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个步骤确定你是否符合办理协议离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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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个步骤确定你是否符合办理协议离婚
五个步骤确定你是否符合办理协议离婚
第一步:
检查你和他是合法登记的夫妻吗?
你一定很诧异,觉得夫妻关系确认是一件很简单的事,可以有结婚证为凭据,这也需要检查吗?
但实践中的情况千差万别,如果有以下二种情况,你的合法夫妻
第一步:
检查你和他是合法登记的夫妻吗?
你一定很诧异,觉得夫妻关系确认是一件很简单的事,可以有结婚证为凭据,这也需要检查吗?
但实践中的情况千差万别,如果有以下二种情况,你的合法夫妻身份就确认无疑了:
a.我的结婚证我确定是本人去登记时发办的。
如果你符合下列之一的情况就糟糕了,说明你与他就不是合法夫妻关系了:
a.我们办过结婚酒席,但没有到民政局婚姻登记管理处办理结婚登记;
b.我们虽然有结婚证,但结婚证是花钱买的,民政局没有备案;
c.我们虽然有结婚证,但是托关系办的,到现在为止,我或对方还不到法定婚龄;
d.我们虽然有结婚证,但我的太太是我的表妹;
e.我们虽然有结婚证,但我太太婚前就有重度精神分裂症,现在也没有治好。
没有在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事实婚姻关系的解除,需要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办理。
如果结婚证是假的,民政机关根本没有双方婚姻的备案登记,也需要通过法院来解决双方的财产争议和子女抚养争议。
《婚姻法》第条10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如果你经过以上对比检查,认定你们确实是合法夫妻关系,并且在婚姻登记机关确有备案,那么恭喜你,你具备了申请协议离婚的首要条件。
第二步:
你和他是否都同意或者有能力同意离婚呢?
协议离婚必须是你和他双方都同意办理才行,只是你一方的意愿是不能办理协议离婚手续的。
如果你想离婚,但他不想离婚,协商又不成的,只能到法院办理诉讼离婚手续了。
如果你们二个人有一方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比如说他是精神病患者,被医院确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民政局是不可以受理协议离婚申请的,原因在于民政局不能确定他是否具备真实的离婚意愿。
同样,如果他被医院确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法院也不会直接受理他的离婚起诉,只能由你作为原告起诉。
他如果被医学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他父母在内的任何其他人都不能代替他起诉离婚。
如果你起诉了,可由他的法定监护人作为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参加诉讼。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能通过自己独立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由其监护人担任。
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根据其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行为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应当认定无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他们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他们对离婚等比较复杂或重大的民事法律行为缺乏应有的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这种情况下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提出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7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第三步:
你与对方就离婚的相关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了吗?
协议离婚,要求你们必须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了一致意见。
如果你们都同意离婚,但对于共同财产的范围确定,以及如何分割,以及共同债权债务的处理不能协议一致,民政局也无法办理协议离婚手续,还是要去法院办理离婚手续。
你们双方应就由哪一方直接抚养孩子,另一方支付多少钱的抚养费以及探视子女的时间、地点、频率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第四步,我原来的婚姻登记是在国内做的吗?
如果你的结婚登记是在中国内地之外的国家或地区办理,比如在日本、美国、香港等地办理的,如果离婚,只能诉讼离婚,而不能在国内办理协议离婚手续。
虽然这种情况下,你必须在国内提起离婚诉讼程序,但你可以采用适当的操作方法,使整个诉讼程序进展的很快。
根据我们的经验,最快可以在三天之内办妥相关的诉讼离婚手续。
第五步:
我能去亲自办理离婚手续吗?
