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稽查管理业务需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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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稽查管理业务需求
第4章稽查管理728
4.1稽查选案728
4.1.1稽查选案管理728
4.1.2计算机选案733
4.1.2.1选案方法管理733
4.1.2.2选案打分管理733
4.2案源管理742
4.3稽查实施745
4.4稽查审理753
4.5稽查执行758
4.6稽查综合管理763
4.6.1举报管理763
4.6.2协查管理769
4.6.3复查管理772
4.6.4管查互动774
第4章稽查管理
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
税务稽查包括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等,分为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环节。
4.1稽查选案
稽查选案是税务稽查工作的第一个环节,是选案工作委员会、选案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选案委)根据年度稽查计划,利用税源管理发现的异常信息,按照职责权限和规定程序,确定稽查对象并下达检查任务的工作过程。
选案委负责确定税务稽查选案的总体思路和税务稽查对象的审定,负责日常稽查的检查对象的产生和专项检查中责成自查转重点检查案源的审批工作。
选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选案办)负责选案委的日常工作。
稽查部门负责提出年度税收专项检查计划报本级地税局局长办公会议,负责对列入年度税收专项检查项目(行业)的纳税人实施责成自查,负责提出拟转入重点检查名单由选案办上报选案委确定后实施重点检查,负责专案稽查案源的收集,落实税务稽查任务。
同时向选案办反馈日常稽查、专项稽查的检查结果。
4.1.1稽查选案管理
一、业务功能概述
选案办或稽查部门根据各自分工利用计算机选案分析系统,依据确定的选案指标和参数,筛选出各类指标异常的纳税人(含扣缴义务人,下同)、并汇总各部门传递的案源,确定稽查案源。
经选案委讨论确定待稽查纳税人,向稽查局下达检查任务,并跟踪税务检查情况。
二、输入信息
(一)《案源传递单》(JC001)
(二)《征管与稽查工作急件传递单》(JC004)
(三)《纳税评估认定结论》(SY052)
三、业务前提
经纳税评估而认为有偷、逃税嫌疑的或涉及以前年度纳税异常或有偷、逃税嫌疑的;经风险识别确定需转入税务稽查的;各业务部门在日常税收工作中认为有违法嫌疑的;经计算机选案发现指标异常的,移交选案办。
四、涉及岗位
选案委委员及主任、选案办人员及主任、稽查局局长及综合科(股)相关人员。
五、流程图
六、业务处理流程及规则
(一)案源采集原则
1.公正原则。
各级税务机关应客观、公正地确定稽查对象,使税务稽查选案工作做到公平、高效、有的放矢。
2.首选原则。
在相同条件下,专案稽查案源的确定优先于专项稽查和日常稽查案源。
3.限选原则。
在1个公历年度内,除专案案件外,对同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选案排查时原则上不安排重复检查;对被评为纳税信用等级A(AA、AAA)级的纳税人,除专项、专案稽查外,原则上在2年内不列入选案范围。
4.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
对一些特殊需急办案件由各业务部门在报经选案委主任批准后,直接及时移交稽查局办理。
(二)各类案源采集和稽查对象确定
1.日常稽查
(1)税务分局在日常税收管理中发现纳税人存在以下情况,提出稽查建议对象,形成《案源传递单》(JC001)提交选案办。
