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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学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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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于1989年12月29日颁布施行。
2、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
环境从总体上可以划分为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两部分。
3、环境保护法所调整的环境主要是指自然环境。
包括:
聚落环境、地质环境、地理环境和星际环境。
4、《宪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这也是环境保护的任务。
5、原生或第一环境问题是指:
火山爆发、地震、海啸、泥石流等自然灾害问题;次生或第二环境问题是指:
由于人类的活动所引起的环境质量变化,以及这种变化对人类生产、生活以及健康和生命的影响问题。
人类的活动,特别是有害于环境的活动是引起各种环境问题的根本原因。
6、环境问题发展的三个阶段是:
原始捕猎阶段、农牧业阶段、现代工业阶段。
7、环境问题可以分为两大类:
一是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二是自然环境与自然资源破坏。
8、环境污染有时也称之为"公害"。
我国最早对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作比较具体、全面规定的是197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试行)》。
9、自然环境与自然资源破坏问题主要是由于不合理地开发、利用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引起的生态破
坏和资源浪费。
10、当代环境问题的特点是:
社会化、累加化、综合化、高技术化、全球化、政治化。
11、1962年美国人卡逊在《寂静的春天》一书中,首次指出大量使用农药给生态环境带来的危害。
12、1970年4月22日,在美国发起了第一个"地球日"活动。
提出了"只有一个地球"的口号。
13、"地球日"活动和《斯德哥尔摩宣言》,使现代意义的环境保护概念得以形成,即环境问题不是局部问题,而是全球问题,不仅是技术问题,更主要是社会经济问题。
14、七十年代是发展的第一阶段,提出保护环境需要全球合作。
这一阶段的标志是1972年6月5日,在斯德哥尔摩召开的第一次人类环境会议,发表了《人类环境宣言》。
1973年联合国成立了专门从事环境保护的机构--联合国环境规划署。
15、八十年代是发展的第二阶段,提出对环境污染和破坏,不仅要积极治理,更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污染和破坏的发生。
这一阶段的标志是1985年,在肯尼亚首都内罗毕召开的人类环境特别会议,通过了《内罗毕宣言》。
16、九十年代是发展的第三阶段,提出可持续发展战略。
这一阶段的标志是1992年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了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了《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
这一阶段已经和正在采取的行动包括,形成了《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生物多样性公约》等国际条约。
17、1983,在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上,环境保护被确立为我国一项基本国策。
18、环境保护法的特点:
综合性、科学技术性、区域特殊性。
19、建国以前,我国环境保护法侧重于自然环境保护,在防治环境污染方面的规定较少。
20、我国环境保护法的发展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起步(1947-1972);前期发展(1972-1979);环境立法初步完善,环境法制逐步健全阶段(1979-1989);第四个阶段是1989年至今。
21、环境保护法在维护国家环境权益方面的作用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维护国家环境主权;二是防止环境污染转嫁。
22、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强化政府环境保护监督职能,形成"经济发展靠市场,环境监督靠政府"。
23、在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关系问题上的错误认识,一是"零度增长"论,二是"先污染后治理"论。
24、科学技术性也是环境保护法的一大特点。
要实现我国环境保护的奋斗目标,一要靠政策,二要靠科学技术。
25、1984年12月3日发生在印度博帕尔农药厂的毒气泄漏事件,造成2,000多人死亡。
26、"谁污染谁治理"原则的核心是要解决因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以及治理污染所支付的费用究竟应该由谁来承担的问题。
27、老三项环境保护基本制度是:
三同时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排污收费制度。
28、新五项环境保护基本制度是:
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与许可证制度;污染集中控制制度和限期治理制度。
29、"三同时"制度是我国防止新污染源出现,贯彻"预防为主"方针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也是我国出台最早的一项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制度,它是我国独创,是具有中国特色并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
30、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适用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工业、交通、市政等对环境有影响的生产性建设项目和非生产性建设项目以及区域开发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表现方式是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
31、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⑴总论;⑵建设项目概况;⑶建设项目周围地区的环境状况调查;⑷建设项目对周围地区和环境近远期影响分析和预测;⑸环境监测制度建议;⑹环境影响经济损益简要分析;⑺结论。
32、我国实行排污收费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促进企事业单位加强经营管理,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治理污染,改善环境。
收费只是防治污染、改善环境的一个经济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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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我国征收的排污费分为超标排污费和非超标排污费即排污费两种。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的征收超标排污费为主,征收非超标排污费为辅的收费体制。
对于非超标排污费征收,只限于水体。
34、排污收费的依据:
排污单位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经环境保护部门或者其指定的监测单位核定后,作为征收排污费的依据。
