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电梯安全运行服务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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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电梯安全运行服务规范
青岛市电梯安全运行服务规范
篇一:
电梯安全运行管理制度
电梯安全运行管理制度
为规范电梯的使用管理与日常维护保养,保障电梯的安全使用和乘载人员的安全,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装备工程部负责制定公司内部电梯的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电梯档案。
二、安全设备工程部负责制定突发事件或者事故的应急措施与救援预案,组织有关单位实施每年至少一次电梯应急预案的演练。
三、物业公司负责年检,严格执行电梯安全使用许可证制度,并在电梯明显位置张贴,应注明注册登记及检验合格标志、电梯管理部门、维修保养企业,以及相应的应急报警、投诉电话号码。
四、物业公司设置一名经过专门培训取得操作证的维护人员一名,按照电梯使用维护说明书提出的保养项目、方法和周期要求,制定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方案,至少每半个月进行一次日常巡检维护保养工作,预防维修与检查主要内容包括关键部位的检查维护、电梯主要部位的润滑。
妥善保管电梯钥匙及其安全提示牌,并做好运转、保养、维修记录,要做到问题不解决不放过,隐患未排除不运行。
电梯常规检查应填写好检查表,并由负责检查的主持人签字,如发现电梯存在隐患有权立即停止电梯运行,并及时处理、报修。
以确保其维护保养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
五、电梯维护人员每天应按时开启电梯电源并试运行,以检查各部位是否工作正常,有无异响及异味,通风、照明是否良好,观察有无其它异常现象。
检查正常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六、因上一级或本单位供电线路维修需要对电梯范围内停电时,动力分公司应及时通知电梯维护人员提前停止电梯运行,并悬挂相应停运标志。
七、生活服务公司设立日常维护保养值班电话,接到电梯故障或乘客被困故障报告后,30分钟内赶到现场,实施救援及时予以排除。
八、专业维护保养应委托取得相应电梯维修项目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维保单位)进行维保,并且与维保单位签订维保合同,约定维保的期限、要求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九、专业性维护保养按照签订的合同内容、周期进行。
电梯重大项目的修理按规定向质量技术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方可实施。
十、电梯在开始进行检查和维护时,应在电梯每层厅门口设置好醒目的安全警告标志和防护栏。
电梯在试车过程中,不得载客或载货,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检查区域。
十一、发生水淹、火灾时禁止搭乘电梯。
并立即通知电梯管理人员按应急预案进行处理,经严格检查或修理正常后后方可重新投入运行。
十二、电梯发生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应急救援,排险和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并且立即报告事故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十三、电梯严禁超载使用。
严禁人员与货物同时运送,不允许开启轿厢顶安全窗、安全门运载超长物品,轿厢内载荷尽可能分布均匀,避免集中载荷或偏载。
载货时应稳妥地安放在桥厢中间,搬运长物时,要捆扎好。
十四、乘坐电梯时不能相互拥挤、猛烈碰撞电梯门、碰刮轿厢门或壁板,以免导致电梯不正常运行和意外情况发生。
十五、轿厢内严禁吸烟,不允许载运易燃易爆品及国家规定禁运的物品。
如遇特殊情况,需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十六、关门启动前禁止乘客在厅、轿门中间逗留,严禁在电梯内蹦跳、打闹,严禁倚靠电梯轿门、控制面板。
十七、不可用身体或脚来代替操作,更不可利用物体吊在控制开关上或塞住控制门或开关来
开动电梯上下行驶。
十八、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电梯管理部门举报电梯安全违法行为和电梯事故隐患。
同时倡导文明乘梯,增强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十九、电梯困人救援时,电梯管理人员或援救人员与被困人员取得联系,使其保持镇静,等待救援,被困人员不可将身体任何部位伸出轿厢外,救护任务完成后填写援救记录并存档,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进行处理。
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水市好宜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篇二:
电梯安全运行管理管理制度
电梯安全运行管理制度
*****有限公司
电梯使用和运行管理制度目录
一、部门、岗位责任
二、电梯安全操作规程
三、电梯自行检查制度
四、电梯维护保养制度
五、电梯定期报检制度
六、电梯钥匙使用管理制度
七、电梯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八、电梯紧急救援预案与应急演练制度
九、电梯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一、部门、岗位责任
(一)电梯安全管理部门职责
1、本单位的电梯使用和运行安全管理由负责。
2、贯彻执行有关电梯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电梯的使用和运行安全。
3、负责制订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应急救援预案、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4、负责检查和督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建立电梯作业人员管理档案。
5、负责保持轿内紧急报警装置随时与值班人员的有效联系,负责检查和督促电梯作业人员按章操作。
6、负责对电梯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7、定期检查安全作业条件并向主管领导汇报。
8、负责日常自行检查与年度自检并做好检查记录、使用状况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9、负责劝阻并禁止有可能影响电梯正常运行或危及人身安全的滥用电梯行为如踹门、扒门、撬门、倚靠层门或轿门、跨层轿门地坎而立、在轿厢内蹭或跳动、人为阻止层轿门的开关、小孩单独乘电梯或在电梯上玩耍等。
