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JJCXZ001建设项目审计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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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JJCXZ001建设项目审计规定
科技中心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建设项目审计规定(试行)
编号:
KJ-JC-XZ-001
版本号:
2.0
审核人:
批准人:
受控状态:
受控
发布日期:
2019年1月1日
实施日期:
2019年1月1日
建设项目审计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技中心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规范审计程序,保障建设资金合理、合法使用,提高投资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上级机关建设项目审计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于各类建设项目。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是指基本建设项目、航测专项项目、修购基金项目中技术改造及小型修缮项目,以及使用经费建设和其他资金的各类建设项目等。
第三条审计部门(专、兼职审计员,下同)是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主管部门,对职责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及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条建设项目主要实行建设前期、建设期间、竣工决算三阶段审计制度。
第五条审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对建设周期长、投资金额大的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
即对建设项目的立项、设计、招投标、合同签订、工程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等全过程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
第七条审计部门在进行建设项目审计时,建设单位应当予以支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合法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建设前期审计
第八条建设前期审计是指对建设项目开工前的立项、招投标、经济合同、工程预算等内容进行的审计。
第九条建设项目开工前需将有关资料送审计部门进行审计。
为简化审批程序,建设前期审计与审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施工合同审签合并进行。
建设单位在向审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施工合同审批资料时应按建设前期审计要求同时报送其他有关资料。
审计部门可根据审计情况在经济合同审批表上签署建设前期审计的有关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建设前期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设项目的立项、初步设计、概算、规划、土地征用和环保等文件是否经有权部门审查批准;
(二)建设项目及其所需要资金是否纳入本单位年度计划,资金来源是否合规、合法、落实;
(三)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确定的标底是否真实、合理;
(四)施工图设计是否超越初步设计标准,工程预算是否按规定的定额或规范编制,工程计价是否合规、合法、准确;
(五)建设项目的设计、勘察、监理等事项是否按规定签订合同,有关单位的资格是否合法,资质是否符合项目建设要求;
(六)建设项目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
(七)前期费用的收支是否合规,有无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等情况;
(八)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一条建设前期审计应提供的资料:
(一)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计划部门下达的项目计划文件及规划、土地征用和环保等批准文件;
(二)证明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的有关资料;
(三)招标、投标及评标、中标的有关文件;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工程预算书;
(五)已签订的设计、勘察、监理等合同及有关单位的资格、资质证明资料;
(六)已建立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七)前期费用收支的相关财务会计资料;
(八)审计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三章建设期间审计
第十二条建设期间审计,是指建设项目从建设开始至竣工决算编报之前,审计部门对与建设项目有关的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进行的审计。
第十三条建设期间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概算调整、设计变更、建设内容变更等事项,是否按照规定程序报有权机关审查批准;
(二)建设资金使用是否合规,有无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和损失浪费等问题;
(三)工程价款结算和有关统计报表是否真实、合法,是否严格按合同规定付款;
