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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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
内蒙古神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项目部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增强内蒙古神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项目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能力,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程序,提高矿井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变能力,保证矿井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能够及时有效地实施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蔓延和扩大,维护职工的生命安全,保证矿井的正常生产安全工作。
1.2编制依据
1.2.1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1.2.2国家有关文件和规定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1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6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关于加强生产安全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应急〔2006〕196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预防暴雨洪水引发煤矿事故灾难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调〔2008〕70号)。
1.2.3山西省有关文件和规定
《山西省生产安全条例》、《山西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山西省特大安全故应急救援预案》、《山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2.4国家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
标准AQ/T9002-2006)。
1.2.5山西煤炭运销集团三聚盛煤业有限公司有关应急预案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三聚盛煤业有限公司有关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1.3.1适用区域
本预案适用于内蒙古神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项目部承建的三聚盛煤业有限公司副斜井、行人斜井井筒工程及工广范围内的重大安全事故。
1.3.2事故类型
可能发生的事故主要是顶板事故、瓦斯爆炸事故、煤尘爆炸事故、火工品爆炸事故、水害及灾害性天气事故、矿井火灾事故、矿井停电事故、提升运输事故等。
1.3.3事故级别
1.3.3.1伤亡事故的级别
(1)轻伤事故:
指事故中只有轻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
指事故中含有重伤(没有死亡)的事故。
(3)死亡事故:
指一次死亡1至2人(多人事故含轻伤重伤)的事故。
1.3.3.2非伤亡事故的级别
(1)三级非伤亡事故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三级非伤亡事故:
a、凡所发生的事故使矿井停工1h至4h或使采掘工作面、生产系统停工4h至16h;
b、通风不良或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电,使风流中局部瓦斯积聚,瓦斯浓度超过3%;
c、局部瓦斯超限作业或防尘设施不完善造成粉尘浓度超标作业,不采取措施作业的;
d、按高瓦斯区域管理的地点通风无计划停风10min以内的;
e、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在10t以下;
f、因水灾使一个采掘面停止生产;
g、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
h、提升设备的断股、卡罐;起吊设备断绳;主井、副井提升绞车全速过卷0.5米以内;
I、小型物件坠入井筒;
j、电机车(机动车辆)碰头、追尾、撞车、翻车;
k、压风机风罐捣毁;压力容器安全阀失效;
l、溜子拉翻机头或机尾;拉翻绞车;
m、井下透水,影响正常作业的;
n、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3m(含3m)、冒顶高度在1m以上的;掘进巷道冒顶长度3m以下、冒顶高度在1m以上的;巷道冒顶长度5m以下、冒顶高度在1m以上;
o、地面发生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10000元的;
p、其他认定为性质达到三级非伤亡事故的。
(2)二级非伤亡事故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二级非伤亡事故:
a、发生的事故使矿井停工4h以上但不足16h或使采掘工作面、生产系统停工16小时以上,但不足三昼夜;
b、井下发火封闭采掘工作面;
c、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10t(含10t);
