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 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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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doc
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
河北省人民政府
2013年9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预防、预警、应对能力,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制订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河北省空气重污染应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关于进一步做好重污染天气条件下空气质量监测预警工作的通知(环办〔2013〕2号)》、《关于印发〈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的函(环办〔2013〕504号)》、《河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文件,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河北省境内,需要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协调,或超出事发地设区市(含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平战结合,加强日常监测与管理,强化节能减排措施,切实预防重污染天气的发生,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
属地管理,区域统筹。
各地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内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实施统一指挥,省级重污染天气应对由省应对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指挥,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全省按照污染分区,统筹实施区域预警、响应。
科学预警,及时响应。
加强对全省大气污染源监控,做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日常监测,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科学预警并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警、响应体系。
明确责任,强化落实。
明确省、各地政府各有关单位职责分工,厘清工作重点、工作程序,奖惩并举,严格落实工作职责,确保监测、预警、响应等应急工作的各环节有人、有据、有序、有效执行。
部门联动,社会参与。
加强各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各自专业优势,综合采用经济、法律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
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及参与意识。
1.5预案体系与关系
本预案是河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统领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其下级预案包括省直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设区市(含省直管县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重大活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本预案与其下级预案共同组成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图1预案体系与关系图
2组织机构和职责
2.1应对工作领导小组
2.1.1领导小组组成和职责
省政府成立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组织、协调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组长由省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环境保护的副省长担任。
成员:
省公安厅、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政府应急办、省政府法制办、省科学技术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厅、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教育厅、省能源局、省气象局、华北电监局河北监管办、河北省电力公司、冀北电力有限公司等相关单位负责人以及各设区市(含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负责人。
2.1.2领导小组办公室
领导小组下设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办公室(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的日常工作机构。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境保护厅,由省环境保护厅厅长兼任主任。
主要负责贯彻领导小组的批示和部署,组织重污染天气形势研判、会商以及监测、预警等信息发布和上报,跟踪事态变化和应对情况,负责管理预案工作。
2.2应急指挥部
2.2.1指挥部组成和职责
在领导小组的基础上,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情况,省政府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简称“指挥部”)。
总指挥由省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环境保护的副省长担任,成员同领导小组成员。
指挥部负责直接指挥、组织、协调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条件下的各项工作开展。
2.2.1指挥部办公室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简称“指挥部办公室”),作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机构。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由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主任兼任主任。
主要负责贯彻指挥部的批示和部署,组织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研判、会商以及相关信息发布和上报,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落实应急响应措施,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进行分析、总结。
2.3技术支撑组
2.3.1专家组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成立专家组,主要负责参与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响应及总结评估专家会商,针对重污染天气应对涉及的关键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提供科学技术支撑指导。
