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合同怎么签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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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合同怎么签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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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合同怎么签约
建筑合同怎么签约
篇一:
施工合同签订流程及管理办法
施工合同签订流程及管理办法
为规范公司合同签订、履行和付款程序,并最大限度的避免风险,合同预算部起草以下合同管理办法和签订程序,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签署的施工类合同的管理,不适用于劳动合同等其他类合同的管理。
一、合同签订审核流程
1、公司合同预算部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相关条款、参照建设部印制的示范文本起草建筑安装施工合同,参与合同谈判,组织会签;参加对合同履行的评价。
2、合同预算部负责合同的商务条款,确认待签合同与审批调整建议的一致性;3、工程部负责审核工程合同的各项技术条款;
4、物质采购部负责审核工程合同的各种材料(设备)采购与供应条款。
5、财务部审核合同付款、发票纳税等相关财务有关条款。
6、法律顾问负责分析判断合同风险、与法律相关内容的相关条款。
7、主管领导负责合同整体审核。
8、总经理审定批准。
二、合同预算部负责合同的起草、谈判和组织会签。
合同应做到内容合法、条款齐全、文字清楚、表述规范、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明确、期限和数字准确,应包括:
1、合同名称;
2、甲乙方名称及地址,经办人联系电话;
3、甲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合法代理人签字、合同专用章;4、合同签订日期;5、标的(内容);6、数量、质量;
7、价款或酬金(工程计价方法、工程款支付方式);8、履约方式、地点、费用的承担;9、违约责任(甲乙方权利和义务);
10、生效、失效条件;11、争议解决的方法;12、合同的份数及附件;
13、保密条款(视合同性质需要);14、质量保修协议书;15、安全协议书;16、廉政协议书。
合同预算部填写《合同审批单》、合同摘要并附合同文本,合同业务单位(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按权限审核报批;
合同审批原则上应按顺序依次执行,遇特殊情况下可临时调整次序,但必须征得次序变动影响的下一会签人的同意。
三、各部门合同审核的重点如下:
1、合同预算部审核合同文字和结构、价款及价款调整(投标文件的经济标或项目价款计算书作为合同附件)、合同款支付、变更、签证、结算、奖惩等与项目成本有关的条款;
2、工程部门审核合同的工作范围、双方权利义务、技术、工期、进度、质量、保修等条款;
3、物质采购部审核材料(设备)的采购与供应的型号、数量、达到时间、装卸货责任、质量保证金等条款。
4、财务部审核签约公司名称、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发票形式、代扣代缴
等与财务核算和纳税有关的条款;
5、法律部门(或法律顾问)分析判断合同风险、与法律相关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变更、解除、违约、索赔、不可抗力、诉讼等条款;6、主管领导对合同及以上部门的意见进行整体审核;7、总经理整体审核。
四、合同的签署、盖章和执行1、合同原则上由对方先签字盖章;
合同按照规定审批顺序全部完成后,由合同预算部按照审批意见和即将最终签字、盖章的合同文本对照,有添加或需要修改的及时更正,确认无误后,按照公司印章使用管理规定办理签字盖章手续;
2、合同存档、备案:
合同签订一周内,合同正本原件及副本原件全部交行政办公室存档,合同副本复印件交合同预算部、工程部、物资采购部、财务部、及合
同执行部门留存使用;合同原件严禁外借(项目报建、报批除外)。
3、合同执行部门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注意:
涉及工期、造价、质量的决定应以书面形式记录和确认。
涉及双方往来函件,如以公司名义发出时应以法律规定的有效方式发送,并要求对方签收并保留发出的凭证。
4、合同执行过程中,合同预算部应及时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做到心中有数;5、原则上公司不办理先施工后补合同的程序。
五、合同变更、转让及解除
1、合同变更、转让及解除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2、变更合同范围和付款条件、转让合同义务、解除合同的应采用补充合同的形式;
3、变更、转让或解除后合同,执行部门应在一周内完成修改、存档和通知,方式和范围同合同存档、备案的相关规定。
各部门应对原合同文本进行标示,以免错误的执行原合同。
合同(文件)审批表
编号:
.
篇二:
签订建筑施工合同十大注意事项
签订施工合同十大注意事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依法保护发承包双方权益的法律文件。
是发承包双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最高行为准则。
为防范合同纠纷,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过程中,以下十个方面需要注意。
一、关于发包人与承包人:
1、对发包方主要应了解两方面内容:
①主体资格,即建设相关手续是否齐全。
例:
建设用地是否已经批准?
是否列入投资计划?
规划、设计是否得到批准?
是否进行了招标等。
②履约能力即资金问题。
施工所需资金是否已经落实或可能落实等。
2、对承包方主要了解的内容有:
①资质情况;②施工能力;③社会信誉;④财务情况。
承包方的二级公司和工程处不能对外签订合同.
