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委托书保修书造价委托书正本53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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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委托书保修书造价委托书正本533
汶川县水磨镇“7.03”泥石流自然灾害彭家沟河堤应急抢险维修工程(宝石厂防护堤)
工
程
决
算
书
编制单位:
汶川县水磨镇茅坪子村村委会
编制日期:
二○一一年八月
汶川县水磨镇“7.03”泥石流自然灾害彭家沟河堤应急抢险维修工程(宝石厂防护堤)
(正本)
施
工
合
同
2011年7月4日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汶川县水磨镇人民政府
承包人(全称):
汶川县水磨镇茅坪子村村民委员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建筑法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汶川县水磨镇“7.03”泥石流自然灾害彭家沟河堤应急抢险维修工程(宝石厂防护堤)。
工程地点:
汶川县水磨镇彭家沟。
工程内容:
宝石厂后约80m的河堤恢复,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财政资金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河堤的:
挡墙基础开挖、C20毛石混泥土基础、墙身浇筑、模板制安等工作内容。
三、合同工期:
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20天
开工日期:
拟从2011年7月05日开始施工。
竣工日期:
20011年7月25日;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五、暂定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壹拾玖万元整(人民币)¥:
(小写)190000.00元(依财评审计结果为准))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本合同通用条款
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5、以工代赈会议记录
6、工程量清单
7、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承诺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承诺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工程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11年7月4日
合同订立地点:
汶川县水磨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包人发包人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壹式陆份。
其中正本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副本肆份,发包人贰份承包人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发包人:
(公章)承包人:
(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邮码:
邮政邮码: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1.1、词语定义
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发包人:
汶川县水磨镇人民政府
1.1.2.2承包人:
汶川水磨镇茅坪子村村民委员会
1.1.2.3监理人:
成都海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法》及有关行业规定执行。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无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现行国家和行业的有关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质量标准及操作规程。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无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无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无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按《保密条例》之规定执行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无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林大中职务: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质量、安全、工程量签证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5.3发包人派驻的代表
姓名:
熊剑职务:
现场代表
发包人项目负责人:
郑强职务:
人民政府副镇长
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无
7、项目经理
姓名:
刘平职务:
项目负责人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已具备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水电等施工管线已位于施工现场内、由承包人自行搭建、费用由承包人自付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已具备,施工道路需长期养护,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无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无
(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无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无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负责保护施工现场周边的古树名木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周边环境协调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无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无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无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无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竣工验收前一切成品由承包人负责保护。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承包人保护施工现场周边的树木及设施。
(8)施工场清洁卫生的要求:
执行《通用条款》9.1条。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无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13、工期延误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工期不可延期。
四、质量与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按通用条款第17条
19、工程试车
19.5试车费用的承担:
发包人承担
五、安全施工:
严格执行施工安全操作规程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本合同价款采用:
可调价合同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无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无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按现行规范执行
(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按现场收方进行计量,按实签证进行结算,经双方议定采用2009清单计价定额和财政部、建设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以及2008年川建价发(2008)26号及(2010)20号的规定进行综合单价和合价计算,(综合单价包括人工费、机械费、材料费)、管理费和利润。
材料单价按当时实际单价进行结算,措施项目费
(一)、
(二)、作为支付工程款依据。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
无
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按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按进度支付。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
25、工程量确认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五个工作日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按进场15天完成工程量60℅支付一次工程款;分三次结算。
工程完工支付结算总价的80%工程款;待工程结算审计完,按审计结算价结清工程尾款。
七、材料设备供应:
所有材料自备。
27、发包人供应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无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无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无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无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无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无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八、工程变更
工程变更增减由双方现场签字认可。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依据2009清单报价定额及相关计价文件,竣工图、现场签证单为结算依据。
(按二级企业州内地区收费,材料单价按当地当时单价计算)。
最终以审计为准。
