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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国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探索
新型国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探索
第一部分产权结构新探索
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指出,要大力发展各类资本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
新型国有企业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在产权结构上实现了多元化,在建立混合所有制方面进行了宝贵的探索。
如何在股权多元化之后依然保持控制是必须面对的问题。
从表面上看,所谓的混合主要是讲与非公有制的融合,但是,问题的关键在于公有制内部的融合。
因此,建立混合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包括体制内混合与体制外混合两大方面。
在体制内混合中又有纵向、横向、集团内等不同形式。
下面分项加以说明。
一、体制内混合(纵向)
体制内混合分纵向与横向两大类。
所谓的“纵向”指的是以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特别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为基础的、以国有资产管理公司为依托的相互合资的公司。
在这之中又可以分成中央企业与中央企业、中央企业与地方企业、地方企业与地方企业等三种类型。
中央企业与中央企业联合的典型是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中集集团)。
中集成立于1980年,最初是由招商局和丹麦宝隆洋行合资组建的中国最早的集装箱专业生产厂和最早的中外合资企业之一,1994年改组为公众股份公司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目前,中集集团的两个最大的股东分别是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和招商局货柜工业有限公司,而这两个大股东都是中央直属的国有企业。
中央企业与地方企业联合的例子更多,比如,北京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原来是北京市所属的独资企业,2004年底进行了产权交换,交换后的股权结构为北京市国资委持有20%、国资公司持有30%,而另外50%的股份由中国华源生命产业有限公司所持有。
该公司的上级单位华源集团为中央企业。
再如,上海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的两个大股东分别来自中央企业和上海地方企业: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下属的中海石油天然气及发电有限公司持股45%,上海申能(集团)有限公司持股55%。
地方企业与地方企业联合的典型是华电国际。
华电国际最早是1994年由山东省电力公司、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中国电力信托公司、山东鲁能开发总公司、枣庄市基本建设有限公司等联合投资设立的地方企业,经过10年多的演变,已经成为了国内的重点企业。
实际上,前面涉及到的北京医药集团,由于其股权中既有北京市国资委,也有国资公司,因此,这两种成分也属于地方系统体制内联合的典型,而且是下面还将说到的“母子联合持股”的模式。
二、体制内混合(横向)
这里所说的“横向”是指除了行政、国资委系列的银行、基金、机构、管理公司、债权人转让等其它国有资产成分。
在集团一级就实现股权多元化的典型是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虽然华源集团属于中央企业,但是,国资委仅持有9.136%的股份,其它的股份则由交通银行等19家大型企业联合持有。
福建水泥股份公司将原中央级“特种拨改贷”以债转股方式将所欠中国建筑材料集团公司的5248.48万元转成其1847.7万的股份。
这与其它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从债权人变成股东从而实现股权多元化的过程非常相似。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属于某种“财务投资者”。
实际上,在上述例子中已经出现过这样的情况,比如,在华电国际的股权中就包括了行业、信托、基建等多种公有性质的主体。
三、集团内混合
集团内混合既包括纵向的“母子联合持股”或“祖孙三代联合持股”控制的情况,也包括集团内横向的“兄弟联合持股”的情况。