10、负责在乘用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的人员较集中、密度较大时的疏导、分流或限员乘用,甚至采取停止运行的非常措施,以防超载溜梯事故发生。
12、负责电梯困人救援的组织实施,安排紧急救援演练并作好记录(见附表1)。
13、负责电梯发生事故时的紧急救援、排险和抢救,保护事故现场,配合电梯事故调查。
14、配合电梯安装、改造、维修、保养和检验工作。
(二)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1、制定电梯日常自行检查、日常巡视计划。
2、负责落实电梯日常自行检查、日常巡视和定期检验工作。
3、检查电梯的紧急报警装置,确保其随时与值班人员的有效联系。
4、检查电梯注意事项和安全警示标志,确保齐全清晰。
5、负责检查电梯钥匙的保管、使用状况。
6、负责劝阻并禁止有可能影响电梯正常运行或危及人身安全的滥用电梯行为(如踹门、扒门、撬门、倚靠层门或轿门、跨层轿门地坎而立、在轿厢内蹭或跳动、人为阻止层轿门的开关、小孩单独乘电梯或在电梯上玩耍等)。
7、负责在乘用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的人员较集中、密度较大时的疏导、分流或限员乘用,甚至采取停止运行的非常措施,以防超载溜梯事故发生。
8、对电梯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电梯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9、负责组织电梯发生困人事故时的紧急救援,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10、负责配合电梯验收和定期检验工作。
11、积极参加电梯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12、严格执行电梯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
(三)电梯自行检查人员职责
1、掌握并执行国家有关电梯安全作业的法律、法规。
2、掌握电梯的基本结构、原理、性能和电梯日常检查项目、要求及检查方法。
3、严格遵守电梯日常检查安全操作规程,做到持证上岗,定期复审。
4、负责电梯的自行检查工作,每月至少进行一次自行检查,检查时应仔细认真,不漏查、不误查,作好自行检查记录。
5、负责保管电梯钥匙(包括紧急开锁钥匙,机房门钥匙、主电源箱钥匙、轿厢检修盒钥匙、操作柜等)。
6、负责对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保养工作的监督确认。
7、发现电梯存在不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
8、发生电梯事故应立即向有关管理人员或上级部门报告。
9、认真做好日常使用状况记录、运行故障记录以及事故记录。
10、参与电梯一般事故的调查分析。
(四)电梯司机职责
1、掌握并执行国家有关电梯安全作业的法律、法规。
2、严格遵守电梯司机安全操作规程,做到持证上岗,定期复审。
3、对工作有责任心,讲究职业道德,爱护电梯设备。
4、做到懂性能、懂原理、懂构造、懂用途,会操作,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5、协助电梯日常检查与维护保养人员对电梯进行检查和维护。
6、发现电梯有异常、故障、或不安全隐患及时向有关人员报告,不开存在安全隐患的电梯。
7、负责作好当班电梯运行情况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8、保持电梯层门地坎、轿门地坎和轿厢的清洁卫生。
二、电梯安全操作规程
(一)电梯司机安全操作规程
1、使用病床电梯、额定速度/s观光电梯、司机操作电梯、超面积载货电梯和非商用汽车电梯时,应由取得电梯司机资格的人员操作。
2、电梯在投入正常运行前司机应:
在开启厅门进入轿厢前必须确认轿厢是否在本层;
打开轿厢照明;
确认紧急报警装置有效;
确认在厅门外徒手不能扒开、确认厅轿门未完全关闭时电梯不能启动;
用适当的工具和方法清洁层、轿门地坎和轿厢、厅门;
每日电梯正式投入运行前,须将电梯上、下行驶数次,直观判断有无明显异常现象;
确认轿厢平层精度无明显异常。
3、司机在电梯正常运行时应:
运载的乘客、载荷不应超过电梯的额定载重量;
不得将乘客电梯经常作为载货电梯使用;
装载货物时应尽量保持均衡、防止严重偏载。
未经电梯管理部门、或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批准且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后,不允许装运易燃、易爆的危险物品;
严禁用检修速度作正常行驶;
不得利用轿顶安全窗来装运长物体;
要劝阻乘客勿依靠轿门和跨厅轿门地坎候人;
确须离开驾驶岗位时,应将轿厢停于基站,并关闭厅门和电源开关。
4、当电梯发生如下异常现象时,应及时停梯并通知维修保养人员进行检查,待排除异常现象后再使用。
层轿门完全关闭后而电梯不能正常启动;
开关门有明显撞击;开门到位后有反复开关现象;
电梯行运方向与运行指示方向不一致;
发现异常声响、异味、较大振动和冲击;
指令登记、指示无效;
平层精度明显异常;
不在平层区停梯;
中途层站不停梯;
关门防夹人保护装置无效;
触及金属部分有麻电现象;
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的情况。
5、当电梯在运行中,发生电梯困人事故时,司机应保持镇静,首先安定好乘客情绪,劝阻乘客切勿企图跳出轿厢;再是用紧急报警装置要求维修保养人员或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前来救援,同时告知停梯位置、被困人数等到有关情况,然后让乘客静待救援。
当电梯在运行中发生超速坠落或上冲时,司机应立即揿按操纵盒内的停止开关使电梯停住;如无停止停开关或停止开关无效未能使电梯停住,司机应沉着冷静,禁阻乘客切勿企图非法逃离轿厢,告诉他们做好保护自己的最佳动作,电梯的超速保护装置或缓冲保护装置会使电梯安全停止,然后通知维修人员前来救援。
6、司机不得自行维修电梯。
7、一天工作结束,应将电梯停于基站,关闭照明、风扇、厅门、切断电源。
8、做好交班记录。
篇三:
山东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山东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电梯的设臵、采购、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销售、使用、日常维护保养、检验检测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把电梯安全纳入工作目标考核体系,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依法履行相关职责。
第四条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省电梯的安全监察工作,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电梯的安全监察工作。