A.通过案头分析或纳税评估筛选出有偷、逃税嫌疑的纳税人;
B.通过风险识别确定税收风险需转入税务稽查的纳税人;
C.通过纳税评估后发现涉及以前年度纳税异常的纳税人。
对已经过纳税评估程序的,要附报《纳税评估认定结论》(SY052)。
(2)稽查局发现的异常纳税信息及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案中案线索,提出稽查建议对象,形成《案源传递单》(JC001)提交选案办;
(3)其它有关部门在日常税收管理中发现异常纳税信息,提出稽查建议对象,形成《案源传递单》(JC001)提交选案办;
(4)选案办人员应用计算机综合选案系统筛选出指标异常的纳税人。
选案办对上述案源进行分析、汇总,形成建议实施税务稽查的名单,提请选案委审定。
经审定不予实施税务稽查的对象,选案办人员可对该稽查建议对象作废。
2.专项稽查
专项稽查对象主要是上级地税机关统一安排布置的以及根据本地税收征管工作需要确定的区域性、行业性或分税种开展的专项稽查对象。
专项稽查对象由各级稽查局根据上级税务机关确定的税收专项检查项目(行业)和本级税务机关税收工作的需要,征求相关处(科)室意见,提出年度税收专项检查计划报本级地税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下达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后,由稽查局负责对列入年度税收专项检查项目(行业)的纳税人实施责成自查。
在自查基础上,通过选取公共指标库中的行业利润率、行业主营业务(营业)成本利润率、销售税金负担率、行业应收账款率、行业应付账款率、行业资产负债率等指标,利用餐饮、建筑、广告、旅游、租赁、住宿、房地产、公路运输、金融保险、网吧等十个已建立的评估模型,查询省局行业指标标准值设定的参数范围等相关数据,经计算机对计算结果偏离标准值参数范围的分析筛选,系统生成重点检查名单,由稽查局提出拟转入重点检查名单,由选案办上报选案委确定后,实施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不得低于省局规定标准。
3.专案稽查
专案稽查对象是指涉税举报、复查、上级部门督办与交办、有关部门转办、异地信函协查、外地重大案件协查及下查一级的案件,由稽查部门负责收集,并经稽查局局长审批后直接进入检查程序。
(三)检查方式的确定
1.专项稽查一般采取责成自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由稽查局先责成整个项目(行业)的纳税人全面自查,再根据纳税人自查情况和计算机选案,提出拟转重点检查名单;日常稽查案源由稽查局确定是否实施责成自查。
2.下列案源不得列入责成自查范围:
(1)经纳税评估后建议稽查的;
(2)有重大偷逃骗税嫌疑的;
(3)有抗税行为的;
(4)有虚开代开发票行为的;
(5)有主观故意使用假发票行为的;
(6)举报案件;
(7)其它必须实施重点检查的。
3.对责成自查转重点检查的,在责成自查结束后,由稽查局通过计算机选案,从责成自查对象中选出拟转重点检查名单提交选案办,由选案办上报选案委审批。
(四)任务下达
1.选案办根据选案委确定的稽查对象,制作《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JC002),同时附《待稽查纳税人清册》(JC003),报经选案委主任批准后,向稽查局下达税务稽查任务。
(1)对个别特殊、紧急的事项,各业务部门在请示选案委主任同意后,可通过《征管与稽查工作急件传递单》(JC004)先向稽查局传递,由稽查局查处,事后再补办有关手续。
(2)稽查局综合科(股)应按程序及时将税务稽查任务分解到检查科(股)实施稽查。
2.专案稽查任务经稽查局局长审批后,由稽查局综合科(股)分解到检查科(股)实施检查。
(五)任务退回
稽查对象确定后一般不得变动,如需调整的,综合科(股)相关人员填制《案件退回审批单》(JC005)说明具体理由,报原确定单位负责人批准后该稽查对象予以作废。
(六)结果反馈
