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贯彻《国家中长期语言文字事业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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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贯彻《国家中长期语言文字事业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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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贯彻《国家中长期语言文字事业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浙江省贯彻《国家中长期语言文字事业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2—2020年)》的
实施意见
为推动浙江省语言文字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更好地服务我省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家中长期语言文字事业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2—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纲要》的重大意义
语言文字是人类最重要的交际工具和信息载体,是文化的基础要素和鲜明标志。
语言文字事业具有基础性、全局性、社会性和全民性特点,是国家文化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纲要》总结了过去60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来语言文字工作的历史经验,科学提出了实现“国家语言实力显著增强,国民语言能力明显提高,社会语言生活和谐发展”的战略目标,规划了语言文字事业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服务的宏伟蓝图。
认真学习领会、贯彻落实《纲要》精神,对开展今后一个时期语言文字工作,构建和谐语言生活,促进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发展,构筑和实现中国梦,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浙江正处在全面建成更高水平小康社会、开启基本实现现代化新征程的重要阶段,正处在深化改革开放、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攻坚时期。
省第十三次党代会提出了“建设物质富裕、精神富有的现代化浙江”的目标,制定了“经济强省、文化强省、科教人才强省”的战略规划,经济、教育、科技、文化、民生等领域对语言文字方面的需求急剧增长,国际化、城市化、信息化进程以及人口结构的变化对浙江社会语言生活产生的影响日益深刻,多种语言并存、语言价值多元、语言需求多样的语言生活格局已露端倪并将长期保持。
浙江省情与未来发展都对今后的语言文字事业提出了新的挑战。
我们要积极落实《纲要》提出的目标和任务,全面提升适应浙江现代化建设的语言管理能力、语言服务能力以及全民的语言应用能力,在融入发展、服务发展中促进语言文字事业再上新台阶,为浙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重要的文化支撑。
二、明确我省语言文字事业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浙江省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和《纲要》,全面落实各级政府对语言文字工作的主导责任,大力推广和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全面提升社会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加强语言文字基础建设和管理服务,科学保护浙江语言资源,充分发挥语言文字在传承弘扬中华优秀文化中的重要作用,构建和谐语言生活,积极推进语言文字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建设物质富裕精神富有的现代化浙江提供有力的支持与服务。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主导地位进一步巩固,普通话基本普及,汉字的社会应用更加规范;公民的语言文字应用能力明显提高;语言文字传承弘扬中华优秀文化的作用进一步发挥;语言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和开发;语言文字依法管理的体制和齐抓共管的机制更加健全;语言文字对经济强省、文化强省、科教人才强省的服务能力全面提升。
三、扎实推进我省语言文字事业改革发展的重点工作
(一)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工程。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以语言文字规范化建设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培训为主要手段,加快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推广普及。
1.推进语言文字规范化建设。
继续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评估工作。
完善省级、市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评估标准,规范评估验收程序,将示范校评估作为教育质量监测的重要内容。
到2020年,省级示范校占学校总数10%以上,市县级示范校比例由各地确定。
责任单位:
省教育厅、各市政府
深化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