例如,中信集团公司是隶属于财政部的中央企业,中信集团公司的两家下属企业中信国安集团公司和北京国安建设有限公司分别出资94.44%和5.56%联合持有了中信信息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份。
这种结构使得中信信息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在名义上有两个股东,但实际上只是中信集团公司内部的联合,或者说只有中信集团公司一个股东。
地方国有企业的例子也很多。
比如沪市上市公司山西焦化的两个大股东分别是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市上市公司西山煤电,而这两家企业都属于同一家国有企业山西焦煤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焦煤集团有限公司隶属于山西省国资委,它分别持有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和西山煤电100%和63.06%的股份。
因此,山西焦化的实际控制人是山西焦煤集团有限公司。
集团内混合的另外一个有趣的现象是“母子双上市”。
上面所说的山西煤电与山西焦化就是很好的例子。
四、上市混合
实现产权多元化最直接的途径就是股票上市。
在最近几年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以及股票上市的实践中,进行了包括整体上市、海外上市、多点上市、母子双上市等许多形式的探索。
整体上市的典型是钢铁业:
武钢已经完成整体上市;宝钢增发方案虽然遭遇风波但大局已定;鞍钢曾三次否认,但在2004年底揭开方案;“四大金刚”之一的攀钢也在2004年提出过整体上市方案。
就是地方钢铁企业如杭钢、唐山国丰等在排队等候的也有12家之多。
海外上市是大型国有企业的重要动向,早先就有中移动、中石化、中石油、中国人寿、中国财产、中国外运等一大批国有企业登陆海外资本市场,2004年以来又有中电国际、中海集运、中国网通等大型国有企业先后到境外上市,正在等待的还有神华集团、中国银行、建设银行等好多家。
到2004年9月末,仅国资委监管的中央企业控股、在香港上市的就有53家,流通股本总额占香港全部上市公司流通总额的18.1%。
对此,批判的声音也很强烈:
一方面,这些大型国有企业基本上属于垄断型和资源型企业,其超额利润来自于权力和体制,来自于广大国内居民,而国内居民与投资者却无法分享这些利润;另一方面,海外上市后,这些垄断企业的地位反而得到强化,比如中国移动与中国联通两家公司,一传出“单向收费”,其股票市值迅速蒸发,有关部门就出面表示“不会单向收费”,以抚慰外国投资者。
这样,害怕海外上市电信公司股价下跌就成了无法出台降低资费标准和增发电信牌照等改革措施的借口。
另外,中航油新加坡公司当年并没有向证监会申报期货交易资格,证监会核查发现后,为避免境外投资者诉讼,便为其补办了资格。
多点上市是一地上市的发展,海外多点上市以及海内外多点上市两大类型。
海外多点情况比较普遍,例如,2004年12月15日,中国国际航空股份公司的股票就在香港和伦敦同时上市。
海内外多点上市目前最引起关注的是在国内发行A股的同时在香港发行H股或在伦敦、纽约发行股票,简称之为“A+H”。
比如,中国神华计划公开发行25%的股份,其中境外发行H股(含ADRs)18%,境内发行A股7%,规模在120亿元左右。
多点上市的特殊问题是价格(市盈率)差异,不过,总的来说这种差异正在缩小,目前煤炭A股与H股的市盈率已经基本接轨,银行股的情况也已经比较接近了。
五、简短的评论
第一,混合所有制在理论上可以分成体制外混合与体制内混合,体制外混合的关键在于体制内混合。
第二,体制内混合的关键在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创新,其方向是从国务院统一所有转为分级所有。
第三,体制内混合可以从纵向与横向两个角度来展开,所谓纵向是指国有资产管理系统内的联合,所谓横向是包括其它机构投资者。
第四,从投资者的功能属性看可以将其分成战略投资者与财务投资者两大类。
第五,注意培育保险、证券、信托、基金、资产经营公司等机构投资者或财务投资者。
第六,对于银行持股的可行性应进行积极地探讨。
第七,注意与职工持股成分的联合。
第八,注意法人相互持股、交叉持股的苗头。
第九,鼓励法人的联合持股,注意那些前10名、20名股东都是法人的公司。
第十,法人联合持股的方向是法人持股比重超过国有比重。
第二部分治理结构新探索
现代企业制度的实践说明,企业产权结构的变化将带来治理结构的变化。
当然,产权结构也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即在产权结构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的条件下,治理结构也可以发生某些改变。
中国新型国有企业在这方面也有许多新的探索。
一、聚焦董事会建设
尽管一些国有企业按照《公司法》注册登记了,但由于是独资公司,董事会不很健全,有的根本就没有。
实际上,从2004年起,国有企业已经开始逐步建立董事会制度,对于已建立董事会的企业也正在进一步完善与规范。
当然,有一些国家全资的企业的党委书记仍然将由组织部门选定。