d、按高瓦斯区域管理的地点通风无计划停风10~60min(含10min)的;
e、因水灾使采区停产;
f、采掘工作面通风不良,风流中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
g、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5m(含5m)、冒顶高度在1m以上的;掘进巷道冒顶长度超过3m、冒顶高度在1m以上的;巷道冒顶长度超过5m、冒顶高度在1m以上;
h、提升设备的断股、蹲罐、坠罐;主井、副井提升绞车全速过卷超过0.5m以上的;
I、大型物件坠入井筒;
j、井下电缆或电气设备着火;
k、主排水泵停泵,造成泵房进水或淹泵的;
l、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的;
m、小型压力容器、压风机风缸、风包及风管爆炸;
n、有毒、有害气体容器及管路泄露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o、35kW以上供电系统误停、误送电的;
p、地面发生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10万元(含10万元)的;
q、矿区内积水较多,主井、副井、35kW以上变电所存在进水可能的;
r、其他认定为性质达到二级非伤亡事故的。
(3)一级非伤亡事故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级非伤亡事故:
a、发生的事故使矿井停工16m以上或采掘工作面及生产系统停工三昼夜以上;
b、瓦斯煤尘燃烧、爆炸;
c、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50tt(含50t);
d、井下发火封闭采区或影响生产安全;
e、水灾使矿井全部或一翼停止停产;
f、采区通风不良,风流中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
g、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60min及以上的;
h、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10m(含10m)、冒顶高度在1m以上的;掘进巷道冒顶长度超过5m(含5m)、冒顶高度在1m以上的;巷道冒顶长度超过10m、冒顶高度在1m以上;
I、直接经济损失在50~100万元(含100万元)的;
j、地面发生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20万元(含10万元)的;
K、其他认定为性质恶劣的,情节特别严重的非伤亡事故。
1.4应急预案体系
项目部应急预案体系包括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其中专项应急预案有煤矿重大火灾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煤矿重大水灾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等、矿井掘进巷道重大顶板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煤矿瓦斯爆炸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煤矿煤尘爆炸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火工品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矿井停电事故应急预案、提升运输事故应急预案、灾害性天气应急预案。
见附图应急预案体系图
1.5应急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2)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增强忧患意识,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3)加强宣传和教育培训,提高职工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综合素质。
(4)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区域为主、项目部配合建设单位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
充分发挥建设单位应急救援第一响应者的作用,会同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协同应对,将日常管理同应急救援工作相结合。
2危险分析
2.1矿井概况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三聚盛煤业有限公司是由原山西三聚盛煤业有限公司和原山西顺昌煤业有限公司进行兼并重组整合而成。
井田位于娄烦县城北10km处的新庄村西,行政区划隶属静游镇,其井田地理坐标为:
东经111°44′34″~111°46′23″,北纬38°07′59″~38°09′12″。
井田北距岚县县城约30km,南距娄烦县城约10km,东南距古交市约80km,乡级柏油路通过本井田,东距太(原)~岚(县)公路约7km。
交通比较方便。
井田面积达3.4455km2,设计生产能力0.9Mt/a。
据山西省煤炭工业局文件《关于太原市煤矿矿井2004年度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结果的批复》,井田内开采9#煤层,属低瓦斯矿井。
据山西煤炭运销集团三聚盛煤业有限公司2010年5月在井下取样送山西省煤炭工业局综合测试中心进行煤尘爆炸危险性测试,其结果:
9#煤层火焰长度〉400mm,抑制煤尘最低岩粉量80%,煤尘具有爆炸性。
9#煤层吸氧量0.66cm3/g,自燃倾向性等级Ⅱ,为自燃煤层。
2.1.1工程概况
