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进一步优化投资项目流程涉水行政审批事项试点指导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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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进一步优化投资项目流程涉水行政审批事项试点指导方案
附件
关于落实进一步优化投资项目流程涉水行政
审批事项试点指导方案
10月15日,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的办法(试行)》(京政办函[2013]86号)(以下简称《办法》),对我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流程进行了调整,并压缩了行政审批时限。
2014年6月底以前,《办法》先在朝阳、丰台、海淀、通州、大兴五区进行试点,要求市有关部门和区政府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细化改革措施。
为作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特制定试点区水行政审批改革指导方案:
一、《办法》涉及的水务行政审批项目
涉及水务部门的内容有三项,一是将“水影响评价审查”作为建设项目立项的前置条件,与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并联办理;二是将“节水设施方案审查”作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前置条件;三是将水务部门出具水资源方面供地条件纳入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项目办理流程,并压缩了办理时限。
二、指导方案
(一)“水影响评价审查”
此前,我市没有单独设置该项行政许可。
《办法》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评价)报告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3项行政许可事项合并为1项,统一实施行政许可审批。
1.事项名称
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审查
2.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3.许可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七条;
(4)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5)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八条;
(6)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7)部门规章《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
(8)部门规章《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九条;
(9)部门规章《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二款;
(10)地方法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条;
(11)地方法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12)地方法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十六条;
(13)地方政府规章《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第二十一条;
(14)部门规范性文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第三条;
(15)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第五条。
4.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办理“水影响评价审查”行政许可手续:
(1)直接从河流、水库、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
(2)取用公共管网水或者再生水的;
(3)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
(4)铁路、公路干线、卫星城、经济开发区、科技园区、住宅区、小城镇、大型骨干企业、重大建设项目可能影响防洪安全的,以及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或跨蓄滞洪区的建设项目。
5.审批权限
水影响评价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影响评价报告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年取(用)水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从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
但是年取(用)水量超过50万立方米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审批。
(二)拟市级立项、核准、备案,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建设项目;中央立项,征占地面积不足50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50万立方米的建设项目。
(三)拟市级及中央立项、核准、备案建设的铁路、公路干线、卫星城、经济开发区、科技园区、住宅区、小城镇、大型骨干企业、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或跨蓄滞洪区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
其他项目由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每季度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次。
6.申请阶段
建设项目立项、核准、备案前申请办理
7.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7/12个工作日(通过土地公开交易市场取得土地开发权的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时限为7个工作日,其他项目审批时限为12个)内作出决定。
8.受理条件
(1)水影响评价书面申请;
(2)行政许可申请表;
(3)水影响评价报告书(表)3份,并附电子版;
(4)申请单位(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机关事业单位编码等证明文件复印件;
(5)报告编制单位、编制人员资质证书复印件、报告编制委托书复印件、水影响评价报告的技术评估报告及修改说明;
(6)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9.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2)受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窗口进行形式审查。
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书;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相关权利、投诉渠道。
(3)审查审核。
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机构接件,分送相关业务机构进行审查提出初步意见,重大问题由业务机构请示分管局长,在此基础上业务机构将意见反馈给牵头机构,统一出具审核意见
(4)审定。
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签署许可审批批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告知。
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窗口告知申请人行政审批决定。
(二)建设项目节水设施方案审查
1.事项名称
建设项目节水设施方案审查
2.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3、许可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2)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