协议离婚手续,必须由你本人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办理,不能代理委托。
如果你在国外,不方便回国,或者他在境外也不方便回国,那么不能办理协议离婚程序,只能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了。
虽然这种情况下,你必须提起离婚诉讼程序,但你同样可以采用适当的操作方法,使整个诉讼程序快速结束,根据我们的经验,通常可以在一个月之内办妥相关的诉讼离婚手续。
详细的操作方法,以及你需要准备的材料,我们会在第三章向你仔细介绍。
如果你们双方均为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如果结婚登记时你们是在驻在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使(领)馆办理的,你们仍可以直接到该使(领)馆依照《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离婚登记。
此种情况下,你们不必亲自回国内办理,但是如果驻在国不承认使领馆办理的离婚证书的效力,你们仍应在国内法院通过诉讼方式办理。
概要:
夫妻感情破裂,很多人都选择协议离婚,理由很简单好合好散。
然而,离婚难免会涉及到财产分割和孩子抚养等问题。
那么,关于协议离婚要注意哪些东西呢?
双方自愿拟定的离婚协议在法律上能概要:
夫妻感情破裂,很多人都选择协议离婚,理由很简单好合好散。
然而,离婚难免会涉及到财产分割和孩子抚养等问题。
那么,关于协议离婚要注意哪些东西呢?
双方自愿拟定的离婚协议在法律上能不能得到保护?
在什么样的情况下一方可以反悔呢?
本文结合以上问题为您讲解了协议离婚的三大基本条件,离婚协议书的基本内容,办理协议离婚要注意什么等知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的第九条规定: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那么这个规定应该如何理解呢?
一名从事民事审判多年的法官说,协议离婚遵循的是自愿原则,通常情况下,男女双方自愿签订的离婚协议,只要内容不违法,都是合法有效的,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律规定在一年之内反悔可以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这只是从程序上解决了诉权的问题,法院受理后,还要从实体方面审查协议内容是否违法。
只有当存在胁迫、欺诈等违法情形时,法院才会进行撤销或变更,比如双方签协议时是否违反了自愿原则,或者协议中处分了别人的财产等等。
如果超过一年的时间才反悔,法院不会处理。
法官说,在实践中,协议离婚后又要求重新分割财产的情况比较少见,通常是协议签订后一方不履行,起诉到法院后,另一方在抗诉中声称协议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
不过,由于胁迫、欺诈等违法的情形很难举证,法院通常不会支持这样的说法。
法官提醒说,协议离婚实行的是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不管当事人如何处分自己的财产,只要是他自己愿意的,法院一般都不干涉。
离婚的双方都是成年人,在决定签协议之前,一定要想清楚,一旦签了字,就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协议离婚的三大基本条件
(一)当事人须为合法夫妻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协议离婚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离婚的共同意愿;
(三)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没有争议。
离婚协议书是指当事人双方自愿离婚,出于合意而解除婚姻关系,对子女和财产等问题作适当处理而达成的一种书面约定。
其在我国是依照行政程序,由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一、离婚协议书的主要内容
原告:
齐梅,女,28岁,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
刘冰,男,30岁,现住址同上原、被告1994年2月相识,于同年12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因夫妻感情不和,原、被告决定离婚,并且原告向法庭提供了一份
原告:
齐梅,女,28岁,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
刘冰,男,30岁,现住址同上
被告辩称:
分居协议是在发生家庭矛盾之后书写,实际并未履行;原、被告相识后,经多次接触方确定恋爱关系,由于被告单位有分房机会,经双方慎重考虑后领取结婚证。
现原、被告虽然有分居协议,但之后仍居住在一室,并未真正履行过该份协议,且在写下分居协议后,被告与原告及其家人仍一起外出游玩,因此根本不存在夫妻关系不和之情形,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审理结果: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在2005年9月9日,以(2005)闵民一(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一、驳回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
二、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案情争议焦点与法律适用分析:
本案中,我集团律师接受本案被告刘冰先生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是否在婚后存在分居行为以及分居满二年的行为。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居满二年是法院必须判离的情形,因此,原告力图证明原、被告已分居满二年。
而原、被告2000年签订的分居协议是否履行,是判决原、被告感情破裂的重要参考依据。
律师提醒:
虽然原、被告曾签订过分居协议,但并不代表已经履行。
在庭审中原告也承认虽然签订该分居协议,但之后原、被告仍居住在共一室内,因此,分居协议并未得到实行履行,自然谈不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以及适用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法院直接判离的问题。
通过本案,可以看出,任何协议不仅要证明已经签定,而且要考虑是否需要收集证据证明已实际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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