1.稽查处理结束后,综合科(股)相关人员将日常稽查、专项稽查结果通过《检查结果反馈表》(JC006)给选案办,达到以查促管、以查促收的目的,不断提高征管质量。
2.各部门应根据稽查局的反馈意见和征管建议及时做好落实工作,并把落实情况、结果和意见在选案委会议上进行反馈。
七、系统功能要求
(一)各业务部门的《案源传递单》(JC001)按规定权限审批后,在系统内自动转交选案办。
(二)可从《案源传递单》(JC001)中钻取已经过纳税评估程序的《纳税评估认定结论》(SY052)。
(三)分类建立稽查案件清册。
(四)形成日常稽查的《待稽查纳税人清册》(JC003)时,能自动过滤剔除以下几类情况:
1.1年内重复稽查的;
2.2年内重复稽查且信用等级为A级以上的;
3.纳税信用等级为AA、AAA级且从信用等级确定日起未满2年的;
4.纳税状态标记为非正常户、待注销或已注销的、税务登记证失效户;
5.“是否纳税”标记为“否”的;
6.选案年度的上一年7月1日后新办的。
(五)由责成自查转重点检查的,能提取责成自查的相关信息。
(六)稽查局把选案办下达的稽查对象退回选案办,只有在《案件退回审批单》(JC005)报选案委主任批准后才能实现。
(七)《待稽查纳税人清册》(JC003)中的“是否重点检查”项目,设下拉菜单供选择:
经纳税评估后建议稽查的、有重大偷逃骗税嫌疑的、有抗税行为的、有虚开代开发票行为的、有使用假发票行为的、选案委确定的、特殊案件、下查一级。
(八)对特殊案件设置准入条件,有关检查信息不能查询,相关检查数据进入各类报表后不显示具体稽查对象。
相关人员凭权限进行查询,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解除准入条件。
(九)稽查局局长、分管局长可查询本局案件,分管科(股)长可查询本科(股)案件,案件检查人员可查询本分工检查的案件的有关检查情况。
除稽查局人员外,未查结案件有关检查情况均不得查询。
(十)对下查一级案件设置下查一级标记,各类稽查报表及查询中反映的下查一级案件数据及稽查成果属下级稽查部门。
八、输出信息
(一)《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JC002)
(二)《待稽查纳税人清册》(JC003)
(三)《征管与稽查工作急件传递单》(JC004)
(四)《案件退回审批单》(JC005)
(五)《工作联系单》(WS054)
4.1.2计算机选案
一、业务功能概述
指利用已建立的计算机综合选案系统,广泛搜集各类信息资料,依据确定的选案指标和参数,筛选出指标异常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作为税务稽查对象。
二、输入信息
系统自动提取申报征收信息、发票缴销信息、财务数据等信息。
三、业务前提
纳税人已经完成申报纳税、发票使用情况及相关财务数据报表的报送。
四、涉及岗位
选案办人员、综合科(股)相关人员
五、业务处理流程及规则
(一)选案指标维护:
系统按申报类、财务指标类、税收指标类、发票类、其它类等五类设置选案指标,也可根据需要对几户或某行业单独设置选案指标,同时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置个性化指标。
(二)选案方法定义:
选案办根据选案项目选择选案指标并设定指标权重。
(三)选案打分。
系统通过设定的选案方法,对纳税人进行打分,并将打分名单按异常程度从高到低确定或按特定要求确定。
六、输出信息
《待稽查纳税人清册》(JC003)
4.1.2.1选案方法管理
一、业务功能概述
根据选案项目设定选案指标及权重。
二、输入信息
(一)选案项目说明
(二)指标选择及权重
三、涉及岗位
选案办人员、综合科(股)相关人员
四、业务处理流程及规则
在每次选案开始前,选案办人员、稽查部门综合科(股)相关人员根据选案计划,设立选案项目,并对项目进行说明(可以包括选案日期、行业或纳税人名称等),同时选择相应的选项指标、设置权重。
五、系统功能要求
选案方法可以修改、删除及恢复。
4.1.2.2选案打分管理
一、业务功能概述
