正当权益,受到消费者或群众投诉以及新闻媒体曝光累计次数占该企业所有营运车辆数的比率。
(四)社会责任指标
l、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2、统计调查报表报送情况:
按照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相关统计调查报表情况。
3、指令性运输任务完成情况: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完成县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指令性应急运输任务的情况。
4、道德建设:
经营过程中遵守职业道德、职业健康、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况。
(五)企业管理指标
1、企业基础设施:
办公地点场所、停车场地情况。
2、机构设置:
企业的生产、财务、人事、服务质量投诉等机构及相应的管理人员的分工,责任落实情况。
3、规章制度:
企业的财务、人员、车辆及档案管理制度。
4、从业人员:
企业从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人员管理情况。
5、车辆管理:
建立车辆管理档案及安全管理台账情况,车辆配备安全设施、标志灯牌及GPS情况。
6、安全管理制度:
企业按照规定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及落实情况。
7、企业稳定:
因企业管理原因,导致发生违反《信访条例》规定,出现集访、越级上访或过激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群体性事件的情况。
8、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建立情况:
按照本细则规定,建立和完善考评台帐和档案,并按要求及时报送有关资料和信息等情况。
9、企业形象:
企业建立IS09000质量认证体系,运输车辆统一外观标识及企业文化建没情况。
10、科技设备应用情况:
企业实行高水平的信息化管理,建立企业网站进行宣传、业务查询,开展电子商务。
11、获得荣誉称号情况:
获得州(地、市)及以上政府或交通行业管理部门授予的关于评优创先、安全生产、文明服务、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集体荣誉称号。
12、节能减排:
企业积极推广应用节能减排成果情况。
13、社会活动:
企业在公益事业,自然灾害等应急事件中的表现。
14、开展文明单位和文明示范窗口的创建活动:
企业开展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积极开展“建功立业”、“岗位练兵”等活动,及组织开展职工政治思想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活动情况。
15、物流服务:
企业为客户提供物流服务情况。
第三章考核标准及计分方法
第八条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行计分制,考核项目总分值为1000分,加分为100分。
在考核项目中,运输安全指标为250分;经营行为指标为200分;服务质量指标为100分:
社会责任指标为100分;企业管理指标为350分。
加分项目中,企业形象指标为20分,科技设备应用指标为10分,荣誉称号指标为10分,节能减排指标10分,社会活动指标20分,开展文明单位和文明示范窗口的创建活动指标20分。
物流服务指标10分。
具体考核记分标准见《青海省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评分表》。
第九条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等级,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下列标准评定。
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等级为优良(AAA级)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考核项目和加分项目得分合计不低于850分;
(二)考核期内未发生死亡3人/次以上重特大交通责任事故;
(三)考核期内未发生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
(四)考核期内未发生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
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为合格(AA),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考核项目和加分项目得分合计在700-849分之间;
(二)考核期内未发生死亡10人/次以上特大交通责任事故;
(三)考核期内末发生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
(四)考核期内未发生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
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为基本合格(A级),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考核项目和加分项目得分合计在600-699分之间;
(二)考核期内未发生死亡10人/次以上特大交通责任事故;
(三)考核期内未发生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
(四)考核期内未发生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
考核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不合格(B级)
(一)考核项目和加分项目合计低于600分(不含600);
(二)发生死亡10人/次以上的特大交通责任事故;
(三)发生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
(四)发生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
(五)企业发生集体停运、集体上访等社会不稳定事件的;
(六)不按要求参加年度质量信誉考核或不按要求报送质量信誉材料,拒不改正的;
(七)在质量信誉考核过程中,故意弄虚作假,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情况,情节严重的;
(八)未按要求建立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导致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无法进行的。
本细则所称交通责任事故是指驾驶人员负同等或者以上责任交通事故。
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是指由于企业原因,造成所承运的货物泄露、丢失、燃烧、爆炸等,对社会环境造成严重污染、造成国家和社会公众财产重大损失的运输责任事故。
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是指由于企业原因,对货主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而受到市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报批评的服务质量事件。
