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标准样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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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标准样本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
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标准
()
依据《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措施》(以下简称《评价措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评价体系建设相关要求,制订本标准。
一、评价内容
以施工过程工程实体质量和施工安全文明为关键,对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职责及工程项目实体质量安全文明行为进行全方面评价。
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分为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两部分,包含质量安全行为、实体工程质量、实体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等4类评价内容(房屋建筑工程项目详见附表1、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详见附表2)。
被评价样本应采取随机抽查确定。
二、实施部门和评价周期
1.对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日常动态评价,由颁发项目施工许可证住房城镇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统称项目监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省、设区市住房城镇建设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在建项目督(巡)查和层级指导中发觉存在应给予评价情形,应责令项目监管部门开展评价。
2.省住房和城镇建设厅在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信息系统”中建立“项目监管系统”,并和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互联互通;项目监管部门实施评价时,均应登录到“项目监管系统”进行操作,经审核后同时在评价系统公告。
3.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实施项目算术平均记分值,以工程项目开完工或完工时间作为评价记分周期。
每一工程项目记分周期期满,其记分值自动归零。
4.项目监管部门应依据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标准要求监督检验频率、内容和本评价标准,制订日常监督工作事项清单和动态监管和评价事项清单,有计划地开展监督检验和评价工作,除每三个月开展一次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动态监管和评价记分外,遇下列情况之一,还应进行动态监管和评价记分:
(1)按监督工作标准要求对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抽查抽测时,应同时根据本措施对应条款开展监管和评价记分;
(2)上级监管部门开展督(巡)查时责令项目监管部门给予监管和评价记分;
(3)依据项目监管部门文件开展差异化监管、专题整改等监督检验。
5.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因协议约定需中止施工,施工企业可在“项目监管系统”中向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项目中止评价(暂停)申请,并上传加盖建设和施工企业电子印章《项目中止评价(暂停)申请汇报》和《中止协议协议》;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申请3个工作日内核实上报上一级监管部门,上一级监管部门收到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网上审核,审核经过后即中止该项目监管和评价工作。
项目复工后,施工企业应于5个工作日内在“项目监管系统”中向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汇报,项目监管部门即恢复该项目监管和评价工作。
中止施工后,责任主体周期记分值不变,但暂不纳入信用评价分值;恢复施工后,责任主体周期记分值即纳入信用评价分值。
6.施工企业已完成工程项目设计和协议约定各项内容且已提出工程完工汇报,遇下列情形之一时,可由施工企业或监理单位在“项目监管系统”中向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项目终止考评评价即完工登记申请:
(1)因建设单位原因无法按期组织完工验收;
(2)工程项目已交付使用。
申请完工登记应在项目监管系统中上传加盖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或监理单位)电子印章“项目完工申请”汇报;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完工登记申请3个工作日内给予网上审核,审核经过后责任主体周期记分值归零。
7.工程项目完工验收合格后,施工企业或监理单位可在“项目监管系统”中申请项目终止考评评价即完工验收登记,并上传“完工验收汇报扫描件”、“永久性标牌照片”,提出项目完工验收登记;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完工验收登记申请3个工作日内给予网上审核,审核经过后责任主体周期记分值归零。
8.工程项目遇下列情形时,项目监管部门应停止该项目标评价记分,责任主体周期记分值不变:
(1)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外脚手架、施工升降机和塔吊等均已拆除时;