35、同一排污口中含有两种以上的有害物质时,按收费最高的一种征收排污费。
36、排污费按月或者按季征收,逾期不交,每天增收千分之一的滞纳金。
37、排污费一般用于补助重点排污单位治理污染源以及环境的综合治理,这种补助不得高于所缴纳排污费的80%。
其余20%可以适当用来补助发展环境保护事业。
38、1988年10月,国务院发布了《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规定排污费由过去的无偿拨款改为有偿贷款,即从排污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一般为20-30%设立污染源治理专项资金,采取委托银行贷款的方式有偿使用。
39、第二批限期治理项目共140个,其中,区域性限期治理项目34个,行业性限期治理项目6个,点源治理项目100个。
在仍然以点源治理为基础的前提下,把局部污染治理扩展到区域环境污染的总体控制。
40、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中央或者省级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市、县人民政府决定市、县及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
41、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依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罚款的处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责令停业、关闭的处罚,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
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事业单位停业、关闭的处罚,须报国务院批准。
42、限期治理制度的内容一般分为四个部分:
限期治理的项目、限期治理的内容、限期治理的期限和限期治理所要达到的目标。
43、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主要是靠环境保护责任书来体现的,其指标分为本届政府环境目标和年度工作指标两部分。
44、各地区按照国家下达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20项指标,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考核项目,并提出年度内预计达到的标准和得分。
45、排污申报登记的主要程序:
⑴确定排污申报单位;⑵填写《排污申报登记表》;⑶排污申报登记审批。
46、我国目前的排污许可证分为排污许可证和临时排污许可证两类。
排污水污染物的许可证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临时许可证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47、环境管理概念是在本世纪70年代初提出的,1972年在斯德哥尔摩举行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之前,环境问题基本上被看作是一个由于工、农业发展而带来的污染问题。
48、环境管理的特点是:
综合性、社会性、区域性和适应性。
49、我国环境管理思想的发展过程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70年代初-80年代初、80年代初-90年代初、90年代初至今。
50、我国专门从事环境监督管理的机构始建于七十年代初,1974年成立了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地方也成立了相应机构。
51、环境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是环境监督管理体制的核心。
52、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根据法律规定,责令企业限期治理和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的职权必须由人民政府行使。
53、国家渔政渔港监督部门的环境保护职责主要是负责对海洋海港船舶排污实施监督管理,对渔业港区海域的环境污染实施监视。
54、各级交通部门的环境保护职责主要是对船舶向内陆水体排放或倾倒污染物、废弃物实施监督管理。
55、环境监测的对象是污染源和环境状况,主要是对进入环境的各种污染物质进行监测。
56、全国环境保护系统设置四级环境保护监测站:
一级站是全国环境监测总站;二级站是省级环境监测中心站;三级站是市级环境监测站(或者中心站);四级站是县区级环境监测站。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是国家环境保护局的直属环境监测事业的管理机构。
各级环境监测站设环境监察员
61、环境规划目标是环境规划的核心内容。
从大的方面可分为环境质量规划目标和生态规划目标。
生态规划是为保护生态环境和维持生态平衡而编制的。
62、县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设立环境监理机构。
63、全国环境监理执法标志分为"中国环境监理"证件和"中国环境监理"证章。
64、环境标准是取得环境标志的依据。
1978年德国首先开始实行环境标志制度,目前以对数千种产品发放了环境标签。
65、我国的环境标准体系主要由国家环境标准、地方环境标准两级和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基础标准、环境方法标准四类构成。
66、制定环境标准时,应按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执行,即特别法的规定要优于一般法的规定。
67、保护土地资源的法律规定:
⑴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外,属于集体所有。
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⑵国家建设征用耕地1000亩以上,其他土地2000亩以上,要经国务院批准。
征用省级行政区域内的土地,要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征用耕地3亩以下,其他土地10亩以下,要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⑶使用国有土地,用地单位应缴纳土地使用费;国家建设征地,用地单位应支付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的还应支付安置补助费。
⑷土地复垦的规定:
因采矿、烧制砖瓦、燃煤发电等造成土地破坏的,应当按照"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利用的状态。
土地复垦规划应与土地利用规划相协调;国家鼓励生产建设单位优先使用复垦后的土地;复垦后的土地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可依法减免农业税,用于基本建设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一定优惠。
⑸禁止在坡度25度以上的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68、保护矿产资源的法律规定:
⑴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⑵开采矿产资源必须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⑶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登记,由国务院地质产矿部门或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
⑷矿产资源的开采实行许可证制度。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
69、保护水资源的法律规定:
⑴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
