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市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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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市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
京市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
执业违规惩戒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行业管理,促进和保障会员依法执业权利,规范执业违规惩戒行为,根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会员执业违规行为实施行业惩戒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对违规行为实施惩戒,遵循客观、公正、公开原则,坚持以事实为根据,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保障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范得到贯彻执行。
第四条协会秘书处负责惩戒综合管理工作。
秘书处办公室负责惩戒日常事务,具体工作职责是:
(一)受理投诉或接受有关部门转办的投诉案件。
(二)组织惩戒案件审议会议,制作会议记录。
(三)惩戒案件立案登记、督办和归档工作。
(四)对上级部门或相关部门转办、移送的投诉案件,办理移交手续。
(五)与惩戒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协会秘书处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办理管辖范围内的惩戒工作。
第二章日常查处程序和决定
第六条协会秘书处各工作职能部门直接查处违规行为,应当在组织调查后,向办公室提交调查报告并填写《查处违规案件登记表》(附件一)。
办公室对《查处违规案件登记表》进行登记编号后,连同调查报告报送秘书长。
调查报告主要内容: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调查认定的违规事实、处理建议等内容。
对建议给予惩戒的,应同时制作《惩戒事项告知书》(附件二),《惩戒事项告知书》主要内容:
初步认定当事人的违规事实、拟作出的惩戒种类、理由及依据,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
第七条秘书长对《查处违规案件登记表》等资料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后报会长审批。
第八条对无需惩戒的案件,经会长审批结案。
案件承办部门立卷,办公室存档。
第九条应当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讨、道歉、通报批评、公开曝光、提请税务机关暂停其执业、限期改正等惩戒的,惩戒决定须经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十条应当给予取消会员资格并公告惩戒的,同时提请税务机关注销执业资格的案件,惩戒决定须经税协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一)确认会员有违规行为的,作出惩戒决定。
(二)确认会员违规事实不成立或情节轻微,作出撤销案件或不予惩戒的决定。
第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作出惩戒决定,至少应有三分之二的人员出席,决定应由出席会议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第十三条惩戒种类为谈话提醒等口头形式的,秘书长指定有关人员负责。
谈话时,至少有两名工作人员在场。
谈话内容应当记录在案。
惩戒种类为通报批评、公开曝光的,由案件承办部门起草相关文件,经会长批准后在税协网站发布。
惩戒种类为提请税务机关暂停团体会员执业、限期改正或暂停个人会员执业、限期改正的,由案件承办部门起草提请报告,经会长批准后向本市税务机关报送。
应当提请税务机关注销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执业资格的,由案件承办部门起草提请报告,经会长签字并报经中税协同意后向本市税务机关提出。
第十四条 惩戒决定通过后,案件承办部门制作《惩戒决定书》(附件三)。
《惩戒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被惩戒会员是个人会员的,写明姓名、性别、年龄、地址、注册税务师证书号码及其所在事务所的名称;被惩戒会员是团体会员的,写明事务所名称和办公地址;
(二)违规事实;
(三)惩戒结论和依据;
(四)提起申诉的权利、期限;
(五)作出惩戒决定的日期。
第十五条《惩戒决定书》以协会的名义作出,加盖协会公章。
第十六条送达《惩戒决定书》前,应向当事人发送《惩戒事项告知书》。
当事人可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交书面的陈述与申辩理由;当事人不提交的,视为放弃陈述与申辩权利,不影响作出惩戒决定。
第十七条当事人不服惩戒决定或有异议,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书面陈述与申辩理由的,案件承办部门应当复查。
必要时可约见当事人,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约见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八条案件承办部门须将复查情况书面报告秘书长。
书面报告应写明当事人陈述与申辩情况,其陈述与申辩事实是否成立或再次调查的情况及处理建议。
第十九条会长办公会对复查情况进行研究,作出是否维持惩戒决定的决议。
第二十条送达《惩戒事项告知书》、《惩戒决定书》,除直接送达外,也可以邮寄送达。
直接送达的,须有两名工作人员在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附件四)上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以邮寄形式送达的,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三章办理投诉程序和决定
第二十一条投诉人可以采用信函、电话、传真和直接来访等方式投诉,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诉。