与董事会建设密切相关的另外一个传统概念是“一把手”。
最近,国资委负责人再次强调,必须扭转这种错误的认识。
他们认为,国资委应该做股东会的事,董事会是企业的事,而现在都是国资委在做。
董事会与经理层高度重合,实际上搞的是“一把手”负责制。
如此将决策层与执行层压在一起对于大企业来说风险特别大,这就等于把一个非常大的企业交给一个人管理。
因此,加强国有独资公司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就必须将决策层与执行层分开,换句话说,国有大企业的改革必须从董事会的建设入手,不能再搞“一把手”负责制。
二、专业委员会与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与专业委员会制度的建立是保证董事会正确决策的重要机制。
经过几年的实践,在上市公司中已经引进了专业委员会与独立董事制度,在最近的《公司法》修改草案中,也将把有关内容写进法规之中。
同样,在国有大型企业的董事会建设中,引进专业委员会与独立董事也是一项大胆的试验。
在这方面,中国银行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在改制之前,中国银行也有一个董事会,但多少有一些摆设的味道,因为董事主要由行领导担任,董事会与管理层几乎完全重合,决策与执行是同一主体。
2004年7月新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已经成为了一个真正的决策机构,对中行日常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对中行的权力机构――股东大会负责。
目前,中行董事会成员包括汇金公司派出的7名非执行董事、兼任行领导的3名董事以及全部来自境外的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可以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中介部门出具相关报告,对特定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3名执行董事中1人兼任行长,2人兼任副行长,其余绝大部分董事都不在管理层任职,从而保证了董事会决策的独立性。
中行董事会成立了战略发展委员会、稽核委员会、风险政策委员会、人事与薪酬委员会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等5个专业委员会。
各个专业委员会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制定相关政策,行使监督职能,以保证股东利益的保值增值,维护股东与员工等相关利益主体关系的协调发展。
新的治理框架已经发生了作用。
比如,2004年7月新公司成立前,中国银行发行的第一期次级债,由于董事会与行领导是重叠的,实际上是行领导决定、有关部门执行的。
2004年10月新公司成立后发行第二期次级债时,内部决策流程便发生了质的变化:
股东大会召开会议,批准董事会关于发行次级债的提案;董事会召开会议,就发行次级债做出具体决策;高级管理层具体执行董事会的决议;资负部、资金部等部门负责具体操作。
尽管看上去决策环节增多了,但是效率并没有降低,关键在于通过权限的划分与合理的制约,实现了科学的决策。
另外,这次改制之前,国务院对中行外派的监事会,并非内部的常设机构,偏重于定期的监督检查。
现在的监事会是中行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负责对中行的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尽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初步形成了全面的、持续的、深入的监督机制。
三、招聘高层经理人
一旦董事会与经理层基本分离,董事会就将专心寻找所需要的高级经理人。
锦江国际酒店管理公司是锦江国际集团麾下经营管理酒店宾馆的专业公司,拥有受托管理的酒店120多家,分布在全国各地20多个省、直辖市,客房总数2.5万间,在亚洲酒店中名列前三甲。
锦江国际集团是中国规模最大的旅游企业,总资产规模达150亿元。
为了进军国际市场,锦江国际决定引进国际酒店人才。
2003年,锦江国际董事会发布全球招聘公司总裁以及部分运营部门总监的消息,引起了国际酒店业的关注,来自美国、加拿大、瑞士、新加坡、马来西亚和香港等方面的几十位资深专业人士表达了加盟的愿望。
最后,具有30多年酒店管理经验的克里斯多夫・劳伦斯・巴克兰胜出,成为中国大型国有旅游企业的第一位外籍总裁。
巴克兰在喜来登酒店集团工作23年,先后担任过巴克兰亚太公司副总裁、Radisson饭店公司亚洲地区首席运营官、FABER集团总裁等职务。
锦江国际给巴克兰的工作目标是快速建立起一支符合国际酒店业发展要求的管理团队,以增加锦江酒店业在国际国内市场的竞争力,不断扩大“锦江系”在国内外酒店业的市场份额。
四、灵活的人员设置
如上所述,董事的职责是维护股东权利。
那么,是否在一个有限公司的具体职位上,出资多的一方派出董事长而出资少的一方面派出总经理呢?