⑵国家对直接从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取水的,实行取水许可证制度。
⑶使用供水工程供应的水,应缴纳水费,对城市中直接从地下取水的单位,征收水资源费。
70、保护森林资源的法律规定:
⑴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和林区内的野生动植物。
⑵森林分为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殊用途林五种。
⑶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年满11周岁的公民,除老弱病残者外,每人每年应义务植树3-5棵。
⑷禁止在幼林地和特殊用途林内砍柴、放牧等毁林行为。
⑸国家实行林木采伐许可证制度。
⑹森林资源至少有二方面的作用:
一是提供林产品;二是保护和改善环境。
⑺森林资源在保护和改善环境方面的作用主要有:
⑴防治环境污染,提高环境质量;⑵是野生动植物良好的栖息地、生长地;⑶可以调节气候。
71、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法律规定:
⑴《野生动物保护法》中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野生植物是指非人工栽培的,在自然状态下生长的各种植物。
⑵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其猎捕实行特许猎捕证制度;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狩猎证制度。
⑶国家重点保护的植物分三级:
一级8种(人参、金花茶、水杉、银杉、望天树、桫椤、珙桐、秃杉),二级143种,三级203种;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物种也分三级,禁止采伐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
72、保护草原资源的法律规定:
草原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草原除外。
73、特殊环境:
是指在科学、历史、美学、文化、教育、保健、旅游、经济等方面具有特殊价值的自然景观和自然区域。
74、风景名胜区分为三级:
市、县级风景名胜区;省级风景名胜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81、1956年,广东肇庆,建立了第一个自然保护区-鼎湖山自然保护区。
1991年底,我国自然保护区总数已达700多个。
75、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地方自然保护区。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由国务院批准公布。
地方自然保护区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地方自然保护区又分为省级、市级、县级三级自然保护区。
76、农村环境是指农民的生活居住环境,是一个区域性概念,而农业环境则是一个产业性概念。
77、保护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发展生态农业,是我国保护农业环境法律规定最核心的内容。
所谓生态农业,是吸取我国传统农业的优点,克服化学农业的弊端而发展起来的一种农业。
78、在加强乡镇企业环境管理方面,国务院已经制订出了一批行政法规,主要有1984年的《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的规定》,199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79、对我国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主要有五个方面的原因:
陆源污染物污染、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石油勘探开发污染、船舶污染、倾倒废弃物污染。
80、1982年颁布的《海洋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防治海洋污染的综合性法律。
81、我国海洋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采用"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主管全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国家海洋管理部门负责海洋环境的科学研究;防止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和海洋倾废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港务监督负责船舶排污的监督和调查处理,以及港区水域的监视,并主管防止船舶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82、1982年颁布的《海水水质标准》,将海水水质标准分为三类:
第一类标准适用于保护海洋生物资源和人类的安全利用以及海上自然保护区;第二类标准适用于海上浴场及风景游览区;第三类标准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港口水域和海洋开发作业区等。
83、《海水水质标准》规定,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和其他有害废弃物禁止直接排入第一、二类海水水域,在其他海域排放污染物时,也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84、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海洋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出海洋特别保护区、海上自然保护区(须经国务院批准)和海滨风景游览区。
85、到1992年底,经国务院批准的海洋倾倒区共有27个。
86、《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对海洋倾废的具体规定:
⑴划定海洋倾倒区。
倾倒行为应在倾倒区内进行。
⑵禁止外国废弃物在我国海域倾倒。
⑶对废弃物进行分类。
一类是禁止倾倒的物质;二类是需要获得特别许可才能倾倒的物质;三类是不属于前两类物质的低毒或无毒的废弃物。
⑷实行倾废许可证制度。
许可证也分三种:
紧急许可证(国家海洋局批准);特别许可证;普通许可证。
98、《水污染防治法》是1984年制定的。
87、各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负责对船舶排污引起的水污染的防治实行监督管理。
88、水体的自净能力与水体水量和水体的水生生态系统状况有关。
因此,维持水体一定的水量是防止水污染的重要措施。
8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生活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划定保护区,并采取措施,保证保护区的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90、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对于地表水体,在取水点周围半径100米内,不得停靠船只、游泳、捕捞和从事其他一切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在河流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水域内,不得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在其沿岸防护范围内,不得堆放废渣、设置危险化学品仓库或堆栈,不得设立装卸垃圾、粪便和危险品的码头;沿岸农田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及不得施用有持久性或剧毒的农药;不得在沿岸放牧。
91、生活饮用水保护区一般可分为三部分,即中心区、中间区和边缘区。
