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城区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和全程办事代理告知书之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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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城区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和全程办事代理告知书之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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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城区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和全程办事代理告知书之一
东城区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和全程办事代理告知书之一
办理生育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的告知
1、已婚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凭《结婚证》在女方单位(无业人员凭《结婚证》、《户口簿》在女方户籍地街道计生办)领取《生育服务证》。
男女双方档案所在单位分别填写当事人基本情况并签署意见、经办人签字并加盖人事部门或计生部门公章,无业人员由社区居委会填写当事人基本情况、签署意见并盖章。
2、申请人持《结婚证》、女方《户口簿》、《身份证》、《生育服务证》(男女双方档案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街道计生办进行行政确认。
3、再婚者提交历次《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2003年10月1日后的离婚协议书应加盖婚姻登记部门印章或档案馆印章)或法院离婚调解(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A4纸)。
4、已办理《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如女方户籍地发生变更的,申办人需到迁入地街道计生办办理变更记录。
女方户籍地未发生变更的,需持《生育服务证》到女方户籍地街道计生办办理迁出、到男方户籍地街道计生办办理迁入的变更。
5、男方为本市户籍、女方为外省户籍的,办理生育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参考相应的告知书。
6、已办理《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如离异或丧偶的,女方到户籍地街道计生办办理《生育服务证》注销手续(女方已怀孕的除外),如男方丧偶的,由工作单位收回《生育服务证》并上交街道计生办注销,无工作单位的由社区居委会收回交街道计生办注销,如户籍迁移则在已变更登记的迁入地注销。
7、女方是本市户籍,男方是外省户籍的,应提供男方户籍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婚育证明。
特别提示
《生育服务证》填写说明:
1、“姓名”、“出生日期”、“民族”、“户籍地”应与《户口簿》一致;
2、“工作单位”:
填写档案所在单位;
3、“婚姻状况”:
填写初婚或再婚(或已婚无子女)
4、“现居住地”如实填写。
东城区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和全程办事代理告知书之二
父母均为本市户籍,要求随父登记常住户口
办理《生育服务证》变更的告知
1、条件:
新生婴儿应是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的。
2、办理《生育服务证》变更手续应到女方户籍地街道计生办,加盖街道计生办公章,并注明“随父入户”。
3、申请人应持夫妻双方《户口簿》、《结婚证》、新生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变更后的《生育服务证》,到男方户籍地街道计生办办理《生育服务证》变更手续。
4、经审查,材料齐全即时办理。
特别提示
1、如果是违反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在申请人缴纳社会抚养费后,凭“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和社会抚养费缴纳凭证(“北京市行政事业性统一收费”票据),以及上述材料办理子女入户手续。
2、新生婴儿如果是2003年8月7日以前出生的,请详细咨询男方户籍地派出所办理随父登记常住户籍。
东城区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和全程办事代理告知书之三
办理《北京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告知
1、符合下列条件且子女年龄在18周岁以下,可以申请办理《北京市独生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
依法生育了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再婚夫妻双方再婚前依法累计只生育(含收养)一个子女且再婚后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不再生育;第一个子女死亡后又生育一个子女,不再生育;夫妻依法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死亡现只有一个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且书面表示不再生育。
2、申请人持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到女方户籍地社区居委会填写《领取<北京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书》,双方单位(无单位的由户籍地社区居委会)签署意见并盖章,女方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核实并盖章。
3、申请人持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社区居委会盖章的《领取<北京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书》到女方户籍地街道计生办进行行政确认,符合条件的,街道计生办为其填发《光荣证》。
4、女方为外省市户籍的,男方为本市户籍,且子女已经随父入户的,可以到男方户籍地街道计生办办理《光荣证》。
特别提示
1、《领取〈北京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书》中,“工作单位”是指档案所在单位,并由档案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
2、“家庭所在社区居委会”是指女方户籍地所在社区居委会。
3、女方为外省市户籍、男方为本市户籍,《领取<北京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书》中,“女方单位意见”栏应加盖女方户籍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
“家庭所在社区居委会核准意见”栏,由男方户籍地社区居委会签署意见并盖章。
4、《光荣证》丢失的,子女在18周岁以下,可以重新办理。
子女在18周岁以上,不予补办。
