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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履行中应当重视的几个问题
合同签订履行中应当重视的几个问题
摘要:
市场经营活动中,合同签订履行的规范与否,直接关系到市场主体经营的成效。
合同签订履行中不能忽视对方履约能力、合同条款是否具全、与合同有关书面材料的保管、合同履行中对对方异议及时回复以及合同债权民事时效等问题。
重视签订履行合同问题,不仅对合同法的学习研究有启示意义,而且对合同司法实践也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关键词:
签订合同;履行合同;市场经济abstract:
validcontractanditsproperimplementationguaranteetheinterestsofrelevantmarketentitiesandtheefficiencyoftheiroperationalactivities.keyissuesincontractinganditsimplementationasthecontractualcapacityoftheotherparty,thecompletenessofcontractclauses,theintactnessofcontractualpapermaterials,thepromptresponsetotheotherparty’sdissentinthecourseofcontractualimplementation,andthecivilprescriptionofcontractualobligatoryrights,havebeengivenanin-depthdiscussionandillustrationinthispaper.itisbelievedtobeinstructivenotonlytothelearningandresearchingofthecontractlaw,butalsotoitsjuridicalpractice.keywords:
signacontract;performthecontract;marketeconomy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动要健康发展,强化法制、规范经营将是一个永恒的主题。
然而,要让这一主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个大舞台上展现得绚丽多彩,实际地说,能否认真规范地签订、履行合同,将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这是因为改革开放和发展市场经济以来的实践告诉我们:
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就是以合同(契约)经济的形式来表现的。
市场经济的基础在于市场,而市场交换或市场经济的具体运作主要通过市场主体之间经过自由平等地协商所订立的合同(契约)来进行的,合同是市场的法律原型,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合同成为经济交往的主要形式,通过合同的形式来建立经济关系和实现资源配置。
而合同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必须以法律对合同原则方式和结果的确认和保护为前提。
由此,契约不管是就其具体的表现形式还是就其实质,都可以认为是合同经济,所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经营活动的开展就是要在签订、履行合同上做文章。
这就是说,合同签订履行的规范与否,就是市场主体经营活动成败之关键所在。
对此,笔者专就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中应当重视的几个问题拙文浅见如下,并愿与各界同仁商榷。
一、签订合同时应当重视对另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行为能力进行严格审查要在合同上做经营文章就要首先把好签订合同关,而要具体地把好合同签订关,就要在与对方签订合同时,注意认真审查对方具备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即:
审查对方的法人营业执照)。
其次,再看合同标的涉及内容是否在对方企业法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能力以内(即:
审查对方企业注册登记的主营和兼营经营范围及企业注册资金多少)。
再次,还要看对方企业是否正常地参加了国家工商部门一年一度进行的企业年检。
即使签约的另一方具备了企业法人资格,合同的标的物、标的量以及注册资金的多少都在对方企业的经营范围和经营能力以内,并且企业也正常地经过了一年一度进行的企业年检。
最后,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那就是企业现实的履约资信能力、信誉如何?