货物运输企业考核项目得分部分与加分项目得分累计,计算出最后得分。
所有项目的考核分不计负分,扣完本项目规定考核分数为止。
各项考核指标的有效数据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
第四章考核时间及要求
第十条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考核工作应当在考核周期次年的3月至6月进行。
第十一条货物运输企业及所属州(地、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分别建立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并指定专人负责,质量信誉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
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姓名、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商执照、营运车辆数量;
(二)交通责任事故情况:
包括每次发生交通责任事故行为的时间、地点、肇事车辆、驾驶人员、死伤人数及后果、事故责任认定书或相关法律文书;
(三)违章经营情况:
包括每次发生违法违章经营行为的时间、地点、车辆、责任人、违法违章事实、查处机关及行政处罚决定书或相关法律文书;
(四)服务质量情况:
包括每次发生服务质量投诉的投诉人、投诉内容、投诉方式、被投诉运营车辆牌照号、责任人、受理机关、曝光媒体名称、社会影响及核查处理情况,加强服务质量的措施及服务质量落实情况;
(五)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依照行政法规的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包括应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车辆数量、应缴保险费用、应投保金额及实际投保的情况、承运人保险单;
(六)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情况:
包括每次下达任务的部门和时间、完成任务的时间、投入运力数量、完成运量及是否符合要求情况;
(七)统计调查报送情况统计表:
包括下达任务的部门、报送时间、完成情况及是否符合要求;
(八)企业道德情况建设情况说明
(九)企业管理情况统计表:
包括基础设施情况、机构设置情况、规章制度情况,从业人员管理情况、车辆管理情况及安全管理制度情况。
(十)企业稳定情况统计表:
包括每次发生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时间、主要原因、事件经过、参加人数、上访部门、社会影响和处理情况;
(十一)企业车辆管理情况统计表:
包括企业车辆情况及GPS安装情况;
(十二)企业形象情况说明:
企业和车辆统一标识和外观、获得IS09000质量认证及企业文化建设情况;
(十三)企业科技设备应用情况:
企业实行高水平信息化管理、建立网站进行宣传、业务查询、开展电子商务情况;
(十四)企业上年度获得荣誉称号的情况说明:
需提供文件或荣誉证书复印件等书面证明;
(十五)企业节能减排情况说明:
企业积极推广应用节能减排成果情况;
(十六)企业社会活动情况说明:
企业在公益事业,自然灾害等应急事件中的表现;
(十七)企业开展文明单位和文明示范窗口的创建活动情况说明;
(十八)企业物流服务情况说明;
(十九)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申请书;
(二十)质量信誉考核表。
第十二条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档案采用A4纸规格,有条件的可使用电子文本。
档案保存期为十年。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加强对质量信誉档案的管理,按照第十一条的要求及时将相关内容和材料记入质量信誉档案,并按照所属州(地、市)、县级运管机构的要求定期报送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市场的监督检查,认真受理社会投诉举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全面、准确了解和掌握运输企业质量信誉情况,经核实后及时记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档案。
第十五条建立违章信息抄告制度。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非本辖区的营运车辆违法违章经营时,应及时将违法违章情况通报给车籍所属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车籍所属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抄告后,应及时将违法违章情况记入该企业的质量信誉档案,并及时向营运车辆所属企业通报。
第五章 考核具体方法
第十六条 货物运输企业应在每年的3月底前对本企业上年度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自评和总结,并持相关资料和本企业的质量信誉档案于4月30日前向所属州(地、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考核申请。
申报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上年质量信誉情况总结,包括运输安全、经营行为、服务质量、落实社会责任、企业管理、公益形象、科技设备应用、获得荣誉称号、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等方面情况;
(二)企业经自评并填写《青海省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评分表》(附一)及《青海省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档案》(附二);
(三)企业质量信誉档案;
(四)其他应提供的资料。
考核年度内各项指标(数据)除有具体要求外,以考核年度末数据为准。
考核年度内发生考核内容事件但未做结论或未决定的,以做出结论或决定的时间年份纳入当年的考核内容。
考核年度内考核主体发生变更的,变更后的企业占考核年度三分之二时间的,纳入当年考核。
少于三分之二时间的,不参加当年考核。
考核年度内发生其他违法行为并承担法律后果(包括直接或负连带责任的),在企业质量信誉档案中的企业管理情况项目中予以说明。
第十七条各州(地、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日常应当主动收集所辖企业的相关资料。
对本地及外埠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社会各管理部门抄告所辖企业或车辆违法经营行为、重特大交通事故、群众的投诉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的服务质量问题等,经核实后应及时归档,并作为本年度对该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依据之一。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已掌握被考核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指标情况的,可不再要求运输企业报送此项指标的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各州(地、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青海省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最信誉考核评分表》对受理的申报资料与其掌握的企业质量信誉档案进行考核初评。
