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省直机关职工特种重病医疗互助保障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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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省直机关职工特种重病医疗互助保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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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
重大疾病和住院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
为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光荣传统,推动形成“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社会氛围,发挥工会组织在帮助患重大疾病及住院医疗的干部职工减轻医疗费负担、提高干部职工医疗保障水平中的作用,根据全国总工会、省总工会的统一部署,经福建省直属机关工会工作委员会研究,报省直机关工委同意,决定在省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中组织开展重大疾病和住院医疗互助活动(以下简称医疗互助活动)。
实施办法如下:
医疗互助活动对象
第一条参加医疗互助活动的对象是福建省直属机关工会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直机关工会)所属的各级工会组织所在的省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包括是工会会员的劳务工,以下统称职工)。
医疗互助活动机构
第二条省直机关工会成立医疗互助活动管理委员会,负责医疗互助活动的管理;成立医疗互助活动经费监督审查委员会,负责医疗互助活动经费的监督;设立医疗互助活动中心,负责承办医疗互助活动的具体事务。
医疗互助活动手续
第三条福建省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组织为主负责动员组织本单位全体在职干部职工参加本活动,参加活动的在职干部职工不得少于本单位在职干部职工总数的90%,50人以下的单位参加本活动的人数不得少于95%,参加本活动时应向医疗互助活动中心提供以下材料:
1、能真实反映本单位本月或上月在职干部职工人数报表的复印件一份;
2、填写《福建省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重大疾病和住院医疗互助活动团体报名申请表》一式两联,并加盖单位工会印章,工会主席签名,须附EXCEL格式电子版;
3、《福建省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重大疾病和住院医疗互助活动人员花名册》和电子版(序号、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用EXCEL格式制作)各一份。
医疗互助活动经费
第四条参加医疗互助活动的对象,在一个医疗互助活动周期内缴纳的医疗互助活动经费(以下简称互助金)每人为100元,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筹集:
职工个人缴纳、基层工会资助、用人(工)单位补助、省直工会补助(补助参加医疗互助活动的每位干部职工20元)、其它方式。
除省直工会补助外的互助金由各单位工会为主负责筹集,向医疗互助中心缴纳后不办理退款,期满不返还。
第五条互助金专款专用,接受省直机关工会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经费监督审查委员会和职工监督。
当期互助金如有结余,结转下期滚动使用;如有出现超付情况,超付部分由省直机关工会负责全额贴补。
医疗互助活动中心的工作经费及工作人员的工资等,全部由省直机关工会负责提供,不占用互助金。
医疗互助活动期限
第六条医疗互助活动周期每期时间为一年,自参加医疗互助活动单位办理参加活动手续完毕并缴纳互助金次日零时起到一年活动期满之日24时止。
在一个活动周期间干部职工退休、调动等,继续履行活动规定的义务,享有活动规定的权利,至该期活动周期结束为止。
医疗互助补助标准
第七条参加本活动的干部职工享有以下医疗补助:
重大疾病慰问金、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重大疾病二次医疗补助金;住院医疗补助金。
第八条重大疾病慰问金。
首次参加本活动的干部职工,自参加活动次日起60日(含60日)内,经二级以上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以下简称定点医院,含经医保中心批准转外就医的医院和尚未参保的干部职工需经定点医院批准转外就医的医院)首次确诊患本《办法》所列的其中一类以上(含一类)重大疾病,并经定点医院连续住院治疗7天(含7天)以上者,实行慰问金制度,可申请领取慰问金,标准为2000元,仍可享有住院医疗补助金。
第九条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
首次参加本活动的干部职工,自参加活动次日起61天(含61天)后,经定点医院首次确诊患本《办法》所列的其中一类重大疾病并经定点医院连续住院治疗7天(含7天)以上者,可申请领取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
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标准为:
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第1种至第11种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20000元;第12种至第31种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15000元。
参加本活动的干部职工在一个医疗互助活动周期内,首次确诊患本《办法》所列的一类以上重大疾病,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的给付以其中补助金额最高一类重大疾病为限,仍可享有住院医疗补助金。
第十条 重大疾病二次(含二次以上)医疗补助金。
已经领取过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的干部职工,连续参加下一个周期的医疗互助活动,经定点医院再度首次确诊患本《办法》所列的其他类重大疾病并经定点医院连续住院治疗7天(含7天)以上者,可申请领取重大疾病二次医疗补助金。
重大疾病二次医疗补助金的给付标准为:
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第1种至第11种重大疾病二次医疗补助金为10000元,第12种至第31种重大疾病二次医疗补助金为8000元,仍可享有住院医疗补助金。
第十一条 住院医疗补助金。
首次参加本活动的干部职工,自参加活动次日起31日(含31日)后,经定点医院确诊患病并经定点医院住院治疗者,可申请领取住院医疗补助金。
住院医疗补助金从连续住院治疗第6日开始计算,每天补助50元,在一个医疗互助活动周期内最高补助14天(700元)。
