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律师对证据的理念和获取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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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律师对证据的理念和获取1
离婚诉讼中律师对证据的理念和获取
主讲人:
胡晓琳
引言:
咱们婚姻家庭班已经讲了一段时间了,各位学员已经听了不少,非常好的老师、律师给大家讲了一些课程,我想都应该是非常有用的,大家在理论和实际工作中的一些经验的总结。
今天下午我再和大家一起,把在离婚诉讼中律师如何分析取证的问题做一个梳理、总结,算是一个互相学习和探讨。
第一节 离婚案件证据的作用
在离婚诉讼中,证据直接决定着案件的成败,可以说证据是决定案件成败的唯一要素,可能很多学员不那么认为,我讲一下我的理由和我的体会。
第一个理由就是说,证据是律师和法院直接最为重视也最为较量的部分。
我们知道在离婚诉讼中,案件过程有一个程序的,这和法院有关系,先是立案,然后是通知,然后之前有交换证据,有的可能还没有交换证据,通知开庭。
在开庭中重要的有一个过程叫质证过程。
这个环节,是对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考察、查问和重审,原告对被告提出的证据、被告对原告提出的证据是否真实、合法、有关联、证明什么,包括你是否有证人出庭,证人出庭,证人出庭申请的提交,到庭的方式、证明内容都可以予以提问、进行核实、确认和表态。
质证的过程中,可以说是律师和法官之间交流最多的过程。
在案件中,现在非常严格,不可能在开庭之前和法官进行接触,一般情况下,现在接触可能是违背纪律的,严重的话还是违法的,我们开庭的时候,也都是电话通知,所以你很难和案件主审法官、审判长或者陪审员有接触,只有在开庭质证过程中,法官和律师交流最多,而且这个之间来回更多,对话也很多,这是非常重要的。
在质证过程中,法官或者合议庭对案件审判的态度和他对案件印象决定基本定型了。
之后还有法庭辩论、律师发表代理意见,这是法庭规定的合法程序。
但是这后面两个阶段过程,比起质证阶段的过程,虽然它是法律规定的必经程序,没有质证阶段那么重要,那么影响审判厅对案件的判决和决定,所以我们作为律师,在庭审阶段的时候,对质证阶段一定要非常的重视,在辩论、发表代理意见时,法庭可能没有给予充分的时间,甚至还有因此原因律师和法官打官司的案例。
有的律师可能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因为今天要审理案件比较多,一上午有两三个,让你发表代理意见甚至辩论的时候给予的时间少一点,或者辩论的时候第一个来回,第二个来回原告说完了,没有让被告再说,也有这种情况。
你不要抱怨法庭,说法官没有给你充足的时间,其实最重要的时刻已经过去,在质证阶段律师的角色比在辩论阶段和发表代理意见阶段要重要的多,有些代理意见,我们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已经提交给法庭,在这个时候一定要权衡利弊。
云南曾经有一个案例,媒体广泛的报道了,就是因为律师和法官在法庭上因此发生冲突,主要原因就是认为没有给他时间充分发表辩论意见和充分发表自己的代理意见,冲突比较严重,结果法官把律师请出去,用手铐铐到外面大概铐了几个小时,发生过这样的事情。
法官的这种做法是不对的,是违背法律,法官因为这个事情受到了处罚。
律师在法庭上的要求是对的,是合乎法律程序的,我要求你在提审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给我辩论的时间和发表代理意见的时候,但是他的意见是对的,符合律师,但有时候不要太过分和太较真。
你要看情况,如果今天法官审理的时候,今天上午有一个案件,有充分的时间给你讲,有时候就要适可而止。
律师在质证阶段应该要充分把握,寸土不让,应该可以这么说。
证据的作用,律师一定要在自己的心里树立证据第一的观念,在质证阶段要认真对待,对对方每一项证据要认真的研究、依法判别、谨慎表态。
如果在辩论阶段和发表代理意见阶段有什么特殊情况出现,作为律师一定要审时度势,避免矛盾。
在开庭的过程中,法官也应当尊重律师,在庭审的时候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审理案件,这是第一点,证据是律师和法院之间最为重视、最为较量的部分。
第二点离婚案件属于私法范畴,相对较为单纯,涉及的范围和部门较小。
相比其他案件,婚姻案件涉及的社会公共财产和公共利益较少,它仅仅涉及到个人和家庭的财产,还有感情方面的问题,所以它涉及的人员不像其他案件牵扯的人很多,涉及的单位也很多,有的涉及还牵扯到政府部门,影响非常大,像一些涉及到社会公共财产和公共利益一些的案件,审理起来就比较复杂,根据中国的国情仅仅靠证据来解决不了问题。
