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和规范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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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和规范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意见
关于建立和规范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市级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化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规范部门公共
资源交易活动,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公共资源市场化
配置的实施意见》(慈党〔2008〕9 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
发慈溪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慈政办
发〔2006〕145 号)、《关于印发慈溪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和慈溪
市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慈政办发〔2006〕147 号)精神,
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建立和规范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出
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透明、公正、便捷、高效”的工作原则,建立政府引
导、统一进场、公开交易、规范运作、依法监管的部门公共资
源交易平台和相应的运行机制,完善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络
体系,优化资源配置,降低项目成本,节约财政开支,努力营
造“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发展环境,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
经济社会健康和谐发展。
二、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组建要求
公共资源交易数量多、金额大的应建立部门公共资源交
易工作管理领导小组和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作为全市
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平台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到组织机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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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统一,操作流程统一。
(一)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领导小组及其主要职
责:
领导小组由部门主要领导任组长,相关分管领导任副组
长,纪检、后勤、基建、财务等相关同志为组成人员。
领导小
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部门交管办”),办公室主任由一名
分管领导兼任。
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本部门内公共资源
交易的领导、监管和协调等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政府有关工程招标、政府采购工
作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制订并执行本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
台的各项规章制度;
2. 监督管理在本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进行的各类工
程招标、政府采购活动;
3.确定属于本部门监管的工程项目的招标方式,并对工
程招标、政府采购项目的相关资料进行备案管理;
4.监督工程招标、政府采购项目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协
调处理工程招标、政府采购活动的投诉和交易纠纷;
5. 配合市公共资源交管办、有关行政监督和纪检部门查
处工程招标、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纪违规行为。
(二)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及其主要职责:
部门建立
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冠名为“慈溪市××公共资源交易
分中心”(以下简称“部门分中心”)。
部门分中心设主任 1 名,
由部门中层干部担任;工作人员若干名,从部门选派,要求政
治过硬、素质较高、业务精通。
部门分中心负责本部门内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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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招标、政府采购的具体操作性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 受理规定额度内的工程招标、政府采购项目的报名、
发布信息、做好或协助业主(采购人)做好投标人的资格审查、
代收代付交易保证金;
2.按照确定的工程招标、政府采购的交易方式,具体组
织工程招标、政府采购活动,包括邀请评标专家,做好或协
助业主(采购人)做好开标、评标、定标等工作,并公示交易
结果;
3.为交易各方提供有关政策、信息资料、咨询服务和交
易场所;
4.做好在部门分中心进行的各类工程招标、政府采购项
目的登记、统计、分析和存档工作,并按月向市公共资源交
易平台上报统计材料;
5. 在部门交管办的监督下,负责评标专家的抽取工作;
(三)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有固定的、符合要求的开
标室、评标室,并挂牌明示;要有固定的办公室,配备电脑等
设施,并挂牌明示。
(四)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与部门分中心实行监管与操作相分离,并相互制约。
部门交
管办主任不得兼任部门分中心主任,部门交管办不应从事交
易项目的具体操作;部门分中心不应越权履行交易监管职责。
(五)部门交管办和分中心业务上接受市公共资源交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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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监督和指导。
三、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组建对象和程序
(一)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组建分批进行。
2013 年度先
行在教育、卫生、广电等部门组建,其他部门可根据实际需
要可单独申请组建。
(二)2013 年度实施组建的部门须向市公共资源交管办
提出书面正式申请,报送验收资料(含组织机构落实、人员配
备、规章制度、硬件设施等材料)。
(三)市公共资源交管办会同相关部门采用百分制打分
验收(详见附件),90 分(含)以上为验收合格。
(四)经验收合格的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由市公共资
源交管办统一授牌。
四、进场范围和额度
(一)凡使用国有资金、财政性资金,在规定额度内各类
工程招标、政府采购项目,均须统一进入组建的部门公共资
源交易平台实行公开、公平交易。
具体包括:
1. 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
万元及以上,50 万元以下的项目;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勘察、
设计、监理等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按国家取费标准最低限
额)在 10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项目;与工程建设有关的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 10 万元及以
上,50 万元以下的项目。
2.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为 8 万元以上的部门集中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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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具体范围由部门交管办制定年度“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报市公共资源交管办批准后确定)。
(二)上述规定额度以下的项目,提倡进入部门公共资源
交易平台交易,具体的最低限额标准可由各部门根据实际情
况自行确定。
(三)部门交管办与分中心不得受理超过规定范围和限
额的工程招标、政府采购项目,不得以拆项、人为压低造价
等形式擅自交易。
五、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监管和操作规范
符合进场范围和额度的工程招标、政府采购项目,必须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进行交易,具体监管和操作规范
如下:
(一)招标、采购方式确定。
工程招标项目招标方式要严
格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对符合邀请招标、不招标条
件的项目应严格办理审批手续,由部门交管办初审后,报部
门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领导小组核准确定。
政府采购项目采购
方式要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的通知》(慈党〔2005〕29 号)由市公共资源交管办批准确定。
对参加上级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须向财政局办理计划审批
手续并报市公共资源交管办备案。
(二)前置条件审核。
招标、采购工作实施前,应按有关规
定履行相关审批、审核手续。
(三)交易文件编制和信息发布。