通过计算机对各种数据归集、统计和加工处理,将各项分析指标按正常波动范围和对税收影响程度设定参数值和打分计算公式,然后提取(输入)企业相关数据(数据来自申报征收资料、企业财务资料以及外部信息资料等),通过计算机计算统计出各项指标合计得分,由高到低自动排序,形成《稽查选案打分结果清册》(JC85),经过滤形成《案源传递单》(JC001)。
二、涉及岗位
选案办人员、综合科(股)相关人员
三、业务处理流程及规则
(一)计分规则
1.申报类
(1)零申报次数异常(101):
有1次零申报的,加0分,每增加1次的,加3分,最高得分为100分。
(2)申报率(102):
有1次未申报的,加4分,以此类推,最高得分为100分。
(3)盈亏率(103):
当指标值在(-50%,+2)区域(不含0)内时,该企业视为忽盈忽亏户,加100分;当指标值在(2,+∞)区域内时,以及当亏损次数为0时,该企业视同常盈户,加33.3分;当指标值在(-∞,-50%)区域内时,以及当盈利次数为0时,该企业视为常亏户,加66.6分。
2.财务指标类
(1)财务费用率变动率(201):
财务费用率变动率指标的正常值区域X设置为[-20%,20%],此区域外每增减5%,加1.5分,最高得分为100分,X=(比较期财务费用率/基期(去年)财务费用率)×100%-1。
例外处理:
一是基期和比较期财务费用率皆为零时,视同正常结果;二是基期财务费用率为零而比较期财务费用率不为零或比较期财务费用率为零而基期财务费用率不为零时,将不为零的数值与20000对比,不足20000的加5分,超过20000的每超过一倍加6分,加满100分为止。
(2)财务费用率差异率(202):
财务费用率差异率指标的正常值区域X设置为[-20%,20%],此区域外每增减5%,加1.5分,最高得分为100分,X=(比较期财务费用率/同期行业内所有企业有效的财务费用率平均数)×100%-1。
例外处理:
一是比较期财务费用率和同期行业内所有企业有效的财务费用率平均数皆为零时,视同正常结果;二是比较期财务费用率为零而同期行业内所有企业有效的财务费用率平均数不为零或同期行业内所有企业有效的财务费用率平均数为零而比较期财务费用率不为零时,将不为零的数值与20000对比,不足20000的加5分,超过20000的每超过一倍加6分,加满100分为止。
(3)应收账款率(同期)(203):
应收账款率=(应收账款/主营业务收入)×100%;应收账款率指标的对比结果正常区域X设置为[-3%,3%],此区域外每增减3%,加5分,最高得分为100分,X=(比较期应收账款率-基期(去年)应收账款率)。
(4)应收账款率(行业)(204):
行业应收账款率=(同行业应收账款期末余额总和/同行业主营业务(营业)收入总和)×100%;应收账款率指标的对比结果正常区域X设置为[-3%,3%],此区域外每增减3%,加5分,最高得分为100分,X=(比较期应收账款率-基期行业应收账款率)。
(5)应付账款率(同期)(205):
应付账款率=(应付账款/主营业务(营业)收入)×100%;应付账款率指标的对比结果正常区域X设置为[-3%,3%],此区域外每增减3%,加5分,最高得分为100分,X=(比较期应付账款率-基期(去年)应付账款率)。
(6)应付账款率(行业)(206):
行业应付账款率=(同行业一定时期内应付账款总和/同行业一定时期内主营业务(营业)收入总和)×100%;应付账款率指标的对比结果正常区域X设置为[-3%,3%],此区域外每增减3%,加5分,最高得分为100分,X=(比较期应付账款率-基期行业应付账款率)。
(7)资产负债率(同期)(207):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资产负债率指标的对比结果正常区域X设置为[-15%,15%],此区域外每增减10%,加10分,最高得分为100分,X=(比较期资产负债率-基期(去年)资产负债率)。
(8)资产负债率(行业)(208):
行业资产负债率=(同行业负债总额总和/同行业资产总额总和)×100%;资产负债率指标的对比结果正常区域X设置为[-15%,15%],此区域外每增减10%,加10分,最高得分为100分,X=(比较期资产负债率-基期行业资产负债率)。