第十二条连续参加本活动的干部职工,第二期及其以后各期活动启动后可直接申请领取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重大疾病二次医疗补助金、住院医疗补助金,不再执行重大疾病慰问金制度。
医疗补助金(慰问金)申请
第十三条参加本活动的干部职工,符合申领补助金(慰问金)条件者,由干部职工本人或干部职工所在单位工会代为申请医疗补助金(慰问金),并向医疗互助活动中心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福建省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重大疾病和住院医疗互助活动医疗补助金(慰问金)申请审批表》,并经职工所在单位工会审核盖章,工会主席签名;
2、该患病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3、能够证明住院治疗情况和天数的相关材料(或加盖医院印章的复印件),如:
诊断证明、住院病历、住院收费票据、住院期间日治疗清单、出院小结等;
4、医疗互助活动中心认为必须提供的其他资料。
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二次医疗补助金、慰问金的申请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门诊病历及首次确诊检查报告单(如CT、磁共振、B超、病理切片报告单、血液检验报告单、影像学报告等科学方法检验确诊所患重大疾病的检查报告单原件或加盖医院印章的复印件)。
第十四条医疗互助活动中心收到手续齐全有效的申请材料,经核实无误后,于15日内通知职工所在单位工会办理医疗补助金(慰问金)的领取手续。
第十五条由患病职工本人或所在单位工会经办人员随带该职工的身份证原件和个人的银行帐号,由职工所在单位工会经办人员代领的,还需随带代领人的身份证原件,到医疗互助活动中心领取医疗补助金(慰问金)。
第十六条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含二次医疗补助金、慰问金)和住院医疗补助金的申请应在患病的职工出院后的30日内向医疗互助活动中心提出。
因特殊情况无法在30日内办理申领事宜的应事先向医疗互助活动中心书面报备。
逾期未提出申请又未进行书面报备的,即视为放弃。
重大疾病的范围
第十七条本《办法》所指的重大疾病系指参加本活动的干部职工在定点医院首次确诊(指以前从未被医疗机构确诊过,下同)患下列各类疾病并且必须经定点医院连续住院治疗7天(含7天)以上者:
1、各种原发性恶性肿瘤(原发性癌症);2、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3、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4、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5、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6、良性脑肿瘤;7、心脏瓣膜手术;8、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9、主动脉手术;10、严重的多发性硬化;11、白血病;12、急性心肌梗塞;13、脑中风后遗症;14、多个肢体缺失;15、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16、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17、深度昏迷;18、双耳失聪;19、双目失明;20、瘫痪;21、严重阿尔茨海默病;22、严重脑损伤;23、严重帕金森病;24、严重Ⅲ度烧伤;25、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26、严重运动神经元病;27、语言能力丧失;28、严重的Ⅰ型糖尿病;29、侵蚀性葡萄胎(或称恶性葡萄胎);30、系统性红斑狼疮并发重度的肾功能损害;31、严重的原发性心肌病。
以上疾病的具体定义见附则。
除外情况
第十八条发现以下所列情况之一,本活动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含二次医疗补助金、慰问金):
1、参加本活动的职工有隐瞒病史、伪造或篡改病史以及其它各种欺骗、作弊行为;
2、职工参加本活动前已确诊(含职工本人及其用人、用工单位已知或应知)患有本《办法》所列的重大疾病之一;
3、参加本活动的职工在活动启动后被确诊首次患重大疾病,但未经定点医院连续住院治疗7天(含7天)以上者;
4、在定点医院挂床,但实际并未住院者;
5、参加本活动的职工被定点医院错误诊断为患重大疾病。
第十九条参加本活动的职工有第十八条第1款、第2款所指的行为,即终止对其的医疗补助,已发放的补助金(慰问金)予以追回,并追究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有第十八条第3款、第4款、第5款所指的情况,已发放的补助金(慰问金)予以收回。
第二十条发现参加本活动的职工有以下所列情况之一,不给付住院医疗补助金(含二次医疗补助金、慰问金)
1、欺骗、故意行为;
2、醉酒、斗殴、故意自伤自残自杀;
3、故意犯罪或拒捕造成的伤害;
4、酒后驾驶、无有效执照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助动交通工具;
5、保胎、流产、堕胎、分娩等;
6、在定点医院挂床,但实际未住院者;
7、在非定点医院〔包括国外及境外医院、中外合资医院、康复医院(病房)、联合诊所、民办医院、私人诊所、家庭病床等〕住院;
8、一般健康检查、疗养、特别护理、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心理治疗的医疗行为;
9、整容、整容手术、美容、美容手术、矫形、矫形手术、外科整形手术、变性手术、预防性手术(如预防性阑尾切除)以及因此而引起的并发症,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矫形、矫形手术、外科整形手术不在此限;
10、不可预料无法控制的自然灾害、突发群体性事件等。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医疗互助活动范围内所指的重大疾病必须符合以下定义,并经医疗互助活动中心核定:
1、各种原发性恶性肿瘤(原发性癌症)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
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3)相当于Ann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2、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3、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
4、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5、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肝性脑病;(3)B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6、良性脑肿瘤
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