弄清这些问题,要从实际出发,客观地了解对方账上资金、库存货物、生产能力、经营能力等情况。
因为,就合同实际的履行来说,弄清对方的履约资信能力,将对合同履行中的货款回收、标的物的实际和全面履行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总之,在签订合同时,对另一方企业法人行为能力的审查,一定要认真细致、客观实际,绝不能停留在那种传统的只看对方营业执照即可的老一套做法上。
这是因为,现实中利用营业执照进行诈骗活动在一些地方已是司空见惯,也就是说,从表面现象看,有不少的企业法人,你一看营业执照,注册资金不是十几万,就是几百万或者资金更大,但实际上根本没有那样大的资本来保证合同的履行。
对此,前些年中央新闻调查曾披露过的某市某工商企业就是以800元人民币的资本注册竟变成了800万元资本的工商企业,并以此公开向社会连环行骗,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后果。
这种情况的形成,主要原因是企业法人在验资登记环节弄虚作假所致。
再说,即就是企业注册资金是真实的,但法人营业执照也只能反映企业基本概况,看不出企业盈亏与否,更反映不出企业的资信能力和履约能力。
所以,鉴订合同时,对一方履约能力、资信能力的审查,一定要周全考虑,即不仅要注意法律规定形式要件的审查,更要注意企业法人经营能力实质要件的审查。
对一方现实资信能力的审查,既要多方面、多形式作调查了解,又要讲究方法技巧,但不能因为了解对方经营实力而采取方法不当影响了经营活动的开展。
实践证明:
只有在弄清对方履约能力、资信实力条件下签订的合同,才能减少和防范经营风险,保证合同的实际和全面履行,保障企业生产经营的健康发展。
二、签订合同时,应当重视合同条款是否具全,约定标准是否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和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除上述所列八项内容之外,当事人还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师范文本订立合同。
另外,合同法第三十九、四十、四十一条还对签订合同采用格式条款作出了新的规定。
总之,通过合同涉及上述规范的全部内容,来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就要在合同具体的约定和签订中切实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对数量条款的约定,计量单位数据不仅要明确具体,而且还必须使用国家法定统一的计量单位。
二是质量条款的约定,必须要有明确规范的质量标准,即:
是适用国家标准,还是部颁标准,是省级标准还是地方标准,是企业标准还是协商标准,都要有一个明确的约定。
三是合同履行地点、期限、方式的约定都要具体、清楚,尤其是履行地点的确定,它不仅决定着合同的履行地问题,而且还直接影响着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的诉讼管辖地问题。
所以,对合同履行地的约定一定要认真慎重、酙酌再三,方能定点。
四是解决争议方式的约定。
按传统惯例来说,争议的解决方式无非就是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四种。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有关规定,选择了解决争议的仲裁方法,就不能选择诉讼,同样,选择了诉讼就不能选择仲裁,但对合同当事人来说,具体选择何种方式解决纠纷,要根据合同的性质、标的数量的大小、合同关系的复杂程度等客观因素,一定要认真把握、明确约定。
五是参照规范文本和格式条款问题。
虽然说合同法已明确规定,
(一)合同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二)对签订合同适用格式条款有了新规定。
但是,我们在合同的签订中同样要把参照示范文本和适用格式条款的内容视作协商条款一样来慎重把握。
绝不能以为合同法有了上述规定,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就可无视客观情况,采取一刀切的办法对待。
三、合同签订履行中应当重视有关合同书面材料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款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同时,第十一条也明确规定: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和电子邮件)等都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和形式。
这些规定将从法律上确认了合同书面材料的地位。
就企业经营的实际情况而言,不要说签订合同要采用书面形式,就是企业的一切经营合同,包括签订合同的附件材料及企业的对外谈判、协商以及有关重要的生产经营决策会议都要注意各类书面资料的存档管理。
在合同的履行中,需要变更合同的供货或需货条件时,即就是双方口头协商一致,还需及时办理书面变更手续,否则,一旦发生纠纷,口头约定就会无据可依。
笔者在办案中曾有这样一例,有一纠纷双方当事人为一涉及价款42万元的产品加工合同,履行中彼此口头协议取消了此项加工,但因是口头约定,没有任何根据,诉讼中,一方坚持口头协议成立,另一方否认口头协议,由于无据可依,案件审理结果,口头协议不予采信,就此,导致一方当事人要承担违约金7万余元人民币,这一先例是很值得借鉴的。
因此,在实践中,我们要特别注意克服以感情、以关系、甚至以吃喝及高消费来代替书面手续的做法。
签订合同,不仅要求具备书面形式,而且重要的是要让合同的形式和内容表现准确。
即:
其一,文字表述要准确,文字不准确,内容就会产生歧义。
还曾有这样一个案例,双方约定的付款方式是货到付款,但写成贷到付款,意思完全不一样,以后双方为货款发生纠纷诉讼到法院,由于一方坚持是货到付款,另一方以字面语意坚持合同约定的是贷到付款,但因未贷到货款,无法结算,此案终经办案人员耐心做工作才调解结案,但因这一点的误差导致的结果留给人们的教训是深刻的。