(2)道路和隧道工程完成路面结构层,桥梁工程完成桥面铺装层,给水排水管道工程完成管道沟槽回填,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现场脚手架和塔吊均已拆除,轨道交通车站单位工程和区间单位工程已完工时。
项目停止评价记分后,项目监管部门如发觉项目存在质量安全问题,仍应发出责令更正通知单督促责任单位限期更正,责任单位拒不更正或逾期未更正,应根据本措施第二十六条要求给责任单位记分。
三、信息采集
1.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评价记分,应由2名及以上持有行政执法证监管人员(以下简称监管人员)共同进行,并主动向被评价企业出示执法证件。
施工现场相关单位应根据要求帮助监管人员开展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回复相关质询,不得干扰阻扰。
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工作可邀请工程项目标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代表进行见证。
2.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信息采集过程中,监管人员应该场锁定不诚信行为事实,如实填写《责任主体(建筑施工企业)违规事实确定单》(详见附表3,以下简称《确定单》),其被评价工程项目标项目经理和监理单位总监代表本单位在《确定单》中“违规事实确定”栏受骗场签字确定,建设单位项目责任人在“其它在场人”栏上签字确定,并由监管人员核实签字后方可作为给建筑施工企业记分依据。
同一时间、同一部位违规事实不得反复记分。
3.建筑施工企业不认可评价结果,应在《确定单》“其它事项”栏上写明不一样意见和理由,视同当场提出异议。
4.项目经理不在现场,可由在场建设、监理、建筑施工企业相关人员签字确定,该次评价结果视为有效。
项目经理和在场其它相关人员均拒绝在《确定单》上签字且不陈说不一样意见和理由,由在场监管人员将此情况注明在《确定单》“其它事项”栏上,该次评价结果视为有效。
5.违规事实等信息采集应实时在“项目监管系统”进行,网上系统形成《确定单》后下载打印,并由相关人员确定;受网络限制,《确定单》可不在网上形成,但要确保统计完整正确。
评价信息采集过程中,在影响评价相关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情况下,评价人员应留存影像资料。
四、信息审核和异议处理
1.项目实施行为信息网上采集后(信息采集不在网上形成,信息采集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监管人员应将项目标《确定单》录入质量安全考评系统),系统自动形成《责任主体(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违规记分通知单》(详见附表4,以下简称《通知单》),由评价实施单位内设部门责任人完成审查并提交本单位责任人审核。
评价实施单位责任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于审核经过,应将《通知单》纳入质量安全考评系统公告送达,对于审核不经过,应重新派人核查确定后纳入质量安全考评系统公告送达,未在质量安全考评系统公告送达《通知单》,不得作为评价记分依据。
如需立案调查,应按行政处罚程序要求另行处理,记分不替换行政处罚,《确定单》可作为行政处罚证据材料。
2.对《通知单》中记分有异议,根据《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措施》和《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措施()》要求进行异议处理、核实和复核。
省对设区市、县(市、区)和设区市对县(市、区)督(巡)查和层级指导时,责任主体如有异议应该场提出,不然不得再提出申诉。
五、计分规则
(一)记分值计算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得分采取动态平均分制。
动态平均分制是指被评价建筑施工企业在评价周期内全部被查在建工程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分值算术平均。
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得分采取百分扣分制,基础分为100分,得分低于0分,按0分计算。
计算公式为:
X=100-(
)
其中
,
,
X:
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周期评价得分值;
:
企业记分周期内(按协议约定中止施工除外)全部在建项目质量安全文明和施工行为记分值总和;
:
企业单个项目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记分值;
:
企业在记分周期内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方面被考评评价过在建工程项目总数;
:
企业单个项目全部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对应记分采集值总和;
j:
附件1中违规事实记分条款编号,如1.1.1条、1.1.2条等;
:
企业单个项目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对应记分采集值,即企业单个项目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对应历次考评评价记分采集值平均值;
:
企业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对应历次考评评价记分值总和;
:
某个项目第r次考评评价中,企业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记分采集值;
:
包含违反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考评评价次数。
:
某个项目第r次考评评价中,企业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各单位工程记分值之和;
:
某个项目第r次考评评价中,包含违反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单位工程数;当记分类别为“质量安全行为”和“文明施工”时,n值为1;
