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章程章程业主委员会章程规章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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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章程章程业主委员会章程规章制
业主委员会章程章程,业主委员会-章程规章制度
所辖区域范围:
第二条本委员会是在本住宅区物业管理中代表全体业主、使用人合法权益的群众自治组织。
本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条本委员会的宗旨是: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物业管理政策法规,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实行业主自治管理与专业化管理服务相结合的方式,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住宅区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工作和居住环境。
第四条本委员会接受市和区、县(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本委员会不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业主大会是本住宅区物业管理权力机构。
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罢免本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二)审定通过或修订本委员会章程和业主公约;
(三)听取和审议本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年度计划;
(四)改变或撤销本委员会的不当决定;
(五)决定住宅区内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章业主委员会委员第四章业主委员会会议第五章经费与办公场所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
第七条本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实行民主协商制度,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第八条本委员会的组成:
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聘任执行秘书1名。
第九条本委员会的权利:
(一)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
(二)拟订业主公约、本委员会章程;
(三)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变更或解除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四)审议物业管理企业年度物业管理计划和费用预算;
(五)检查、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工作情况;
(六)审议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和使用情况;
(七)负责物业维修基金的筹集和监督使用;
(八)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本委员会的义务:
(一)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接受业主的监督;
(三)监督业主、使用人遵守《业主公约》,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落实各项管理工作;
(四)履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保障物业管理区域内各项管理目标的实施。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本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规定。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十二条本委员会委员由业主大会从业主中选举产生,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委员名额分配,坚持按物业份额与代表性相结合的原则。
自然人业主当选委员,由业主本人担任;法人业主当选委员,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派人员担任。
第十四条委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的公民;
(二)遵守国家法律和物业管理有关规定;
(三)热爱公益事业;
(四)组织协调能力较强,在业主中有威信;
(五)办事公道,品行端正,无劣迹。
第十五条委员的职责:
(一)出席本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参与本委员会的决策;
(二)参加本委员会的活动;
(三)听取业主和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
(四)向业主大会或本委员会提出议案、建议和意见;
(五)完成本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十六条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任:
(一)已不是本住宅区业主的;
(二)未经批准连续3次不出席本委员会会议的;
(三)辞职被接受的;
(四)因患病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五)有违法犯罪行为的;
(六)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委员的。
第十七条委员的停任和增补,由本委员会提名,提交业主大会批准。
本委员会应书面说明停任和增补的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八条委员停任时,须在停任七日内将管理和保存的属于本委员会的资料、财物等移交给本委员会。
第十九条本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从委员中选举产生。
主任的职责:
(一)负责召开委员会会议;
(二)负责主持召开业主大会;
(三)代表本委员会对外签约或签署文件;
(四)核定维修基金帐目;
(五)经业主大会、本委员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主任不在时,副主任代行主任职责。
第二十条本委员会执行秘书由主任提名,由本委员会会议通过,负责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二十一条本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和执行秘书,可按业主大会讨论通过的补贴标准给予适当补贴。
第四章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本委员会每个季度至少应召开一次会议。
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认为有必要或三分之二以上委员提议时,也可以召开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应当经到会过半数委员通过,并向全体业主、使用人公布。
第二十四条本委员会讨论重大事项时,可以邀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使用人代表列席会议,并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五章经费与办公场所
第二十五条本委员会经费在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经营项目的其他经营性收入中列支。
第二十六条本委员会的经费开支包括: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会议费;有关人员的津贴;必要的日常办公费用。
经费收支帐目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管理,每季度向本委员会汇报,每年度向业主大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应严格按规定落实使用用途,不得以任何形式抵押、转让、变更或出租、借用给物业管理单位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或本章程的修订经业主大会通过生效。
本章程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
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决定,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九条解散本委员会,须经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并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注销登记备案。
第三十条制定和修订的本章程,应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业主委员会
年月日
第二篇:
**市业主委员会章程
**市业主委员会章程
2014-06-16
业主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组织名称、地址:
名称:
地址:
所辖区域范围:
第二条业主委员会是本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
本会由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由业主担任。
本会是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对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负责。
本会自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之日起成立。
第三条本会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指导。
第四条本章程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第五条本会的宗旨是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安全、舒适的居住工作环境。
第六条本会不从事除与物业管理企业按规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以外的任何具体经营活动。
第二章组织及职责
第七条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由所在地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房屋出售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本会设委员名,其中主任一名,副主任名。
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会中选举产生。
本会聘任专职或兼职执行秘书一名,负责办理本会具体事务。
第九条本会第一届任期二年,从第二届起任期三年,委员可连选连任。
第十条本会权利
1、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
2、与物业管理企业议定管理服务等费用的收取标准及方法;
3、负责维修基金的筹集、监督使用和管理;
4、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5、审议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
6、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的事理使用;
7、组织换届改选业主委员会;
8、提出修订业主公约、本会章程的议案;
9、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和权利。
第十一条本会义务
1、向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决定;
3、贯彻执行并督促业主遵守物业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件的规定,对业主和使用人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
4、听取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及完成、实现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各项管理目标;