答案是否定的。
比如,山西长治成立的山西潞安环能煤焦化有限公司是一家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联合设立的有限公司,控股的一方出任总经理,而股份较少的一方却派出了董事长。
造成目前治理结构的安排是由于两种所有制的对接并非一帆风顺而是经过了较长时间的磨合。
潞安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是国有企业,它与郑州铁路局等6家国有企业共同设立了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公司(简称潞安环能)。
潞宝矿业有限公司(简称潞宝集团)是1994年建立的集焦炭、焦化副产品、发电等为一体的民营企业。
2001年7月,潞宝集团出资500万元(占总股本30%)发起设立了山西现代煤焦化工有限公司。
2002年11月,潞安环能入股并控股,同时,郑州铁路局等3家企业退出现代煤焦公司。
2003年12月22日,现代煤焦化工有限公司改为现在的公司名,潞宝集团为发起方,潞安环能为控股方,另外还有4家国有企业参与共同组建。
公司注册资本1.9亿元,潞安环能占股权的56%,潞宝集团占17%,天脊煤化工集团、首钢总公司、山西三元煤业公司、光华投资顾问公司分别占11%、10%、5.34%和0.66%。
潞宝集团派出了董事长,而潞安环能派出的是总经理。
潞宝集团提出的理由包括,他们是公司的发起人,一期焦炭是他们为主建设的,为公司创立打下了项目与生产基础,民企有机制优势等等。
潞安环能则具有人才、技术、资金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优势,因此也同意了出任总经理。
从这个例子也可以看出,由于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的股东构成不同,其治理结构的构成与运作也有所不同。
五、借鉴与结论
第一,教训多于经验。
在我国,关于国有企业治理结构的探索尽管有了一些成绩,但教训更为深刻,无论是上市公司的证券丑闻,还是最近出现的“中航油”等事件,都与治理结构不科学密切相关。
第二,注重董事会建设。
今后国资委对国有企业的监管将主要通过董事会进行,今后大部分国有企业的经营者将由董事会选出。
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转变。
第三,产品市场的影响。
如果企业的产品竞争激烈,特别是要走向国际市场,那么,产品市场的国际化将会导致股东结构的变化,从而也可能会影响到董事结构的国际化。
第四,董事结构是股东结构的影子。
董事会结构与股东结构密切相关。
比如,诺基亚虽然出自芬兰,但是,由于其产品高度国际化,其股票先后在伦敦、巴黎和纽约上市,其大股东是美国人,其董事来自若干国家。
第五,有限公司的属性。
由于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的股东构成不同,其治理结构的构成与运作也有所不同,可以有适当的精简与灵活性。
但是,这仅仅是对一般企业而言,对于国有企业则不能这样思考。
第六,传统观念的误区。
既然国有大企业的改革要从董事会的建设入手,那么,一些传统观念必须予以改正。
比如,以后不能再搞什么“一把手”负责制,所谓的“领导班子”的概念也值得重新认识。
第七,董事结构的模式。
国有企业是国家独资的,那么,是否所有的董事必须是政府官员呢?