2015年底前,完成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
全面开展评估“回头看”,2013年、2018年分别完成二类城市、三类城市评估“回头看”。
责任单位:
省教育厅、各市政府
实施县域语言文字规范化达标工作项目。
研究制定县域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达标标准,开展县域语言文字规范化达标工作。
2015年前,完成县域语言文字规范化达标工作试点。
到2020年,基本完成全省县域语言文字规范化达标工作。
责任单位:
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各市政府
实施重点行业系统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项目。
推动学校、机关、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公共服务行业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适时开展行业规范化示范单位创建评估工作。
到2017年,全省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公共文化体育场馆、电台、电视台、公园、国家级和省级旅游区(点)、医疗机构、机场车站码头均建成“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单位”。
责任单位:
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省体育局、省旅游局
2.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培训。
实施教师、校长(园长)培训项目。
将语言文字政策法规和规范标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能力纳入中小学教师在职培训内容,增设专门课程,给予专门学分。
严格执行教师普通话水平应符合教师资格所规定的普通话等级要求,对普通话水平未达标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和校长(园长)进行普通话培训,使其达到规范标准。
责任单位:
省教育厅
实施公务员、媒体从业人员、公共服务行业人员培训项目。
2015年前,制订并启动各类人员的语言文字培训计划。
要分批举办文秘、内勤、核稿、校对岗位公务员语言文字专题培训班,对机关公务员开展相关的语言文字政策法规和规范标准基础知识培训;要定期举办编审、编辑、记者、校对等人员语言文字规范标准专题培训班,完善相关培训制度,将接受培训与考核达标情况纳入对从业人员日常管理。
要有计划地开展相关特定岗位从业人员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培训。
要逐步开展对广告标牌制作业从业人员的汉字规范专题培训。
责任单位:
省人力社保厅(省公务员局)、省经信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省体育局、省旅游局、省通信管理局、各市政府
实施进城务工人员普通话培训项目。
推动乡镇、街道社区、用人单位、劳动就业服务部门对进城务工人员进行普通话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
责任单位:
省人力社保厅、省教育厅、各市政府
(二)国民语言文字应用能力提升工程。
加强国民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培养和培训,推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能力测评体系的落实,促进国民语言文字应用能力的提升。
3.加强学生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培养。
培养幼儿初步的听说能力和良好的阅读习惯。
幼儿园要重点培养幼儿认真听、愿意讲、爱看书的意识和书面表达的愿望,培养幼儿听懂常用语言、清楚文明表达的能力,培养初步的阅读理解能力和书面表达的初步技能。
培养中小学生具有适应实际需要的识字写字能力、阅读能力、写作能力、口语交际能力,正确地理解和运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进一步完善课程体系,指导、督促各中小学校在语文课教学的基础上,通过综合实践课以及校园文化活动、社会实践等途径,加强对学生听说读写等各方面能力的培养与训练。
要求各地教育部门和中小学校结合各自实际,开设关于口语交际、演讲口才、汉字书写、经典阅读等能力训练相关的地方和校本课程、研发相关的地方和校本教材。
制订发布《浙江省中小学经典诵读活动指导纲要》。
实施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语文类课程体系建设项目。
指导、督促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科学设置语言文字类课程,以语文鉴赏能力、汉字书写能力、口语表达能力、应用文写作能力为重点,全面提升学生的语文素养及语言文字的综合运用能力。
指导、督促各高等学校进一步将语言文字规范化教育纳入通识教育和课程体系。
将大学生汉语口语竞赛纳入省高校学科竞赛计划。
责任单位:
省教育厅
4.推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能力测评体系的落实。
将语言文字应用水平作为相关职业资格的条件。
坚持教师、播音员、主持人持普通话等级证书上岗制度,将普通话的等级要求作为公务员、导游员、讲解员等上岗的必备条件。
全面推进计算机辅助普通话水平测试。
积极创造条件,开展汉语能力测试和汉字应用水平测试。
责任单位:
省教育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公务员局)、省文化厅、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省旅游局
实施公共服务行业人员普通话水平测试项目。
拓展普通话水平测试领域,推动交通、旅游、商贸、金融、文化、体育、医疗卫生、邮政、电信等主要公共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的普通话测试工作。
责任单位:
省经信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体育局、省旅游局、省金融办、省通信管理局、省邮政管理局
5.构建全民多语学习平台。
提倡全民发展多语能力。
在发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主导作用的前提下,根据需要,搭建多样化、社会化、信息化学习平台,为提升全民多种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创造条件。
责任单位:
省教育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外办
(三)语言文字社会应用监督和服务工程。
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在进一步强化语言文字社会应用检查监测、监督管理的同时,做好语言文字相关服务工作,努力构建和谐语言生活。
6.加强对社会语言文字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协同广电、工商、旅游等部门逐步建立各类广告显示屏用字审核、广告小样审核、景区用语用字管理等制度。
加强外国语言文字使用管理,推进外语中文译写规范工作。
责任单位:
省工商局、省广电局、省旅游局、省教育厅、省外办
实施学校、机关、新闻媒体、公共服务行业语言文字工作监督检查项目。
制订学校、机关、新闻媒体、公共服务行业语言文字工作监督检查方案,开展学校、机关、新闻媒体、公共服务行业语言文字工作监督检查。
对合格者授予“语言文字规范化达标单位”。
研究制定高校语言文字工作督导评估办法,适时开展督导评估试点。
责任单位:
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省体育局、省旅游局、省法制办、省金融办、省通信管理局、省邮政管理局、各市政府
实施新闻媒体用语用字监测和引导项目。
实施报纸、期刊、网页、图书编校质量年度抽检制度,广播电视、门户网页、影视屏幕语言文字应用日常监听监看制度,及时反馈监测结果,引导网络等媒体规范使用语言文字。
责任单位:
省委宣传部、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省语委其他成员单位
7.推进语言文字电子信息服务系统建设。
利用网络技术,建设汉语汉字学习平台,整合汉语汉字规范标准等信息资源,提供资源共享,服务中小学语文教学和国民汉语汉字学习;加强“浙江语言文字网”建设,建立语言文字政策法规查询系统和规范标准应用的服务系统。
责任单位:
省教育厅、省经信委、各市政府
8.关注听障视障人员语言服务需求。
宣传国家通用手语、盲文的规范标准;推动党政机关、学校、新闻媒体和公共服务行业为聋人和盲人使用国家通用手语和盲文提供便利。
责任单位:
省残联、省教育厅、省文化厅
(四)中华优秀文化弘扬传播工程。
充分发挥语言文字传承弘扬中华优秀文化的载体作用,积极开展中华经典诵读、书写和讲解活动,推进国际汉语教育,加强与港澳台地区及海外合作交流。
9.实施学校中华经典诵写讲行动项目。
在我省各级各类学校中深入开展中华经典诵写讲行动,进一步加强青少年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提高学生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和综合素质。
围绕育人中心,推动中小学经典诵写讲活动与学校教学、育人和校园文化建设、书香校园工程等工作相结合。
全面推进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中华经典诵写讲活动。
将经典诵读教育师资培训纳入省中小学教师骨干培训计划,培训经典诵读教育骨干教师,到2020年完成1000名省级和5000名市级经典诵写讲骨干教师培训。
建设一批经典诵读基地学校和规范汉字书写教育特色学校,举办中华经典诵写讲系列活动。
责任单位:
省教育厅
10.建设中华经典诵写讲行动社会参与平台。
将中华经典诵写讲活动与全民阅读活动、城乡社区教育,与历史文化名城、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文明家庭创建,与学习型社会、学习型组织建设相结合,举办中华经典诵读、书法竞赛等系列活动,电台、电视台开办经典诵读专题节目或栏目,推进诵读活动进家庭、进社区、进军营、进企业。
责任单位:
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省教育厅、省文化厅、省广电局、省军区政治部、团省委
11.实施中华经典诵写讲资源库项目。
遴选体现中华民族和我省优秀文化传统和革命传统、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经典诗文,邀请名师名家以诵读、书写、讲解等形式予以展示,纳入我省远程开放教育公共服务平台。
责任单位:
省教育厅
12.推进国际汉语教育。
依托浙江大学等高校,加强国际汉语教育教师培训;整合政府相关部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资源,着力进行学科建设、教材建设、教学研究,推动我省国际汉语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
责任单位:
省教育厅、省外办、省侨办、浙江大学
13.加强与港澳台地区及海外合作交流。
发挥高校和学术团体的作用,广泛联络,扩大、深化与世界各国和地区,特别是港澳台地区的语言文字学术交流和语言文化交流与合作。
责任单位:
省教育厅、省外办、省侨办
(五)浙江语言资源科学保护工程。
依法妥善处理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与汉语方言、繁体字、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关系及学习使用问题,积极探索方言保护和传承的科学途径。
14.实施浙江语言文字普查项目。
按照国家语委统一部署,开展省内普通话、汉字、汉语拼音等的使用情况普查,开展省内汉语和少数民族语言的方言种类、分布、运用和演化状况普查。
责任单位:
省教育厅、省社联、省档案局、各市政府
15.实施省级语言资源库建设项目。
在收集、整理、研究浙江方言的基础上,基本建成浙江省中国语言资料有声数据库分库和浙江省方言有声地图,利用网络、档案馆和博物馆资源,建设一批浙江方言文化展示基地。
加强对畲族语言和畲族语言所承载文化的收集、整理和研究,初步建成畲族语言资源库和畲族语言文化展示基地。