5、决定涉及全体业主利益的有关事项,应书面和口头通过或张贴公布。
其中涉及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须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通过;
6、建立业主委员会档案制度;
7、自觉接受市、区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8、本会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违反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十二条下列人员经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同意可获得适当津贴:
1、本会主任;
2、。
第三章会议
第十三条本会会议每三个月召开一次。
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提议或主任、副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本会会议的召开应由召集人提前七天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
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作为缺席。
第十五条本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主持。
第十六条本会讨论重在事项,可邀请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物业管理企业的人员和非业主使用人代表参加会议中,但上述人员没有表决权。
当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三分之一以上为出租时,必须聘请承租人代表列席本会会议。
列席会议的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十七条本会会议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十八条本会执行秘书必须作好每次会议记录,并由会议主持人签署后存档;涉及物业管理的重大问题应由与会的全体委员签署。
第四章委员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委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能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规定、规范性文件和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
(2)能履行业主委员会成员职责;(3)品行端正;
(4)热心公益事业。
第二十条本会委员缺额时,应按方式增补候补委员,并由下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予以确认。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况的人员不得担任本会委员,已经担任的须停任,并由下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确认:
1、已不是业主;
2、无故缺席会议连续三次以上;
3、因身体或精神上的疾病而丧失履行职责的能力;
4、有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部门认定或正在接受调查的;
5、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本会委员的。
第二十二条委员停任时,必须在停任后半个月内将由其管理、保存的本会文件、资料、帐
簿以及属于本会的所有财物移交给本会。
第二十三条业主委员会主任的职责
1、负责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2、负责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
3、代表业主委员会对外签约或签署文件;
4、核定维修基金帐目;
5、经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2、有权参与本会有关事项的决策;
3、具有对本会的建议和批评权。
(二)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3、参加本会组织的会议、活动和公益事来;
4、向本会的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和建议。
第五章经费与办公用房
第二十五条本会的经费由支出。
第二十六条本会的经费开支包括:
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和本会会议;有关人员的津贴;必须的日常办公等费用。
经费收支帐目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每季度向本会汇报,每年度向业主公布。
第二十七条本会的办公用房设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或本章程的修订经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本章程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补充。
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决定都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九条本会依照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解散或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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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
北苑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
草
案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昌邑市北苑小区业主委员会,是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业主大会规程》的有关规定成立的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
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从全体业主中选举产生。
是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在实施物业管理工作中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非法人组织。
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二条
本业主委员会接受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
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
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的宗旨是:
代表本物业的合法权益,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保障物业的合理与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舒适、文明的环境。
第二章
业主委员会的产生及职责第四条
本业主委员会由本住宅小区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业主大会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业主代表组成筹备小组,筹备小组组织推荐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提交第一次业主大会实行差额选举产生。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自选举成立15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
(一)成立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书;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三)业主委员会章程。
第六条
本业主委员会设委员9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由一名副主任兼任执行秘书,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从业主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
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的监督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报告小区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三)修订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四)采用招标或其他方式选聘、续聘或组织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五)审议物业管理服务费收取标准及使用办法;(六)审议年度管理工作计划,年度费用概预算。
;(七)检查、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工作;(八)监督公用建筑、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负责物业维修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九)听取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支持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十)监督业主公约的遵守和物业管理制度的执行;(十一)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管理制度《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会议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每季度至少举行一次。
有2/3以上的委员提议或主任、副主任两人以上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特别会议。
第九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召开应由召集人提前7天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
委员因事不能参加,可以一次性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包括会议日期、地点和议题,并代其行使表决权。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主持,可邀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物业管理企业的人员和非业主使用人代表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
会议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其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会半数以上通过有效。
第四章
业主委员会委员第十二条
本业主委员会委员从业主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在任期内,委员的撤换、增减,由业主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提交业主大会确认。
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由道德品质好、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必要工作时间的成年人担任。
但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委员,已担任的须停任,并由下次业主大会确认:
(一)个人已宣告破产或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期间该企业破产3年内的;