答案是否定的。
新加坡淡马锡是国有独资公司,但是,其董事来源于政府与民间两大领域,比例几乎对等。
这个模式值得参照。
第八,董事的素质。
董事并不是任何人都适合担当的职位。
瑞典国有企业要求董事必须具有两条基本的素质:
独立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平等对待别人的意见。
这两条并不是任何人都具备的。
第九,独立董事与专业委员会制度。
独立董事与专业委员会制度的建立是保证董事会正确决策的重要机制。
因此,在国有大型企业的董事会建设中,引进专业委员会与独立董事也是一项大胆的试验。
第十,经理人员国际化。
董事会重要的职能是招聘高级经理人员。
随着企业参与国际竞争,从国际范围招聘高级经理人员成为了历史的必然。
这一点与国家足球队从国际上招聘外籍主教练非常相像。
第三部分薪酬结构新探索
一份问卷调查结果显示,目前大多数国企中非市场化招聘来的经营者的年薪与民营企业经营者年薪差3―5倍,与外企经营者年薪则差5―10倍。
国资委监管的中央国有企业正在考虑全面实行经营者年薪制。
实际上,在各个地方,这项工作的开展更为迅速。
一、两种基本的模式
在各个地方解决国有企业经营者激励机制问题上,比较成功的模式主要有两种。
第一种模式是“国企经营者年薪=基本年薪+奖励年薪”,主要在湖南等地试行;第二种模式是“国企经营者年薪=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奖励年薪”,主要在广东等地实行。
试行第一种模式的企业必须具备4项条件:
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具备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会计基础工作良好,近三年没有重大违纪行为;经济效益良好,或亏损企业实现了与政府签定的扭亏、减亏责任目标;未欠缴国家税金、社会保险等。
这个方案的基本年薪规定了经营者年薪与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倍的上限数:
小型企业为2.5倍;中型企业为3―3.5倍;大型企业为4―4.5倍;特大型企业为5倍。
奖励年薪则由企业根据实际经营状况依照相关法规制定。
实行第二种模式的企业,经营者不再享受本企业内部的工资、奖金、津贴等工资性收入以及其它如住房、物价、通讯等补贴。
基本年薪金额相对固定,以完成年度考核指标为前提,按企业上年末在册职工人数和总资产规模,分别划为三个等级,在几万元到十几万元之间。
效益年薪根据企业完成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年销售收入额和企业不良、不实资产以及关闭破产企业资产处置率等三项指标来确定。
在业绩达到上述三项指标的基础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每增加1个百分点,效益年薪也相应增加。
在奖励年薪的部分中引入了股票期权的方式,当企业实际上缴的税后利润超过一定幅度时,超过部分可以按一定比例计提收入。
对于这两种方案,国有企业的老总们意见不很相同。
第一个方案虽然便于实施,不会造成管理层与职工收入差距过大,但是,并没有通过市场配置人力资源,对于传统办法没有实质性创新。
第二方案尽管符合了国际惯例,但在目前的国有企业中推行难度较大,因为企业条件差别太大,有的企业处于垄断地位,企业经营能够稳定增长,而一些企业历史包袱很重,入世后又受到较大冲击,假如都按资本增幅比例计提核算奖励薪金,恐怕难以保证公平。
二、广东:
突出绩效考核
早在2000年9月,广东省政府就成立了20多家资产经营公司,代表国家行使出资人权利,妥善处置国有资产,以市场化的经营运作来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比如,广弘资产经营公司每年都给下属企业的经营者设定年度销售和利润指标,完成之后奖金可达数十万元。
这样,即使没有改变企业的产权结构,经营者的积极性也可以得到很大的提升。
在这之中,最为关键的问题是如何激励这些省属资产经营公司的老总呢?