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2)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7、心脏瓣膜手术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8、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2)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①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②网织红细胞<1%;③血小板绝对值≤20×109/L。
9、主动脉手术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
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10、严重的多发性硬化
指因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而导致的不可逆的身体部位的功能障碍,需由神经科专科医生提供明确诊断,并有CT或核磁共振检查结果诊断报告。
不可逆的身体部位功能障碍指诊断为功能障碍后需已经持续180天以上。
由神经科专科医生提供的明确诊断必须同时包含下列内容:
(1)明确出现因视神经、脑干和脊髓损伤而导致的临床表现;
(2)神经系统散在的多部位病变;(3)有明确的上述症状及神经损伤反复恶化、减轻的病史纪录。
11、白血病
指造血组织中的白细胞及幼稚细胞呈肿瘤增殖,白细胞的量和质发生变化,系造血系统的恶性肿瘤。
12、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
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4)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13、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14、多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15、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持续性黄疸;
(2)腹水;(3)肝性脑病;(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16、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17、深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lasgowcomascale)结果为5分或5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它生命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18、双耳失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500赫兹、1000赫兹和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90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19、双目失明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3)视野半径小于5度。
20、瘫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21、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
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22、严重脑损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
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23、严重帕金森病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24、严重Ⅲ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20%或20%以上。
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25、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30mmHg。
26、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
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
27、语言能力丧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经过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28、严重的Ⅰ型糖尿病
严重的Ⅰ型糖尿病为由于胰岛素分泌绝对不足引起的慢性血糖升高,且已经持续性地依赖外源性胰岛素维持180天以上。
须经血胰岛素测定、血C肽测定或尿C肽测定,结果异常,并由内分泌科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并须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满足下述至少1个条件:
(1)已出现增殖性视网膜病变;
(2)须植入心脏起搏器治疗心脏病;(3)因坏疽需切除至少一个脚趾。
29、侵蚀性葡萄胎(或称恶性葡萄胎)
该类疾病是指异常增生的绒毛组织浸润性生长浸入子宫肌层或转移至其他器官或组织的葡萄胎,并已经进行化疗或手术治疗的。
该类疾病保障仅限于女性。
30、系统性红斑狼疮并发重度的肾功能损害
该类疾病是指一种自身免疫性结缔组织病,于体内有大量致病性自身抗体和免疫复合物,造成组织损伤。
系统性红斑狼疮的诊断必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临床表现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中的4个:
①蝶形红斑或盘形红斑;②光敏感;③口鼻腔黏膜溃疡;④非畸形性关节炎或多关节痛;⑤胸膜炎或心包炎;⑥神经系统损伤(癫痫或精神症状);⑦血象异常(白细胞小于4000/μl或血小板小于100000/μl或溶血性贫血)。
(2)检测结果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个:
①抗dsDNA抗体阳性;②抗Sm抗体阳性;③抗核抗体阳性;④皮肤狼疮带试验(非病损部位)或肾活检阳性;⑤C3低于正常值。
(3)狼疮肾炎致使肾功能减弱,内生肌酐清除率低于每分钟30ml。
31、严重的原发性心肌病
指不明原因引起的一类心肌病变,包括原发性扩张型心肌病、原发性肥厚型心肌病及原发性限制型心肌病三种,病变必须已造成事实上心室功能障碍而出现明显的心功能衰竭(指按照美国纽约心脏协会心功能分类标准心功能达四级*),且有相关住院医疗记录显示四级心功能衰竭状态持续至少180天。
继发于全身性疾病或其它器官系统疾病造成的心肌病变不在保障范围内。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第一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直机关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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