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法学概论》知识要点整理0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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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法学概论》知识要点整理04
《法学概论》知识要点整理(20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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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法律的一般原理
1、法律产生的社会根源:
法律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伴随生产资料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
法律产生的过程直接受两个决定性因素的影响:
(1)商品交换和私有制的出现;
(2)奴隶制的出现。
2、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性:
(1)法律和国家同时产生;
(2)由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
(3)不断地从个别调整上升为一般调整;
(4)从权利、义务的合一到权利、义务的严格区分;
(5)从法律与宗教、道德的浑然一体到法律取得相对独立的地位。
3、奴隶制法律的经济基础:
是奴隶主阶级对于生产资料和奴隶人身的完全占有。
4、奴隶制法律的本质及其特点
奴隶制法律是奴隶制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集中体现奴隶主阶级的意志 。
它由奴隶制国家制定或认可,是维护有利于奴隶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实现奴隶主阶级专政的工具。
奴隶制法律具有如下特点:
1)严格保卫奴隶主阶级的生产资料私有制。
2)公开确认自由民之间的不平等。
3)以十分残酷的惩罚措施维护奴隶主的政治统治。
4)保留许多原始社会规范的痕迹。
5、封建制法律的经济基础:
是封建主阶级占有绝大部分土地和不完全占有生产者。
6、早在公元前445年,第一部成文法典即李悝的<法经>就问世了
7、封建法律的本质和特点
封建制法律是封建制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集中体现封建主阶意志,是维护有利于封建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实现封建主阶级专政的工具。
具有以下特点:
1\严格维护封建土地所有制和农民对封建主的人身依附关系。
2\公开规定封建等级特权。
3\用野蛮残酷的手段镇压人民的反抗。
8、资产阶级法律的经济基础
生产资料掌握在少数资本家手中,而无产阶级被剥夺生产资料,不得不出卖劳动力,为资本家创造利润和维持整个社会的生存。
9、资产阶级法律的本质及其特点
资产阶级法律是资本主主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集中体资产阶级的意志,是维护有利于资产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实现资产阶级专政的工具。
具有以下特点1\宣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2\确认契约自由。
3\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4\确认法制原则。
10、法律的本质是阶级性和社会性的统一
11、法律的特征:
1\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的一种行为规范
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
3\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
4\法律是规定权利义务的规范
5\法律是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12、法律的定义: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和社会共同生活的需要,以权利义务为其内容,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的一种行为规范。
13、法律的价值:
是指法律的属性和功能,经过实践,同人的法律需求的某种适合或一致。
14、法律价值的特点:
1\法律的属性玫功能是法律价值形成的基础。
2\人对法律的需要是法律价值形成的主体要素。
3\法律的属性和功能与人的需要的满足之间的桥梁是实践,惟有经过实践,法律价值才可能体现和实现。
15、法律的要素:
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概念
16、法律规范的分类
1)按照法律规范本身的性质,可以分为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受权性规范。
禁止性规范:
是指规定人们不得为某种为的规范。
义务性规范:
是指规定人们必须为一定行为的规范。
授权性规范:
是指规定人们可以自行抉择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规范。
2)按照法律规范所包含的行为规则的确定程序,可以分确定性规范、委任性规范和准用性规范。
确定性规范:
是指直接明确地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内容而不依赖于别的规范来说明或补充的规范。
委任性规范:
是指没有直接规定规范的内容,指出某项规范将委任特定的国家机关或规范性文件加以规定的规范。
准用性规范:
指没有直接规定行为规则的内容,只规定在适用该规范时,准许援用它所指定的其他有关规范的规范。
17、法律原则的特征
1)法律原则是一定层次的法律体系的指导思想,并反映其基本价值目标。
2)法律原则比法律规范更具有抽象性和概括性,因而更为稳定,适用范围更广。
3)同法律规范一样,法律原则也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借助明晰的文字加以表述,或者虽然没有直接文字表述,但可以从法律的规定中推断出来,或者是社会所公认的。
18、法律原则的分类
1)以所属的法律体系层次的级别为标准,法律原则分为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
2)以法律原则的渊源为标准,可分为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
3)以涉及的内容为标准,法律原则分为社会原则和专门法律原则
19、法律概念:
是指对同法律相关的各种事实加以概括而抽象出其共同特征所形成的具有权威性的法律用语。
20、法律概念的功能:
1\认知功能
2\构成功能
3\规范功能
21、法律渊源的种类:
1、制定法;
2判例法;
3.习惯法;
4.引证法;
5.宗教法;
6.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
22、法律的分类
1)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根据法律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所作的分类;
2)根本法和普通法;根据放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所作的分类;
3)实体法和程序法;根据法的内容所作的分类。
4)一般法和特别法;根据法律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所作的分类;
5)国际法和国内法;根据法律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素作的分类;
6)公法和私法;把法律划分成公法和私法,始于古罗马法学家。
7)法系;是西方法学著作中一个长见的概念。
英国法系——是指中世纪以来的英国法律和仿效英国法律传统的各国法律。
23、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法律和经济:
是理论法学中的一个最根本的问题;法律属于社会上层建筑现象,是同经济基础密不可分的。
它们的相互关系是:
经济基础决定法律,法律又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法律和政治;政治是极为重要的社会现象之一。
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
法律直接反映统治阶级政治的要求,为统治阶级政治服务,反对被统治阶级的政治。