2.3.2监测组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省环境保护厅、省气象局成立监测组,主要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监测工作方案,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气象监测,向应急领导小组、指挥部提供监测、预测、预报数据信息,为预警、响应提供决策依据。
2.3.3预警组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成员单位成立预警组,主要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预警工作方案,根据领导小组统一调度实施预警,跟踪分析预警反馈信息。
2.4督导调查组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成员单位成立督导调查组,主要负责对各相关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开展重污染天气原因调查、应急效果评估以及损害调查评估等工作。
2.5保障组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成员单位成立保障组,主要负责落实重污染天气应对所需的人力资源、资金、物资装备以及制度等应对保障工作。
2.6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包括:
(1)省公安厅
制定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应急方案。
(2)省委组织部
会同纪检、环保部门对应对重污染天气工作进行考核问责,对应对不力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3)省委宣传部
制定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对宣传方案,组织、督导预警、响应等信息的发布。
(4)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督导电力行业重点排污企业编制应急预案,并对预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省政府应急办
协助做好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响应等应对工作,协助组织跨地市、跨部门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6)省政府法制办
审查和协调各单位上报省政府涉及重污染天气应对的规范性文件,指导督促各相关单位依法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7)省科学技术厅
综合协调全省重污染天气预防、应对科技支撑工作,制定政策,加强基础科研能力储备。
(8)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督导非电力行业重点排污企业编制并落实应急预案,督导、协调电信企业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9)省监察厅
组织对各项应急预警、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执行不力的单位和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10)省财政厅
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所需的资金保障,并对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11)省国土资源厅
制定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时拆迁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控制应急方案,协调矿管、地理信息等保障工作。
(12)省环境保护厅
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测,联合省气象局制定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方案并开展预警,协助开展重污染天气会商,对重点排污企业污染物减排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13)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制定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控制方案,督导禁止城市违规露天焚烧和明火烧烤。
(14)省交通运输厅
制定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交通保障应急方案。
(15)省农业厅
督导落实禁止农作物秸杆等生物质的违规露天焚烧等大气污染控制措施。
(16)省商务厅
协调重污染天气预防、应对流通保障工作。
(17)省卫生厅
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诊疗方案,组织医疗机构做好敏感人群医疗救治工作,开展大气污染防病知识宣传教育。
(18)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组织协调国有企业重污染天气预防、应对等工作。
(19)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配合省环境保护厅督导落实锅炉大气污染防治,组织落实煤炭使用和经营部门的煤质检验工作。
(20)省教育厅
制定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幼儿园、中小学应急方案。
(21)省能源局
协调应急状态下的能源保障工作。
(22)省气象局
负责气象条件分析、预报,联合省环境保护厅制定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方案并开展预警,协助开展重污染天气会商,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23)华北电监局河北监管办
组织协调电力系统减排和电力保障工作。
(24)河北省电力公司
落实本企业节能减排,制定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电力保障工作方案。
(25)冀北电力有限公司
落实本企业节能减排,制定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电力保障工作方案。
(26)各设区市(含省直管县市)政府
成立市级应急指挥机构,综合协调、指挥本辖区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督导各有关单位按职责划分落实应对措施,做好相关信息的上传下达。
3监测与预警
3.1监测
3.1.1日常监测
各级环保、气象部门要完善环境空气质量、气象监测网络,科学布设监测点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空气质量和气象日常监测,同时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工作,对发生在行政区以外、有可能对河北省造成重污染天气的信息进行收集和汇总,建立日常会商制度,对有可能造成重污染天气的有关信息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省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1.2应急监测
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下,环保、气象部门应跟踪掌握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开展应急监测,结合历史数据、专家会商对未来趋势做出科学预判,并及时将有关信息上报,为应急预警、响应工作开展提供决策依据。
3.2预警
3.2.1预警分级
根据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分级,结合重污染天气的发展趋势、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将预警划分为III级、II级、I级三个等级(I级为最高级别),预警颜色分别为黄色、橙色和红色。
III级预警(黄色):
经预测,全省两个以上地级市将发生连续三天200<AQI≤300,空气质量为重度污染。
II级预警(橙色):
经预测,全省两个以上地级市将发生连续三天300<AQI<500,空气质量为严重污染。