东城区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和全程办事代理告知书之四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告知
凡子女在18周岁以下(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再增加三个月产假的女职工,子女在15周岁)、档案以个人名义存放在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中心、街道社保所的独生子女父母,应到户籍所在地街道计生办,办理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登记手续。
需提交:
1、当事人《户口簿》、《结婚证》、《北京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存档单位证明、《领取<北京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书》,填写《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告知书》并签字,由街道计生办进行登记。
2、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为每月10元,夫妻双方各发给5元。
3、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街道计生办每年发放一次,每年12月1-25日当事人凭《户口簿》、《结婚证》、《北京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有效的存档证明到街道计生办或户籍地社区居委会领取。
逾期未领取的不予发放。
特别提示
1、《北京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丢失的,子女在18周岁以下的(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再增加三个月产假的女职工,子女在15周岁),可以重新办理,子女在18周岁以上的,不予补办。
2、如户籍迁移,档案转出,请及时到街道计生办办理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转出手续,并及时到迁入地办理新的领取登记手续。
3、当事人再婚,符合条件的应重新办理《北京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东城区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和全程办事代理告知书之五
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不生育的一次性奖励的告知
已婚育龄夫妻按照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应到女方户籍所在地街道计生办办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不生育的一次性奖励”手续:
1、到女方户籍地街道计生办领取《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不再生育第二个子女奖励申请表》,夫妻双方按规定填写,档案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人事或计生章(无单位的由户籍地社区居委会签署意见盖章)。
2、夫妻双方提供《户口簿》、《结婚证》、《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再婚者提交历次《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2003年10月1日后的离婚协议书应加盖婚姻登记部门印章或档案馆印章)或法院离婚调解(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A4纸)。
4、患不孕症依法收养后又自然怀孕,所提交的原指定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及合法收养的证明及复印件(A4纸)。
5、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申请贡献的,应提交该夫妻双方父母办理《北京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原始申请表及复印件(A4纸),未办理的应提交双方父母单位的书面证明。
6、第一个孩子是病残儿,要求申请贡献的所提交的证明材料另行规定。
7、女方街道计生办负责审查相关材料,审查期限为10个工作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报区人口计生委。
8、区人口计生委负责审批,审批期限为10个工作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办理再生育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撕掉副页)、《不再生育第二个子女奖励证明》。
9、奖励费的发放,请详细咨询街道计生办的工作人员。
特别提示
1、不再生育第二个子女奖励金额不低于500元/人。
2、女方年龄不满49周岁的夫妻可以提出申请。
3、已办理了再生育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的,应提交上述1、2、3项材料和《生育服务证》。
东城区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和全程办事代理告知书之六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一次性奖励的告知
凡档案由个人存放在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中心、街道社保所的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到户籍所在地街道计生办办理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费登记手续时需提交:
1、申请人《户口簿》、《北京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结婚证》、存档单位的情况证明。
2、申请人的《退休证》。
3、《北京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丢失的,可持《领取<北京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书》或夫妻双方原单位出具的独生子女情况证明或夫妻双方户籍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曾经领取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书面证明,办理领取手续。
4、再婚者提交历次《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2003年10月1日后的离婚协议书应加盖婚姻登记部门印章或档案馆印章)或法院离婚调解(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A4纸);丧偶者需提交配偶死亡证明,同时提交领取人户籍地区民政局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目前无婚育登记记录的证明(或当事人书面承诺离婚后未再婚再育的证明)。
5、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特别提示
1、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一次性奖励金额为1000元/人。
