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流通许可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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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流通许可证
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万江分局(监督站)
食品流通许可办事指南
《食品流通许可证》核准程序
一、许可内容
《食品流通许可证》核准
二、许可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四)《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
(五)《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六)《印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现场制售食品经营行为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
(七)广东省食品药监局《关于做好市、县机构改革到位后食品流通许可发放工作的通知》
三、许可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风、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具有经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国家、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请材料
(一)《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经营者)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健康证明复印件;
(五)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六)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经营企业提交);
(八)食品类别申报表;
(九)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十)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资料。
许可机关受理申请之后至作出许可决定之前,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申请的,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食品流通许可申请撤回申请书》;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材料要求
(一)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须真实、有效、合法;
(二)申报资料一式一份,所有资料用A4纸打印,不得涂改,确需修改的,由申请人签字确认并注明修改日期;
(三)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应同时出示原件供核对,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或文字说明,注明日期。
六、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
受理
审查
现场核查
核准
核发或驳回申请
七、行政许可时限
许可机关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二十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为落实配合商事登记改革,原则上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八、咨询电话及受理地点
电话:
28638686
地址:
东莞市万江区万福路118号
时间:
上午8:
30-12:
00,下午14:
00—17:
30
《食品流通许可证》变更程序
一、许可内容
《食品流通许可证》变更
二、许可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四)《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
(五)《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六)《印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现场制售食品经营行为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
(七)广东省食品药监局《关于做好市、县机构改革到位后食品流通许可发放工作的通知》
三、许可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风、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具有经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国家、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请材料
(一)《食品流通变更许可申请书》;
(二)《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三)与变更食品流通许可事项相关的材料:
1、变更名称的,应提交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2、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的,应提交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个体工商户不能办理负责人变更事项;
3、变更地址门牌号(实际经营场所未改变)的,应提交当地公安或民政机关出具地址门牌号变更的证明;
4、变更经营场所的,应提交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新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复印件及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在本镇街(园区)内变更经营场所的,办理变更手续,跨镇街(园区)变更经营场所的,先注销再异地申请;
5、变更许可范围和布局的,涉及食品类别改变的应提交新的食品类别申报表;涉及食品经营设备、工具改变的应提交新的食品经营设备、工具清单;涉及布置流程的应提交新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四)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资料。
许可机关受理申请之后至作出许可决定之前,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申请的,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食品流通许可申请撤回申请书》;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材料要求
(一)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须真实、有效、合法;
(二)申报资料一式一份,所有资料用A4纸打印,不得涂改,确需修改的,由申请人签字确认并注明修改日期;
(三)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应同时出示原件供核对,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或文字说明,注明日期。
六、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
受理
审查
现场核查
核准
核发或驳回申请
七、行政许可时限
许可机关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二十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为落实配合商事登记改革,原则上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八、咨询电话及受理地点
电话:
28638686
地址:
东莞市万江区万福路118号
时间:
上午8:
30-12:
00,下午14:
00—17:
30
《食品流通许可证》注销程序
一、许可内容
《食品流通许可证》注销
二、许可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四)《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
(五)《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六)《印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现场制售食品经营行为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
(七)广东省食品药监局《关于做好市、县机构改革到位后食品流通许可发放工作的通知》
三、许可条件
(一)《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或者延续申请未被批准的;
(二)食品经营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取得合法主体资格或者主体资格被依法终止的;
(三)《食品流通许可证》被依法撤销、撤回或者被吊销的;
(四)食品经营者主动提出申请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流通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依法应当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四、申请材料
