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法律硕士考试《宪法》重要知识点10法硕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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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法律硕士考试《宪法》重要知识点10法硕doc
2015年在职法律硕士考试《宪法》重要知识点(10)-法硕一、什么是国家结构形式
国家结构形式指的是国家的内部构成形式,即国家的整体与部分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相互关系。
国家结构形式着重于表现政权体系的纵的方面,也就是与领土结构相适应的整体与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
它直接牵涉到一国统治阶级对它所控制领土的划分与国家权力的分配和运用。
一个国家采取什么样的国家结构形式,既要服从于统治阶级的政治需要,体现一个国家的性质,又要考虑国家自身的历史因素和民族因素等多种社会因素的影响。
国家结构形式是国家形式之一,它同政权组织形式有密切关系,二者总起来叫做国家形式。
政权组织形式虽然也表现上下级之间的关系,但总的来说,它着重于表现政权体系的横的方面,也就是权力机关同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权力机关同人民群众之间的关系。
国家政权就是通过这两种形式表现出来的。
二、国家结构形式种类
现代国家的国家结构形式主要分两类:
单一制和复合制。
1.单一制国家是指由若干个不具有独立性的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组成的单一主权国家的结构形式,是由中央统一行使国家主权的国家。
在单一制国家的形式下,国家只有一部宪法,一个最高权力机关和一个中央政府,公民有统一的匡『籍,它在国际交往中是单一的主体。
在单一制国家内,国家整体和部分的关系表现为中央和地方的关系。
也就是说在国家内部按地域划分行政区域,地方行政区域分设地方政府,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行使其职权,没有脱离中央而独立的权力。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采取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2.复合制国家在形式上比较复杂,它是以几个有一定独立性的单位组成的各种国家联盟的国家结构形式。
复合制国家又分为联邦国家、邦联国家、政合国、君合国等。
近现代复合制国家主要有联邦和邦联两种。
联邦国家是由若干成员单位(邦、州、共和国等)联合组成统一的复合国家。
在联邦制国家的形式下,除联邦有一部宪法外,各邦、州或共和国都有自己的宪法;除设有联邦的立法机关和联邦政府外,各邦、州或共和国还设有自己的立法机关和政府。
联邦与各成员单位之间的职权划分由联邦宪法确定,各自在自己的范围内行使;有些国家还允许联邦制下的成员单位作为国际法的主体单独参加联合国。
在联邦制国家内,国家整体和部分的关系表现为联邦和各邦的关系。
联邦中央行使立法、外交、军事和财政等主要权力,各州、邦或共和国也有自己的自主权。
目前世界上只有少数国家实行联邦制。
邦联是由两个以上的国家为了某种特定目的而组成的国家联合。
邦联没有统一的宪法,没有最高立法机关和全邦联的中央政府;邦联在国际法上不是国冢主体,各成员国自身都拥有主权,邦联议会所作出的决议必须经过各成员国政府的批准才能生效。
2015年在职法律硕士考试《宪法》重要知识点(11)-法硕一、我国行政区域划分的原则
第一,有利于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
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考虑到我国统一的多民族的特点和少数民族的分布,从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出发,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建立民族自治地方。
第二,有利于各个地区经济的发展,从自然资源的分布和经济发展状况出发,以有利于组织经济建设,促进生产的发展。
第三,便于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
行政区域划分既要便于政府工作,同时又要有利于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
第四,照顾到历史状况、民族传统和人民生活习惯以及人口分布、地理条件和国防需要等情况综合考虑。
二、地方制度和地方自治制度
地方制度是指在国家治理上有关行政区域划分和地方国家机关或自治机关的组织、职权以及行使职权的程序等法律、政策、惯例的总称。
地方制度是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着单一制国家内作为局部的地方与作为整体的中央之间的关系。
按照行政区域实行地方制度的不同,我国地方制度可以分为普通地方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特别行政区制度三种不同形态。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特别行政区制度可总称为地方自治制度。
普通地方是以宪法和普通法律授权而建立的地方制度,不享有优越于其他地方的特殊权利。
民族自治地方是指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建立的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法定区域。
特别行政区是特别地方,是依据宪法和特别法的授权,实行不同于普通地方的特别社会制度的地方区域。
地方自治制度是解决国家整体与局部、中央与地方权力自治关系的一种政治与管理制度,是进行国家治理的一种结构形式。
实行地方自治制度的地方,一般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方式等某一方面或几方面享有优越于普通地方的特殊权力即自治权。
在我国单一制国家结构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及其特殊性
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建立自治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自主地管理本民族自治区域内事务的政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包含了三方面的内容:
1.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地方制度的一个具有特殊性的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下简称《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
“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这说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国家统一、领土完整为前提。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是我国的行政区域,实行自治是为了解决民族问题,以最大限度地体现各民族的利益。
所以说,它与一般行政区域不同,具有特殊性。
2.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必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
3.民族区域自治是为了实现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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