:
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措施()》第二十六条要求,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被记分值累计值。
(1)所属项目历任责任人周期记分值累计达120分及以上,记5分;
(2)企业无故不接收约谈,每次记5分;
(3)被监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或停工整改工程,未经监管部门复查同意,私自恢复使用或复工,每次记5分;
(4)逾期或拒绝按项目监管部门发出责令更正通知单进行更正而进入下一道工序,或虽未进入下一道工序但安全隐患在限定时限内未给予排除,每次记5分。
(5)施工企业谎报、瞒报质量安全事故或施工企业在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后有意破坏事故现场或未开展应抢救援,每发觉一起记5分;施工企业篡改或伪造检测汇报,每发觉一份记5分。
(6)项目经理超越执业范围或未取得安全生产考评合格证书担任项目经理或项目经理执业注册资格证书或安全生产考评合格证书过期仍担任项目经理,每人记5分。
质量安全行为记分值修正:
附表1、2中质量安全行为实际总记分值和质量安全行为中各记分条款最高记分限值总和比值称为质量安全行为记分率,标识为L1;实体工程质量、实体工程安全和文明施工实际总记分值和实体工程质量、实体工程安全和文明施工中各记分条款最高记分限值总和比值称为现场实体记分率,标识为L2;当被监管记分评价项目单次监管评价记分出现L1>L2时,应对质量安全行为记分值进行修正,即质量安全行为中每条记分条款记分值应乘以L2后结果作为该条款行为记分值。
(二)其它
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按所在权重参与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每日动态计算。
六、网上公告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得分值应在省住房城镇建设网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和福建省工程质量安全网上实时动态公布。
七、监督管理
1.项目监管部门应对监管人员进行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教育,规范评价记分行为。
2.上一级住房城镇建设主管部门应对下一级住房城镇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开展评价工作进行检验指导。
3.评价实施单位、监管人员责任根据《评价措施》第八章相关要求实施。
4.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各级住房城镇建设主管部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监管人职员作考评关键依据。
附件:
1.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表(房屋建筑工程项目)
2.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表(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3.责任主体(施工企业)项目违规事实确定单
4.责任主体(施工企业)项目违规记分通知单
附件1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
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表(房屋建筑工程项目)
工程项目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施工企业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
序号
类别
记分
项目
违规事实记分条款
单次检验记分最高限值
检验方法方法(样本)(注1)
备注
1
一、质量安全行为
1.1管理人员到位
1.1.1在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经理长久不在施工现场履职,记8分;项目部技术责任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和机械员长久不在施工现场履职,每人记5分。
(注2)
33
对照《施工管理人员立案情况表》检验。
原条款1.1.1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
2
1.1.2关键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时,项目经理未到场参与,记3分;按要求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责任人应到场参与而未到场,记3分。
(注3)
6
现场检验或结合内业资料检验;地基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和节能分部工程验收时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责任人应到场参与,可结合会议签到表检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责任人最少有一位到场)。
原条款1.1.3修,GB50300-第6.0.3条
DBJ/T13-56-
第4.9.7条
DBJ/T13-135-
第4.11.7条
3
1.2日常管理检验
1.2.1建设工程施工前,项目技术人员未向施工班组、作业人员进行质量安全技术交底并签字确定,记5分;作业人员在进入新岗位或新施工现场前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或安全教育培训考评不合格就上岗作业,每发觉3人及以上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或安全教育培训考评不合格就上岗作业,记5分。
10
随机抽查一个现场正在施工班组。
第一款检验质量安全技术交底资料和三级安全教育统计,签字手续应齐全,对班组长交底、对现场施工人员交底,应由相关人员签字确定。
现场检验可从资料对应工人或从现场工人对应签字资料上查。
一个班组经检验发觉未向班组长进行交底或工人有3人及以上未参与交底即可认定为技术人员未对该施工班组和作业人员进行质量安全技术交底,记分以班组为单位进行记分。