但是婚姻家庭离婚案件,尤其到的诉讼阶段的离婚案件,是属于公民的家庭事务范畴,离婚案件的财产多为个人财产、私人财产。
作为个人来讲,他对自己财产的保护意识是非常强,稍微有不妥,作为婚姻家庭当事人对自己的律师,包括对审案的法官,他的投诉率都是很高的,所以法官在婚姻案件判决中也比较慎重。
从我的接触来说,大部分的离婚案件所说的外界压力不大,受外界的影响也不大。
当然也不排除有些离婚案件社会影响有时候也比较大,有些离婚案件,接触的当事人是社会名人,影视界明星,也有社会影响大的。
但是从离婚案件本质属性,它的法律属性以及从大部分离婚案件的性质来看,基本上就是不像有些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财产影响那么大,离婚案件中案件胜诉主要取决于律师对法律的运用、对证据的搜集取舍。
第一节就简单讲这两点,在离婚案件中证据的作用。
第二节 离婚案件中律师对证据的理念
这个理念影响说非常广泛,在离婚案件中,我就跟大家讲三个体会,实际上律师对证据的理念,你只要把握这四种就可以了,四个理念。
第一,真实。
真实是指什么?
是指真的、客观本来存在的证据,那么真的真据包括三个部分:
1、不能是假的,假的不是说是伪造的,也不是你诱导、威胁的,而是指本身存在的证据,存在的证据中有真有假,需要律师去区别真假、辨别真伪,摈弃假证据、搜集真证据。
2、它不能伪造,现在离婚案件中伪造的证据非常多,比如假债务是比较多的,要离婚的一方,赶紧请亲朋好友写欠条,甚至将欠条拿去公证,律师一定不能参与这样的事情,不能伪造。
3、不能诱导,就是不能诱导、威胁当事人提供虚假的证据。
有的律师和当事人签订风险合同,胜诉收费,败诉不收费,前期律师还有一些投入,这种情况下,导致有些律师胜诉心切就在证据上做文章,甚至诱导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这是错误的,很危险。
违反证据真实这一理念后果极为严重,现在我们大家都知道,在重庆发生的李庄律师的案件,虽然他是刑事方面的,不是婚姻家庭领域的,但是对证据的理念应该是一样的。
李庄的案件我们也不知道真实的情况,从现在的后果来看,定的罪名就是伪证、诱供,我们作为律师,一定要把握好这一理念。
坚持这一理念对律师自己也是一种保护,我们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能出问题。
第二,客观。
客观和真实不重复,它是指取得证据的主体对存在证据的取舍态度不能主观。
比如存在五个真实证据,你只取用了两个真实证据,为什么?
这两个真实证据对自己有用,其他三个对证明自己的观点不太有用,我就不用。
你这两个证据证明得出来的结论,和五个真实证据证明得出来的理论很有可能是不同的,有的甚至是完全不同的,所以使用证据的时候一定要客观,你作为律师不客观也不行,刚才说的五个证据你只用两个,不用其他的,也许对方的律师已经有了五个证据,甚至还有其他更多的证据,你要是不分析所有全面的证据,你不客观的话,只拿出对自己有用的证据,有时候会出现很大的问题,甚至可能直接导致你在法庭上的失利,甚至导致案件的败诉都有可能,所以对证据要有客观的理念。
第三,合法。
合法主要包括两个方法,一个是内容合法,一个是形式合法。
证据的内容合法,指证据的内容没有违反国家安全、国家法律的内容,完全是符合国家法律,不涉及到国家安全和国家法律禁止性的东西。
证据的形式合法更为重要,在诉讼中,我们更多和法院一起共同要求的是形式的合法性,证据材料进入诉讼中,一定要根据符合法律所规定程序条件和形式,只有证据的内容和形式都合法才有证明的法律效力,如果内容不合法,或者在形式上不合法,它都缺乏证据的证明效力。
现在要想合法的取得对自己有用的证据是比较困难的,一般律师,我们通过正规途径获得的证据都是符合证据的合法性要求,可以得到法院的认可。
但是有些案件,你在没有线索的情况下,律师也非常的无能为力,为了线索,律师有时候要求助侦探所,但是侦探所的性质和地位目前在我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所以它搜集的证据就很难成为法庭开庭所依据的证据,它就是在证据的形式方面缺乏法律的保障和保护,所以有些案件取证非常困难,律师可以和侦探所结合,在证据的收集和获取上达到良好的效果。
2004年我有一个离婚案件,委托我的人是一名家庭主妇,他的丈夫第二次在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离婚的理由是感情不合。
我的委托人当然不愿意、不同意离婚,因为她结婚之后,生了一个女孩,当时还四五岁的样子,孩子太小,她认为她丈夫起诉跟她离婚,不是因为感情不合,而是因为她的丈夫有了第三者,我的委托人说,她的丈夫还给第三者购买了一套房子,居住在北京,那套房子在哪儿我问她,她不知道,我说你怎么知道你丈夫给第三者买了房子?