上述内容是体现履约能力的指标,应认真的分析和判断。
二、合同价款应注意:
1、《协议书》第5条“合同价款”的填写,应依据建设部第107号令第11条规定,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
非招标工程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在协议书内约定。
”
2、合同价款是双方共同约定的条款,要求第一要协议,第二要确定。
暂定价、暂估价、概算价、都不能作为合同价款,约而不定的造价不能作为合同价款。
三、发包人工作与承包人工作条款应注意:
1、双方各自工作的具体时间要填写准确。
2、双方所做工作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应填写详细。
3、双方不按约定完成有关工作应赔偿对方损失的范围、具体责任和计算方法要填写清楚。
四、合同价款及调整条款应注意:
1、填写第23条款的合同价款及调整时应按《通用条款》所列的固定价格、可调价格、成本加酬金三种方式,约定一种写入本款。
2、采用固定价格应注意明确包死价的种类。
如:
总价包死、单价包死,还是部分总价包死,以免履约过程中发生争议。
3、采用固定价格必须把风险范围约定清楚。
4、应当把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约定清楚。
双方应约定一个百分比系数,也可采用绝对值法。
5、对于风险范围以外的风险费用,应约定调整方法。
五、工程预付款条款应注意:
1、填写第24条款的依据是建设部第107号令第14条和《大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34条。
2、填写约定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应结合工程款、建设工期及包工包料情况来计算。
3、应准确填写发包人向承包人拨付款项的具体时间或相对时间。
4、应填写约定扣回工程款的时间和比例。
六、工程进度款条款应注意:
1、填写第26条款的依据是《合同法》第286条、《建筑法》第18条、建设部第107号令第15条和《大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35条。
2、工程进度款的拨付应以发包方代表确认的已完工程量,相应的单价及有关计价依据计算。
3、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时间与支付方式以形象进度可选择:
按月结算、分段结算、竣工后一次结算(小工程)及其它结算方式。
七、材料设备供应条款应注意:
1、填写第27、28条款时应详细填写材料设备供应的具体内容、品种、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的时间和地点。
2、应约定供应方承担的具体责任。
3、双方应约定供应材料和设备的结算方法(可以选择预结法、现结法、后结法或其他方法)。
八、违约条款应注意:
1、在合同第款中首先应约定发包人对《通用条款》第24条(预付款)、
第26条(工程进度款)、第33条(竣工结算)的违约应承担的具体违约责任。
2、在合同第款中应约定承包人对《通用条款》第14条第2款、第15条
第1款的违约应承担的具体违约责任。
3、还应约定其它违约责任。
4、违约金与赔偿金应约定具体数额和具体计算方法,要越具体越好,具有可操作性,以防止事后产生争议。
九、争议与工程分包条款应注意:
1、填写第37条款争议的解决方式是选择仲裁方式,还是选择诉讼方式,双方应达成一致意见。
2、如果选择仲裁方式,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仲裁机构。
仲裁不受级别地域管辖限制。
3、如果选择诉讼方式,应当选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是地域管辖)。
4、合同第38条分包的工程项目须经发包人同意,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十、关于补充条款:
1、需要补充新条款或哪条、哪款需要细化、补充或修改,可在《补充条款》内尽量补充,按顺序排列如49、50……。
2、补充条款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另行签订的有关书面协议应与主体合同精神相一致。
要杜绝“阴阳合同”。
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需要注意的几点法律问题
(一)
发表于2008-6-517: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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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现结合部分建设工程合同条款对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中出现的几点法律问题作一评析,以为共
同探讨!
一、合同整体版式
许多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并不重视,导致合同出现许多错别字,
比较常见的是将“签订”写成”签定”;
将“做出”错误写成“作出”。
(“作出”是用于比较抽象的事物,“做出”是针对具体的事物。
);
将“必须”写成“必需”;
并且许多段落字体间距不同,不仅对合同的严谨、美观产生疑问,也容易产生许多法律纠纷。
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几点问题
(一)有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在合同中约定:
“监理期内出现重大的伤亡事故,按监理总价款的
5%进行处罚”。
该条我认为:
在该监理合同中反复出现的对另一方进行“罚款”、“处罚”的约定,一般认为:
一个企业有权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对方违约时如何承担违约责任,只要这类约定是合法的,即使再苛刻也没有法律上的问题。
但是,企业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任何一方无权以只有行政机关才有的职权对另一方的违约行
为自行进行制裁。
对此存在的法律风险:
一旦发生纠纷,建设单位对对方索赔的依据将不再具有确定性,对方(违约方)会以该条款无效为由,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予以撤消,这样极易使建设单位产生索赔无
依据的风险,使建设单位处于被动状态。
因此我认为,对这类情况,如果要约定类似的违约制裁条款,只能以违约责任的方式约定。
(二)许多建设单位在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时采用的是建设部提供的的范本,其中有如下规定: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
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
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并承担
相应的监理责任。
”
对此我认为:
该条原文是标准文本中的内容,由于该标准文本很大程度上是维护监理公司的利益,如果因监理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高于监理报酬总额,那么建设单位就会自己承担其他部分的损失。
因此,该条可以改为:
“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
累计赔偿总额为监理
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并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部分问题
(一)明确措辞、注意合同的严谨性
1、如某合同原文约定:
“乙方如不能按质、按期完成满足本工程约定的节点进度控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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