第二款检验三级安全教育统计,一个班组有3人及以上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就给予记分。
原条款1.2.1和1.2.2合并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4
一、质量安全行为
1.2日常管理检验
1.2.2建筑施工企业在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未按要求编制专题施工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责任人、总监签字就开始施工,每发觉一起记5分;超出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题施工方案未按要求组织教授论证并经过论证就开始施工,每发觉一起记8分。
24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和超出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范围根据住建部建质【】87号文中定义。
随机抽查3个专题方案,项目存在超出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应先抽查其方案。
检验中若发觉方案中表现基础信息如项目名称、使用材料等和实际显著不符,按无方案给予认定并给记分。
原条款1.2.4、1.2.5合并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5
1.2.3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桩桩位偏差检验中弄虚作假,每发觉一根桩记5分。
10
随机抽查一个单位(子单位)工程。
现场复核施工单位提供桩位偏差测量统计,发觉存在偏位超出规范和设计要求但统计上却记为合格就认定为偏位检验弄虚作假,偏位未超出规范和设计要求但统计上有偏差不应认定为弄虚作假。
原条款1.2.9,《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6
1.2.4施工企业未按企业管理制度或主管部门要求对所负担建设工程进行定时和专题质量安全检验并做好可追溯统计或检验弄虚作假,每次给施工单位记8分。
(注4)
8
现场检验或现场对照内业资料和责任主体自查自纠系统检验。
原条款1.2.1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7
1.2.5地基子分部、基础子分部、混凝土结构子分部、砌体子分部工程未按要求组织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就进入下一道工序,每发觉一起记5分;地基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建筑节能分部、幕墙子分部工程未按要求组织验收,每发觉一起记5分。
10
现场检验或结合内业资料检验。
已组织中间验收不记分,但组织形式及参与人员应按正式验收要求。
原条款1.2.19修,GB50300-第6.0.3条、DBJ/T13-56-
第4.9.7条
8
一、质量安全行为
1.2日常管理检验
1.2.6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按要求每个季度对在建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验或监督检验弄虚作假,记8分。
8
网上结合现场检验。
在季度监管记分时,应先登录“项目监管系统”,查看施工企业是否向“项目监管系统”提交检验表,假如没有或超出期限提交,则按未根据每个季度进行监督检验,按季度给予记8分;假如施工企业按时提交了检验表,应将企业向系统中推送检验表和施工现场对照,发觉检验表中分部分项工程和施工现场不一致,如检验表中模板支架描述是钢管支架,而实际是碗扣式钢管支架,就可认定为弄虚作假。
原条款1.2.1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9
1.2.9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施工过程中,隐蔽工程未经验收合格或无隐蔽验收资料(包含签字不齐全)就私自隐蔽,记3分。
3
随机抽查近期隐蔽1个检验批。
现场检验工程实际上已隐蔽,但无法提供隐蔽工程验收统计界定为私自隐蔽。
原条款1.2.6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10
二、实体工程质量
2.1地基、桩基工程
2.1.1地基处理后强度或承载力。
地基处理后强度或承载力经检验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每出现一点记5分(施工企业能够提供非施工原因造成除外),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10分。
10
随机抽查1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检验检测汇报等相关资料。
原条款2.1.1修,GB50202-第4.1.5条
11
2.1.2复合地基承载力。
复合地基承载力经检验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每出现一处(根)记5分(施工企业能够提供非施工原因造成除外),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10分;复合地基承载力检验数量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每少一处(根)记5分,单次检验最高记15分。
25
随机抽查1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检验检测汇报等相关资料。
原条款2.1.2修,GB50202-第4.1.6条
12
2.1.3桩位偏差。
桩位偏差超出设计或规范要求且未按要求进行处理,每发觉1根记5分,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15分。
15
随机抽查1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查桩基完工图及设计变更资料等相关资料。
原条款2.1.3修,第一款对应《注册建造师管理要求》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二款对应GB50202-第5.1.3、5.1.4条