中心区严禁从事一切可能造成水污染的活动;在中间区严格控制可能会造成水污染的各种开发活动;在边缘区限制从事某些可能会引起水污染的活动。
92、《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规定:
"在生活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的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
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必须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
93、排污许可证分为两种,即排污许可证和临时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排放标准又分为两类,即浓度标准和总量标准。
94、《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中,依据地面水水域使用目的和保护目标将水域功能分为五类。
95、《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规定,企事业单位造成水污染事故时,必须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作出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型和排放污染物的数量、经济损失、人员受害等情况的初步报告。
96、大气污染可分为四类:
煤烟型污染、石油型污染、混合型污染、特殊型污染。
我国的大气污染主要是以排放烟尘和二氧化硫为特征的煤烟型污染。
97、世界"八大公害"中有五起是因为大气污染而引起的。
98、《大气污染防治法》是1987年颁布的。
99、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分为两个层次,即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大气环境质量标准》规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分为三级,同时还把大气环境质量区划分为三类。
100、防治烟尘污染的法律规定主要有:
⑴制造、销售、进口、安装锅炉和建造工业窑炉必须达到规定的防治烟尘污染的要求;⑵实行热电联供或者集中供热。
111、恶臭污染是由于人类的生产和生活活动向大气中排放了恶臭物质引起的污染,其标准是"臭度"。
112、《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是1989年颁布的。
113、
1、环境污染问题的构成要素:
⑴污染问题主要是由人类的活动引起的;
⑵引起污染的直接原因是由于向环境中排放的废气、废水、废渣、环境噪声、放射性物质、农药等有毒、有害污染物。
⑶污染物的排放程度超过了环境的自净能力。
⑷所排放的污染物在环境中发生物理、化学、生物等反应,使得环境的结构与机能发生不良变化,失去原有的平衡,导致环境质量下降,并危及到人类的健康和其他生物的正常生存。
2、目前在世界范围内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有哪些?
⑴森林遭到严重砍伐和破坏。
⑵水土流失严重,沙漠化加剧。
⑶野生动植物大量灭绝。
⑷世界人口急剧增长。
⑸水污染不断加剧,饮用水资源越来越少。
⑹大量使用农药和其他有毒化学品。
⑺海洋污染严重,渔业资源减少。
⑻臭氧层遭到破坏。
⑼酸雨。
⑽地球温度明显上升,出现"温室效应"。
3、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策略和措施:
⑴实行可持续发展战略;
⑵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工业污染;
⑶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防治城市环境污染;
⑷推广生态农业,保护农业环境,坚持植树造林;
⑸加强环境科学研究,发展环保产业;
⑹运用经济手段保护环境;
⑺加强环境教育,提高全民族的环境意识;
⑻健全环境法制,强化环境管理。
4、可持续发展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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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续发展"就是指在不危及后代人需要的前提下,寻求满足我们当代人需要的发展途径。
⑴人类社会需要发展,通过发展来满足当代人的需要,但这种发展不能损害后人的利益,要为后人的生存和发展创造必要的条件。
⑵在环境与发展问题上要加强国际间的合作与支持,使人类社会在环境与发展问题上采取共同一致的行动。
⑶发达的国家要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更多的援助,帮助发展中国家更快发展。
⑷不得向别国转嫁环境污染,不得用侵害别国利益的方式求得发展,也不得借口环境问题干涉别国内政。
⑸环境要为持续的经济增长和发展服务;经济发展要把环境内容纳入发展计划和政策,要在发展中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
⑹就发展中国家而言,其主要目标就是在保护环境的同时努力发展本国经济。
5、环境保护法在战后的历史发展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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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环境保护法已经开始成为一个专门的法律部门,在各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日益突出,是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⑵环境保护立法开始从零散的、单项的立法过渡到了综合性立法阶段,一些国家制定出了本国的环境保护基本法。
⑶环境保护的法律调整趋于科学化、合理化。
⑷随着环境保护国际交流与合作的开展,国际环境保护法开始形成,并逐步完善。
6、环境保护法的目的及其相互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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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环境保护法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具体包括两个方面:
⑴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
⑵促进经济持续发展,并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
这两个方面在一定时期、一定程度上会发生矛盾,但是不能将两者对立起来或者只强调其中一点。
首先,如果我们在发展经济过程中不高度重视环境保护,从而使人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环境受到破坏,不仅会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而且生产也难以迅速发展。
其次,如果我们只片面强调环境保护而不认真发展生产,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就难以进行,人们的物质需要就无法得到满足。
再次,因受资金、技术等方面的限制,环境也难以保护好,人民对清洁适宜的环境质量要求也就不能得到保证。
正因为有保护环境和发展经济之间存在着这种互相制约、互相促进的关系,我国的环境保护法才以法律的形式,把它们同时规定为自己的目的。
事实上,这两个目的也是可以同时达到的。
7、环境保护法体系的构成:
⑴宪法中有关环境保护的规范。
⑵环境保护法律。
⑶环境保护行政法规。
⑷环境保护标准。
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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