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松山湖高新区鼓励台资企业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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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松山湖高新区鼓励台资企业和
东莞松山湖高新区鼓励台资企业和
台籍人才发展的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广东省《关于促进粤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和我市《关于进一步深化莞台经济社会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东莞市人民政府进一步扶持非公有制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等文件精神,为促进两岸创新资源在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松山湖”)集聚发展,结合松山湖实际情况,设立东莞松山湖促进台资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台企发展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需资金由东莞松山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中的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纳入东莞松山湖财政预算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的台资企业是由台籍人员或台湾法人在中国大陆投资设立的独资或合资企业,且台籍人员或台湾法人累计持股25%以上(以工商登记为准)。
第四条松山湖台湾高科技园管理局(以下简称“台湾园管理局”)负责组织资金申报、评审等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第二章适用范围、条件
第五条适用范围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松山湖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实际经营并纳税,符合本管理办法条件的台资企业。
台企扶持资金通过补贴、奖励方式,重点发展但不限于以下产业:
高端电子信息、生物技术、新能源、机器人、现代服务业,同时兼顾大型成熟台资企业设立的研发或销售中心。
(二)符合本办法申请条件的台资企业,台籍人员或台湾法人在资金补贴或奖励期间持续持股25%以上。
第六条定义说明
(一)本办法的台青创基地指东莞松山湖海峡两岸青年创业基地。
台青创基地项目需在台青创基地完成两年孵化期后毕业。
(二)本办法的大型成熟台资企业指最近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的年营收均达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台资企业。
(三)本办法的松山湖企业是在松山湖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产业:
高端电子信息、生物技术、新能源、机器人、现代服务业)或大型成熟台资企业设立的职能公司。
第七条园区台资企业获得本专项资金单项资助50万元人民币以上,应向松山湖管委会递交5年内不得将注册地搬离园区的书面承诺,并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章扶持内容与标准
第八条租金补贴
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享受租金补贴,补贴期不超过3年(台青创基地项目毕业后起3年),补贴标准为:
租赁面积500平方米(含)以内的部分,给予全额补贴;租赁面积500至2000平方米(含)的部分,给予不超过每月22元/元平方米且不超过租金金额50%的租金补贴;租赁面积超过2000平米的部分不给予补贴。
每个企业3年累计享受租金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租金补贴按照“先缴后补”的方式,补贴期从实际缴纳租金日期起算,房租滞纳金、管理费不纳入补贴范围内。
在本办法有效期内的租金补贴申请,补贴期限可在办法到期后继续执行。
同一企业只能申请一次。
(一)台青创基地毕业项目享受租金补贴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0万元人民币或以上;
(2)获得投资机构(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备案登记的股权投资基金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投资金额300万元人民币或以上;(3)拥有1项或以上发明专利。
(二)对其他台资项目享受租金补贴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营业收入达到200万元人民币或以上;
(2)已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3)核心成员认定成为“东莞市特色人才”等市级(含)以上人才评选称号。
第九条投资奖励
鼓励引进符合园区“4+1”产业体系(以高端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机器人、新能源、现代服务业为主体)的项目,对新引进台资企业(台青创基地项目除外),实际投资达到100万美元以上的(以验资报告为准),一次性奖励实际投资额的2%,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对在松山湖增资扩产的台资企业,实际再投资额每到账10万美元奖励1万元人民币,单个企业三年内奖励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第十条税收奖励
支持台资企业在松山湖做大做强,对本办法生效后新注册的台资企业以及在台青创基地孵化毕业后继续留在园区发展的台资企业给予税收奖励。
奖励额度为上年度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松山湖留成部分,奖励期限不超过3年。
第十一条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落户奖励
台资企业在松山湖落户后,以松山湖作为主体成功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人民币奖励;经国家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市外台资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入松山湖,一次性给予40万元人民币落户奖励;落户三年内纳入规模以上企业统计且在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的,再给予10万元人民币奖励。
第十二条人才补贴
鼓励台籍人才来松山湖创业和工作,根据学历给予一次性人才补贴。
(已享受《关于大力引进台湾创新创业青年人才的实施办法》政策的人才除外)
(一)凡具有全日制大学毕业(非大学专科)或以上学历,在松山湖投资的台籍创业人才(所属企业落户1年以上,累计持股25%以上),可申请人才生活补贴。
补贴标准为大学毕业(非大学专科)15000元人民币/人;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30000元人民币/人。
每人只能申请一次。
(二)凡具有全日制大学毕业(非大学专科)或以上学历的,与松山湖企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在企业工作实际满1年的台籍人才,可申请人才生活补贴。
补贴标准为大学毕业(非大学专科)15000元人民币/人;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30000元人民币/人。
每人只能申请一次。
第十三条参展支持