无业人员以个人名义在市人口计生委下发的《存档单位名录》中的各类存档单位存档后,办理退休手续的,到街道计生办领取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费。
2、凡是退休时在工作单位办理退休手续的,应在原工作单位领取奖励费。
申请人离婚(或丧偶)后再婚的,原《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作废,不能领取1000元奖励费。
东城区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和全程办事代理告知书之七
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后
对其父母年老时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的告知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到户籍所在地街道计生办办理一次性经济帮助审核手续时,需提交:
1、《户口簿》、《结婚证》、《北京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子女意外伤残或死亡的有效证明,双方单位出具的申请人独生子女死亡情况的书面证明。
2、再婚者提交历次《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2003年10月1日后的离婚协议书应加盖婚姻登记部门印章或档案馆印章)或法院离婚调解(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A4纸);丧偶者需提交配偶死亡证明。
3、子女意外伤残的,需先由“东城区计划生育病残儿医学专家鉴定组”进行医学鉴定,符合条件的方可办理。
4、街道计生办负责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审查期限为10个工作日,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报区人口计生委。
5、区人口计生委审查申请人的材料,审查期限为10个工作日,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一次性经济帮助的批准手续。
特别提示
1、一次性经济帮助金额为5000元/人,在规定期限内由街道计生办负责通知领取。
2、《北京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丢失的,可持《领取<北京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书》或单位出具的领取《北京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证明,办理领取手续。
3、因意外伤残需申请医学鉴定的,期限另行规定。
东城区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和全程办事代理告知书之八
再生育一个子女行政审批的告知
符合《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的当事人,经审批后,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本项行政审批分两个步骤:
首先由女方户籍所在地的街道计生办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承诺时限为10个工作日。
其次由区人口计生委进行审批,承诺时限为10个工作日。
(特批再生育和因第一个子女病残儿需要进行医学鉴定的不受此时限)。
一、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双方的书面申请。
2、《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
3、夫妻双方的《户口簿》和《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A4纸)。
4、夫妻《结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A4纸)。
5、再婚者提交历次《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2003年10月1日后的离婚协议书应加盖婚姻登记部门印章或档案馆印章)或法院离婚调解(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A4纸)。
6、患不孕症依法收养后又自然怀孕所提交原指定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及合法收养的证明及复印件(A4纸)。
7、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所提交该夫妻双方父母办理《北京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原始申请表及复印件(A4纸)。
8、因第一个子女病残儿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所提交的证明材料另行规定。
二、提交材料的标准
1、申请人双方书面申请的填写标准
①申请书中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婚姻情况、申请的理由。
②申请书中应当有双方单位(人事档案所在部门)的初审意见。
③加盖单位(人事档案所在部门)的公章。
④无工作单位人员应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填写意见并盖章。
⑤女方是北京户籍,男方是外地户籍的,男方书面申请书应由男方户籍地街道(乡、镇)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
2、《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填写标准。
①申请人按规定填写。
②双方单位或居、村委会签署意见并盖章。
③女方是北京户籍,男方是外地户籍的,男方单位一栏应由男方户籍地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
3、夫妻双方的《户口簿》和《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A4纸)。
4、夫妻《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A4纸)。
5、再婚者提交历次《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2003年10月1日后的离婚协议书应加盖婚姻登记部门印章或档案馆印章)或法院离婚调解(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A4纸)。
6、患不孕症依法收养后又自然怀孕所提交原指定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合法收养的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A4纸)。
7、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申请生育二个子女所提交的材料详见“东城区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和全程办事代理告知书之九”。
8、因第一个子女病残儿申请再生育第一个子女,应先提供指定医院的病残儿病历和诊断证明,由街道计生办上报区人口计生委病残儿医学鉴定组专家进行初审,对符合病残标准并经区人口计生委组织医学专家进行病残儿鉴定,经同意后,病残儿的父母再提交上述规定的材料进行申请和审批。
9、其它相关事项,请详细咨询女方户籍地街道计生办的工作人员。
特别提示
关于《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审批程序,请登陆东城区政府网站进行查询。