发现不一致的,应要求企业进行说明或组织调查。
考核结束后将《青海省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情况汇总表》(附三)初评结果连同有关资料于5月31日前报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审核。
第十九条省公路运输管理局货维处组织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组,对州(地、市)、县级运管机构报送的初评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在省公路运输管理局网站(
第二十条各被考核企业或其他单位、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向做出公示的省公路运输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诉或举报。
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诉或举报企业质量信誉有关情况的单位或个人,应加盖单位公章或如实签署姓名,并附联系方式,否则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条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对申诉或社会反映的情况进行核实,并根据核实的情况对企业的质量信誉等级做出最终评定。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不得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泄漏举报人的单位名称、姓名及有关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举报人。
第二十二条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应于6月30日前在省公路运输管理局网站上公布全省上一年度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并在网站上建立专项查询系统,方便社会查询货物运输企业历年的质量信誉等级。
同时,在企业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检查(考核)记录”栏内签注质量信誉考核结果。
第二十三条货物运输企业同时经营旅客运输和相关运输服务业的,应分别根据企业营运客车、营运货车的质量信誉情况来计算客运业务和货运业务等的各项考核指标,并以此为依据分别评定企业的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质量信誉等级。
第二十四条货物运输企业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的,质量信誉考核由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质量信誉考核中,应严格按照本细则的相关规定认真做好考核的各项工作。
州(地、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加强本行政区域内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
省公路运输管理局要加强考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及时纠正或撤销存在重大失实的考核结论。
第二十六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质量信誉考核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和利用工作职务之机向被考核企业索取、收受财物或牟取其他利益等行为进行举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查处。
第六章奖惩措施
第二十八条州(地、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认真做好道路货物运输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将这项工作作为单位年度考核的内容。
对于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突出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全省通报表扬。
对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敷衍塞责,逾期不完成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全省通报批评。
第二十九条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年度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是评价企业综合能力的重要依据之一。
(一)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连续三年(及以上)被评为AAA级的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直接办理换证手续。
(二)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连续两年(及以上)被评为AAA级的,符合政府或行业管理部门选优评先条件的优先予以推荐;
(三)在行政许可中对上年度质量信誉考核评定为AAA级企业给予优先发展政策,准许在经营地以外设立分支机构,帮助企业做大作强:
评定为AA级企业给予扶持发展政策;评定为A级企业给予限制发展政策。
评定为B级或上两年度连续考核为A级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进行整改。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对不建立企业质量信誉档案、不申报质量信誉考核或拒绝接受行业管理部门考核检查以及考核不合格整改又不达标的企业,将降低类别直至撤销经营许可。
(四)危货运输企业评定为A级的责令限期整改,评定为B级或两年度连续考核为A级的撤销经营许可。
(五)鼓励货源单位在选定货物承运企业时优先选择质量信誉等级高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
在国家重点工程、大宗货物运输招投标中优先推荐AAA企业竞标。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细则(试行)解释权属青海省公路运输管理局。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试行)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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