(一)支持台资企业参加《境内外贸易型展会推荐目录》和经市商务局备案同意的展览会,按展位费(含场地、基本展台、桌椅、照明)、特装布展费的实际发生费用的50%予以支持,其中特装布置费省内最高支持每平方米600元人民币、省外最高支持每平方米1000元人民币、境外最高支持每平方米2000元人民币,每家企业每次展会最高支持额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每年总支持金额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
(二)鼓励台青创基地和园区台协分会组织入驻企业、会员企业、台资企业参展,每次组织不少于10家企业,且展位不少180平方米的,对组织方给予省内最高支持每平方米800元人民币、每次展会最高支持额不超过15万元人民币;省外最高支持每平方米1200元人民币、每次展会最高支持额不超过22万元人民币;境外最高支持每平方米2000元人民币、每次展会最高支持不超过36万元人民币。
每个组织方每年只能申请一次。
第十四条贷款贴息
加大对台资企业的贷款支持力度,支持台资企业申请贷款,探索为台资企业、台湾创业青年提供担保的新渠道新做法。
对取得我市商业银行机构或设立在广东省内台资商业银行机构新增贷款的台资企业,按照实际支付利息的70%进行核定给予贷款利息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补贴利息最高100万元人民币,补贴期限不超过两年,同一企业只能申请一次。
在本办法有效期内的贴息申请,贴息期限可在办法到期后继续执行。
市、园区两级财政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实际支付利息金额90%。
第十五条重点项目贷款贴息
按《东莞市招商引资重特大项目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台资重特大项目,在享受市级政策贷款贴息支持的基础上,可提高贷款贴息时间及金额上限。
对取得我市商业银行机构新增贷款的台资重特大项目,按每个项目每年实缴贷款利息(不包括罚息)的50%给予补贴,同一项目贷款贴息最长不超过3年,享受总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500万元人民币,超出市级政策部分由园区予以扶持。
在本办法有效期内的贴息申请,贴息期限可在办法到期后继续执行。
已申请过本办法(第十四条)贷款贴息的企业不能再次申请本条款。
第十六条融资奖励
鼓励台资企业争取融资,给予一定比例的融资奖励。
对获得投资机构(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备案登记的股权投资基金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投资的台资企业,奖励金额为单个台资项目获得实际到位投资金额(以签订的投资合同金额进行核算)的2%,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含100万)。
同一企业只能申请一次。
第十七条聘用台籍人才补贴
鼓励松山湖企业聘用台湾优秀人才(年薪个税达2万元人民币或以上)。
凡与台籍人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台籍人才已实际工作满1年,企业可申请聘用台籍人才补贴。
补贴标准为按台籍人才应发的年工资金额的15%,每家企业累计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
第十八条实习补贴
鼓励台湾高校台籍毕业生到松山湖企业实习,对符合条件的台湾大学生给予月度生活补贴,月补贴标准为大学毕业(非大学专科)3000元人民币/人、硕士4000元人民币/人、博士5000元人民币/人,实习补贴期限不超过2个月。
第十九条初次加入协会补贴
营造良好台商氛围,加强台商互动交流,鼓励台资企业加入东莞市台商协会松山湖分会,初次加入协会成为普通会员的台资企业,给予入会费及连续三年年费补贴。
补贴标准为入会费2000元人民币/家,年费2000元人民币/家/年,每年申请一次。
第二十条本地采购补贴
支持创新型台资企业产品拓展市场,鼓励企业(机构)采购台资企业产品,促进松山湖台资企业产品实现示范应用。
松山湖企业采购松山湖台资企业产品,合同金额达到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根据发票给予增值税额的等额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含50万),每家企业只申请一次。
第二十一条租房便利
园区创业就业的台籍人员租赁园区公租房,免提供社保购买证明及结婚证明(其他证明文件如学历、劳动合同和个税等按管理规定执行),提升台籍人员租赁园区公租房的便利性。
第四章资金申请与审批
第二十二条申报周期和申报指南
台企发展资金每年评审一次,一般于每年的8月组织申报。
台湾园管理局于每次专项资金受理起始日之前7个工作日,通过松山湖管委会官网及其它公众传播媒介向社会发布本批次资金申报通知和申报指南。
具体的信息公示渠道以正式的申报通知和申报指南为准。
第二十三条申报材料
申请单位在申请本扶持政策专项资金时均须提交以下申报资料(复印件需核对原件),资料一式三份:
(具体见当年的台企发展资金申报指南或申报通知):
(一)台籍人员身份证明(台胞证、台湾居民居住证);
(二)企业营业执照、当年完税证明(如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查验);
(三)《东莞松山湖高新区台企发展资金拨款申请表》;
(三)企业缴纳社保证明或企业职工个税证明;
(四)企业员工清单(含:
姓名、学历、工作岗位、职责描述等信息);
(四)企业当年财务报表;
(五)其他需要出具的有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申报受理
(一)企业申请。
台湾园管理局在官方指定的公众媒体公开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于受理期内,按照申报指南准备和填写申请资料,向台湾园管理局提交申请。
(二)部门受理。
申请单位将申报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全部送达台湾园管理局,即视为正式受理申报材料。
对于申报材料不完整、不符合报送规范要求的,台湾园管理局应在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单位进行补充和更正,申请单位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充、更正并重新提交申报材料,逾期未对申报材料进行补充、更正的,申报资格自动取消。
(三)资料核查。
台湾园管理局核对申请单位的有关信息,确定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发函商请相关部门核实申报企业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与政府签订协议履约情况,以最终确定审核通过的单位名单。
第二十五条审查结果公示
通过审查的申请单位,由台湾园管理局按在官方指定的公众媒体向社会集中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任何组织和个人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可向台湾园管理局反映或投诉,台湾园管理局应在接到社会反映或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做出处理并将核实结果和处理情况对反映或投诉方做出公开答复。
第二十六条审批
对于公示无异议的申请单位的审批,按照松山湖管委会审批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经管委会审批同意后,台湾园管理局应及时将批复意见下达给申请单位,同时抄送松山湖财政分局备案。
第五章资金执行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资金核拨
对通过审批的申请单位,由台湾园管理局会同松山湖财政按下面流程做好资金拨付:
(一)申请单位根据下达的批复意见申请资助资金,向台湾园管理局提交《东莞松山湖高新区台企发展资金拨款申请表》等相关资料。
(二)台湾园管理局对《东莞松山湖高新区台企发展资金拨款申请表》加具审核意见,经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名审批后交松山湖财政分局。
(三)松山湖财政分局根据批复意见和审批通过的《东莞松山湖高新区台企发展资金拨款申请表》办理拨款手续。