(一)《食品流通注销许可申请书》;
(二)《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资料。
许可机关受理申请之后至作出许可决定之前,申请人(被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注销的除外)书面要求撤回申请的,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食品流通许可申请撤回申请书》;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材料要求
(一)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须真实、有效、合法;
(二)申报资料一式一份,所有资料用A4纸打印,不得涂改,确需修改的,由申请人签字确认并注明修改日期;
(三)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应同时出示原件供核对,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或文字说明,注明日期。
六、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
受理
审查
核准
核发或驳回申请
七、行政许可时限
许可机关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二十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为落实配合商事登记改革,原则上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八、咨询电话及受理地点
电话:
28638686
地址:
东莞市万江区万福路118号
时间:
上午8:
30-12:
00,下午14:
00—17:
30
《食品流通许可证》延续程序
一、许可内容
《食品流通许可证》延续
二、许可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四)《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
(五)《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六)《印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现场制售食品经营行为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
(七)广东省食品药监局《关于做好市、县机构改革到位后食品流通许可发放工作的通知》
三、许可条件
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应当在《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许可机关书面提出延续申请。
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食品流通许可证》核准程序办理。
四、申请材料
(一)《食品流通延续许可申请书》;
(二)《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三)经营设施空间布局文件;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六)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资料。
许可机关受理申请之后至作出许可决定之前,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申请的,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食品流通许可申请撤回申请书》;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材料要求
(一)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须真实、有效、合法;
(二)申报资料一式一份,所有资料用A4纸打印,不得涂改,确需修改的,由申请人签字确认并注明修改日期;
(三)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应同时出示原件供核对,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或文字说明,注明日期。
六、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
受理
审查
现场核查
核准
核发或驳回申请
七、行政许可时限
许可机关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二十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为落实配合商事登记改革,原则上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八、咨询电话及受理地点
电话:
28638686
地址:
东莞市万江区万福路118号
时间:
上午8:
30-12:
00,下午14:
00—17:
30
《食品流通许可证》补证程序
一、许可内容
《食品流通许可证》补证
二、许可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四)《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
(五)《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六)《印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现场制售食品经营行为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
(七)广东省食品药监局《关于做好市、县机构改革到位后食品流通许可发放工作的通知》
三、许可条件
食品经营者遗失《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在报刊(东莞日报或南方日报)上公开声明作废,并持作废声明向原许可机关申请补证。
四、申请材料
(一)《食品流通许可证补证申请书》;
(二)在报刊上刊登的作废声明;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资料。
许可机关受理申请之后至作出许可决定之前,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申请的,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食品流通许可申请撤回申请书》;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材料要求
(一)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须真实、有效、合法;
(二)申报资料一式一份,所有资料用A4纸打印,不得涂改,确需修改的,由申请人签字确认并注明修改日期;
(三)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应同时出示原件供核对,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或文字说明,注明日期。
六、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
受理
审查
核准
核发或驳回申请
七、行政许可时限
许可机关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二十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为落实配合商事登记改革,原则上应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八、咨询电话及受理地点
电话:
28638686
地址:
东莞市万江区万福路118号
时间:
上午8:
30-12:
00,下午14:
00—17:
30
附件1
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名称:
申请日期:
年月日
敬告
1.申请人应当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确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2.申请人应当如实向许可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
3.提交的申请材料、证件应当是原件,如需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或者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
4.提交的申请材料、证件应当使用A4纸。
5.填写申请书应当字迹工整,使用钢笔或签字笔(蓝色或者黑色)。
6.在申请许可过程中,申请人应当认真阅读申请书及其填报说明。
如有疑问,请登录http:
//www.网站,查询相关内容。
填报说明
1.申请人指:
①新设食品经营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的投资人为许可申请人;②已经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为许可申请人;③企业分支机构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企业为许可申请人;④个人新设申请或者个体工商户申请食品流通许可,业主为许可申请人。
2.名称应当与《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核准的名称或者营业执照上标注的名称一致。
3.经营场所要明确到门牌号、房间号。
如无门牌号或房间号的,要明确参照物。
4.负责人指:
①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②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③分支机构的负责人;④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⑤个体工商户业主;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5.主体类型选填其中一项,在□中打√。
