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力发电厂灰渣筑坝设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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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力发电厂灰渣筑坝设计
火力发电厂灰渣筑坝设计技术规定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designing of
ash slag damming of fossil fuel power plants
DL/T5045-95
主编单位:
电力工业部东北电力设计院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关于发布《火力发电厂灰渣筑坝设计技术规定》等两项电力行业标准的通知电技[1995]701号各电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电规院:
《火力发电厂灰渣筑坝设计技术规定》等两项电力行业标准,经审查通过,批准为推荐性标准,现予发布。
其编号、名称如下:
1.DL/T5045—95,火力发电厂灰渣筑坝设计技术规定;
2.DL/T5046—95,火力发电厂废水治理设计技术规程。
以上标准自1996年5月1日起实施。
请将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告电力工业部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并抄送部标准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1 总则
1.0.1 为在燃煤火力发电厂湿式贮灰场采用灰渣筑坝技术、统一设计标准、指导施工和运行管理、确保安全经济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1.0.2 本规定适用于山谷灰场的灰坝设计,也适用于平原灰场和江、河、湖、海滩(涂)灰场(以下简称滩涂灰场)的灰堤设计。
1.0.3 灰渣筑坝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0.3.1 坝体应有满足设计标准要求的稳定性;
1.0.3.2 坝体应设置有效的排渗设施,降低浸润线,加速灰渣固结;
1.0.3.3 坝前应合理布置放灰管,均匀放灰,沉积粗颗粒灰渣;
1.0.3.4 灰场应设可靠的排水系统,及时排除灰水和洪水,保持足够的干滩长度;
1.0.3.5 应有健全的施工及运行管理组织,进行专业化管理,确保施工质量及运行安全。
1.0.4 火力发电厂灰渣筑坝设计除应执行本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标准、规程、规范的有关规定。
2 术语
2.0.1 灰坝ashdam 山谷灰场中用以贮灰挡水的水工建筑物。
2.0.2 灰堤ashembankment 平原灰场及滩涂灰场中用以贮灰挡水的水(海)工建筑物。
2.0.3 坝体dam body 由初期坝、子坝及沉积灰渣组成的灰坝整体。
2.0.4 初期坝primary dam 灰坝采用分期施工时的第一期坝体。
2.0.5 子坝subdam 灰坝采用分期施工时在坝前沉积灰面上加高的坝体。
2.0.6 灰渣筑坝ashslag damming 贮灰场先建成初期坝,然后在坝前沉积的灰渣滩面上加筑子坝,逐级加高坝体的分期筑坝技术。
2.0.7 设计坝高design dam height 本期设计灰坝的子坝坝顶标高与初期坝最低坝底标高间的高度。
2.0.8 最终坝高terminal dam height 按贮灰场的自然地形、地质条件和电厂需要等因素确定的可能最大坝高。
2.0.9 总容积aggregate capacity 最终坝高时灰场所能容纳的灰渣量及洪水量的总和。
2.0.10 干滩长度length of dry bank 垂直坝轴线的断面上,灰场水面与灰面的交点至灰面与上游坝坡交点间的水平距离。
2.0.11 计算干滩长度count length of dry bank 在计算中采用的某种工况的干滩长度。
2.0.12 设计干滩长度design length of dry bank 在运行中能限制浸润线高度,保证坝体安全,而经常维持的干滩长度。
2.0.13 限制干滩长度limit length of dry bank 在洪水期为保证坝体安全而要求的最短干滩长度。
2.0.14 贮灰标高ash storage elevation 贮灰场沉积灰面与坝上游坡交接处的标高。
2.0.15 限制贮灰标高limit ash storage elevation 各期设计坝顶标高所允许的最高贮灰标高。
2.0.16 子坝高度subdam height 上下两级坝顶标高之差。
2.0.17 子坝填筑高度subdam placement height 在沉积灰面上加筑子坝的高度。
3一般规定
3.1 设计标准及设计阶段
3.1.1 贮灰场容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3.1.1.1 规划阶段时,贮灰场容积应能存放20年左右按电厂规划容量计算的灰渣量。
3.1.1.2 设计阶段时,贮灰场容积应能存放10年左右按电厂本期设计容量计算的灰渣量。
3.1.1.3 灰渣筑坝时,初期坝形成的容积应能存放3~5年按电厂本期设计容量计算的灰渣量。
每级子坝加高形成的容积宜能存放1~3年实际排入的灰渣量,最多不超过5年。
3.1.2 山谷灰场灰坝的设计标准应根据贮灰场容积大小、灰坝高度和灰坝失事后对附近及下游的危害程度,按下列要求确定:
3.1.2.1 灰渣筑坝的山谷灰场灰坝设计标准按表3.1.2采用。