(四)对需要对资金使用情况作进一步核实的资助对象,由台湾园管理局会同松山湖财政分局商定后,可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核实,对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报告进行研究后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八条财政资助资金的核算管理
对于享受本办法奖励或补贴的单位,企业应严格按照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做好财政扶持资金的会计处理,落实专账管理制度,对每一个受资助项目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建立辅助明细台账,单独核算,确保项目请款和接受财务检查时能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会计资料。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业务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如发生过错、失职渎职和违法违规行为,其监督问责按照下面的规定执行:
(一)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负有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的部门负责人及相关经办人等实行问责:
1.由于审查不严,导致不符合申报资格的申请人通过资格审查并最终获得专项资金资助的;
2.没有严格贯彻执行专项资金资助公示制度的;
3.违反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的;
4.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造成专项资金重大损失或较大负面影响确需问责的。
(二)问责的方式主要分为:
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具体如下:
1.给专项资金造成1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予以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
2.给专项资金造成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1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予以责令公开道歉或停职检查;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予以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
3.给专项资金造成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予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予以责令公开道歉或停职检查;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予以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
(三)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廉洁纪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截留、挪用、挤占、贪污、私分专项资金,或者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对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通过检举、控告、审计、查办案件或其他方式发现问责线索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松山湖监察审计部门牵头,会同组织人事部门及相关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开展问责调查工作,提出问责建议,经中共松山湖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审定后,报党工委、管委会批准。
问责建议经松山湖管检查审计局、组织人事办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广东省<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事宜。
第三十条受资助单位有以下情形,台湾园管理局应责令其限期整改。
整改不及时或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由台湾园管理局通知松山湖财政分局及时核减、停止拨付专项资助资金,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一)擅自改变项目主要内容的;
(二)不按照要求规范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和台账管理,导致无法证明经费支出真实性的;
(三)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专项资助资金(奖励、贷款贴息资金、租金补贴等除外)、将与项目实施内容无关的经费支出纳入项目投入经费核算范围的;
(四)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松山湖专项资金政策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获得奖励类资金资助的单位或个人有以下情形,一经业务主管部门查实,停止拨付财政资助资金,取消3年内松山湖申报财政资助资金的资格,并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同时向社会公布处理情况:
(一)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
(二)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凭证,或以其他手段骗取或者协助他人骗取财政资金的。
(三)将与实际支出内容不相符的票据入账骗取财政资助资金的;
(四)将同一笔经费支出多头记账,在不同的项目重复列支骗取财政资助资金的;
第三十二条参与专项资金项目审查、评审、验收、绩效评价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和有关专家发生重大过错和违法违规行为时,按以下方式处置:
(一)在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提出的评估意见存在重大问题或明显漏洞、严重失实的,可视情节轻重,以松山湖管委会名义给予通报批评、取消承担财政资金资助项目评估资格、建议有关部门降低咨询资质等级等处罚,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二)涉嫌犯罪(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评审专家存在违规行为的,参照《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资助项目专家评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相关条文与现行的其它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如有冲突,如无特别说明,应以上位法和制定主体层级较高的文件内容为准,如果与松山湖此前制定的相关规范性文件有冲突,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本管理办法相关条文的资助内容如与东莞及松山湖现行的其它政策有重叠,实行“从高不重复”原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松山湖台湾园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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