(二)因身体或精神上的疾病而丧失履行职责的能力;(三)无故缺席会议3次以上;(四)已不是业主;(五)有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部门认定或正在接受调查的;(六)已以书面形式辞职的;(七)业主大会已将其罢免的。
(八)其他不适宜担任本会委员的情形。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权利义务
(一)委员有下列权利1、参加业主委员会组织的有关活动;2、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3、参与业主委员会有关事项的决策;4、对业主委员会的建议和批评权。
(二)委员有下列义务1、遵守业主委员会章程;2、执行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完成交办的任务;3、参加业主委员会组织的会议、活动和公益事业;4、向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和建议。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停任时,须在停任后1周内,将管理和保存的属于业主委员会的资料、财务等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五章
附
则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决议和细则都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一)有20%以上业主联名要求改选的;
(二)业主委员会不履行职责和义务的;(三)因决策失误给业主或物业造成重大损失的;(四)2个以上物业管理区域合并为1个的;(五)法院判决必需改选的;(六)因其它原因确需改选的。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被解散时,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按首届业主委员会成立办法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后,上届业主委员会在30日内将有关文件和资料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开展活动所需费用,由全体业主分担。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若与有关法律法规不符时,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四篇:
商场业主委员会章程
**商场管理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组织名称、地址。
名称:
**商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地址:
**市**区**镇**路
所辖区域范围:
**市**区**镇**路
第二条本委员会是本商业区业主对物业实行自治管理的群众性组织。
本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本委员会自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之日起成立。
第三条本委员会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指导。
第四条本委员会的宗旨是:
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市场运营环境。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本委员会的组成:
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委员3名。
第六条本委员会的权利:
一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变更或解除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二审议物业管理企业年度工作计划和费用预算;
三检查、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工作情况;
四审议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五负责维修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
六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设备和物业管理办公、经营用房的使用情况;
七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本委员会的义务:
一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接受业主的监督;
三监督业主遵守业主公约,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落实各项管理制度;
四履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保障物业管理区域内各项管理目标的实施;
五协助物业管理企业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及其他代收费;
六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八条本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不得违反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三章成员产生及职责
第九条本委员会委员由业主大会从业主中选举产生,委员可连选连任。
第十条委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物业管理有关规定;
二热心公益事业;
三组织协调能力较强,在业主中有威信;
四身体健康,有行为能力;
五办事公道,品行端正,无劣迹。
第十一条委员的职责:
一参加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组织的活动;
二审议会议的议案和报告;
三参与委员会的决策;
四听取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
五向委员会提出议案、建议和意见;
六完成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任:
一已不是业主;
二未经批准连续3次不出席委员会会议的;
三辞职被接受的;
四因患病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五有违法犯罪行为或正在接受审查的;
六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委员的。
第十三条委员的停任和增补,由委员会提名,提交业主大会批准。
委员会应书面说明停任和增补的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四条委员停任时,须在停任后1周内将管理和保存的属于本委员会的资料、财物等移交给本委员会。
第十五条本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从委员中选举产生。
主任的职责:
一负责召开委员会会议;
二负责主持召开业主大会;
三代表本委员会对外签约或签署文件;
四管理印章;
五经业主大会、委员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会议
第十六条委员会每个季度至少应例会一次。
有2/3以上委员提议或主任、副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应在1周内组织召开委员特别会议。
第十七条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代行主任职责。
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应提前7天送达每位委员。
第十八条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作为缺席对待。
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应当经过半数委员通过,并向全体业主、使用人公布后方可生效。
第十九条委员会讨论重大事项时,可以邀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使用人代表列席会议,并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五章经费与办公场所
第二十条本委员会经费从经营用房经营收入列支。
第二十一条本委员会的经费开支包括:
业主大会、委员会的会议费;有关人员的津贴;刻制印章、挂牌费;必要的日常办公费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或本章程的修订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
本章程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
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决定,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三条解散本委员会,须经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并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注销登记备案。
第二十四条制定和修订的本章程,应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商场管理委员会**年**月**日
第五篇:
业主委员会章程
业主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特制定业主委员会章程(下称本章程)。
第二条业主委员会(下称本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本委员会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履行业主大会赋予对物业实行自治管理的职责。
第三条本委员会的宗旨是:
代表和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服务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努力创建管理有序、环境优美、治安良好、人际和谐的居住社区。
第四条物业服务区域基本情况
一、业主大会名称:
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名称:
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办公地址:
电话号码:
二、物业服务区域范围:
东至:
东临
南至:
南临
西至:
西临
北至:
北临(不包括商用部分)
三、物业类型:
住宅类
四、物业服务区域概况
本物业服务区域占地面积:
平方米,房屋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住宅平方米,套,非住宅平方米。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本委员会自业主大会选举委员产生后由物业服务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部门登记备案之日起成立。
法律法规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本委员会的组成
设委员11名(其中得票少的2名为候补),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a区2名委员,b区2名委员,c区7名委员,各区候选人以得票高者当选。
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中选举产生。
聘任全职执行秘书1名,执行秘书人选由主任提名,由委员会会议通过,负责处理本委员会的日常事务,业主享有优先被提名权。
执行秘书人选未确定的,可暂由委员兼任。
第七条本委员会的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服务的实施情况;
(二)拟订选聘物业服务公司的方案;
(三)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公司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监督本小区管理规约的实施;
(六)拟订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七)拟订《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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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主委员会 章程 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