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龙塘镇安全生产工作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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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龙塘镇安全生产工作制度
中共龙塘镇委员会龙塘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龙塘镇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的
通知
各管理区,各村,各相关单位:
现将《龙塘镇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1年5月26日
总则
(一)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生产实行属地管理,各责任区、村对本村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三)安全生产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镇安监站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各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四)镇人民政府广泛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推广安全生产管理先进经验和技术,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对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工作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则。
(一)镇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是在镇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国家、省、市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规、组织协调的应职能部门,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议事机构。
(二)镇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组长、副组长和成员组成。
组长由镇人民政府镇长担任,副组长由镇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担任,成员由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组成。
(三)镇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召开的会议由镇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或组长委托副组长主持。
会议议题原则上在征求有关成员意见的基础上,由组长或组长委托的副组长确定。
(四)镇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文件由镇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或组长委托的副组长签发。
(五)镇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织的安全检查组,由镇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提出方案,镇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副组长和有关成员带队,其它成员单位派有关专业人员参加。
安全检查或专题督查结果要形成专题报名、报镇人民政府并视情通报各村、学校、各重点生产经企业。
(六)镇安全生产成员单位要及时向镇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本单位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半年和年终时向镇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送安全生产工作总结。
(七)本规则由镇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二、安全生产警示告诫制度
(一)根据本辖区的安全生产状况,对事故多发的部门、站所、村、企事业单位实行安全生产警示或告诫。
(二)凡发生交通、工伤、火灾、爆炸、中毒、危化品泄漏等责任事故的,一律进行书面告诫。
(三)对所属部门、站所、村社、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或者不按要求及标准落实隐患整改措施的,一律实行警示谈话。
(四)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而又不按要求进行限期整改的,一律实行书面告诫。
(五)凡被警示和告诫的部门、站所、村、企事业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分析原因,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切实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
(六)凡被警示和告诫的部门、站所、村、企事业单位,在收到告诫通知书或接受警示谈话后30日以内,应当向镇
政府书面报告警示、告诫整改计划以及整改落实情况。
三、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
(一)新发现的危险源和安全隐患,应在24小时内报告镇安监站,落实整改措施;整改结束后向镇安监站申报验收。
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由镇安监站在48小时内分别向镇、市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应急处理中心报告,落实监控措施或整改结束后向市应急处理中心申报验收;
(二)重伤事故或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事故发生单位必须立即报告镇安监站和安全主管部门;镇安监站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镇党委政府。
(三)一次死亡1-2人或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事故发生单位必须立即报告镇政府和市安全主管部门;镇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市政府;(四)一次死亡3-9人或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和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或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事故发生单位必须立即报告镇政府和上一级政府。
(五)事故情况不明或抢险救援未结束时,要做好续报工作。
四、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一)镇领导成员安全生产责任。
镇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内安全生产承担全面领导责任。
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和其他分管负责人对其管理范围内
涉及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二)镇部门、村民委员会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
镇各部门负责人对其管辖范围内涉及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监管责任;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对其管辖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监管责任;生产经营企业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管理责任。
(三)建立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制度。