她说我听说了,看过他的电话之类,但确实买了房子,具体这套房子在哪里具体位置不知道。
我们作为她的律师考虑到,这已经是第二次到法院来诉讼,判决离婚的可能性是比较大,她现在的要求还是不能离婚,我们就劝她,我们可以在不能离婚上,可以再给你证据,虽然是第二次在法院诉讼。
但是我们的主要精力,你要配合律师一起,你们的财产比较多,要好好的打财产,把家庭共有财产梳理清楚,得到你合法的财产。
她就说要分她丈夫给第三者买的这套房子,我说在哪里?
她一点都不知道。
这个时候,律师没有任何线索怎么去取证?
就很困难。
这个当事人就和侦探所进行了合作,侦探所通过特殊的方式拿到了录音和录像两个资料。
有照片、录像、里面包括她丈夫在小区进出,和另外一个女士上车、开车走、进出小区的资料,她那来给我。
但是具体门牌号码什么都没有,她只是那来这些照片和录像,要求律师把这套房子分到手。
这些照片和录像是否可以直接作为证据提交给法庭?
它能证明什么?
你是律师怎么办?
这样证据能证明什么?
我们的结论它不能财产问题,也不能证明她丈夫有存在法律规定的过错问题,过错是指婚外与其他异性同居。
律师怎么办?
我们就和当事人一起,要去调查清楚具体的门牌号码是多少,清楚门牌号码,我们才能到小区所属的房屋管理机关,也就是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进一步的调查取证。
怎么样取得清楚的门牌号码?
刚才有人讲,我去问保安、居委会,都问不出来,是绝对的问不出来。
女方的身份证是可以的,但是你怎么证明小区哪一套房子跟你的结婚证、身份证有关系?
最后是我们想了一些办法,我们作为律师出示了合法各方面的证件,实事求是把这个问题和他们进行了讲解,提了一些请求,我们拿出了她的身份证还有结婚证,关键是在法院她已经起诉对方离婚的事实,最后在我们努力下,从开发商那里得到了他购房的信息,当然不是文字的资料,就是口头告诉我们的。
有了具体的门牌号码,所以我们再拿着法律规定要求的手续去了所在区里的住房,最终的结果我们是分到了,但不是这么简单。
因为他买这套房子,用的房子还不是他自己的,所以我们在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又费了一番周折,最后又通过购房的资金打入情况,最终拿到这个结果,今天我们就讨论证据问题。
第四,关联。
证据是要与本案相关联的证据,这个就不用多说,没有关联的证据你搜集了也没有用,法庭也不会让你说,所以我们在离婚案件中,律师在搜集证据的时候,要把握这四个理念:
一是要真实;第二要客观;第三要合法;第四要有关联性。
第三节 离婚诉讼中不同类型案件对证据的要求
经过多年的反复实践,我们依据案件对证据要求的不同,可以将离婚案件分成以下11类:
一、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案件
这类案件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一般双方都同意离婚的案件,双方就通过协议的方式在民政部门登记协议离婚,或者直接在法院调解离婚,也不会来找律师。
找到律师的案件,多数为一方坚决要求离婚,另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案件,对这类案件,我们不要以为律师没有事情可做,我们做事情的重点来证明是否感情破裂。
婚姻法对夫妻离婚的标准,相对来说是比较唯一的,也是非常先进的,和其他国家的婚姻法比较起来,就是一个标准,就是看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不像其他国家,比如美国婚姻法,我要离婚,会有多少条标准列出来,五个方面有二十条标准必须符合,其中一条,你要离婚,你要保证女方,或者弱者方离婚后她的生活水平、标准不低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这一条打的有多困难?