2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商务、物价、公安消防、工商、财政、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法定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电梯生产、使用、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建立并执行安全管理制度,认真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对其生产、使用、日常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负责。
第六条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方法,提高电梯安全管理水平,增强防范事故和应急救援能力。
鼓励电梯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电梯节能技术创新和应用。
鼓励参加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第七条电梯生产、使用、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八条新闻媒体、学校、社会团体等应当开展电梯安全知识和安全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倡导文明乘梯,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二章设臵和采购第九条电梯设臵应当执行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和标3准,保证电梯选型、配臵及备用电源的要求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满足安全、消防、无障碍通行等要求。
高层住宅电梯的设臵应当满足医疗急救的要求。
第十条电梯的数量、布局、功能、容积等设臵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标准的,规划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办理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建筑物改变使用用途,导致现有电梯数量、功能不能满足使用要求的,使用单位应当进行改造、更换或增设。
不满足的,规划建设等管理部门不得予以审批。
第十二条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应当配臵电梯安全运行监控系统,其它场所使用的电梯鼓励配臵电梯安全运行监控系统。
电梯安全运行监控系统应当满足记录事故、故障、日常检验维修、维护保养情况与应急救援的需要。
本办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未加装安全运行监控系统的公众聚集场所电梯,应当在重大维修或者改造时加装监控系统。
第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需要采购电梯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招标。
第十四条保障性住宅建设项目的电梯实行采购目录制度。
保障性住宅建设项目的电梯应当在目录范围中采购。
4采购目录由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制定和调整。
节能电梯优先进入采购目录。
第三章生产和销售第十五条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行业相关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组织生产。
电梯出厂时,应当附有设计文件、型式试验报告、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维护保养说明等文件。
第十六条电梯销售单位应当销售依法取得电梯制造许可单位生产的电梯,建立并实施电梯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
禁止销
售非法制造、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电梯。
第十七条电梯销售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约定售后服务事项。
在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期限内,对列入的电梯安全保护装臵等部件以及电气元器件和其他易损件等存在质量问题的,电梯销售单位应当负责免费维修或者更换。
销售进口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臵的,电梯销售者应当持制造单位委托代理销售证明材料和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证明5材料,向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依法需要进行型式试验的应当进行型式试验。
第十八条电梯生产单位、日常维护保养单位不得设臵技术障碍致使电梯发生周期性重复停梯,影响电梯正常运行。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供电梯安全运行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及时供应改造维修所需要的电梯零部件。
电梯发生规律性故障的,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及时做出相应技术说明,并协助排除故障。
第十九条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
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同意的单位实施。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同意的单位实施电梯安装、改造、维修进行监控指导,并负责电梯的校验和调试。
校验调试报告应当存入安装、改造、维修档案。
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业务不得转包、分包。
第二十条改造单位对改造后的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
原制造单位已经注销或者制造单位不实施且不同意其他单位实施改造的,电梯使用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电梯进行改造。
电梯改造单位应当在下列电梯技术参数、系统和主要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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