其二,合同内容的语义要规范,不能含糊其辞、模棱两可。
以付款方式的约定来说,约定货到付款,就是说货到另一方,而另一方就负有立即付款的义务。
在实际工作中,有的当事人把这一约定写成货到后付款,增加了一个“后”字,只要你不留意,就觉得没有多大变化,但只要仔细斟酌,就大有文章可做,货到后付款,货到后是啥时间,货到即是后,货到了以后的任何期限都是以后,无法界定后的期限,所以,这就是属于约定用语不规范。
这样的约定只能给合同的履行带来很多麻烦。
因此,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生产经营,一定要注意加强对企业经营书面材料的存档管理,尤其是对有关合同书面材料的起草、签订,一定要做到:
文字准确、语义规范、适用法律明确。
否则,它在实际的履行中不仅不能保障企业经营的健康进行,而且还易发生纠纷,一旦发生了纠纷,就会出现事出有因、查无实据,导致纠纷处理的无据可依状况。
实践证明:
注重有关合同书面材料的存档管理,不仅是市场经济合同制度的必须,而且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客观要求。
四、合同履行中应当重视一方提出异议的期限,而另一方不能忽视对其及时答复经营活动中不能简单认为:
合同只要依法签订,就可万事大吉。
合同依法订立,只是表明企业经营活动在法律形式要件上的具备,具体的经营效果如何,关键还在于双方对合同的全面和实际履行,就一般情况而言,合同要达到全面和实际履行这样一个目的,也不是一个简单和顺利的事情,也就是说,合同履行中可能出现的不利因素很多,如:
为产品质量提出异议,为产品价格变化提出异议,为产品数量多少提出异议,为产品包装破损提出异议,还有在法定期限为设备的安装调试提出异议,甚至还有的合同因国家政策或计划的调整而提出异议等。
总之,作为参与经济活动的双方当事人来说,在合同的履行中,不管是发生了天灾、还是人祸等不可抗力因素,或是其他因素对合同履行产生的影响,都要以一定的形式要件及时通知对方,而接到通知的一方,不管你认为对方异议是否成立,都要及时做出答复。
否则,一方提出异议,另一方不予答复,就有可能被依法默认,有可能异议条件成立,随即产生法律后果,这种后果,必将会产生新的民事和经济法律责任。
五、合同履行中应当重视《民法通则》有关民事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所谓民事诉讼时效,就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当事人依法追索自己债权的有效期间。
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就一般民事时效而言,追索债权只能在法律规定的二年有效期间,否则,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就丧失了依法保护债权的作用。
眼下,就一些企业普遍面临的实际情况而言,相互之间拖欠债务,已是司空见惯、家常便饭之事。
一方面,生产经营需要大量资金,而另一方面,企业相当的合同不能全面或实际履行,形成企业大笔的债款又没有人去催要,特别是就前些年一些国有大中型企业来说,对外债权上亿元者,不足为奇,一般中型企业,对外债权都在千万甚至数千万元以上,而小型企业,少说也有几十万或者数百万元债权。
这种状况的存在与发展,它虽说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但其造成了大量国有资产的流失,严重影响了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一沉痛的教训,我们不仅万万不能忘记,而且还要认真吸取。
当今,面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大力发展这一趋势,就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的每位决策者、经营者来说,一定要以发展经济的新观念及时主张企业债权,绝不能传统地认为,企业债权不是自己任期内发生的,就放任不管,应当以市场主体经营者的姿态,将主张债权当作企业经济管理的核心问题去抓,并认真、积极负责地去组织追索。
如果说不通过对合同的全面履行和实际履行及时组织人力、财力或采用仲裁、诉讼的方式去追索债权,使债权期限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势必就会导致市场主体大量国有资产或公司(企业)资产的严重流失和浪费。
所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要使市场主体经营健康、稳定发展,在合同的履行中就一定要强化《民法通则》规定的时效观念。
要强化时效观念,就要在合同的实际和全面履行中,不仅要对企业过去未履行合同形成的债权及时组织人力、物力、财力加大力度予以催索,而且更重要的是要在现实的经营活动中,严格规范企业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确保企业合同的实际履行和全面履行。
只有这样,才能使企业这个经营主体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惊涛骇浪中乘风破浪、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n].人民日报,1999-03-15.[2]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z].人民日报,1986-04-12.[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司法解释
(一)[z].法释(1999)19号,1999.[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司法解释
(二)[z].法释(2009)5号,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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