I级预警(红色):
经预测,全省两个以上地级市将发生一天以上AQI≥500,空气质量为极重污染。
当全省预测将出现两个以上地级市,未来24小时、48小时、72小时将出现I级、II级、III级预警的重污染天气,启动省级预警。
单独一个地级市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启动市级预警。
3.2.2预警程序
省气象台一旦预测两个以上地级市未来24小时、48小时、72小时空气污染气象条件预报在四级及以上时,应及时与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联合会商,确定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地理范围和污染程度。
由省环境保护厅、省气象局审批后,于当日12:
00之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预警信息,经领导小组批准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预警。
发布预警时应当将未来24小时、48小时、72小时地级市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预警等级、主要污染物浓度范围及平均值、AQI值范围及平均值,因沙尘暴导致的重污染天气予以说明。
当预测在未来24小时、48小时、72小时不满足I级、II级、III级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时,可发布预警终止或预警等级调整信息。
3.2.3预警措施
针对不同的预警等级,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预警组采取相应的预警措施:
1、III级预警措施
各级宣传部门、广电部门、工信部门负责督导、协调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通信公司等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电子显示牌、微博、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受影响区域内的公众发布公告,及时告知公众主动采取自我防护措施。
提出针对不同人群的健康保护和出行建议,特别是提醒易感人群做好防护。
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各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应做好应急响应的准备工作。
2、II级预警措施
在采取III级预警措施的基础上,各有关单位要求值班人员24小时在岗、保持通讯畅通,加强监控,各级环保、气象部门对重污染天气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强度、路径的变化及时做出预测预报,增加向社会公众发布通告的频次。
3、Ⅰ级预警措施
在采取Ⅱ级预警措施的基础上,各级环保、气象部门加强空气质量、气象条件监测、预测、预报,同时,对极重污染区域外的相邻区域的空气质量、气象条件等情况进行重点跟踪,进一步增加向社会公众发布通告的频次。
4应急响应
4.1响应分区
根据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区域分布以及城市地理位置关系,将河北省划分两个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区域。
区域I:
石家庄、保定、沧州、衡水、邢台、邯郸、廊坊、唐山、辛集、定州。
区域II:
张家口、承德、秦皇岛。
4.2响应分级
根据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响应分区和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划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分为III级、Ⅱ级以及Ⅰ级三个等级。
III级响应:
按照河北省响应分区,区域内两个及以上城市同时出现重度污染,启动区域III级响应;区域间两个相邻城市同时出现重度污染,启动全省III级响应。
II级响应:
按照河北省污染分区,区域内两个及以上城市同时出现严重污染,启动区域II级响应;区域间两个相邻城市同时出现严重污染,或全省四个及以上城市同时出现重度污染,启动全省II级响应。
I级响应:
按照河北省污染分区,区域内两个及以上城市同时出现极重污染,启动区域I级响应;区域间两个相邻城市同时出现极重污染,或全省四个及以上城市同时出现严重污染,启动全省I级响应。
4.3响应程序
预警与响应同步启动,即启动预警的同时启动相应等级的响应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后,成立指挥部和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指挥部的指令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地市级、市直部门、企事业单位、重大活动组织方启动应急预案,技术支撑组、应急保障组、督导调查组根据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响应,并对各项应急响应措施进行技术支撑、保障和检查。
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对应急响应执行情况、效果及重污染天气趋势等进行会商,形成应急响应建议上报指挥部,指挥部根据建议下达应急响应等级调整或终止指令,并由指挥部办公室统一发布。
4.4响应措施
4.4.1III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1)各级宣传部门、广电部门、工信部门负责督导、协调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通信公司等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
①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②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2)各地教育部门督导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减少户外活动;
(3)卫生部门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急诊,增加医护人员,延长工作时间。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各级宣传部门、广电部门、工信部门负责督导、协调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通信公司等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发布以下建议信息:
(1)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
(2)公众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
(3)公众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夏季空调温度调高2-4摄氏度,冬季调低2-4摄氏度;
(4)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5)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工业减排措施
①各地人民政府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限产、停产企业名单,实施III级响应减排措施;关停10吨以下燃煤工业锅炉;环保部门加大对燃煤锅炉、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
②各地环保部门督导各燃煤发电企业限制未上脱硝设施机组,使用应急备用优质煤;加大燃煤电厂监管力度,确保按要求达标排放。
(2)机动车减排措施
①各地公安部门负责在主城区实行黄标车、无标车、大型货车、三轮车以及摩托车区域限行,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
②各地公安部门督导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公务车停驶30%,持非绿标的公务车全部停驶,停驶公务车车牌号及时报交管部门备案,并停在所在单位指定的地点。