相对来说我们国家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标准,是比较唯一,而且是比较先进的,就是看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如何确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是什么?
律师应该从哪几个方面来证明?
律师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或者称做法律点来收集、提交证据。
1、结婚登记时间,婚后时间,有无孩子,婚史状况。
证据形式:
身份证,结婚证,孩子出生证。
2、婚前基础是否良好。
内容:
因什么原因认识,认识多久后结婚;
证据形式:
书信,相关人员证言。
3、婚后感情是否良好。
内容:
婚后时间,工作状况,收入状况,居住状况,有无孩子,是否经常吵架,有无外遇等;有无共同出去旅游,这个都很重要。
其中有一个案件在开庭的时候,本来第二次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一般的规矩就是判离了。
但是出具了一个非常好的证据是什么?
就是双方曾经一起带着孩子外出旅游,就这一个证据就可以证明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一起带着孩子到海南去游玩,虽然是第二次到法庭诉讼,但是没有判离。
证据形式:
照片,录像,共居人员证言,报警记录,派出所、居委会的调解记录,自书等。
4、有无和对方亲属重大矛盾冲突。
你要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前面的证据你觉得不是很好取,但是你可以拿出一个很重要的证据,他和自己的亲属,父亲、母亲或者兄弟姊妹有重要的矛盾冲突,发生了很重要的事件,也就是非常有利的内容证明夫妻感情是好还是不好。
有很多亲戚之间因为借钱发生纠纷,有一个案件,本来夫妻感情还可以,婚前基础、婚后感情都不错,但就是他妻子的弟弟老跟他们借钱,原来说还,很长时间都不还。
刚开始还能要到,要的时候长了,他就跟你急了,发生矛盾冲突就打起来了,这是可能的,就是这么一个内容,就没法再过了,就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这也是一个因素。
证据形式:
借条,书证。
5、有无和好可能。
证据形式:
双方的表述、律师调解书等。
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案件,在法庭上笼统地说,你怎么证明夫妻感情,就说他好还是不好?
你就可以分成这五个法律点去试,婚前基础、婚后感情、有无重大矛盾冲突、有无和好可能等,不管是对方还是法庭还都是比较能够听信,一般的离婚案件,针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可以从以上几个法律点整理证据,有的案件可能还有特殊性,我们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调整运用。
二、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同意离婚,没有家庭财产的案件
双方都同意离婚又没有家庭财产,证据形式是什么?
主要就是和人身关系相关的证据,比如说身份证、结婚证等等,对于这样的案件,我们要提供的证据就是和人身关系相关的证据。
比如说有一个案例,是2007年的案例,双方都是博士,结婚两年了,没有住房也没有存款,还没有孩子,女方是住在男方博士宿舍里,男方刚刚工作还没有分房,所以双方共同居住在男方的集体宿舍中,在这个过程中,双方结婚一年多就发现性格不合,经常吵架。
关键是男方认为女方对男方的父亲不好,刚刚结婚,男方的父亲从外地那边来看他,女方对老人态度不好,因为这两年男方发现女方不能怀孕,不能生育,所以男方提出离婚。
女方也同意,因为女方也是博士,既然双方都同意离婚,你们还来找律师干吗?
你们可以自己协商,两个人都找了律师,我们就两个律师,我和对方的律师联系协商,能不能调解解决。
调解不成,刚开始说可以,我们把调解书也弄好了,离婚协议也写好了,都商量了怎么去民政部门办,可是到最后完全推翻了,就是不行,我代理的是男方,离不成,又要离婚,我们只好在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男方诉求主要是有这么几个,一个要求离婚,还有归还他的博士证、户口本、奖励证书,还要求归还他父亲来北京的时候,给女方大概一万块钱,这是男方的诉求。
女方的诉求要求男方承担一半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为身体不好看病的花费九千多块钱。
对于这个案件我们需要整理哪些证据?