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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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工程建设施工项目招标文件,应采用市公共资源交管办
编制的《慈溪市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一(2012 版)》;编制政府采
购公开招标项目的采购文件,应采用《慈溪市政府采购公开
招标范本(试行)》。
所有招标文件须报部门交管办备案,采购
文件由部门交管办复核后报市公共资源交管办备案。
招标
(采购)公告要在“慈溪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规范发布,其中
政府采购公告按规定还须在“宁波政府采购网”上规范发布。
(四)投标报名和保证金收取。
工程招标项目中,各投标人
要凭全市统一的《慈溪市公共资源有形市场交易证》及公告
规定的报名资料进行报名,各部门分中心要对报名资料进行
严格审查把关。
各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确定一个投标保
证金交纳账户,各投标人缴纳保证金应通过投标人的基本账
户以银行转账方式汇入保证金专户,投标保证金额度不得超
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 2%。
政府采购项目中,各供应商按照采
购公告规定进行报名,各部门分中心或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
机构要对报名资料进行严格审查把关,投标保证金额度不得
超过采购预算价的 1%。
(五)代理单位选择。
工程招标项目招标需要委托的,应当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且信誉好的招标代理机构;政府采购
项目需要委托的,应委托在市公共资源交管办备案的政府采
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六)评标办法选用。
工程招标项目,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
理选择评标办法,但不得采用以设置标底价并以接近标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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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的评标办法,避免人为因素。
政府采购中的公开招标项
目,其评标办法须在财政部第 18 号令规定的最低价法、综合
评分法、性价比法中按要求选用。
(七)专家组成与抽取。
工程建设项目,应组建评标小组,
成员可由业主代表、有关专家(专业人员)及相关人员组成。
政府采购项目,应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相关成员应从慈溪
市或以上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以上项目因专家库中没有相应
类别的专家或者因项目特殊,相应类别的专家数量少且难以
胜任的,可按《慈溪市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试行)》(慈公共资
源交管委办〔2008〕1 号)第 11 条规定选取专家。
(八)开标评标。
开标评标由部门分中心或委托的代理机
构组织实施,并由部门交管办现场监督。
开标评标组织机构
必须做好采购响应人登记、开标记录、评标记录;评标委员会
应出具书面评标报告,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部门交管办
监督人员须做好现场监管记录。
(九)预算造价审计。
市级财政资金占 30%以上的工程招
标项目预算造价,按审计有关规定执行;部门其他资金投资
的工程招标项目,也按规定实行预算造价审计制。
(十)中标公示发布:
工程招标项目,招标人确定中标单位
后,编制中标公示,并报部门交管办备案;政府采购项目,采
购人确定中标单位后,编制中标公示,由部门交管办复核,
报市公共资源交管办备案。
中标公示要在“慈溪市公共资源
交易网”上和在政务公开栏开辟的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发布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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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中规范发布,其中政府采购中标公示按规定还须在“宁波
政府采购网”上规范发布。
(十一)合同签订及履行。
工程招标项目要严格按照招标
文件的约定签订书面合同,不得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
其他协议,并报部门交管办备案;在工程项目实施中,要严格
履行中标合同,如确需要工程量变更的,应严格按市、部门
两级有关规定执行;政府采购项目要严格按照采购文件的约
定签订书面合同,由部门交管办复核后报市公共资源交管办
备案。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
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
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
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由部门交管办复核后报
市公共资源交管办备案。
(十二)质疑和投诉处理。
招标、采购文件发出后,项目相
关人对投标准入、条件设置和评标细则等有书面质疑,招标
人、采购组织机构应认真受理,发现的确存在不符合法律、
法规或显失公平公正的,应以补充文件的形式及时纠正。
要
认真受理招标、采购、交易中的投诉案件,对工程招标项目
的投诉,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处理,由各部门交管办负责,
需要作出行政处罚的,要移交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
对政府采购项目的投诉,统一由市公共资源交管办处理。
(十三)资料存档。
工程招标、政府采购项目档案资料应按
相关规定规范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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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标后管理。
工程项目实施单位要负起标后管理的
主要职责,切实规范中标人的履约行为,严格控制工程量变
更。
对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
组织相关人员对供应商实行履约验收,对违反合同规定行为,
责令其及时纠正,对情节严重的要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市
级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对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标后监督
检查的职责,对发现规避招标(采购)、拆分项目招标(采购)、
工程结算价超过中标价额度较大又没有按规定办理工程变
更手续等行为,应严肃查处。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
建立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是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向部门延伸,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
加强市级各部门廉政建设的需要。
列入组建的部门应统一认
识,积极创造条件组建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二)完善制度,规范交易。
申请组建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
台的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的相关要求,建立和完善部门公共资
源交易平台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规定额度把工程招标、
政府采购项目纳入部门分中心,实现公开、公平、公正交易。
(三)加强指导,严格监督。
市公共资源交管办是全市公
共资源交易工作的综合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部门交管办和分
中心实施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协助部门交管办
处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纠纷事件,会同市级有关部门严
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建立和完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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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发布、专家抽取、统计分析等方面的载体共享机制,对部
门分中心定期开展业务培训,确保部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顺
利、有序进行。
附件:
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组建验收表
一三年月日
10
组建
内容
验收标准
分值
验收
依据
组织机
构落实
是否成立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领导小组,下
设办公室;是否组建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
20
文件及有
关资料
人员配
备到位
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
是否由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兼任。
部门交管办主任是
否由一名分管领导兼任。
部门分中心主任是否由部
门中层干部担任,是否配备若干名工作人员。
20
文件及有
关资料
规章制
度健全
是否制订部门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各项规章制度。
30
文件及有
关资料
硬件设
施完备
是否开辟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发布专栏;是否有固定
的、符合要求的开标室、评标室和档案室,并挂牌明
示;是否有固定的部门分中心办公室。
配备了电脑等
设施必须挂牌明示。
30
现场
查看
合计
100
附件
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组建验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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