政治就是各阶级之间的斗争。
阶级斗争的焦点是国家政权问题。
政策是法律的指导,法律是政策的定型化、具体化、条文化。
不过,法律又不等同于政策,二者是有区别的。
法律和道德;道德——是人们关于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公平与不公平、光荣与耻辱的观念和行为规范的总和。
法律和道德毕竟是两种不同的社会现象。
它们的区别在于:
A、存在的时间不同;
B、调整的范围不同。
C、实施方法不同;
D、表现形式不同。
E、在一国之中,法律体系只有一个,即一元的原则是道德体系则是多元的,除社会共同道德之外,每个阶级均有自己的道德体系。
第二章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
1、社会主义法律的产生具有历史的必然性?
1)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需要;
2)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需要;
3)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需要。
2、社会主义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
无产阶级革命必须在打碎旧国家机器的同时,彻底废除旧法律,并在此基础上,通过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建立新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3、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产生的特点?
是在彻底废除国民党旧法律的基础上,又新民主主义法律转变来的,是新民主主义法律的继承和发展。
4、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和主要特点?
本质——首先,反映工人阶级的意志;其次,集中体现了工人阶级的根本利益。
人民民主专政的基础是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的联盟。
也反映了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要求祖国统一的愿望。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意志的表现。
只有在自己的先锋队的领导下,用社会主义思想武装起来,才能形成统一的有组织的力量,并使自己的意志正确反映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
特点:
1)国社会主义法律既有鲜明的阶级性,又有广泛的人民性,是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
2)家强制性和人民自觉遵守法律相统一,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另一个重要特点。
5、党的政策与社会主义法律的关系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说明:
1)党的政策指导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党是国家的领导者。
政策的领导,即政治的领导、重大决策的领导。
党的政策决定法律的性质、任务、内容和方向。
社会主义法律正是根据党的政策制定的,是党的政策的定型化、条文化、具体化。
2)社会主义法律是实现党的政策的重要手段;
3)党的政策不能代替社会主义法律。
区别:
1)党的政策是工人阶级先锋队意志的体现;法律是国家意志即全体人民群众意志的体现。
2)党的政策由党组织提出和制定;法律则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3)党的政策更多带有一般的号召性和原则的指导性;而法律的规定则比较详细、具体和详尽。
4)党的政策仅对党组织和党员有约束力,而不具有国家的强制性;而法律则对一切公民都具有国家强制性。
5)党的政策的内容极为广泛。
6、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概念——指社会主义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活动。
1)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是社会主义国家特有的活动之一;必须由全国人大和它的常委会来制定,拥有立法权。
2)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要遵照一定的程序。
3)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不仅包括创制新法律,也包括修改和废除过时的法律。
4)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其实质是把人民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过程。
7、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
1\遵循宪法的原则
2\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的原则
3\保障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的原则
4\科学和合理地规范社会关系的原则
5\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立法的原则
8、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事项
1\国家主权事项
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4\犯罪和刑罚
5\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6\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7\民事基本制度
8\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9\诉讼和仲裁制度
10\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党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9、行政法规的制定权限
1)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A、把相关法律具体化通常是制定“实施细则”B、按照相关法律的要求作出专门规定,主要是制定单行的行政法规。
2)宪法第89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10、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权限
地方性法规可以规定的事项:
1)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的事项
2)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民族自治地方的权限以: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但应依法报上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方能生效。
11、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的程序
1\法律议案的提出;
2\对法律案的审议
3\法律案的表决
4\法律案的公布
有权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的有:
(1)全国人大代表主席团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3)国务院。
(4)中央军委。
(5)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
(7)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
有权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的有:
(1)委员长会议
(2)国务院
(3)中央军委
(4)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
(6)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
12、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渊源