(3)防止扬尘措施
①各地城建部门督导建筑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工地采取围挡措施,各类施工现场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物料应100%覆盖,裸露场地要增加洒水降尘频次(至少2次/日)。
②各地市政管理部门负责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洒水、喷雾作业频次(至少2次/日)。
(4)其他措施
①各地环保部门、农业部门、城建部门严禁秸秆焚烧、烧荒以及树叶、垃圾焚烧等行为。
②各地环保、城管部门关停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排放不达标的餐饮单位。
③各地城管部门严禁明火烧烤。
④各地公安部门严禁主城区内燃放烟花、爆竹。
4.4.2II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1)各级宣传部门、广电部门、工信部门负责督导、协调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通信公司等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
①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②提醒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③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活动时做好应急方案。
(2)各地教育部门督导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停止户外活动。
(3)卫生部门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急诊,增加医护人员,24小时值班。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各级宣传部门、广电部门、工信部门负责督导、协调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通信公司等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发布以下建议信息:
(1)公众不要驾驶机动车出行;
(2)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3)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
(4)减少用电量,夏季空调温度调高2-4摄氏度,冬季调低2-4摄氏度;
(5)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6)有机溶剂使用量大的企业优先使用低毒性、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辅材料;
(7)企业在中午12点到下午4点间进行炉膛清洁和烟尘清除工作;
(8)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工业减排措施
①各地人民政府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限产、停产企业名单,实施II级响应减排措施;关停20吨以下燃煤工业锅炉;环保部门加大对燃煤锅炉、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
②各地电监部门、环保部门督导各燃煤发电企业(热电联产企业在保证供热的前提下)实施分阶段轮流限制发电,限制未上脱硝设施机组,使用应急备用优质煤;加大燃煤电厂监管力度,确保按要求达标排放。
(2)机动车减排措施
①各地公安部门负责在主城区实行黄标车、无标车、大型货车、三轮车以及摩托车区域限行,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
②各地公安部门督导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公务车停驶50%,持非绿标的公务车全部停驶,停驶公务车车牌号报交管部门备案,并停在所在单位指定的地点。
(3)防止扬尘措施
①各地城建部门督导施工单位立即停止建筑工地室外作业,工地采取围挡措施,各类施工现场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物料应100%覆盖,裸露场地要增加洒水降尘频次(至少3次/日)。
②各地市政管理部门负责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洒水、喷雾作业频次(至少3次/日)。
(4)其他措施
①各地环保部门、农业部门严禁秸秆焚烧、烧荒以及树叶、垃圾焚烧等行为。
②各地环保、城管部门关停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排放不达标的餐饮单位。
③各地城管部门严禁明火烧烤。
④各地公安部门严禁主城区内燃放烟花、爆竹。
⑤各地气象局根据气象条件采取可行的气象干预措施。
⑥各地交通部门负责增加公共交通运输运力,保障市民出行。
4.4.3I级响应措施
在执行II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加强人群健康防护,措施包括:
1、各地教育部门督导所有幼儿园、中小学停课。
2、各地公安部门停止审批在重污染天气期间举办的户外大型活动,通知并监督已经得到审批的单位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停止举办户外大型活动。
3、各地工商部门负责督导大型超市、商场(不包括专门经营食品、药品的),汽车装饰和修理厂、干洗店、理发店、美容店以及电影院停业。
4、各地政府办公厅通知各企事业单位采取弹性工作制。
5、各地公安部门负责督导社会车辆单、双号城市建成区内限行。
6、各地人民政府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限产、停产企业名单,关停VOC排放企业。
4.5应急终止
根据未来72小时空气质量、气象条件预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成员单位、专家进行会商,分析评估重污染天气现状、趋势,将会商结果上报指挥部,指挥部根据重污染天气等级宣布调整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等级或终止应急响应,指挥部办公室向省直有关部门、各设区市(含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和企事业单位下达指令,各有关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终止应急行动。
对于区域极重污染天气,要在I级响应终止后的十天内进行总结评估,查明污染原因与范围,进行影响评估。
4.6信息报送与发布
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及时向各设区市(含省直管县市)通报重污染天气的最新趋势,督导各设区市(含省直管县市)做好监测、预警以及响应工作。
及时做好相关信息向环保部上报和相邻省份通报工作。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向社会公众及时、准确、全面发布重污染天气的有关信息,确保发布信息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5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包括日常监督检查、应急监督检查和公众监督。
各监督检查主体可参考《河北省重污染天气监督检查表》开展各项预警、应急措施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督导相关责任方落实责任,提高预案执行的效率、效果,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监测、预警、响应、后期处理等各环节及时高效运行。
5.1日常监督检查
日常监督检查的主体是督导调查组的成员单位,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结合环境监察、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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