(四)施工单位有无违规转包行为;
(五)设备、材料等物资是否按设计要求和合同规定进行采购,物资的验收、保管、使用与维护是否合规、有效;
(六)建设项目的进度是否按计划完成,项目投资完成额是否真实、准确,有无虚报和将应结转本年完成的工程量挂账现象;
(七)建设项目成本是否严格按照概算口径及有关制度正确归集,基建收入来源是否真实、合法,往来款项是否真实,税、费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及时、足额计提和缴纳,财务年度报表是否真实、准确,表内、表间勾稽关系是否正确;
(八)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各环节是否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环境治理项目是否与建设同步进行;
(九)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四条建设期间审计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概算调整、设计变更、建设内容变更等事项审批文件;
(二)有关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资料;
(三)工程价款结算手续、有关统计报表、施工合同;
(四)设备、材料采购计划及批准书,采购合同,采购收发和保管等内控制度和记录;
(五)计划部门下达的项目年度建设计划及进度考核要求等资料;
(六)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的环保审批及环境治理资料;
(七)审计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建设期间审计根据建设项目的投资额大小、建设周期长短、复杂难易程度等情况可在建设期间单独开展,也可在竣工后作为竣工决算审计中增加的审计内容。
第十六条审计部门对建设期间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并反馈给建设项目管理等有关部门,以便完善对建设项目的管理。
第四章竣工决算审计
第十七条竣工决算审计是指建设项目正式竣工验收前,审计部门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计。
第十八条申请竣工决算审计的建设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已经全部完工或遗留的尾工工程投资不超过总投资的5%,并已完成预验收或初步验收;
(二)项目已经编制好工程竣工结算并由建设单位完成初步审核,属基本建设项目、航测专项项目的还应同时完成预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具备竣工决算审计条件后及时按审计分工向有关审计部门申办竣工决算审计事宜,审计部门应及时组织实施审计。
第十九条审计部门在竣工决算审计阶段一般应对建设项目的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两部分内容进行审计。
第二十条工程结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依据定额、竣工图纸及有关资料审计所列各分项工程名称、计算单位、工程量、套用的定额单价、总价金额计算是否正确,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竣工图纸及有关资料审计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否正确和符合规范要求;
(二)依据国家规定的建设项目有关计费及税率标准,审计工程结算中是否按规定计取各种有关费用和税金;
(三)审计材料差价计算是否合理,材料用料是否真实,材料价格是否与当地当期有关的工程造价信息或当时的市场价格相符;
(四)审计由建设单位供料的材料种类、型号、数量及价格,以及支付的工程用水、用电费用,是否按规定办理退款手续;
(五)其他需审计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工程结算审计应提供的资料:
(一)工程预算书、结算书;
(二)工程合同书或协议书;
(三)工程施工图纸、竣工图纸;
(四)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
(五)隐蔽工程及中间交工工程的验收签证单;
(六)国家及地方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
(七)施工地点所在地区的定额文件、造价信息资料;
(八)审计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二条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概(预)算执行情况。
有无计划外建设、自行扩大投资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的情况;
(二)资金来源、支出及结余的财务情况。
各项费用支出是否合法,建设资金拨款数额和结余资金是否真实、准确,有无虚列往来、隐匿结余资金等问题;
(三)工程合同工期执行情况和合同质量等级控制情况;
(四)交付使用资产情况。
交付的固定资产是否真实,是否办理验收手续;移交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及递延资产是否真实、合法;
(五)尾工工程的未完工程量及所需要的投资情况;
(六)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的编制情况;
(七)审计部门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竣工财务决算审计需提供的资料:
(一)项目批准的有关文件、设计文件、概算调整及其批准文件;
(二)预验收或初步验收报告;
(三)合同或协议书;
(四)预编的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及说明书;
(五)有关会计凭证、账簿、报表;
(六)审计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四条竣工决算审计程序:
(一)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具备竣工决算审计条件后,填写《航海保障中心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申请表》(附件1)向审计部门进行书面申请;