内蒙古神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项目部承建的三聚盛煤业有限公司副斜井、行人斜井井筒工程是矿井资源整合后的主要系统工程,副斜井净断面积14.25m2,掘进断面表土段19.0m2,基岩段16.32m2,井筒长度314m,(其中表土段60m,基岩段254m),巷道坡度-21°;行人斜井净断面积10.61m2,掘进断面14.06m2,井筒长度259m,巷道坡度-22°。
2.1.2开拓技术条件
2.1.2.1矿井开拓方式:
斜井单水平开拓
2.1.2.2通风方式:
压入式局部通风机通风
2.1.2.3运输方式:
斜井箕斗提升
2.1.2.4供电方式:
双回路供电
2.1.2.5支护方式:
表土段混凝土浇筑支护、基岩段锚网喷支护
2.1.2.6矿井瓦斯等级:
矿井属低瓦斯矿井。
2.1.2.7可采煤层:
9#煤层。
2.2危险分析
2.2.1水灾:
根据矿生产中的水文地质资料,井筒下掘时,有可能遇到已废弃的采空区、老巷,若与井筒贯通,会造成透水事故。
2.2.2井下火灾:
发生的原因有外因和内因两种。
根据施工方案和方法主要存在外因火灾有:
明火(包括电气焊、明火)所引起的火灾;油料(包括润滑油、液压设备用油、维护设备用油等)在运输、保管和使用时引起的火灾;炸药在运输、使用过程中所引起的火灾;机械作用(包括摩擦、震动冲击)所引起的火灾;电气设备的绝缘损坏和性能不良所引起的火灾。
内因火灾主要是煤炭自然发火引起。
2.3.4地面火灾
工业广场内由于供电电源线路老化短路、电器设备超负荷接触电阻过大、用火不当、失火及其他等原因,可能发生地面火灾。
2.2.4顶板事故:
该施工中,在井筒穿越临近小窑废巷和老空区附近;井筒刷大巷道段;如支护不及时、支护强度不够、支护措施不合理,极易发生顶板事故,造成大面积冒顶。
2.2.5瓦斯爆炸事故:
瓦斯爆炸事故一般多发生在井下掘进工作面作业地点。
在通风质量差的独头掘进工作面、顶板冒落的空洞内、低风速巷道的顶板附近和停风的盲巷等可能积存瓦斯,如遇有引爆火源,有可能发生瓦斯爆炸。
违章排放瓦斯或巷道与老空区贯通等有大量瓦斯涌出时,如电气设备防爆性能不良、放炮不符合规定、机械磨擦等产生引爆火源,也可引爆瓦斯。
2.2.6煤尘爆炸事故:
在掘进、放炮、运输过程中,都会产生大量煤尘;风速过高会引起工作面和运输巷道煤尘飞扬,风速过低产尘点产生的煤尘排不出去而增加浮尘量;当煤尘含量达到爆炸临界点,遇有引爆火源时,就会发生煤尘爆炸事故。
2.2.7火工品事故:
火工品在运输、储存、使用等环节上,有可能因碰撞、剧烈震动、热分解、遇到明火、杂散电流、电气漏电、违章放炮等原因引起爆炸。
2.2.8矿井停电事故:
供电主要有电气灾害、静电的危害、雷电灾害、电气系统故障危害、可能造成排水、通信、通风、提升运输等系统设备停止运行、损毁设备、电气火灾;人身触电造成伤害甚至死亡;引爆雷管炸药,导致外因火灾,引起瓦斯爆炸等。
2.2.9提升运输事故:
斜井采用绞车运输,主要存在断绳、跑车等危险。
2.2.10灾害性天气:
存在雨季强降雨及冬季强暴风雪天气影响矿井安全的可能性。
3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3.1应急组织体系
3.1.1成立应急救援指挥小组
为加强对突发性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的领导,项目部成立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
组长:
项目经理
副组长:
总工程师、各副经理、财务总监
成员单位:
掘进队、机运队、供电队、技术科、安全科、调度室、通风科、机电科、劳资科、综采办、财务科、保卫科
3.1.2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调度室,调度室主任任办公室主任。
办公室在应急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全面负责日常业务、组织协调工作,完成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任务。
附表一:
应急领导小组领导及办公室联系表
附表二:
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系表
3.1.3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应急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负责编制、修订矿应急预案;组建应急救援队伍,配备救援器材和装备;组织应急预案的培训、演练和演习;接受公司、政府的指令和调动,指挥、调度项目部应急救援力量参加社会支援;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的上报和应急救援实施情况的通报。
3.2指挥机构及职责
3.2.1成立应急救援指挥部
项目部设立应急指挥部,发生突发性事件时,以指挥领导小组为基础,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服从三聚盛煤业有限公司及内蒙古神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
总指挥:
项目经理
副总指挥:
总工程师、各副经理、财务总监。
成员:
施工队、机运队队长,供电队长、技术科长、安全科长、调度室主任、通风科长、机电科长、劳资科长、综采办主任、财务科长、保卫科长
附表三:
项目部应急指挥部成员联系表。
3.2.2指挥部职责
(1)全面负责应急救援工作,包括人员、资源配置、应急队伍的调动。
(2)组建现场指挥部,确定指挥人员、救援队伍,配备救援器材和装备。
(3)指挥、调度应急队伍和资源配置,包括抢险救灾、医疗救护、保卫和救援物资、善后处理等。
(4)批准本预案的终止。
3.2.3指挥机构职责
3.2.3.1总指挥职责
(1)根据现场的危险等级、潜在后果等,决定本预案的启动。
(2)组织指挥全项目部的应急救援。
负责应急行动期间各单位的运作协调,部署应急策略,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完成。
(3)指挥、协调应急程序行动及对外消息发布。