32、竣工验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无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执行通用条款32条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应按约定之日起按工程进度支付工款。
应按约定之日起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执行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在承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后,1个月内完成工程审计结算,双方签字盖章后15天内付清工程余款。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发生时另行协商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
因承包人的原因不能按照协议规定竣工,或工程师不同意顺延的竣工工程,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无
37、争议
37.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1)请双方协商调解;
(2)采取第二种方式解决,并约定向汶川县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向汶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无
分包施工单位为:
无
39、不可抗力
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39条的1、2、3、4
40、保险
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
无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在专门条款中约定
(2)承包人投保内容:
施工现场人身安全意外伤害保险
41、担保
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在专门条款中约定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在专门条款中约定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另行协商
46、合同份数
46.1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
其中正本两份,发包人、承包人各一套;副本六份,双方各持三份。
47、补充条款:
汶川县水磨镇“7.03”泥石流自然灾害彭家沟河堤应急抢险维修工程(宝石厂防护堤)
工
程
委
托
书
2011年7月4日
汶川县水磨镇“7.03”泥石流自然灾害彭家沟河堤应急抢险维修工程(宝石厂防护堤)工程委托管理协议
委托方:
汶川县水磨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委托方)
受托方:
水磨镇茅坪子村村民委会(以下简称委托方)
为加快推进我乡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进程,尽快解决我辖区内各村村容外藐问题,切实改善提高震后受灾群众的生活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之规定,双方就我镇汶川县水磨镇“7.03”泥石流自然灾害彭家沟河堤应急抢险维修工程(宝石厂防护堤)委托管理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经双方友好协商,订立本协议,以资共同信守。
一、管理对象与性质
委托方将汶川县水磨镇“7.03”泥石流自然灾害彭家沟河堤应急抢险维修工程(宝石厂防护堤)工程的组织实施工作委托给受托方管理。
管理期间,该项目的政府投资性质保持不变。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汶川县水磨镇“7.03”泥石流自然灾害彭家沟河堤应急抢险维修工程(宝石厂防护堤)
工程地点:
汶川县水磨镇彭家沟
工程内容:
河堤的:
挡墙基础开挖、C20毛石混泥土基础、墙身浇筑、模板制安等工作内容。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财政资金
二、管理目标与要求
受托方在受托期间,应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认真遵守国家关于汶川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该工程项目具体实际,严格按照委托方的要求,依法依法合规、又快又好的组织实施该工程项目。
应按照委托方的要求,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协议的授权,行使好委托方对该项目的行政监督、组织管理职能。
同时按照本协议的授权,在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委托方为实施该项目对外订立合法、有效施工合同的民事能力。
并认真履行相应的合同权利义务,定期向委托人汇报委托事项情况,认真落实委托人的委托意图和目的,该工程完工后必须达到国家相关工程的质量验收合格标准。
切实完成政府通过该工程项目的实施从而改善群众民生的重要目的。
(一)、委托范围:
宝石厂后约80m的河堤恢复
(二)委托管理工作内容:
河堤的:
挡墙基础开挖、C20毛石混泥土基础、墙身浇筑、模板制安等工作内容。
三、管理期限与形式
委托管理期限为20天。
从2011年7月05至2011年7月25。
四、委托价款
该工程合同总价为:
暂定(大写) 壹拾玖万元整(小写)190000.00元。
(依财评审计结果为准)
五、合同的解除与违约责任
若出现以下事由之一时,双方签订的协议可随时提前解除:
1、签约双方均同意终止的,经双方签署协议后停办,善后事项按协议办;
2、对于因受托方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所造成该工程质量低劣和该工程实施过程发生重大的责任事故,引起社会矛盾和影响较大的,委托方有权及时终止委托管理,受托方除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外,如造成国有资产和其他经济损失的,受托方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3、双方中任何一方不履行协议义务或违约的,经双方协商,签订终止协议,各方违约责任按协议承担。
如双方协议不成,按合同法原则处理。
六、协议的生效与变更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委托管理期满后自然失效。
在协议执行中,双方法人代表如发生变更,不得变更本协议。
本协议在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拒的情况产生,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应共同协商、合理分摊。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地位平等、相互尊重的原则共同协商,及时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本协议正本一式2份,双方各执一份。
委托方:
汶川县水磨镇人民政府受托方:
汶川县水磨镇茅坪子村村民委会
法人代表人:
法人代表人:
2011年7月4日2011年7月4日
工程质量保修书
甲方:
汶川县水磨镇人民政府
乙方:
汶川县水磨镇茅坪子村民委会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汶川县水磨镇“7.03”泥石流自然灾害彭家沟河堤应急抢险维修工程(宝石厂防护堤)(工程全称)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乙方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河堤挡土墙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质量保修期如下:
本工程所有保修范围的保修期为:
壹年。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
乙方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
乙方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甲方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乙方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四、保修费用:
1、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保修费用为:
工程竣工结算总价款的5%。
2、保修期满,甲方应组织验收。
甲方应在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剩余的工程质量保修金(无息)。
五、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无
六、本工程质量保修书:
工程保修书由甲、乙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甲方:
(公章)乙方:
(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2011年7月4日2011年7月4日
授权委托书
本人刘平(姓名)系汶川县水磨镇茅坪子村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四川顺元建筑有限公司的造价人员何敏姓名)为我村编制汶川县水磨镇“7.03”泥石流自然灾害彭家沟河堤应急抢险维修工程(宝石厂防护堤)工程决算。
特此委托
授权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2011年7月4日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工程名称:
汶川县水磨镇“7.03”泥石流自然灾害彭家沟河堤应急抢险维修工程(宝石厂防护堤)
建设单位:
汶川县水磨镇人民政府
项目管理单位:
西昌李冰招投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监理单位:
成都海发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
汶川县水磨镇茅坪子村村民委员会
工程验收报告
工程名称
汶川县水磨镇“7.03”泥石流自然灾害彭家沟河堤应急抢险维修工程(宝石厂防护堤)
工程地点
汶川县水磨镇彭家沟
工程类型
市政工程
工程造价
190000元
开工日期
2011年07月05日
竣工日期
2011年07月25日
分包单位
无
分包范围
无
序号
项目
验收记录
1
分部工程
共查分部,经查分部,符合标准及设计要求分部。
2
质量控制资料核查
共项,经查符合要求项,经核定符合规范要求项。
3
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
核查及抽查
经核查项,符合要求项;
共抽查项,符合要求项;
经返工处理符合要求项。
4
观感质量验收
共抽查项,符合要求项,不符合要求项。
验收结论
评定人员
建设单位意见(签字):
(单位公章)
2011年07月25日
监理单位意见(签字):
(单位公章)
年月日
代建单位意见(签字):
(单位公章)
年月日
施工单位意见(签字):
(单位公章)
年月日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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