责任单位:
省教育厅、省民宗委、省文化厅、省档案局、各市政府
四、全面落实我省语言文字事业改革发展的各项保障措施
(一)推进法制建设。
适时修订《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较大的市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与国家、省法律法规相配套的法规或政府规章。
协调、推进有关部门出台政策和措施,加强语言文字执法工作,提高社会语言文字应用的综合治理和常态监管水平。
责任单位:
省法制办、杭州市政府、宁波市政府、省语委其他成员单位
(二)健全管理体制。
建立和完善全省语言文字工作“政府主导、语委统筹、部门支持、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
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对语言文字工作的主导责任,切实加强对语言文字工作的领导和支持。
着力加强各级语委机构建设。
调整、充实省语委的组成单位和组成人员,成员单位实行目标责任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语言文字工作,充分发挥指导、协调、表率作用。
加强市、县(市、区)语言文字工作,落实人员力量,明确工作责任。
督促市、县(市、区)全面落实《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浙江省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和《纲要》的相关精神,建立工作机制,提供基础保障,加强统一管理。
进一步加强行业系统、高等学校及乡镇语言文字工作。
《浙江省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规定的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语委成员部门和单位,以及各高等学校、各乡镇(街道)政府,要落实语言文字工作责任处(科)室和责任人,加强管理与考核,并为其开展工作提供基础条件,保证各语言文字工作机构正常运转、充分履责。
支持语言文字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开展语言文字工作。
责任单位:
省教育厅、各市政府、省语委其他成员单位
(三)创新工作机制。
健全语委议事机制,建立和完善语委全体会议、语委专家咨询委员会、语委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等制度或组织,依靠和发挥成员单位、相关部门和专家群体的才智和作用。
健全语言文字工作联动机制,有关语委成员单位将语言文字规范要求纳入精神文明建设、普法宣传教育、机关行文规范、新闻出版编校质量、广播影视制作播出质量等范围。
工商行政和城市管理等执法部门要切实履行对社会用字的监管职责,支持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开展以提升广告从业人员素质、利于长效管理和整治不规范用字为主要任务的工作会商。
责任单位:
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司法厅、省文明办、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省工商局、各市政府、省语委其他成员单位
(四)加强队伍建设。
加强语言文字干部队伍建设,对语言文字干部开展上岗培训和定期轮训;加强语言文字专家队伍建设,建立全省语言文字专家信息库;对普通话水平测试员进行提高培训。
责任单位:
省教育厅、各市政府、省语委其他成员单位
(五)加强科学研究。
围绕国家语言文字方针政策、规范标准、社会语言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和热点问题,开展战略性、前瞻性、对策性研究。
推动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完善学科体系架构,加强应用语言学学科建设。
选择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建设语言文字应用研究基地。
扶持语言文字学术团体的发展。
责任单位:
省教育厅、浙江大学、浙江师范大学、宁波大学、浙江传媒学院
(六)加大宣传力度。
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浙江省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列入普法规划和普法教育内容。
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创新宣传手段,加大宣传力度,增强教师、机关工作人员和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公共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法制意识,树立全体公民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意识。
继续开展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创新活动内容、载体和方式,推动农村、边远、民族地区提高普通话普及程度。
加强舆论引导,营造有利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和规范使用的社会环境。
责任单位:
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司法厅、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各市政府、省语委其他成员单位
(七)保障经费投入。
各地要加大对语言文字事业发展的经费投入力度,增加农村、边远、民族地区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经费投入。
责任单位:
省财政厅、各市政府、省语委其他成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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