1)宪法;即根本法,是其它一切法律的立法基础,具有最高效力
2)法律;我国宪法规定,惟有全国人大和它的常委会才能行使国家立法权,制定法律
3)行政法规;专指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它的效力及于全国范围。
4)国务院的部门规章;指国务院所属的各部、委及同级的各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其权限范围内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5)军事法规和规章;
6)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规章;省级和经国务院批准较大的市可以制定,报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
7)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区制订的自治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生效;州、县的报省或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人大常委会备案。
8)特别行政区的法律;立法机关享有立法权,报全国人大常委备案,不影响生效。
9)经济特区的单行经济法规;
10)国家认可的习惯;
11)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13、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是指由社会主义国家各个法律部门的所有现行规范所组成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14、社会主义法律的适用:
指被授予专门职权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实现法律对特定的社会关系的调整活动。
15、社会主义法律的适用的特点
1)法律适用的主体——是被授予专门职权的国家机关(审判、检察以及某些行政机关),它以国家的名义进行活动。
2)这种活动必须严格地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和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3)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适用法律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法律对某种特定的社会关系的调整。
16、社会主义法律的适用要求:
正确\合法\及时
17、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适用必须遵循原则:
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3正确掌握各种规范性文件相互关系的原则
18、法律规则适用的原则
1\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
2\同位法中特别法的效力优于一般法
3\同位法中新法优于旧法
4\不溯及既往
5\变通规定的法律效力
6\法律冲突的解决
19、法律的遵守——是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恪守法律的规定,严格依法办事,即守法。
守法的主体有公民个人和社会组织两大类。
20、社会主义法律的效力包括:
1)法律的空间效力,是指它在什么地域范围内有约束力。
2)法律的时间效力,是指法律何时开始生效,何时终止生效和是否具有溯及力。
2种情况:
从公布之日起生效;规定从以后的某个特定的日期起生效。
3)法律的对人的效力,是指法律对哪些人有约束力
21、法律解释的分类
(一)从解释的主体上分类
1)正式解释
A、立法解释,是指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对法律所作的解释。
B、司法解释,是指最高国家审判机关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国家检察机关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有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
C、行政解释,是指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对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它法律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所作的解释。
2)非正式解释:
学理解释、任意解释
(二)从解释的外延上分类:
扩充解释、限制解释、字面解释
(三)从解释的方法上分类:
文法解释、逻辑解释、历史解释
22、违法:
是指违返法律的规定,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23、违法构成的要件包括:
(1)违法的客体;(违法行为所损害的而为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2)违法的客观要件;(外部条件,包括违法行为/结果/因果关系/时间/空间/对象)
(3)违法的主体;(实施违法行为并要对其承担法律责任的人)
(4)违法的主观要件。
(行为人的心里状态,罪过和过错)
24、按违法的性质分:
刑事、民事、行政违法行为。
25、法律责任——是指由违法行为引起的依法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责任。
26、法律制裁——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对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者,依法所采取的带有强制性的惩戒措施(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
社会主义法律关系的特点:
(1)社会主义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关系(意志关系);
(2)社会主义法律关系是由社会主义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3)社会主义法律关系通过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获得表现。
第三章 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和法治
1、社会主义法制的概念
1)法制是国家所确立的法律和制度。
这是对法制阶级本质的揭示。
2)法制包括立法、执法、守法和监督法的实施这是对法制内容的概括。
3)法制的中心环节是依法办事。
这是对法制的要求的集中表述。
4)法制的目的在于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所必不可少的法律秩序。
这是建立法制的出发点和归宿。
2、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
1)有法可依。
有法可依是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
2)有法必依。
有法必依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中心环节。
3)执法必严。
执法必严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条件。
4)违法必究。
违法必究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保证。
3、社会主义民主:
即人民民主,就是全体人民真正享有各项公民权利,享有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力的一种国家制。
(国体是民主的内容,政体是民主的形式)
4、同资产阶级民主相比,社会主义民主的优越性主要在于:
1)社会主义民主是供绝大多数人享受的民主;
2)社会主义民主的内容是极其广泛的,它不仅包括政治方面,而且还包括经济,文化,思想等方面;
3)社会主义民主是有物质保障的,因为它是建立在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
5、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的辩证关系:
1)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
1从社会主义法制的产生来看,它是随着社会主义民主的产生而产生的;
2从社会主义法制的性质和内容看,有什么性质的民主,就有什么性质的法制;