网址:
http//
东城区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和全程办事代理告知书之九
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
办理再生育一个子女所需材料的告知
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生育第一个子女后,想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应到女方户籍地街道计生办申请办理再生育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时需提交:
1、夫妻双方及所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户口簿》、《结婚证》、《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A4纸)。
2、夫妻双方各自的书面申请并加盖档案所在单位的人事或计生部门公章。
3、夫妻双方各自的生父母的《结婚证》,夫妻双方本人的《独生子女证》(一方或双方《独生子女证》丢失的,由其丢失方父、母的单位分别出具书面证明,证明其独生子女身份并加盖其父(母)单位的人事或计生部门公章)。
4、夫妻一方(或双方)父母离婚后未再婚和再育的,由其父母所在单位(或父母户籍地区县民政局婚姻登记部门)分别出具婚育状况证明,同时提交其父母历次离婚的书面证明。
5、夫妻一方(或双方)父母离婚后再婚的,除提交上述证明外,同时应提交其父母再婚后,该再婚父母档案所在单位出具的未生育子女的证明并加盖单位人事或计生部门公章,无档案的由当事人户籍地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
特别提示
1、申请再生育的夫妻,生育子女的间隔应满四年以上或女方年龄在二十八周岁以上。
2、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其父母原有两个以上子女,其他子女在未生育或收养子女前死亡的,该夫妻可以按照此项生育政策执行。
东城区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和全程办事代理告知书之十
父亲为本市户籍、母亲为外省市户籍
第一个子女未在女方登记常住户口
申请随父登记常住户口的告知
1、第一个子女应是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而且未在母亲户籍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
本事项由男方户籍地街道计生办负责办理。
2、申请人提交夫妻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A4纸)。
3、再婚者提交历次《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2003年10月1日后的离婚协议书应加盖婚姻登记部门印章或档案馆印章)或法院离婚调解(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A4纸)。
4、申请人提交女方户籍地办理的注明女方初(再)婚、初育的第一个子女生育证明。
如未在原籍办理生育证明的,应出示女方户籍地街道或乡镇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以及女方原籍办理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5、到男方存档单位或男方户籍地街道计生办领取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男方存档单位应据实填写双方情况,注明男方婚育(初婚、有无子女等)情况,在“男方单位意见”栏签署意见并加盖(人事或计生部门)公章,“女方单位意见”栏可以不盖章。
无单位的可到男方户籍地社区居委会或街道计生办领取《生育服务证》,并由男方户籍地社区居委会据实填写双方情况、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6、男方户籍地街道计生办负责确认上述材料,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办理北京市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
东城区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和全程办事代理告知书之十一
父亲为本市户籍、母亲外省市户籍
第一个子女已在女方登记常住户口
申请随父登记常住户口的告知
1、申请人的第一个子女应不满18周岁。
2、申请人应提交夫妻双方《户口簿》、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和子女《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A4纸)。
3、再婚者提交历次《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2003年10月1日后的离婚协议书应加盖婚姻登记部门印章或档案馆印章)或法院离婚调解(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A4纸)。
4、提交女方户籍地街道或乡镇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
5、经男方户籍地街道计生办核实并确认,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即时办理第一个子女“随父入户通知单”。
东城区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和全程办事代理告知书之十二
父亲为本市户籍、母亲为外省市户籍
第二个子女已在女方登记常住户口
申请办理随父登记常住户口的告知
1、申请人的第二个子女应不满18周岁,而且符合北京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
2、申请人应提交夫妻双方《户口簿》、《结婚证》、《身份证》、第二个子女《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A4纸)。
3、再婚者提交历次《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2003年10月1日后的离婚协议书应加盖婚姻登记部门印章或档案馆印章)或法院离婚调解(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A4纸)。
4、提交女方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应特别注明女方的婚姻(初婚、再婚)情况和生育子女的情况。
5、男方户籍地街道计生办负责审查申请人提交的各种材料,审查期限为10个工作日,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上报区人口计生委。
6、区人口计生委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批,期限为10个工作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办理第二个子女“随父入户通知单”。
7、本事项审查的标准是:
符合《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
特别提示
1、第二个子女如果不满18周岁,且是在2003年8月7日以前出生,未在女方登记常住户籍的,应回原籍办理子女户籍登记后再办子女户籍迁移。
2、第二个子女如果是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且已在女方登记常住户籍的,也适用此项程序。
东城区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和全程办事代理告知书之十三