第二十二条办公室工作人员有权要求投诉人提供具体的事实和相关证据材料。
(一)当面投诉的,应当填写《投诉案件登记表》(附件五),必要时征得投诉人同意可以录音。
投诉时,无关人员不得在场旁听和询问;对记录的主要内容须经投诉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二)信函投诉的,应当在收发簿登记。
电话等口头形式投诉的,应当记录投诉人的基本情况、投诉内容和时间。
第二十三条接收投诉或相关部门移送的案件,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审查有关资料内容是否完整,对资料完整的填写《投诉案件登记表》,经办公室领导签注意见后,报秘书长审查。
对资料内容缺项的,应补充完整后再按上述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审查投诉资料的主要内容:
(一)投诉人的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或自然人姓名、身份证明。
如果投诉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本人身份证验看后退回,复印件留存;如果投诉人是单位的,应提交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如投诉单位法人代表委托其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交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联系方式,包括联系电话、邮政编码、通讯地址。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投诉资料中必须有明确的当事人。
(三)投诉的事项。
有诉求的,应写明具体要求。
第二十五条秘书长决定是否立案。
对决定立案的,秘书长指定投诉案件承办部门。
投诉案件承办部门制作《受理投诉案件通知书》(附件六)并按规定送达投诉人。
对决定不予立案的,办公室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七),并按规定送达投诉人。
第二十六条案件承办部门对案件事实进行调查,并负责撰写案件调查报告。
案件调查报告应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涉案事实、处理建议等内容。
对建议给予惩戒的,应同时制作《惩戒事项告知书》,告知内容包括:
作出惩戒建议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案件承办部门应将调查报告等资料报送秘书长审查,秘书长签署意见后报会长审批。
第二十八条办理投诉案件适用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的程序。
第二十九条 对无需惩戒的案件,经会长审批后结案。
办公室制作《投诉案件办理结果通知书》(附件八)并按规定送达投诉人。
第三十条 依法惩戒的案件,《惩戒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办公室将《惩戒决定书》副本按规定送达投诉人。
第四章 惩戒的申诉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惩戒决定不服,应当在收到《惩戒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内容包括: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单位、地址及电话等;
(二)申诉请求、事实和证据;
(三)申诉书的日期;
(四)《惩戒决定书》原件。
第三十二条 办公室收到申诉书后应作如下处理:
(一)对内容不完整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在10日内补正。
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诉。
(二)对符合申诉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诉人。
(三)下列情况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诉人:
1、不符合申诉人主体资格;
2、惩戒决定不是协会作出的;
3、申诉已超过规定期限;
4、申诉的事项不属于原决定书的范围;
5、申诉的事实和理由不充分;
6、惩戒决定已经执行。
第三十三条办公室将当事人的书面申诉资料以及与本案有关的所有资料报送秘书长。
秘书长审查,签署意见后报会长审批。
第三十四条秘书长指定案件承办部门对案件进行初审。
案件承办部门初审后向会长提交初审报告。
初审报告须包括对申诉请求、事实和证据的核查情况及处理建议。
第三十五条常务理事会审议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审议决定:
(一)维持原决定。
认为原决定对事实认定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的,应当做出维持原决定的决定。
(二)重新作出决定。
认为原决定具有明显不当的,重新作出惩戒决定。
(三)撤消原决定。
认为原决定对主要事实认定不清、适用依据错误的,应当做出撤消原决定的决定。
第三十六条案件承办部门制作《惩戒决定书》。
《惩戒决定书》经会长签发后按规定送达当事人。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称“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三十八条向协会投诉、举报、检举会员有违规行为的称“投诉”。
第三十九条会员违规行为的被侵害人,或者能够证明会员有违规行为发生的人向协会投诉的,称“投诉人”。
第四十条当事人是指被投诉、被立案调查、被惩戒的会员。
第四十一条会员部建立会员诚信档案,对会员的惩戒决定要记录在案。
惩戒种类为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讨、道歉、通报批评、公开曝光、取消会员资格的,协会在当事人会员证“奖惩记录”页登载违规事项、惩戒内容和惩戒时间,并加盖北税协公章。
第四十二条案件承办部门负责将全部案卷资料整理立卷,办公室负责存档。
第四十三条上级部门或相关部门委托调查的投诉案件比照本办法办理。
第四十四条其他从业人员违规可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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