3从社会主义法制的健全和发展方向来看,同样不能离开民主。
2)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确认和保障
1社会主义法制把民主作为人民斗争的胜利成果,系统地,明确地,具体地记载和固定下来,以确认民主,宪法和法律则是确认民主的基本手段和主要形式;
2社会主义法制通过本身的指导作用,向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和公民指明,怎样做是符合民主要求的,怎样做是违反民主要求的,从而保证社会主义民主的正确实现;
3社会主义法制通过惩罚各种违法和犯罪行为,维护人民民主权利,以捍卫民主。
总之,必须把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建设结合起来。
离开民主讲法制,法制就失去依据;离开法制讲民主,民主就失去保障。
6、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是无产阶级法律观点的总和,它包括人们对法律的基本看法,对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人们行为合法性的评价,也包括人们关于法律的知识和修养等。
7、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对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作用:
1\对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和适用的作用;
2\对社会主义法律遵守的作用;
3\清除旧法律意识的作用。
8、法治――就是“依法治国“,指的是在民主国家中法律具有最高的权威地位,而法律本身百反映社会正义的良好法律,全社会都必须认同和遵守法律,依照法律办事。
9、法制和法治的联系与区别
法制和法治作为法现象的社会上层建筑,都是社会经济基础的产物;而相同阶级本质的法制和法治,其经济基础也是相同的,并共同地服务于这个经济基础。
两者之间的紧密联系表现在:
1)法制是法治的必要前提条件。
2)法治本身反过来又要求有详备的、反映社会正义的、良好的国家法律和制度。
两者的区别在于:
1)固有的属性不同。
法制作为法律制度,是相对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各领域的制度而言的,是横向的制度性的社会上层建筑结构的要素之一。
法治则是相对于人而言的,是个纵向的、动态的社会调整过程。
2)在治国中的地位不同。
法制即“以法治国”人被置于首位。
法治则是“法的统治”或“依法治国”法被置于治国的首位。
3)与民主政治的关系不同。
4)经济条件的不同。
10、依法治国:
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11、依法治国的必要性
1)依法治国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物质文明;
2)依法治国是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实现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需要;
3)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
1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所以是法治经济,主要表现在:
1)法律确定市场主体(角色)的资格(定位)。
2\法律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
2)法律要实现国家对市场的宏观调控,以避免可能出现的市场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失衡。
3)法律要完善社会公平的社会保障制度。
4)法律要建立有利于市场正常发育和成长的社会环境。
13、实现法治必备的条件:
1\维护法律的极大权威
2\完善法律体系
3\强化民主法治
4\坚持依法行政
5\保障公正司法
6\搞好法律监督
第四章 宪法
1、宪法的概念和本质: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2\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3\宪法是对民主制度的确认和保障
2、宪法的特点:
1)内容方面的特点;宪法规定的是关于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
2)效力方面的特点;国家赋予宪法以最高的法律效力;
3)制定和修改程序方面的特点;我国宪法第64条规定,宪法的修改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5/1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3、宪法的产生及其发展
1.英国是宪法的发源地。
它的宪法是所谓“不成文宪法”。
2.1787年在费城召开制宪会议,制定了美国宪法。
这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
3.法国第一个宪法性文件,即《人和公民的权利宣言》(简称《人权宣言》)。
4.1918年第五次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了《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宪法》(根本法)》,人类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从此诞生。
4、我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1.《共同纲领》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
2.1954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诞生。
这是我国宪政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1.1975年1月第四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
2.1978年3月五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修改了1975年的宪法,通过了1978年的宪法。
我国的现行宪法---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
现行宪法的指导思想:
四项基本原则,即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是现行宪法的指导思想。
现行宪法的主要内容:
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徽,首都。
5、国家性质——即国家的阶级本质,又称政权性质,或称国体,指的是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决定一国国家性质的首要因素是该国的社会经济制度。
6、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
1)工人阶级的领导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根本标志;
2)工农联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基础;
3)人民民主专政是民主和专政的结合,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
4)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
1无产阶级的领导是无产阶级专政的根本标志。
2工家联盟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基础和最高原则。
3从政权的职能来看,人民民主专政具有维护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民主地位。
4人民民主专政担负着消灭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改造社会经济制度,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建成社会主义并为最终实现共产主义创造条件的历史任务。
7、我国的爱国统一战线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1)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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