父亲为本市户籍、母亲为外省市户籍
第二个子女在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的
申请办理随父登记常住户口的告知
1、提交夫妻双方各自的书面申请(男方的申请书应有存档单位签署的意见并加盖人事或计生章)、《户口簿》、《结婚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A4纸)。
2、再婚者提交历次《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2003年10月1日后的离婚协议书应加盖婚姻登记部门印章或档案馆印章)或法院离婚调解(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A4纸)
3、提交女方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女方婚姻(初婚、再婚)和生育状况证明。
4、男方户籍地街道计生办负责审查申请人提交的各种材料,审查期限为10个工作日,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上报区人口计生委。
5、区人口计生委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办理北京市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审批期限为10个工作日。
6、申请人领取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时,应提供领取独生子女费的退费证明(收据)。
7、本事项审批的标准是:
符合《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
东城区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和全程办事代理告知书之十四
夫妻一方为本市户籍与港、澳、台及外籍人员结婚
要求新生儿登记本市常住户籍的告知
1、本市一方的申请人应提交书面申请(A4纸,钢笔填写),注明双方户籍、婚育状况,并由档案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人事或计生部门公章。
2、申请人提交《结婚证》,本市一方的《户口簿》、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港、澳、台及外籍人员一方的身份证明、生育状况证明(或当事人个人书面说明),材料要翻译成中文〔大使(领事)馆或翻译公司翻译的均可〕。
3、再婚者提交历次《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2003年10月1日后的离婚协议书应加盖婚姻登记部门印章或档案馆印章)或法院离婚调解(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A4纸)。
4、提交当事人其他子女的外国国籍或永久居住权证明,材料要翻译成中文〔大使(领事)馆或翻译公司翻译的均可〕。
5、本市一方户籍所在地街道计生办办理北京市生育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
特别提示
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由本市一方当事人户籍地区人口计生委审批。
东城区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和全程办事代理告知书之十六
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告知
1、凡年龄在18-49周岁的公民,离开户籍地前往异地务工、经商或居住三个月以上的均需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2、已婚人员应提交申办人的《户口簿》、《结婚证》、一张近期一寸免冠正面照片、申请人婚育状况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社区居委会出具),写明结婚、生育、避孕节育情况。
3、未婚人员应提交申办人的《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社区居委会出具)、一张近期一寸免冠正面照片。
东城区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和全程办事代理告知书之十七
外地来京已婚育龄妇女办理
《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的告知
根据市人口计生委和市劳动保障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使用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关于问题的通知》(京人口发【2007】4号),拟生育子女的外地来京已婚育龄妇女,应到本市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办理《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办理时需提交:
1、女方户籍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一年内有效、合法的生育证明(例如生育指标、准生证等)。
2、夫妻双方的《结婚证》、《身份证》。
3、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居住在本社区的证明。
4、女方户籍地办理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5、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的,应提供本人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东城区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和全程办事代理告知书之十八
流动人口已婚育龄群众享受
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告知
一、享有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对象
户籍地在外省并持有国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在东城区居住3个月以上(居住地社区居委会证明)或在WIS系统内建绿卡满2个月,无用工单位或未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已婚育龄夫妻。
二、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项目
1、孕情、环情监测;
2、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
3、人工流产术、中期妊娠引产术;
4、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
5、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
三、各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报销金额
1、孕情、环情监测在东城区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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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城区 计划生育 政务 公开 全程 办事 代理 告知 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