(3)地方性法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七条
(4)地方政府规章《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5)地方政府规章《北京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第六条
(6)行政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用地内雨水资源利用的暂行规定》(2003年3月4日市规发[2003]258号文件发布)第二条
(7)行政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建设项目节约用水设施管理的通知》(2005年11月21日京水务节[2005]29号文件发布)第四条
(8)关于加强建设项目雨水利用工作的通知(2006年12月20日京水务节[2006]42号文件发布)
4.适用范围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办理“节水设施方案审查”行政许可手续:
(1)新建和扩建项目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公寓等;
(2)新建和扩建项目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大型文化、体育等建筑;
(3)新建和扩建项目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和集中建筑区等;
(4)改建项目变更用水性质,且符合第
(1)、第
(2)、第(3)项建筑面积条件的。
(5)建设面积大于1万平方米的公园、绿地、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体育、娱乐设施;
其他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编写节水设施建设方案,办理备案手续。
5.审批权限
(1)中心城六区范围内,所有中央在京单位、部队及年用水量超过10万吨(含)或建筑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项目报市水务局审查。
其他项目由所属区域的节水管理部门负责审查。
(2)十个远郊区县,年用水量超过30万吨或建筑面积超过20万平方米的,由项目所属区县节水部门审查后,报市水务局备案。
年用水量不足30万吨(含)或建筑面积不到20万平方米(含)的项目,由项目所属区域的节水部门审查。
6.申请阶段
规划许可前申请办理
7.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8.审批形式
书面行政许可决定书
9.受理条件
(1)书面申请。
(2)发展改革部门和建设部门签发的《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复印件一份。
(3)规划部门签发的《规划意见复函》或《规划许可证》及盖有规划部门专用章的附图。
(4)设计部门提供的×××项目初步设计方案中的给水篇、节水篇一份。
(5)使用公共管网再生水的建设项目,需提供与再生水供应单位签订的供水协议。
(6)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需进行施工降水的,应出示专家评审报告。
(7)申请单位(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机关事业单位编码等证明文件复印件;
(8)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10.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向水务部门窗口受理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2)受理。
水务部门窗口受理申请,并进行形式审查。
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书;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相关权利、投诉渠道。
(3)审查审核。
水务部门主管机构组织审查审核
(4)审定。
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签署许可审批批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告知。
水务部门受理窗口告知申请人行政审批决定。
(三)水务部门出具水资源方面供地条件纳入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项目办理流程事宜
经市编办与市相关部门协商,决定各部门均与规划部门实行对接,由规划部门负责牵头征求意见,各部门从专业角度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反馈规划部门,由规划部门统一出具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项目供地条件。
水务部门供地条件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区域用水效率指标和用水定额(生活、工业、第三产业等)满足国家和北京市相关政策要求和标准规范;
(2)区域供水来源明确且有保障;
(3)区域雨水排放管线路由(接口位置)明确,雨水收集排放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相关政策要求和标准规范;
(4)区域污水排放管线路由(接口位置)明确;
(5)区域污水收集、处理率达到100%,排放标准满足区域水环境要求;
(6)区域表土利用率达到100%。
主要要素指标包括:
(1)区域综合雨水径流系数;
(2)区域内河道、蓄滞洪区的保护范围和管理范围;
(3)区域土石方利用率;
(4)用水定额。
三、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市水务局成立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金树东局长任组长,刘斌副局长任副组长,成员有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处室和法制处、办公室、人事处、监察处负责人。
下设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督办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工作,指导区县行政审批工作。
试点区水务局也要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部门,负责领导和推进这项改革工作。
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解决好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同时总结好试点工作经验,为推进水行政审批改革做好先行先试的基础工作。
2.“水影响评价审查”将3项涉水许可合并为1个许可事项,涉及水资源、水土保持、防洪、排水等多个内设机构,各单位应当明确负责机构,实施“三合一”审查,实现简化审批流程、提高服务质量、“一口进一口出”的目标。
3.为进一步规范水务行政审批事项办理工作,市水务局将适时组织制定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审查、节水设施方案审查、规划水资源(水土保持)论证审查管理办法,明确审批范围、审批权限、受理条件、审批标准等具体管理要求,制定水影响评价和节水方案审查等办事指南。
试点区水务局要根据审批改革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工作规则。
4.《办法》正式运行后,预计水务部门行政审批数量将大幅度上升,为保证项目行政审批时效,建议各区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其具体承办工作人员、局领导实行A、B角制。
5.各区要与发改、规划部门建立联动工作机制,修改、完善投资项目审批平台,保证审批流程尽快投入运行。
6.加强廉洁从政的教育管理工作。
在这次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中,水影响评价审查、节水设施方案审查等事项实现了审批前置,为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实现北京量水发展奠定了制度基础。
水务管理的责任重了、权力大了,各单位要加强行政审批人员勤政和廉洁从政的教育管理工作,严格依法行政,该办的办,不该办的坚决不办,防止发生渎职行为或腐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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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 落实 进一步 优化 投资 项目 流程 涉水 行政 审批 事项 试点 指导 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