(二)审计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在申请表上签署安排审计的具体时间和意见并提前3天通知建设单位;
(三)建设单位在审计部门开展审计前按照要求准备好有关资料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四)审计部门进驻建设单位后在听取项目有关建设情况介绍和对项目进行现场踏勘、查验的基础上对送审资料进行审计;
(五)审计终结,审计部门向建设单位出具《航海保障中心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意见表》(附件2),建设单位审核无异议后由双方有关人员签字并盖章(属委托审计的,由社会审计组织出具审计报告初稿送建设单位及审计部门征求意见后出具正式审计报告),作为结算工程款和进行财务决算的依据;
(六)审计后,建设项目存在尾工工程的,审计部门应适时组织对其实施后续审计。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控制工程进度款的拨付,防止竣工决算审计后出现超付工程款的现象。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未经竣工决算审计,不得付清工程尾款,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不得报批竣工决算。
第五章审计分工和审计方式
第二十七条建设项目审计分工主要按照谁投资,谁审计,分级负责的原则。
具体分工如下:
(一)计划投资在5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的审计工作由本单位专、兼职审计员负责;
(二)计划投资在50万元及以上建设项目的审计工作由航保中心计划财务处负责(其中计划投资300万元及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和1000万元及以上的航测专项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需报请部局)。
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的审计方式分为审计部门自行审计和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两种。
第二十九条建设项目建设前期审计、建设期间审计原则上采用审计部门自行审计方式。
第三十条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根据部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处实际,审计方式如下:
(一)计划投资在5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审计部门可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结合本单位审计工作实际选择自行审计方式或者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审计方式;
(二)计划投资在5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采用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审计方式。
第六章建设项目委托审计
第三十二条建设项目委托审计是指将建设项目审计业务委托给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等在内的社会审计组织实施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审计部门应按规定填写《社会审计组织资质备案表》(附件3)将接受委托的社会审计组织情况向上级审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选择社会审计组织应遵循审计质量高、信誉好、服务优、价格低的原则,并且社会审计组织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和信誉;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上年度或最近两年平均年业务收入不少于100万元;
(四)有10名以上注册会计师;
(五)委托审计业务涉及工程造价审计时,社会审计组织应具备工程造价咨询乙级以上资质或相应等级证书。
第三十五条为提高委托审计工作效率,节约委托审计成本,按照上级机关规定,中心除可以通过指定委托、竞争性谈判委托和招投标委托等方式选择社会审计组织外,还可以通过招投标方式在中心及所属各外埠单位所在地建立社会审计组织备选库,每次委托审计时,采用随机抽样方式确定受托的社会审计组织。
第三十六条实施委托审计时应由建设单位和社会审计组织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或协议,审计费用的收取应在国家收费标准内或不高于市场平均价格水平由双方协商并经审计部门审核后确定。
第三十七条审计部门应加强对接受委托的社会审计组织开展审计工作时的监督和管理,通过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对其审计质量进行检查和评审并引入竞争淘汰机制等办法,促进社会审计组织认真履行职责和义务,不断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第七章建设项目审计台账及档案管理
第三十八条审计部门应建立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台账(附件4),及时记录有关审计情况并定期做好有关审计数据的统计。
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将建设项目审计报告或竣工决算审计意见表作为建设项目档案内容之一按照档案管理要求进行归档保存。
第四十条审计部门应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做好建设项目审计资料的归档工作。
第四十一条实施委托审计的建设项目应由社会审计组织提供至少一份包含全部审计工作底稿在内的审计报告交审计部门存档。