(4)事故或突发事件超出项目部处置能力时,向三聚盛煤业有限公司及内蒙古神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应急救援机构提出救援申请。
3.2.3.2副总指挥职责
(1)协助总指挥组织或根据总指挥授权,负责应急救援的具体指挥工作。
(2)向总指挥提出应采取的减轻事故后果的应急程序和行动建议。
(3)协调、组织应急行动所需人员、队伍和物资、设备调运等。
3.2.3.3指挥部成员职责
调度室主任:
协助总指挥做好事故报警,情况通报,负责事故处置时各施工点的调度工作及事故时用车调度。
技术科长:
负责事故处置时现场的相关技术工作。
参与顶板、水害、灾害性天气、运输事故现场救援方案研究制定;参与分管业务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安全科长:
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参与现场救援方案研究制定,组织、指导救护队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或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机电科长:
参与矿停电、提升事故现场救援方案研究制定,参与分管业务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通风科长:
参与矿“一通三防”事故现场救援方案研究制定,参与分管业务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太原市救护队:
参与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研究制定,根据事故应急救援方案,完成应急救援工作。
各队队长:
负责核查本区域工作面的人数,并组织撤离灾区和安全条件下的救灾工作,负责向调度详实的汇报灾情、性质、范围、及灾害采取的行动,负责组织完成上级为处理灾害所下达的命令。
财务科长:
负责应急救援各项费用计划和及时拨付,确保救援资金及时到位。
综采办主任:
负责抢险救援物资,机运车辆准备和供应、后勤保障、遇险人员的安置工作。
保卫科长:
负责人员疏散、戒严和维持秩序、交通等工作;参与地面火灾现场救援方案研究制定和实施抢险救灾工作。
劳资科长:
负责事故处置时人员的配置及伤亡人员的档案归类、接待安置工作。
3.3应急救援小组及职责
根据事故类型和应急工作需要,指挥部下设十个应急救援小组
(1)技术保障组。
由项目部总工程师任组长,有关业务科室(安全科、技术科、机电办、通风科、综采办、调度室)及有关技术专家组成。
职责:
及时对事故危害程度和范围、发展趋势作出预测,制定抢险救灾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指导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应急处理与处置;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建议;为恢复生产提供技术支持。
(2)现场抢救组。
由项目部分管生产安全的副经理任组长,事故单位、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太原市救护队队有关人员组成。
职责:
负责侦察、探明灾区情况,实施制定的抢险救灾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实施对遇险人员的抢救,及时处理突发灾变。
(3)医疗救护组。
由项目部分管医疗救护工作的领导任组长,三聚盛煤业有限公司医疗人员及娄烦县医院有关人员组成。
职责:
负责现场医疗救护、受伤人员转送和卫生防疫工作。
(4)警戒保卫组。
由项目部保卫科长任组长,保卫科有关人员组成。
职责:
负责人员疏散、戒严、救援队伍引导和维持秩序、交通等工作;必要时经指挥部批准,向公司保卫处或地方公安部门提出支援申请。
(5)物资供应组。
由财务总监任组长,财务科、综采办单位人员组成。
职责:
负责保证抢险救灾中物资和设备的及时调度和供应,环境监测、应急通讯保障、电力供应,各项抢险费用的计划和拨付并监督资金使用情况,食宿接待、车辆调度等工作。
(6)事故调查组。
由项目部安全副经理任组长,安全科、技术、机电、通风、调度室等单位有关人员组成。
职责:
负责组织事故原因调查、分析,搜集原始资料,形成事故报告。
(7)善后处理组。
由项目部分管工会工作的副经理任组长,工会、劳资科、事故单位人员组成。
职责:
负责伤亡人员家属安抚、工伤保险、理赔和生产恢复等善后工作。
(8)信息发布组。
由项目部分管宣传工作的领导任组长,安全科等部门人员组成。
职责:
负责信息发布工作,根据项目部领导指示,及时与新闻媒体联系,协助做好事故现场新闻发布工作,正确引导媒体和公众舆论;负责事故报告起草工作。
(9)后勤保障组由综采办人员组成。
职责:
负责参加救援人员的后勤服务工作。
(10)通讯信息组由机电副经理任组长,由机电科及调度室相关人员组成。
职责:
内部信息畅通,电话维修工作。
3.4组织机构网络图
见附图一
3.5上级应急指挥
超出项目部应急处置能力的事件
3.6项目部应急处置能力的事件
除发生瓦斯爆炸、煤尘爆炸、顶板、水害、火灾、矿井外部停电等较大以上事故外,其他生产安全事故,项目部都能及时有效的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7超出项目部应急处置能力的事件
发生瓦斯、煤尘爆炸、水害、火灾、顶板、矿井外部停电等较大以上事故或重大突发事件超出项目部处置能力时,由指挥部向内蒙古神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三聚盛煤业有限公司调度室和安全监察局请求支援,在上级主管部门应急指挥部成立、人员到位后,指挥部和下属各抢险救援小组按照“归口”原则,立即归属上级各应急救援指挥部领导,服从其调配。
4预防与预警
4.1危险源监控
各单位要根据自己的工作范围,安排专人对瓦斯、煤尘、顶板、水害进行有效状态分析、检查处理。
一旦发生瓦斯超限、出现火情、有明显突水征兆、顶板事故征兆时,要立即停产撤人,按事故进行追查。
