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论复习汇总王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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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论复习汇总王健
第一章刑法概说
第一节刑法的概念、渊源与分类
一、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的法律规范。
(实体法、子法、强行法、公法、固有法、司法法)
二、刑法的渊源
第一是刑法典,我国现行刑法是1997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是单行刑法。
第三是附属刑法,即附带于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非刑事法律中的罪行规范。
第四是民族自治地方的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特点和刑法典的基本原则制定的变通或补充。
三、刑法的分类(略)
第二节刑法的性质、机能与目的
一、刑法的性质
1、规制内容的特殊性;2、制裁手段的严厉性;3.法益保护的广泛性;4、处罚范围的不完整性;5、法律部门的补充性。
二、刑法的机能
刑法的任务是保护法益,保护方法是禁止和惩罚。
一般认为,刑法的机能有:
行为规制技能;法益保护机能;人权保障机能。
三、刑法的目的
根据刑法第2条规定,刑法的目的可以概括为法益保护。
第四节刑法规范与刑法解释
一、刑法规范
1、概念:
以禁止、处罚犯罪行为为内容的法律规范,就是刑法规范,也称刑罚规范。
2、分类:
完备刑法和空白刑法。
二、刑法体系(略)
三、刑法解释
1、指导原则:
法益保护,自由保障。
2、解释意义:
有助于人们正确理解刑法规范的含义与精神;有利于实施;有利于克服刑法表达的缺陷;有利于刑法的完善与发展。
3、刑法解释的种类:
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
4解释方法: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文理解释(先决)和目的解释(后决)是刑法解释的决定方法。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刑法的基本原则概述
一、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于刑法始终,必须得到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
1、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平等适用刑法;罪行相适应。
2、部分学者关于刑法基本原则的探讨:
罪刑法定、法益保护、责任主义(张明楷)。
第二节罪刑法定原则
一、概念及思想基础
1、概念: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概念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思想基础:
民主主义和尊重人权主义。
二、罪刑法定的基本内容
1、形式的侧面,即罪刑法定的传统内容:
法律主义(规定犯罪及其后果的法律必须是成文法律,法官只能根据成文法定罪量刑)、禁止事后法、禁止类推解释、禁止绝对不定期刑。
2、实质的侧面:
刑罚法规的明确性原则;内容的适正原则。
其主要目的是限制立法权,反对恶法亦法的法治表现。
三、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体现
1、罪刑法定与类推解释(略)
2、罪刑法定与判断方法:
在判断犯罪构成符合性时,应以法定犯罪构成为大前提,具体事实为小前提,从而得出正确结论。
(注意,倒置的三段论不违反罪刑法定)
第三节法益保护原则
一、法益的概念
法益即法律规定和保障的人应享有的利益。
二、法益保护对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要求(略)
本章重点法条梳理:
刑法第3条规定: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的,不得定罪处刑。
”
第三章刑法的适用范围
第一节刑法的空间适用范围
一、对国内犯的适用:
属地管辖原则(属地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和境外的中国航空器或船舶)
二、对国外犯的适用:
属人管辖原则;保护管辖原则(糯康案);普遍管辖原则。
第二节刑法的时间适用范围
三、适用原则:
从旧兼从轻原则。
本章重点法条梳理:
刑法第6条第1款: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
刑法第11条规定: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
第四章犯罪概说
第一节犯罪的一般概念
一、犯罪的一般定义
依据法律应当受刑法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都是犯罪。
二、犯罪的基本特征
1、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法益侵害性或违法性):
行为对法益的侵犯包括对法益的侵害性与威胁(危险性)。
通论认为,社会危害性是由客观危害与主观恶性构成的。
2、非难可能性(可责性):
这既是人权保障的机能决定的,也是刑法的性质和目的决定的。
第二节犯罪的基本分类
一、理论分类
重罪与轻罪;形式犯与实质犯;自然犯与法定犯(自然犯是指不借助法律便可认识的犯罪)等。
二、法定分类
国事犯罪与普通犯罪;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身份犯与非身份犯;亲告罪与非亲告罪(亲自告诉才处理);基本犯、加重犯和减轻犯。
第三节犯罪的基本条件
一、犯罪成立条件概说
1、传统刑法理论将犯罪的基本特征概括为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与应受刑罚性三个特征。