(9)流动比率(同期)(209):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100%;流动比率指标的对比结果正常区域X设置为[-40%,40%],此区域外每增减3%,加1分,最高得分为100分,X=(比较期流动比率-基期(去年)流动比率)。
(10)流动比率(行业)(210):
行业流动比率=(同行业流动资产/同行业流动负债)×100%;流动比率指标的对比结果正常区域X设置为[-40%,40%],此区域外每增减3%,加1分,最高得分为100分,X=(比较期流动比率-基期行业流动比率)。
(11)速动比率(同期)(211):
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100%;速动比率指标的对比结果正常区域X设置为[-30%,30%],此区域外每增减10%,加5分,最高得分为100分,X=(比较期速动比率-基期(去年)速动比率)。
(12)速动比率(行业)(212):
行业速动比率=[同行业(流动资产-存货)/同行业流动负债]×100%;速动比率指标的对比结果正常区域X设置为[-30%,30%],此区域外每增减10%,加5分,最高得分为100分,X=(比较期速动比率-基期行业速动比率)。
3.税收指标类
(1)主营业务(营业)收入变动率(同期)(301):
主营业务(营业)收入变动率指标的正常值区域X设置为[-20%,20%],此区域外每增减5%,加2分,最高得分为100分,X=(比较期主营业务(营业)收入/基期(去年)主营业务(营业)收入×100%-1。
例外处理:
一是基期和比较期主营业务(营业)收入皆为零时,视同正常结果;二是基期主营业务(营业)收入为零而比较期主营业务(营业)收入不为零或比较期主营业务(营业)收入为零而基期主营业务(营业)收入不为零时,将不为零的数值与100000对比,不足100000的加2分,超过100000的每超过一倍加4分,加满100分为止。
(2)主营业务(营业)收入变动率(行业)(302):
主营业务(营业)收入变动率指标的正常值区域X设置为[-20%,20%],此区域外每增减5%,加2分,最高得分为100分,X=(比较期主营业务(营业)收入/基期(行业平均)主营业务(营业)收入)×100%-1。
例外处理:
一是基期和比较期主营业务(营业)收入皆为零时,视同正常结果;二是基期(行业平均)主营业务(营业)收入为零而比较期主营业务(营业)收入不为零或比较期主营业务(营业)收入为零而基期(行业平均)主营业务(营业)收入不为零时,将不为零的数值与100000对比,不足100000的加2分,超过100000的每超过一倍加4分,加满100分为止。
(3)主营业务(营业)成本利润率(同期)(303):
主营业务(营业)成本利润率指标的对比结果正常值区域X设置为[-5%,5%],此区域外每增减2%,加5分,最高分为100分,X=某企业主营业务(营业)成本利润率-该企业去年主营业务(营业)成本利润率。
(4)主营业务(营业)成本利润率(行业)(304):
主营业务(营业)成本利润率指标的对比结果正常值区域X设置为[-5%,5%],此区域外每增减2%,加5分,最高分为100分,X=某企业主营业务(营业)成本利润率-行业主营业务(营业)成本利润率。
(5)利润率(同期)(305):
利润率=(利润总额/主营业务(营业)收入额)×100%;利润率指标的对比结果正常值区域X设置为[-5%,5%],此区域外每增减1%,加5分,最高分为100分,X=某企业利润率-该企业去年利润率。
(6)利润率(行业)(306):
利润率指标的对比结果正常值区域X设置为[-5%,5%],此区域外每增减1%,加5分,最高分为100分,X=某企业利润率-行业利润率。
(7)销售税金负担率(同期)(307):
销售税金负担率指标的对比结果正常值区域X设置为[-1%,1%],此区域外每增减1%,加10分,最高分为100分,X=某企业销售税金负担率-该企业去年销售税金负担率。
说明:
销售税金负担率指标也可改为税收负担率其他指标,如费(基金)负担率指标、税(费、基金)综合负担率指标。
(8)销售税金负担率(行业)(308):
销售税金负担率指标的对比结果正常值区域X设置为[-1%,1%],此区域外每增减1%,加10分,最高分为100分,X=某企业销售税金负担率-行业平均销售税金负担率。