并及时将灾害产生的原因、处理情况、防范措施等信息及时反馈到公司相关部室。
4.1.1瓦斯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及爆炸事故预防措施
4.1.1.1瓦斯危险源的主要监测监控措施
(1)施工的井筒掘进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设置地点、有人作业地点及其他地点按规定检查瓦斯。
(2)放炮地点严格实行“一炮三检”。
(3)有关人员按规定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随时检测。
(4)配备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实现24小时连续监测。
(5)按规定周期对瓦斯检测报警仪、瓦斯传感器等仪器、仪表实行校验和强检,确保检测数据的准确性。
(6)建立隐患排查制度,每月组织通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瓦斯隐患。
4.1.1.2 瓦斯爆炸事故的主要预防措施
1)防止瓦斯积聚的措施:
(1)井筒掘进工作面的风量、风速符合规定。
(2)井筒掘进采用局部通风机供风,局部通风机供电实现“三专、两闭锁”或实现“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自动分风”;局部通风机设置在工广新鲜风流处,禁止产生循环风。
停工期间,不准停风。
(3)井筒掘工作面规定地点悬挂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4)严格瓦斯超限巷道、地点的排放瓦斯管理,采取正确的瓦斯排放方法。
(5)每月排查一次瓦斯重点管理区,并编制专项措施进行管理。
认真执行瓦斯超限汇报制度和矿长、总工程师逐日审查瓦斯日报制度,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2)防止引爆瓦斯的措施
(1)井口房附近20m内禁止烟火,禁止携带烟草和点火工具下井,井下禁止吸烟,杜绝井下明火。
(2)井下使用的电气设备,照明灯具,通信、自动化装置和仪器、仪表、井下电缆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相关规定;禁止在井下拆卸矿灯,防止产生电气火花;
(3)防止放炮火源。
选用的爆炸材料必须符合瓦斯矿井的要求;井下放炮要严格按《规程》规定执行,严禁放明炮、糊炮,防止产生爆破火焰。
(4)防止摩擦或撞击火花,严格烧焊措施。
(5)防止煤层自然发火,做好隐患地点的排查及治理工作。
4.1.2 煤尘危险源监测监控及爆炸事故的预防措施
4.1.2.1 煤尘危险源的主要监测监控措施
(1)总粉尘:
井下每月测定2次,地面每月测定1次;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1次。
(2)呼吸性粉尘:
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监测,采掘工作面每3个月测定1次,其他工作面或作业场所每6个月测定1次;定点呼吸性粉尘监测每月测定1次。
(3)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每6个月测定1次,变更工作面时必须测定1次。
4.1.2.2 煤尘爆炸事故的主要预防措施
1)控制或减少煤尘的措施
(1)通风排尘措施。
加强通风管理工作,合理控制巷道及工作面风速。
(2)矿井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
(3)井筒施工采取湿式打眼、冲洗巷帮、爆破喷雾、水炮泥、装岩(煤)洒水、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锚喷巷道须采取潮料喷浆,使用除尘风机。
(4)井筒施工安装风流净化水幕。
(5)定期冲刷巷道粉尘,防止煤尘聚集;每周对隔爆设施安装的地点、数量、水量、安装的质量符合规定要求至少检查1次,挂牌管理。
2)防止引爆煤尘的措施
(1)井口房附近20m内禁止烟火,禁止携带烟草和点火工具下井,井下禁止吸烟,杜绝井下明火。
(2)井下使用的电气设备,照明灯具,通信、自动化装置和仪器、仪表、井下电缆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禁止在井下拆卸矿灯,防止产生电气火花。
(3)防止放炮火源。
选用的爆炸材料必须符合瓦斯矿井的要求;井下放炮要严格按《规程》规定执行,严禁放明炮、糊炮,防止产生爆破火焰。
(4)防止煤层自然发火,做好隐患地点的排查及治理工作。
(5)防止放炮火源。
选用的爆炸材料必须符合瓦斯矿井的要求;井下放炮要严格按《规程》规定执行,严禁放明炮、糊炮,防止产生爆破火焰。
4.1.3 井下火灾危险源监测监控及事故预防措施
4.1.3.1 井下火灾危险源的主要监测监控措施
(1)加强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内、外因火灾危险。
(2)使用CO作为早期识别煤炭自燃的指标气体,利用KJ70安全监控系统,CO变化异常,及时进行早期预警。
4.1.3.2 井下火灾事故的主要预防措施
1)外因火灾主要预防措施
(1)井口房附近20m内禁止烟火,禁止携带烟草和点火工具下井,井下禁止吸烟,杜绝井下明火。
(2)井下电气设备必须安装使用过流保护和检漏保护,必须选用阻燃电缆。
杜绝电器设备失爆,经常检查电气设备的运转情况,对运转部位加注润滑油,避免因磨擦过热引起火灾。
(3)井筒内道必须安装消防洒水管路,严格执行巷道防尘及洒水制度。
(4)严格放炮管理,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联锁”放炮制度,放炮使用水炮泥,放炮前后洒水。
(5)地面消防水池必须经常保持不少于200m3的水量,水量必须满足井下用水的需要。
(6)对井下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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