13
二、实体工程质量
2.1地基、桩基工程
2.1.4工程桩承载力。
未按要求进行工程桩承载力检验,每个单位工程记10分;工程桩承载力经检验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施工企业能够提供非施工原因造成除外),每出现一根记5分;工程桩承载力检验数量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每少一根记3分。
18
随机抽查1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检验检测汇报等相关资料。
原条款2.1.4修,第一款对应GB50202-第5.1.5条(强条),第二款对应JGJ106-第3.3.5~3.3.8条
14
2.1.5工程桩数量。
工程桩有效数量不满足设计要求,每少1根记10分。
30
随机抽查1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检验施工图纸等相关资料。
新增条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15
2.1.6工程桩桩身长度。
桩身长度不满足设计要求且未进入设计要求持力层或未达成设计要求嵌岩深度,每发觉一根记5分。
15
随机抽查3份施工统计或钻芯检测汇报。
原条款2.1.5修,JGJ94-第9.1.1条
16
2.1.7灌注桩桩身混凝土强度。
经检验(评定),桩身混凝土强度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每出现一检验批记5分。
5
随机抽查1个检验批,检验检测汇报或混凝土评定统计。
原条款2.1.6,GB50204-第7.4.1条
17
2.1.8桩身质量。
桩身质量有问题桩未按设计要求进行处理,每发觉1根桩记5分;桩身质量经检测每出现一根Ⅳ类桩记3分,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9分;桩身质量检验数量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每少一根记3分,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9分。
18
随机抽查一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检验检测汇报等相关资料。
原条款2.1.7修,第一款对应JGJ106-第3.5.1条,第二款对应JGJ106-第3.3.4条
18
2.1.9天然地基验槽。
天然基槽(坑)已隐蔽但未进行地基验槽(包含无验槽统计或验槽统计签字不全或未下结论)或验槽结论为不符合设计要求且天然基槽(坑)已隐蔽,每发觉一个基槽记5。
10
随机抽查一个单位工程,对照设计图纸或规范,查验槽统计等相关资料。
原条款2.1.8修,GB50202-附录A.2.6条
19
2.2结构工程
2.2.1关键材料、钢筋接头使用。
钢材、水泥、预应力筋、锚夹具和连接器或钢筋接头经检验不合格但已使用于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每发觉一批次记8分。
24
随机抽查1个单位工程,检验内业资料或经过检测管理系统比对检验,钢材包含钢筋、钢结构原材料等。
原条款2.2.1、2.2.2、2.2.3、2.2.4合并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20
2.2.2关键材料、钢筋接头检验。
钢材或水泥、预应力筋、锚夹具和连接器或钢筋接头送检频率不满足要求,每少一批次记3分。
9
随机抽查3个检验批钢材、水泥、钢筋接头进场检验情况,钢材、水泥、钢筋接头等已使用但未送检就可记分。
原条款2.2.1修,GB50204-第5.4.2条,JGJ107-第7.0.7条,JGJ18-第5.1.7条
21
二、实体工程质量
2.2结构工程
2.2.3钢结构原材料。
进场钢材、钢铸件、焊接材料、连接用紧固标准件品种、规格、性能不满足国家产品标准或设计要求,每发觉1个批次(规格)记5分。
20
随机各抽查1个批次,检验质量合格证实材料或进场复验汇报等相关资料。
原条款2.3.1GB50205-第4.2.1条、第4.3.1条、第4.4.1条,
22
2.2.4钢结构焊缝。
结构关键受力构件焊缝质量等级经有资质检测机构检验不合格,每发觉1处记5分,单次检验最高记50分;检测数量不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每少1处记3分,单次检验最高记15分。
65
第一款随机抽查1个单位工程,查阅检测汇报;第二款随机抽查1个检验批,检验施工图纸、检测汇报等相关资料。
原条款2.3.2修,GB50205-第5.2.4条GB50661-条
23
2.2.5高强度螺栓连接摩擦面抗滑移系数试验和复验。
未按要求进行高强度螺栓连接摩擦面抗滑移系数试验和复验,或现场处理构件未单独进行摩擦面抗滑移系数试验,每1批次记5分。
5
随机抽查1个检验批,检验试验汇报(复验汇报)等相关资料。
原条款2.3.3,GB50205-第6.3.1条
24
2.2.6钢筋安装。
关键受力构件纵向受力钢筋牌号、规格或数量不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每发觉一根记5分。
15
随机抽查3个框架柱(剪力墙、承台)和3根框架梁,现场对照施工图纸进行查对。
关键受力构件定义为框架柱(承台)、剪力墙和框架梁。
框架柱、梁等钢筋位置安装错误,如柱轴向钢筋数量或梁一、二排钢筋数量和图纸不符(此时即使柱、梁等钢筋总数符合要求),视同钢筋安装数量不符合要求。
不管钢筋分项验收是否,只要钢筋骨架成型且已就位,就可给予检验记分(下同)
原条款2.3.4、2.3.5合并修,GB50204-第5.5.1条
25
2.2.7钢筋安装。
悬挑梁纵向负弯矩受力钢筋安装位置偏差50mm及以上,或悬挑板钢筋安装位置偏差超出规范许可偏差2倍及以上,每发觉一根梁或1块板记3分。
18
随机抽查3根悬挑梁、3块悬挑板,现场对照施工图纸进行检验。
新增,GB50204-第5.5.2条
26
2.2.8钢筋安装。
节点加密箍筋个数或肢数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每少1个记1分。
10
随机抽查3个框架柱(剪力墙、承台)、和3根框架梁节点,现场对照施工图纸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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