说明:
销售税金负担率指标也可改为税收负担率其他指标,如费(基金)负担率指标、税(费、基金)综合负担率指标。
(9)营业税入库数同比增幅(同期(去年))(309):
营业税入库数同比增幅指标根据企业的不同分为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九个项目,这样就有九个项目对比形式,对比只是就九个项目的税额进行对比并计分,合计数即视为营业税入库数同比增幅指标的分析总得分,一户企业最少有一个项目,最多有九个项目,项目的名称和合计数取自税种登记库,各种可能性的计分方法如下:
A.当某企业只有一个项目时,该项目的税额对比分析得分就是营业税入库数同比增幅指标的总得分,该项目最高得分为200分,此时对比结果正常值区域X设置为[-20%,20%],此区域外每增减5%加10分,X=(比较期项目税额/基期项目税额)×100%-1。
例外处理:
一是基期和比较期项目税额皆为零时,视同正常结果;二是基期项目税额为零而比较期项目税额不为零或比较期项目税额为零而基期项目税额不为零时,将不为零的数值与50000对比,不足50000的加20分,超过50000的每超过一倍加25分,加满200分为止。
B.当某企业有两个项目时,每个项目各占100分,两个项目的税额对比分析得分合计就是营业税入库数同比增幅指标的总得分,各项目指标对比结果正常值区域X设置为[-20%,20%],此区域外每增减5%加10分,X=(比较期项目税额/基期项目税额×100%-1),各项目指标最高得为100分。
例外处理:
一是基期和比较期项目税额皆为零时,视同正常结果;二是基期项目税额为零而比较期项目税额不为零或比较期项目税额为零而基期项目税额不为零时,将不为零的数值与50000对比,不足50000的加10分,超过50000的每超过一倍加15分,加满100分为止。
C.当某企业有三个项目时,每个项目各占70分,三个项目的税额对比分析得分合计就是营业税入库数同比增幅指标的总得分,各项目指标对比结果正常值区域X设置为[-20%,20%],此区域外每增减5%加10分,X=(比较期项目税额/基期项目税额×100%-1),各项目指标最高得分为70分。
例外处理:
一是基期和比较期项目税额皆为零时,视同正常结果;二是基期项目税额为零而比较期项目税额不为零或比较期项目税额为零而基期项目税额不为零时,将不为零的数值与50000对比,不足50000的加10分,超过50000的每超过一倍加15分,加满70分为止。
D.当某企业有四个项目时,每个项目各占50分,四个项目的税额对比分析得分合计就是营业税入库数同比增幅指标的总得分,各项目指标对比结果正常值区域X设置为[-20%,20%],此区域外每增减5%加10分,X=(比较期项目税额/基期项目税额×100%-1),各项目指标最高得分为50分。
例外处理:
一是基期和比较期项目税额皆为零时,视同正常结果;二是基期项目税额为零而比较期项目税额不为零或比较期项目税额为零而基期项目税额不为零时,将不为零的数值与50000对比,不足50000的加10分,超过50000的每超过一倍加15分,加满50分为止。
E.当某企业有五个项目时,每个项目各占40分,五个项目的税额对比分析得分合计就是营业税入库数同比增幅指标的总得分,各项目指标对比结果正常值区域X设置为[-20%,20%],此区域外每增减5%加10分,X=(比较期项目税额/基期项目税额×100%-1),各项目指标最高得分为40分。
例外处理:
一是基期和比较期项目税额皆为零时,视同正常结果;二是基期项目税额为零而比较期项目税额不为零或比较期项目税额为零而基期项目税额不为零时,将不为零的数值与50000对比,不足50000的加10分,超过50000的每超过一倍加15分,加满40为止。
F.当某企业有六个项目时,每个项目各占35分,六个项目的税额对比分析得分合计就是营业税入库数同比增幅指标的总得分,各项目指标对比结果正常值区域X设置为[-20%,20%],此区域外每增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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