以前这些企业老总的年收入为20―30万元。
在最新的省属国资经营公司薪酬设计方案中,23家省属国资经营公司董事长的年薪将和企业业绩直接挂钩,并且显著地拉大了差距:
3―5名业绩突出的公司董事长的年薪将可达100―150万元;中等水平的老总年薪为40―90万元;相对业绩较差的年薪只有12―25万元。
当然,在考核业绩指标时,也包括了其它一些因素,比如企业安全生产情况以及对社会的影响等等。
另外,与维持目前资产经营公司现状、在原来体制内进行激励相比,更重要的是资产的整合与人员的流动。
比如,省国资委下属的酒店共有40多家,这些酒店分属于不同的资产经营公司。
尽管整合的难度会很大,但如果把省属资产按产业板块重新划分,就可构造出许多全国范围内的“单打冠军”来。
在人才的使用方面,省里也准备打破原来各个资产经营公司人员选用上“各从己出”的局面,让优秀人才在不同资产经营公司之间流动起来,这样,各个资产经营公司可能存在的“内部利益”会逐渐减少,最终实现全省一盘棋的目标。
三、深圳:
五种方式自选
深圳在从2004年开始的一项长效激励的规定中提出,产权清晰、管理规范、主业突出、战略明确、班子团结的国有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有选择地采取五种不同的基本激励方式。
增值奖励――当企业净资产收益率超过预定目标时,在扣除非经营收入后超出目标以上的部分,分档按递增比例提取,并按当期每股净资产的价格折算成企业股份奖励给经营者。
直接购股――企业股东或产权单位同经营者商定,经营者在任期内,可按当期每股净资产的价格出资购买本企业的股份,购买方式既可以一次性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
虚拟股份――经营者完成经营目标所获得的奖励按照当期每股净资产的价格折算成虚拟股份,经营者依此享受分红和股份增值收益,并可在适当时机将所持有的虚拟股份转为企业等量实股。
分红权――当经营者完成经营目标时,可获得一定数量的分红权,并从次年开始参与分红,分红权可以逐年累积。
股份期权――当经营者完成经营目标时,授予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行权期)以约定的价格(行权价格)购买一定数量公司股份的选择权。
该规定还允许企业选择除了上述五种基本方式之外的其它激励方式。
规定限制基础设施、公用事业以及特许经营、专营行业的企业不得采取实股的激励方式。
规定还对在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违规行为提出了非常严厉的惩罚措施。
四、上海:
“三率”复合薪酬
上海市也进行了很有创意的探索。
他们总结了以往的经验,为使国有企业老总们的收入更加科学合理,将从2005年开始实行新的产权代表薪酬分配办法。
他们把这种办法概括为“三率复合”法。
所谓的“三率”指的是倍率、比率和奖率。
具体来说,“倍率”是产权代表岗位薪与职工平均工资之间的倍率关系;“比率”是产权代表岗位薪与本人绩效薪之间的比率关系;“奖率”为任期业绩贡献与出资人奖励的比率关系。
从倍率关系看,一个企业的老总负责企业生产、经营、市场等多方面的工作,所应具备的能力、承担的压力和付出的努力都要远远高出普通职工,因而其薪水也应该高出普通职工,但是,这个幅度必须恰当:
如果岗位薪定得太高,职工心里就会有想法;反之如果定得太低,又不能体现经营者所付出的努力。
目前,上海国有控股集团产权代表的岗位薪与职工平均工资之间的倍率为3―5倍。
他们打算今后将根据不同企业的不同情况如企业的规模、所处行业的特点等因素调整这一比率,经营规模越大、管理难度越大、市场竞争越激烈的企业,其经营者的岗位薪将有所提高。
目前,产权代表岗位薪与绩效薪之间的比率一般为4∶6。
从国内现实情况看,上海国资委准备进一步加大对产权代表的考核力度,从而使绩效薪在收入中占的份额还有所上升,有可能达到3∶7的程度。
实际上,早在2003年8月,在上海国资委所属的控股公司中就已经开始了岗位薪、福利、绩效薪与政府特别奖励的“3+1”薪酬模式,其范围主要为国资委委派的产权代表,具体对象包括各大控股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层管理者。
现在又规范出的“三率复合”模式,是对原来的“3+1”模式的改进和提高。
五、几点评论
第一,出资者职能――对于企业经营者的激励,其实施主体必须明确,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而不可以由经营者自己决定。
因此,随着国有资产管理体系的改进,经营者激励问题也将进一步得到解决。
第二,实施的对象――笼统地讲企业的经营者还不够确切,一些地方,实施对象是国有产权的代表,即主要是董事层或是董事会成员。
由于董事与经理可能有一定的重合,但还是应该将董事层与经理层分开。
第三,结构与比例――确定经营者薪酬要考虑到企业、国家与职工各个方面的关系,具体来说,就是要考虑经营者收入与职工收入、经营者收入与企业效益、个人收入中固定收入与变动收入的不同比率关系。
第四,注重长期性――从激励的时间性看,有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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