6.经营期限:
许可证有效期限核定为3年。
7.申请人根据实际经营情况选择经营方式和经营项目,并在□中打√,经营方式只能选择其中一种,经营项目允许多项选择。
8.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指企业内部专职或兼职的食品质量安全负责人;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是指:
从事食品质量检验或食品安全检查等工作的负责人员,由企业根据经营需要自行确定。
个体工商户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工作和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可由业主承担。
9.外籍人员无需填写民族、户籍登记住址,但需在户籍登记住址一栏填写国籍。
10.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以下一种:
①如房屋属自己所有且取得房产证(商业用途)的,则只需提供有关房屋所有权证(商业用途)的原件(核查后退回)及复印件;②如房屋属自己所有但尚未取得房产证(商业用途)的,则需提供由相关部门出具的房屋所有权证明并注明属于商业用途的原件;③如房屋属于租赁的且房屋所有人已取得房产证(商业用途)的,则需提供房屋所有人的房产证(商业用途)的原件(核查后退回)及其复印件和租赁协议原件(核查后退回)及其复印件;④如房屋属于租赁的但房屋所有人尚未取得房产证(商业用途)的,则需提供由相关部门出具的房屋所有权证明且注明属于商业用途的原件,并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核查后退回)及复印件。
11.预包装食品指经预先定量包装,或装入(灌入)容器中,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食品。
散装食品指无预包装的食品、食品原料及加工半成品,但不包括新鲜果蔬,以及需清洗后加工的原粮、鲜冻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
乳制品指以生鲜牛(羊)乳及其制品为主要原料,经加工制成的产品,包括:
液体乳类(杀菌乳、灭菌乳、酸牛乳、配方乳);乳粉类(全脂乳粉、脱脂乳粉、全脂加糖乳粉和调味乳粉、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配方乳粉);炼乳类(全脂淡炼乳、全脂加糖炼乳、调味/调制炼乳、配方炼乳);乳脂肪类(稀奶油、奶油、无水奶油);干酪类(原干酪、再制干酪);其他乳制品类(干酪素、乳糖、乳清粉等)。
食品流通许可申请表
名称
经营场所
邮政编码
负责人
联系电话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主体类型
⑴内资企业: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其他企业□;
⑵外商投资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⑶个体工商户□;
⑷农民专业合作社□。
经营期限
3年以内□
房屋使用方式
自有□、租赁□、无偿使用□
产权人
许可范围
经营方式:
批发□、零售□、批发兼零售□、现场制售□
经营项目:
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
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
本单位(本人)承诺,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
谨此对真实性承担责任。
并承诺将按照《食品流通安全告知书》的要求,严格履行食品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
申请人签字(盖章):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负责人情况登记表
姓名
性别
民族
详细现住址
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职务
(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健康证复印件粘贴处)
备注:
食品经营单位负责人应当履行以下承诺(声明),并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负责人承诺(声明):
本人向许可机关郑重声明:
过去五年内,本人担任主管人员所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存在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形。
谨此承诺,本表所填内容不含虚假成份,现亲笔签字(盖章)确认。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附件2
食品流通变更许可申请书
许可证编号:
名称(盖章):
敬告
1.申请人应当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确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2.申请人应当如实向许可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
3.提交的申请材料、证件应当是原件,如需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或者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
4.提交的申请材料、证件应当使用A4纸。
5.填写申请书应当字迹工整,使用钢笔或签字笔(蓝色或者黑色)。
6.在申请许可过程中,申请人应当认真阅读申请书及其填报说明。
如有疑问,请登录http:
//www.网站,查询相关内容。
填报说明
1.申请人指:
①新设食品经营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的投资人为许可申请人;②已经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为许可申请人;③企业分支机构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企业为许可申请人;④个人新设申请或者个体工商户申请食品流通许可,业主为许可申请人。
2.名称应当与《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核准的名称或者营业执照上标注的名称一致。
3.经营场所要明确到门牌号、房间号。
如无门牌号或房间号的,要明确参照物。
4.负责人指:
①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②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③分支机构的负责人;④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⑤个体工商户业主;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5.主体类型选填其中一项。
6.经营期限:
许可证有效期限核定为3年。
7.申请人根据实际经营情况选择经营方式和经营项目,并在□中打√,经营方式只能选择其中一种,经营项目允许多项选择。
8.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指企业内部专职或兼职的食品质量安全负责人;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是指:
从事食品质量检验或食品安全检查等工作的负责人员,由企业根据经营需要自行确定。
个体工商户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工作和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可由业主承担。
9.外籍人员无需填写民族、户籍登记住址,但需在户籍登记住址一栏填写国籍。
10.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以下一种:
①如房屋属自己所有且取得房产证(商业用途)的,则只需提供有关房屋所有权证(商业用途)的原件(核查后退回)及复印件;②如房屋属自己所有但尚未取得房产证(商业用途)的,则需提供由相关部门出具的房屋所有权证明并注明属于商业用途的原件;③如房屋属于租赁的且房屋所有人已取得房产证(商业用途)的,则需提供房屋所有人的房产证(商业用途)的原件(核查后退回)及其复印件和租赁协议原件(核查后退回)及其复印件;④如房屋属于租赁的但房屋所有人尚未取得房产证(商业用途)的,则需提供由相关部门出具的房屋所有权证明且注明属于商业用途的原件,并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核查后退回)及复印件。
11.预包装食品指经预先定量包装,或装入(灌入)容器中,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食品。
散装食品指无预包装的食品、食品原料及加工半成品,但不包括新鲜果蔬,以及需清洗后加工的原粮、鲜冻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
乳制品指以生鲜牛(羊)乳及其制品为主要原料,经加工制成的产品,包括:
液体乳类(杀菌乳、灭菌乳、酸牛乳、配方乳);乳粉类(全脂乳粉、脱脂乳粉、全脂加糖乳粉和调味乳粉、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配方乳粉);炼乳类(全脂淡炼乳、全脂加糖炼乳、调味/调制炼乳、配方炼乳);乳脂肪类(稀奶油、奶油、无水奶油);干酪类(原干酪、再制干酪);其他乳制品类(干酪素、乳糖、乳清粉等)。
食品流通变更许可申请表
项目
原许可事项
申请变更许可事项
(只需填写变更项)
名称
经营场所
负责人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主体类型
⑴内资企业: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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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食品 流通 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