这是没有财产的案件,双方还同意离婚。
对这个案件,我们可以从下面七个方面来整理证据:
1、身份证、结婚证。
2、男方单位男方对取得博士学历获奖的证明。
3、男方的收入证明。
4、男方父亲存折证明。
5、男方父亲的日记。
6、女方单位对女方收入的证明。
7、女方医疗性质及医疗报销证明。
因为本身双方是同意离婚,主要是在证件上还有两个比较小的问题上有一些争执,我们主要是调解。
在法庭的时候,法院调解成功,达成了离婚协议,法院出具调解证书。
最后的结果女方的医疗费由女方自己出,女方一定要归还男方户口本、博士证书还有获奖的证明,男方不要再要求一定要归还父亲给女方的一万块钱还有婚戒。
从上面这个案件我们可以总结出,不涉及财产的离婚案件,主要搜集个人其双方人身完成的证据,同时根据案件的特殊诉求增加证据,比如说这个案件的特殊性,就在于女方将男方的户口本、博士证、奖励证书等重要的个人人身证明文件拿走了,在第一次开庭的时候女方根本不承认,说没有拿,我们前面为什么一定到男方单位去搜集男方的博士学历以及获奖证书的证明。
第二次开庭的时候女方又说烧了,我们的案件如果取证不十分充足,最后你很难达到自己的诉求。
在这个案件里,我们为什么去女方单位去拿女方的收入证明和女方医疗方面的证明?
如果没有女方收入证明和医疗报销的证明,看病的九千怎么办?
她说她没有报,她就是欠债,你怎么办?
是否还要共同的分担?
由于我们有上面七个方面的证明,达到了双方都比较满意的结果。
三、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表示同意离婚或者另一方坚决不离但已是第二次以上到法院诉讼,有家庭财产的案件
在第三类案件里,婚肯定是要离了,已经是第二次以上到法院提起离婚要求,很有可能就判决了,婚肯定是要离的案件。
在这个大类里头,我们以家庭财产的类型或者它的多少又可分为九类。
(一)只有家具电器的案件
涉及家具电器的证据形式:
(1)登记表。
对家具电器的名称、品牌、大小、购买日期、购买时价格、现在估价等的详细登记。
最好由两名律师到场,签字。
(2)家具电器发票。
(3)录像资料。
证据取得方式:
由两名律师到现场,登记,签字,拍摄。
(二)有房产、家具电器的案件
涉及房产的证据形式:
(1)购房合同
(2)购房发票
(3)单位出具的购房款收据
(4)银行划款证明
(5)银行贷款合同
(6)贷款账户还款明细
(7)房产证
(8)政府房屋主管档案机构出具的房屋预售证明、登记证明
证据取得方式:
到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档案部门查询,银行调取。
对方当事人的银行资料需要申请法院查询或者出具调查令查询。
(三)有房产、家具电器、汽车的案件
涉及到汽车的证据形式,我们有下面的五种:
(1)汽车的品牌
(2)购买汽车的发票
(3)购买汽车的保险单
(4)机动车辆管理部门出具的车辆登记证明
(5)汽车贷款合同和还款的明细
证据取得方式:
自己提供;到公安交通管理局的车辆管理登记部门查询打印。
汽车的取证也是有发展的过程,刚开始是不允许的,后来是允许,主要是指公安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是允许我们查询,带上律师证、带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调查证据函,提供了对方的姓名、车牌号、身份证,是可以查询的。
后来有一段,很多个人拿着身份证等等不是很齐备也都可以查询,现在车辆管理部门稍微有一点紧了,我们作为律师也要尽这个努力,尽量多做一些工作,还是能取得到。
律协也经常跟他们在一起,共同在协商解决取证的问题。
(四)有房产、家具电器、汽车、公司或者公司股权的案件
涉及公司和公司股权的证据形式,主要有下面三种:
(1)工商管理档案部门出具的企业或者公司的登记资料,包括公司的名称、成立时间、地址、电话、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姓名、所占股份比例、公司章程、年检报告等情况。
(2)税务登记部门的资料。
(3)企业网站宣传资料等等。
第一项和第二项由工商部门和税务部门搜集到有关企业和公司的资料,这是法定证据。
第三项,因为你觉得可能还要说明其他的问题,必须需要公司其他的资料,公司网站宣传资料也行,第三项只是一个辅助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证据,不能单独作为有法定证明效力的证据来使用。