表3.1.2灰渣筑坝的山谷灰场灰坝设计标准
3.1.2.2 当灰坝下游有重要工矿企业或居民集中区时,通过论证,可提高一级设计。
3.1.2.3 当最终坝高与总容积不相应时,可视情况降低或提高一级标准设计,如0.1×108m3<V≤1×108m3、H>70m时,可提高一级设计;0.1×108m3<V≤1×108m3、H<50m时,可降低一级设计。
3.1.2.4 坝顶标高距限制贮灰标高对二、三级灰坝应有1.0~1.5m的超高,对一级灰坝至少应有1.5m的超高。
3.1.2.5 当最终坝高远大于本期设计坝高时,可按本期设计坝高和容积确定灰坝设计级别,并应进行灰场分期建设直至最终坝高的全面规划,论证子坝加高、坝体排渗和灰场排水等续建条件的合理性。
3.1.3 滩涂灰场灰堤设计标准应根据容积大小、失事后的危害程度和当地堤防与围垦的设计标准,按下列要求确定:
3.1.3.1 灰渣筑坝的滩涂灰场灰堤设计标准按表3.1.3采用。
表3.1.3灰渣筑坝的滩涂灰场灰堤设计标准
3.1.3.2 当灰场总容积为主要决定因素时,V>0.1×108m3为一级,V≤0.1×108m3为二级。
3.1.3.3 堤顶标高距限制贮灰标高至少应有1.0m超高。
3.1.3.4 当为海滩灰场时,如当地主管部门未对风浪波高累积频率提出要求,可按下列标准采用:
(1) 胸墙、堤顶方块强度和稳定1%;
(2) 护面、护底块体稳定13%;
(3) 计算爬高(允许越浪)13%。
3.1.4 平原灰场灰堤设计标准应按第3.1.3.2款总容积大小确定级别,并按表3.1.3执行。
3.1.5 灰坝设计应按灰场的下列运行工况进行计算,选择控制工况,确定设计干滩长度:
3.1.5.1 基本工况:
(1)在灰场限制贮灰标高及计算干滩长度时的稳定渗流;
(2)在限制贮灰标高及限制干滩长度情况下遇设计洪水时的稳定渗流或非稳定渗流。
3.1.5.2 特殊工况:
(1)在限制贮灰标高及限制干滩长度情况下遇校核洪水时的稳定渗流或非稳定渗流;
(2)在限制贮灰标高及设计干滩长度时与地震遭遇。
3.1.6 灰渣筑坝设计应包括总体规划、初期坝设计和子坝加高设计,并符合下列要求:
3.1.6.1 总体规划应对所选场址按自然地形、地质条件和电厂需要拟定坝轴线位置、绘制容积曲线、计算贮灰年限、规划最终坝高、规划分期建设顺序及规模、划定规划用地范围,通过优化,确定初期坝坝高及分期加高方式,并合理规划排渗系统、排水系统、灰水回收系统及其他设施;
3.1.6.2 初期坝设计应结合子坝加高规划,确定初期坝坝型和坝高,进行坝体及坝基设计;
3.1.6.3 子坝加高设计应在充分掌握子坝坝基灰渣特性的基础上,分期进行设计。
3.2 基本资料
3.2.1 初期坝的勘测试验工作应包括地形测量、水文气象、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建筑材料调查与试验、施工条件调查等。
3.2.2 子坝设计时应掌握原坝体的设计基础资料及施工运行情况,并应进行子坝坝基即沉积灰渣的勘测与试验、子坝筑坝材料的调查与试验、施工条件的调查等。
3.2.3 勘测工作各阶段的深度和提供的基础资料的内容除应符合现行的《火力发电厂水工设计基础资料及深度要求》外,尚应符合《火力发电厂贮灰场工程地质勘测规定》、《电力工程水文技术规定》、《火力发电厂测量技术规程》、《水利水电工程天然建筑材料勘察规程》、《土工试验方法标准》、《粉煤灰试验方法规定》等规程、规范的有关规定。
4 初期坝
4.1 初期坝轴线
4.1.1 山谷灰场灰坝的坝轴线应根据坝址地区的地形、地质条件,并考虑后期子坝加高、排水系统、施工条件和环境影响等因素,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4.1.2 滩涂及平原灰场灰堤的堤轴线应考虑地形、地质、潮(洪水)位及风浪、占地范围、后期子坝加高、施工条件和环境影响等因素,进行圈围面积与堤高等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4.2 初期坝高
4.2.1 山谷灰场初期坝坝顶标高应按下式计算,选取大者:
(4.2.1-1)
(4.2.1-2)
(4.2.1-3)
式中E——坝顶标高(m);
e——灰场限制贮灰标高,即为满足电厂设计灰渣量(计入容积利用系数)在灰场内所占容积的相应标高值(m);
h1——设计蓄洪深度,即设计洪量经调洪演算后在限制贮灰标高以上所占深度值(m);
h2——校核蓄洪深度,即校核洪量经调洪演算后在限制贮灰标高以上所占深度值(m);
Δ1——设计坝顶超高值(m);
Δ2——校核坝顶超高值(m);
Δ3——坝顶标高距限制贮灰标高应有的超高值(m)。
4.2.2 滩涂灰场的堤顶标高应按堤内侧和堤外侧分别计算,经协调后选用。
按堤内贮灰工作条件,堤顶标高按第4.2.1条确定。
按堤外防洪工作条件,堤顶标高按下式计算,选取大者:
(4.2.2-1)
(4.2.2-2)
式中E——堤顶标高(m);
e1——设计潮(洪水)位标高值(m);
e2——校核潮(洪水)位标高值(m);
R1——设计潮位下设计风浪在堤前产生的波浪爬高值(m);
R2——校核潮位下校核风浪在堤前产生的波浪爬高值(m);
Δ1——设计堤顶超高值(m);
Δ2——校核堤顶超高值(m)。
4.2.3 平原灰场的堤顶标高按第4.2.1条中式(4.2.1-3)确定。
4.3 坝型选择
4.3.1 坝型的选择应考虑下列因素:
4.3.1.1 当地可利用筑坝材料的种类、性质、储量、分布、埋深、开采运输等条件;
4.3.1.2 后期子坝加高对降低浸润线及加速灰渣固结的要求;
4.3.1.3 地质条件、地震烈度等条件;
4.3.1.4 贮灰场下游环境条件及环境保护要求;
4.3.1.5 施工进度、施工场地、施工机具、施工技术水平等条件;
4.3.1.6 总工程量、工期与总造价。
4.3.2 初期坝按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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