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最高最低库存标准规定附件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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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最高最低库存标准规定附件1
附件1、
应急定点供应粮店
申
报
表
申报单位(盖章):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1:
应急定点供应粮店申报表
申报单位(盖章):
粮店
名称
负责人
地址
经济成份
电话
邮编
营业执照编号
注册资金
基
本
情
况
营业面积(M2)
仓库面积(M2)
企业职工数(人)
经营粮油及其制品品种(个)
年粮油销售量(吨)
是否“放心粮油企业”
是 否
现场
审核
情况
负责人:
年 月 日
辖区
粮食局
意见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附件2、
应急定点粮油加工企业
申
报
表
申报单位(盖章):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应急定点粮油加工企业申报表
申报单位(盖章):
企业
名称
法定
代表人
地址
经济成份
电话
邮编
营业执照编号
注册资金
基
本
情
况
加工能力(吨/日)
仓库容量(吨)
企业职工数(人)
年粮油销售量(吨)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有否“放心粮油”产品
注册商标
现场
审核
情况
负责人:
年 月 日
辖区
粮食局
意见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附件3、
重点粮油商贸企业
申
报
表
申报单位(盖章):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重点粮油商贸企业申报表
申报单位(盖章):
企业
名称
法定
代表人
地址
经济成份
电话
邮编
营业执照编号
注册资金
基
本
情
况
年经营量(吨)
其中:
入厦粮油数量(吨)
上年度进口粮油配额数量(吨)
办公场所面积(m2)
企业职工数(人)
粮食收购许可证号
是否“重信用、守合同”单位
现场
审核
情况
负责人:
年 月 日
辖区
粮食局
意见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附件4、
重点粮油仓储配送企业企业
申
报
表
申报单位(盖章):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4:
重点粮油仓储配送企业申报表
申报单位(盖章):
企业
名称
法定
代表人
地址
经济成份
电话
邮编
营业执照编号
注册资金
基
本
情
况
仓容(小麦计)或罐容量(吨)
粮食货运配送车辆(部)
企业职工数(人)
其中:
专职粮油保管员(人)
年粮油进出库经营量(吨)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是否“一符四无”粮仓、油库
现场
审核
情况
负责人:
年 月 日
辖区
粮食局
意见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附件5:
制牌格式
40cm
授予:
××××××××
厦门市定点供应粮店
(定点粮食××企业)35cm
厦门市粮食局
20年 月
55cm
60cm
说明:
(1)木质底规格:
40cm×60cm
(2)铜片:
35cm×55cm
(3)定点供应粮店(及定点粮食加工企业等)字体为隶书(大红色)
(4)其他字为黑色仿宋体
附件6:
粮食应急体系重点企业审核(及年审)表(粮店为例)
填报单位(盖章):
项目
考核内容
企业自评
考核情况
好
中
差
基本条件
与
要求
1、营业面积:
粮油食品经营店(含连锁超市)的营业面积不少于80m2,经营基本品类较为齐全的成品粮油及其制品;粮油专卖店营业面积允许少于80m2。
2、原则上要求与周边已有的应急定点供应粮店行走距离不少于500米;营业场所产权自有或与产权人签订3年以上租赁合同。
3、商品质量保证,杜绝有毒、有害或假冒伪劣产品进入粮店;商品计量准确,价格公道合理,诚信经营,服务承诺落实。
4、有符合规范的安全、卫生、消防等设施,近3年无出现重大质量责任事故。
5、在粮食供应紧张或其它特殊情况下,必须按照当地政府要求,承担粮食供应任务。
6、按要求向粮食部门报送报表,遵从法规规定执行粮食最低最高库存量标准。
年审结论
合格不合格
粮食主管部门盖章
附件1
河津市发改局“双公示”目录
序号
行政决定部门
行政职权类别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行政相对人
1
河津市发改局
行政处罚
对未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处罚
【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73号)
第十八条
企业
2
河津市发改局
行政处罚
对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73号)第十九条
企业
3
河津市发改局
行政处罚
对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处罚
【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二十条
企业
4
河津市发改局
行政处罚
对企业以分拆项目、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核准、备案的处罚
【部门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号)
第五十五条
企业
5
河津市发改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处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四十条
企业
6
河津市发改局
行政处罚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处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国粮检【2004】230号)第二十条第四十一条
企业
7
河津市发改局
行政处罚
对粮食收购者违反粮食收购制度、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政策性粮食购销制度的处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四十三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国粮检【2004】230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国家粮食局制定2015--2016)第三十六条
企业
8
河津市发改局
行政处罚
对陈粮出库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质量鉴定或倒卖陈化粮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陈化粮的处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四十四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国粮检【2004】230号)二十七条
企业
9
河津市发改局
行政处罚
对未执行粮食最高、最低库存量规定的处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四十五条,《中央粮食企业最低最高库存量标准》(国粮政【2010】179号)第八条
企业
10
河津市发改局
行政处罚
对粮食经营者未按照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处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四十六条
企业
11
河津市发改局
行政处罚
对粮油仓储单位未及时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第六条、第二十八条
企业
12
河津市发改局
行政处罚
对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储藏条件的处罚。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第七条、第二十八条
企业
13
河津市发改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粮油仓储单位名称中使用“国家储备粮”和“中央储备粮”字样的处罚。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第八条、第三十条
企业
14
河津市发改局
行政处罚
对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处罚。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第三十一条
企业
对粮食经营者违反规定的最高库存量行为的处罚(6-10)
上级交办、下级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或其它方式披露的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的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公正、公开;2、有法定依据;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4、程序合法。
现场监督检查。
发现违法行为,应立案,依照规定程序组织调查
听证程序
符合听证条件的
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
行政处罚的审查
一般程序
简易程序
案卷归档
结案
告知、送达、执行
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当事人放弃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的
不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撤案
有关粮食经营活动等内容的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不属于自己管辖时,移送有管辖权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管辖
立案
有关粮食经营活动等问题的举报
初步
审查
不予
立案
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的
复核
责任单位:
宽甸粮食局
联系人:
洪刚
电话:
3211878
违法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整理丨尼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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