证据取得方式:
到工商、税务管理部门按照要求提交律师查询手续进行档案的查询、打印和盖章,网络上就可以查询和打印。
现在在公司股权和公司证据查询上,也有一些变化,律师要掌握新的情况,也是这么一个发展过程,最早的时候,房屋也好,工商企业档案登记资料基本上不让查询的,经过律师自己的努力,曾经有律师在法院告了这些行政部门,我记得告了房管局,那个时候还不叫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叫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后来律师是胜诉了,后来才允许了查询,这也是有个过程。
工商原来是不让查询,后来让律师去查询,有一段时间很宽松,只要你能证明和这个公司企业有关系,拿着个人身份证都可以查询,最近我看到好像又紧了,律师去查询需要的手续等复杂,原来是有律师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调查函件,还有当事人和你一块去就可以了的。
现在不行了,你还要提供你和当事人的委托代理合同,还不是授权委托代理书,原来我们提供委托代理书,授权委托书一份就行了,很简单,但现在授权委托书都不行了,你要和他之间的代理合同里面很细的,你一定要提供这个,所以我们律师要了解,政府部门让我们提供证据,需要我们提交什么样的手续,我们准备好,别到时候差一样了,和当事人约好了,很不容易到了工商局一看,还差一样证据,你又要回去,这样就很不好了,需要什么,我们事先都要了解清楚。
(五)有房产、家具电器、汽车、公司、股票等有价证券的案件
现在有价证券包括股票、基金、期货、国库券、单位集资券等。
证据形式:
股票、基金、期货证据形式是股票、基金、期货的管理经营公司提供的股东资料,包括股东姓名、股东代码、知情账户、银行关联账号、有价证券交易记录、资金账户交易记录。
国库券、单位集资券的证据形式是国库券、单位集资券的原件及其它的复印件。
我有一个案例涉及的国库券的数量比较大,他说国库券将近买了十几万,但是买的国库券都是由对方购买,是一种记账式的,他也没有证据,怎么办?
对方也不承认。
最后我们还是查到了,你就让他回忆,你在哪个银行、哪个储蓄所买的,大概时间是什么时候,我们也把国库券有价形式,因为他是在银行买的,也相当于等同于存款的形式一样,向法院提交调查申请,最后这个案子还真是查出来了,国库券有很多,比他说的还多,最后查出来了20多万的国库券。
证据取得方式:
到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公司、中央证券结算单位取证,涉及到银行要通过银行打印出来,对方当事人就必须申请法院取证。
(六)有房产、家具电器、汽车、公司、股票、债权和债务的案件
债权债务的证据形式有以下六种:
(1)有公证的借款、欠款
(2)由夫妻上面签名的借条和欠条
(3)没有公证、没有双方签名的各种形式的借条、欠条
(4)证人证言
(5)证人出庭和证词
(6)银行转账支票
在这六种中,有证明效力的证据,有的就是无效证据,像第三类里面,既没有公正又没有双方签名形式的欠条、借条,从证据的角度来讲,它就是无效证据。
在离婚案件来说,夫妻共同债权债务都必须夫妻双方来确认,债务必须夫妻双方共同承认、认可,债权也是如此,你说这是别人借了我们的钱,我们还有债权,其实跟债务一样,也是要夫妻双方一定要确认和认可,如果夫妻一方否认都不能成立,除非你有确凿的证据来证明。
比如说有一个债权的案子,原告他口述有夫妻的共同债权,去年我们以共同存款借给了一个张性的朋友3万块钱,这个姓张的朋友写的欠条在被告方手里,原告主张我还有1.5万元的债权,被告方说没有债权,我有证据拿出来我们还有很多债务,所以你现在主张共同债权,对方不承认也不行,主张共同债权这一方怎么办?
这个时候必须有证人出庭,要有证人证言,要有证人出庭质证,当时借钱的时候是银行的转账,还有银行转账的资料证明自己的主张,这是债权的情况我们怎么办,你提出有债权的时候你一定有证据来证明,如果一方不承认怎么办。
一般来说都要夫妻双方共同承认和认可,我们要有的证据形式就是有证人证言、证人出庭然后转账等资料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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