2、犯罪构成的机能:
它为区分罪与非罪提供了标准(人权保障机能);
为区分此罪或彼罪提供了标准(犯罪个别化机能);
为区分一罪或数罪提供了区分标准(罪数区分机能);
为区分重罪或轻罪提供了标准(罪行评价机能)。
二、传统犯罪构成体系
1、犯罪客体:
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
2、犯罪客观方面:
主要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等。
3、犯罪主体:
即犯罪实施本体。
4、犯罪主观方面:
即主观心理态度,包括故意、过失及目的等。
本章重点法条梳理:
刑法第13条规定: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家财产或劳动者集体所有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
第五章违法构成要件
第一节违法性与构成要件概述
一、违法性概述
违法的概念:
违法是指行为法律所禁止或不行为法律所命令,在法律上是无价值、反价值的。
(注意结果无价值论的基本观点)
二、构成要件概述
1、概念:
构成要件是刑法规定的,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符合的违法类型。
2、机能:
自由保障机能(罪行法定主义机能);
犯罪个别化机能;
故意规制机能;
违法性评价机能。
第二节构成要件符合性
一、构成要件要素:
行为主体;行为;行为对象;结果;因果关系。
二、行为主体
1、自然人:
(1)真正身份犯:
是指因为含有某种特定身份而犯的罪。
(2)不真正身份犯:
指特殊身份不影响定罪,但影响量刑。
2、单位:
单位犯罪的特点:
单位本身犯罪,而非单位中所有成员共同犯罪;
是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有直接负责人实施的;
一般表现为为本单位牟取非法利益或者以单位名义为本单位全体成员或多数成员牟取利益;
以刑法有明文规定为前提;
单位犯罪法律后果的特殊性。
三、行为
1、特征:
有体性、有意性、有害性。
2、不作为:
在自己有义务和有能力的情形下不行为法律命令的(义务)行为。
3、作为:
以积极方式行为法律禁止的行为。
4、持有,某些行为是持有即犯罪,如非法持有毒品罪。
四、行为对象:
也叫犯罪对象(行为客体),一般是指实行行为所作用的人、物与组织。
五、结果
1、行为犯:
以法定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
2、结果犯:
指不仅要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标志。
3、结果加重犯:
指法律法律规定一个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严重结果而加重法定刑的犯罪。
六、因果关系(详见p180)
第三节违法阻却事由
一、正当防卫
1、概念:
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2、正当防卫的条件:
必须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行为;
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紧迫性);
具有防卫意识;
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
必须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3、防卫过当:
对于不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的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成立防卫过当。
通常只有在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或者死亡时,才成立防卫过当问题。
4、特殊的正当防卫(见本章重点法条梳理第3法条)
二、紧急避险
1、概念:
是指为了使国家、本人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损害另一较小或者同等法益的行为。
2、紧急避险的条件:
必须发生现实危险(现实危险不包括职务上、业务上有特定责任的人所面临的的对本人的危险);
必须是正在发生的危险;
必须在与出于不得已损害另一方法益;
关于避险意识;
必须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3、受强制避险:
受强迫程度;紧迫性。
三、其他违法阻却事由
1、法令行为:
法律基于政策理由阻却违法的行为(如买彩票即属于赌博,但不违法);
法律有意明示了合法性条件的行为;
职权行为;
权利(义务)人行为(如一般人扭送现行犯)。
2、正当业务行为、被害人的承诺、推定的承诺、自救行为、自损行为、义务冲突。
本章重点法条梳理:
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
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
第六章责任要件
第二节责任要件符合性
一、责任要素内容:
故意、过失;目的与动机;法定年龄;责任能力;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与期待性。
二、故意
1、概念: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认识因素),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意志因素)。
2、直接故意:
明知自己的行为内容与社会意义;
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结果(侵害结果与威胁结果);
某些犯罪的故意还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刑法规定的特定事实,如特定的时间、地点、方法、行为对象等。
3、间接故意:
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既不希望结果发生,也不是希望结果不发生,只要行为人在心理上接受危害结果的发生就是放任。
(间接故意主要发生在两种情况:
一是为了实现某种非犯罪意图而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二是为实现某种犯罪意图而放任另一危害结果的发生)
三、过失
1、概念:
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没有遇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2、过失的种类:
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注意区分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别:
意外事件具有不可预测性。
P266)
3、过失犯的认定:
(1)构件:
实行行为;
结果回避的可能性。
(2)过失犯与信赖原则:
根据信赖原则,在行为人合理信赖被害人或者第三者将采取适当行为时,如果由于被害人或第三者采取不适当行为而造成了侵害结果,行为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据此,行为人不能信赖幼儿、酩酊者和身体或精神障碍者遵守交通规则。
(3)过失向故意的转化:
即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导致对某种法益产生危险,但故意不消除危险,希望或者放任结果的发生。
四、目的
1、概念:
目的是指犯罪人主观上通过犯罪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
2、目的犯的存在范围:
我国传统刑法理论认为,目的犯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
3、目的的机能:
人权保障机能(如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聚众赌博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犯罪个别化机能。
五、动机
1、概念:
是指刺激、促使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或因思想活动。
2、与目的的关系:
动机是目的的原因,目的是动机的表现意图。
第三节责任阻却事由
一、责任能力
1、概念:
进行责任非难所要求行为人的能力。
刑法上的责任能力由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组成。
2、醉酒人的责任能力与原因自由:
(1)生理性醉酒时,还具有责任能力,故应对其犯罪行为承担责任;即使其责任有所减弱,但醉酒是其自身造成,也不值得从轻或减轻处罚。
(2)病理性醉酒时,初犯不认定是犯罪,累犯认定是犯罪。
(3)原因行为自由是指具有责任能力的人,故意或者过失是自己一时陷入限制责任能力或者无责任能力的状态,并在该状态下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
从一般人的法感情和刑法理论来讲,原因自由行为有必要追究其刑事责任,且不得从轻或减轻处罚。
3、法定年龄: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不承担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对八大刑事犯罪承担责任;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
(法定年龄的计算:
以公历计算年龄,生日次天才满周岁)
二、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
三、期待可能性
本章重点法条梳理:
刑法第14条第1款规定:
“明知自己的行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
刑法第15条第1款规定: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没有遇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
刑法第15条第2款规定: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是犯罪。
”
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
“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
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
“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
刑法第27条第4款规定: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
第七章犯罪的特殊形态
一、犯罪预备
1、概念:
是指为了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特殊形态。
2、基本特征:
主观上是为了实行犯罪;
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实行行为的预备行为);
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未能着手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
3、犯意表示:
是指以口头、书面或者其他形式,将真实犯罪意图表现为外部的行为。
其特征是:
表示人具有真实的犯罪意图;表示人用口头等方式表现意图;是犯意的单纯流露。
故犯意表示不成立犯罪。
4、犯罪预备的处罚原则:
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司法实践中很少处罚预备犯)。
二、犯罪未遂
1、概念:
刑法第23条第一款规定: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
2、基本特征: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犯罪未遂只能是具有侵害法益的紧迫危险的行为,故侵害法益达到紧迫程度时,就是着手);
犯罪未得逞(既不是中止犯,又没有既遂的,就是未得逞);
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一是抑止犯罪意志的原因,是犯罪人主观上没有选择的余地;二是抑止犯罪行为的原因,使之在客观上无法继续犯罪;三是抑止犯罪结果的原因)。
3、犯罪未遂的类型:
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未造成侵害结果的未遂与造成了一定结果的未遂;
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
4、犯罪未遂的处罚原则:
刑法第23条第2款规定:
“对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三、犯罪中止
1、概念:
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
2、成立条件:
中止的时间性,即犯罪过程中;
中止的自动性;
中止的客观性,要求客观上中止侵害;
中止的有效性,必须没有发生行为人所预期的结果,只要中止行为足以避免犯罪结果的发生,即使其他原因导致犯罪结果没有发生,也应认定是犯罪中止。
3、犯罪中止的处罚原则:
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结果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
第八章共同犯罪
第一节共犯的基础理论
一、共犯的立法宗旨
1、概念: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有意识联络而共同实施的犯罪,即共同故意、共同行为。
2、立法宗旨:
是为了解决二人以上行为的客观归责问题。
要求参与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物理的因果性或心里的因果性。
二、任意的共犯与必要的共犯
1、任意的共犯:
是指一人可以实施的犯罪,由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的情况。
2、必要的共犯:
是指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必须有两人以上共同实行的犯罪。
主要包括对向犯(如重婚罪)、聚众共同犯罪、集团共同犯罪(人数较多,较为固定,目的明确,危害严重)。
三、正犯与共犯
1、广、狭义的共犯:
广义的共犯包括正犯、教唆犯与帮助犯;狭义的共犯仅指教唆犯与帮助犯。
2、正犯的概念:
直接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是正犯。
在犯罪实践中,正犯通常是主犯。
3、正犯与共犯的区别:
详见P355
第二节共同正犯与间接正犯
一、共同正犯的概念和基本类型
1、概念:
共同正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行犯罪的情况,我国刑法理论又称简单的共同犯罪。
2、基本类型:
一是在单一行为的犯罪中,各参与人均实施了足以造成直接结果的行为,但只有一人的行为造成了结果;二是在单一或者复合行为的犯罪中,各参与人均实施了足以造成直接结果的行为,且各参与人的行为均是结果的原因。
二、间接正犯
1、概念:
通过利用他人实现犯罪的情况,就是间接正犯。
(间接正犯是正犯的一种样态,不可单纯理解为行为人)
2、基本类型:
利用无责任能力的身体活动;
利用他人不属于行为的活动;
利用者对被利用者进行强制,使之实施犯罪;
利用缺乏故意的行为;
利用有故意的工具;
利用他人缺乏违法认识可能性的行为;
利用他人的合法行为;
利用被害人的行为。
第三节狭义的共同犯罪
一、教唆犯
1、概念:
故意唆使并引起他人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
2、成立条件:
教唆对象。
教唆对象原则上必须具有实际责任能力,但不必达到法定年龄。
如果唆使对象不特定,则是煽动。
教唆行为。
教唆故意。
二、帮助犯
概念:
帮助正犯的,是帮助犯。
之所以处罚帮助犯,是因为帮助行为侵害了法益。
第十一节共犯人的处罚原则
一、共犯人的分类
我国刑法将共犯人分为主犯、从犯与胁从犯。
二、主犯及其处罚原则
1、概念:
主犯包括两类:
一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二是其他在共同犯罪中其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2、主犯与首要分子的关系:
首要分子分为集团中的首要分子和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
3主犯处罚原则:
(1)
首要分子的处罚原则:
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对其成员在其总体性、概括性故意之内的,总体策划、指挥下的罪行,即使不知详情,也应承担责;
当集团成员超出犯罪指示后所犯的罪,首要分子进行鼓励、赞同或怂恿色对犯罪负责;
集团成员没有明显超出首要分子的指定而犯罪的;
集团成员在某种程度上误解首要分子指示而犯罪的,有限承担责任;
原则上负责转化的重罪;
承担结果家中的犯罪。
(2)对其他主犯的处罚原则:
按个人所起的作用单独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从犯及其处罚原则
1、概念:
一是在共犯中其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而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提供方便、帮助创造条件)的犯罪分子。
2、处罚原则:
(详见本章重点法条梳理第法条)
四、胁从犯及其处罚原则
1、概念:
胁从犯是被迫参与犯罪的人,即在他人威胁下不完全自愿的参与共同犯罪,并在共同犯罪中起较小作用的人。
(注意:
行为人身体完全受限制、完全丧失意志自由或者紧急避险条件实施了某种行为的,不构成威胁犯)
2、处罚原则:
(详见本章重点法条梳理第法条)
五、教唆犯的处罚原则
1、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2、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3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处罚。
六、单位共同的处罚原则:
单位犯罪时,主管人员不与单位构成共同犯罪,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人员仍然成立共同犯罪。
本章重点法条梳理:
刑法第26条第1款规定: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中其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刑法第26条第3款规定: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进行处罚。
”
刑法第26条第4款规定:
“对于第3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罪行处罚。
”
刑法第27条第1款规定: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
刑法第28条规定: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
第九章罪数
第一节罪数的区分
一、区分罪数的意义
1、有利于准确定罪;2、有利于合理量刑。
二、罪数认定的基本标准
1、是否只对一个法益造成了侵害;
2、对几次相同的行为能否进行一次评价;
3、对一个犯罪行为的法律评价(包括适用加重构成时的法律评价)能否包含对另一犯罪的法律评价。
第二节单纯的一罪
一、概念:
单纯的一罪,是指一个行为侵害一个法益的情形。
二、继续犯
1、概念:
继续犯(持续犯)是指行为从着手实行到实行终止以前,意志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
2、特征:
实行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继续,而不仅仅是不法状态的继续。
换言之,继续犯时,行为对法益的侵犯在持续,而且在行为持续期间,法益受侵害程度没有减轻。
实行行为在一定时间内持续。
一个行为侵犯了同一具体的法益,即实行行为自始至终都针对同一对象、侵犯同一法益。
三、法条竞合
处理原则:
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重法(条)优于轻法(条)。
第三节包括的一罪
一、概念:
包括的一罪,指存在多个法益侵害的事实,但是通过适用一个法条就可以对数个事实进行评价的情形。
二、连续犯
1、概念:
连续犯,是指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
2,、基本特征:
必须是基于统一的或概括的犯罪故意;
必须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行为;数次行为具有连续性;
数次行为必须触犯同一罪名。
三、吸收的一罪(吸收犯)
1、概念:
吸收的一罪是指事实上有数个不同的行为,其一行为吸收其他行为,仅成立吸收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
2、主要情形:
附随犯,是指对主法益的侵害而引起的对次法益的侵害。
发展犯,是指针对同一法益的侵犯,根据其阶段形态的发展,被设计为数罪类型的情形(不可罚的事前行为)。
共罚的事后行为。
第四节科刑的一罪
一、概念:
是指存在数个单纯一罪或者数个包括一罪,原本应评价为数罪,但仅按其中的最重刑判处即可的情形。
二、想象竞合犯
1、概念:
是指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的情况。
例如,开一枪而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个开枪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罪名,但仅按前者进行处理。
2、基本特征:
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一个行为必须触犯数个罪名,符合数个犯罪构成。
三、结合犯:
是指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明文规定,结合成一个犯罪的情况。
四、牵连犯
1、概念:
是指犯罪的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与目的行为或原因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的情况。
2、特征:
必须是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
数行为之间存在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
第五节数罪的认定
貌似一罪实为数罪的情况:
行为触犯一个分则条文实为数罪的情况;
行为侵害同一对象实为数罪的情况;
着手实施犯罪后,另起犯意构成数罪的情况;
在犯罪过程中超出原犯罪的犯罪成立数罪的情况。
第十一章刑罚的观念
一、刑罚的目的
刑罚目的的内容:
(1)特殊预防,是指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
主要通过两个途径实现:
一是对罪行极其严重的人执行死刑,永远剥夺其重新犯罪的能力;二是对犯罪人适用刑罚,二是对罪人不能犯罪、不敢犯罪、不愿犯罪。
(2)一般预防,是指预防尚未犯罪的人实施犯罪。
二、刑罚的功能
1、概念:
刑罚的功能是指国家制定、适用、执行刑罚所直接产生的社会效应。
2、刑罚功能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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