第四十二条对于审计部门自行实施竣工决算审计的建设项目应将竣工决算审计申请表、意见表、经济合同审批表、合同、工程签证单、工程预、结算书、初步验收意见等资料归档留存。
第八章其他规定
第四十三条审计部门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对本单位本年度预计需审计建设项目进度等情况进行统计并填写《航海保障中心建设项目进度情况表》(附件5)按照审计分工报送有关审计部门。
第四十四条建设项目主办部门应邀请审计部门以监督者身份参与本单位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招投标、合同签订和商务谈判等有关工作。
第四十五条审计过程中,审计部门需建设单位补充资料或答复问题时应填写《航海保障中心建设项目审计联系通知单》(附件6)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限期予以答复。
第四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审计前认真做好工程造价的初审工作。
审计部门在审计中发现建设单位的工程造价初审工作存在明显纰漏的应在审计报告或竣工决算审计意见表中予以反映并将重要情况向有关领导通报或报告。
第四十七条为防止施工单位在编制工程造价文件时故意或随意虚增工程造价,从而造成审计时审减额和审计费用的增加,建设单位应在签订施工合同时约定竣工后审计时,审减额超过送审额5%以上部分对应的审计费用由编制工程造价文件的施工单位负担。
第四十八条审计部门在对建设项目实施审计时,建设单位的各有关部门应指定联系人配合开展工作。
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审计要求向审计部门报送真实、完整的审计资料,对于未按要求报送审计资料的,审计部门有权拒绝接收并要求其重新报送。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规定由计划财务科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录一
航海保障中心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申请表
记录编号:
BHHB-JC-XZ-009-JL01
申请单位或部门:
编号:
竣工决算申请[201]号
工程项目名称
(立项)批准文件
资金来源
计划投资金额(万元)
项目坐落地点
是否招投标
施工(承建单位)
合同金额(万元)
开工时间
完工时间
初步验收时间
是否已预编制竣工决算
项目概况
已具备的审计资料清单
1
7
2
8
3
9
4
10
5
11
6
12
申请单位或部门(签章)
经办人:
负责人:
日期:
年月日
审计部门意见
(签章)
经办人:
负责人:
日期:
年月日
说明:
申请单位或部门应提前十天申请审计,审计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十天内提出安排审计计划;项目有多个施工(承建)单位的应填最主要的,其他单位及合同情况应在工程概况中填写;工程概况应包括完成的主要内容及工程量、初步验收意见、工程结算编制情况等;已具备的审计资料清单请对照《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需提供资料清单》据实填写;申请单位或部门需加盖单位或部门公章,经办人及负责人需签字或盖章;本表报审计部门一式两份。
附录二
航海保障中心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意见表
记录编号:
BHHB-JC-XZ-009-JL02
编号:
竣工审计[201]号单位:
元
建设单位(部门)
工程项目名称
(立项)批准文件
资金来源
计划投资金额
施工(承建)单位
合同金额
开工时间
完工时间
初步验收时间
是否按规定招投标
项目概况
审计情况
工程结算
序号
项目
送审结算
审定结算
核减金额
1
2
3
合计
财务决算
序号
1
2
3
4
5
6
合计
审计意见或建议
经审并沟通形成一致结果确定最终决算为:
人民币大写:
元(¥元)。
请按照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和财务决算。
建设单位或部门(签章)
审计部门(签章)
经办人:
负责人:
日期:
年月日
经办人:
负责人:
日期:
年月日
说明:
本表一式两份,建设单位或部门和审计部门各留一份。
附录三
社会审计组织资质备案表
记录编号:
BHHB-JC-XZ-009-JL03
社会审计组织名称
(盖章)
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登记机关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金
万元
成立日期
年月日
联系电话
注册时间
年月日
单位性质
有效期限
年月至年月
年检情况
注册会计师人数
人
经营范围
工程造价咨询证书号
发证时间
年月日
资质等级
级
造价工程师人数
人
收费标准依据文件
上年度平均或上年度经营业务收入
万元
履约情况
从业经验
选定方式
1.指定委托()2.竞争性谈判()
3.招投标委托——公开招标()4.招投标委托——邀请招标()
违规记录
备注
附录四
航海保障中心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台账
记录编号:
BHHB-JC-XZ-009-JL04
单位:
元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审计单位
审计费用
计划投资
完成投资
送审造价
审定造价
审减额
审计完成时间
备注
附录五
航海保障中心建设项目进度情况表(年季度)
记录编号:
BHHB-JC-XZ-009-JL05
单位:
金额:
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资金来源
投资金额
坐落地点
形象进度
(预计)完工时间
备注
填表说明:
本表每季度10日前报送审计部门;资金来源应填写项目类别,如:
航测专项、三项、经费等;形象进度以百分比表示。
附录六
航海保障中心建设项目审计联系通知单
记录编号:
BHHB-JC-XZ-009-JL06
项目名称
需建设单位补充的资料或答复的问题
审计人员(签字):
时间:
建设单位反馈情况
建设单位人员(签字):
时间: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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