对镇有关部门、村、及高危企业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考核,落实安全生产目标任务,与有关责任人工作职责、工作绩效挂钩,实施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严格考核,兑现奖惩。
(四)严格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因事故隐患排查或整改不到位、重大危险源监控以及防范重特大事故措施不力而酿成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的,按有关规定依法依纪追究镇领导、有关部门责任人的责任。
一年内发生一次重大事故的单位,对有关责任人员从重或加重处分。
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为全面提高我镇广大企业职工、群众的安全素质及安全管理能力,增强自我安全保护意识,促进全镇安全生产状况稳定,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充分认识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安全培训工作,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构的重要举措,是增强企业职工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素质、瓮中捉鳖安全生产的重要途径。
因此,要把安全宣传教育培训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和紧迫的战略任务,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出成效。
(二)确立坚持以人为本,依法培训;属地管理,企业负责;突出重点,全员培训;落实责任,依法监督的基本原则。
(三)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由镇安委办公室负责统一组织部署,在全外镇范围内开展工作,各职能部门相互协调配合,利用各种宣传方式,大力宣传国家安全法律、法规、政策和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管理知识。
(四)宣传教育工作必须在每年的重大节假日,在各村和中心城区利用悬挂宣传横幅、张贴标语、派发宣传单等方法大张旗鼓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营造安全生产氛围,起到感染警示作用。
(五)每年组织“安全生产月”和安全讲座等活动,在职工、群众中大力宣传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宣传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开展事故案例讲解,提高广大群众的安全生产观念和认识。
(六)每年按上级要求开展“四主两员”培训活动,通过开展培训,提高企业的安全管理技术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七)逐步引导企业健全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建设,规范企业安全管理行为,在企业内部推行定期安全知识教育工作和安全例会制度,落实管理人员和生产员工的“三级安全教育”(即厂、车间、班组)。
使企业内部时时刻刻警钟长鸣,安全意识提高。
(八)对企业单位没有建立和健全安全教育制度(包括生产岗位安全教育、管理人员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安全教育档案的,必须强制责成整改,落实教育工作,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处罚。
(九)安全教育,干部带头。
镇党委、政府每月组织全镇干部职工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常识的学习;中心学习小组也要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当作重要的学习内容;在召开村组干部、党员等相关会议上,也要安排一定的时间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
(十)镇安监站要加强自身业务学习,并及时参加上级安排的各种培训和执法学习,组织兼职安监员、村安全信息员定期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提高监管水平。
六、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管理制度
(一)镇各部门、各行业和各单位要定期进行事故隐患排查;
(二)高危高风险行业建立事故隐患日查制度,其他行业至少每周进行一次事故隐患排查,并做好隐患排查登记; (三)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和“谁诱发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原则; (四)对事故隐患进行分类分级,落实责任单位、责任人、整改目标和整改期限,实施事故隐患整治跟踪; (五)对辖区内重大危险源、高危企业进行登记建档,并逐级上报,纳入市、镇重大危险源、高危企业数据库;(六)对重大危险源实施责任监控,明确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七、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一票否决制度
(一)镇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严格目标管理。
年初下达目标任务,明确考核对象,制定考核细则,年终认真组织考核。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个档次。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1、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单位的;2、安全事故死亡人数超过控制指标的;3、所属部门、站所、村或企事业单位发生一次死亡1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或群体性急性中毒10人以上的责任事故的;4、发生其他性质严重、社会影响重大事故的。
(三)坚持奖优罚劣的原则。
对安全生产目标任务执行好的单位和责任人,给予表彰奖励;对目标任务执行差的单位和负责人,采取通报批评、述职检查、行政问责等措施,督促其限期整改。
(四)凡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取消其参与当年各类综合性先进(优秀)的评比和奖励资格,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亦不得评先评奖。
八、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一)安全生产会议必须由指定人员参加会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必须向会议召集人请假,经同意后方可派人参会;
(二)安全生产会议实行参会人员签到制度;(三)参加安全生产会议人员,必须精力高度集中,保持会场纪律;(四)安全生产会议的参会情况,纳入单位年终工作目标考评考核;(五)无故不参加安全生产会议和迟到、早退者、要进行通报批评,会后实行补课制度。
九、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抓好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有效减少安全生产隐患,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委会每季度应组织不少于一次对辖区内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一式二份,其中一份存档,一份上报市安全生产办公室。
(二)各安委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辖区内容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设施、场所进行检查,明确责任,采取措施,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
(三)镇安委办对各安委成员单位、片区、村和安全员工群众上报的安全隐患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应立即发出限期整改通知,限期整改。
逾期未整改,应当书面上报相关部门。
(四)“元旦”、“春节”、“五一”、“十一”重大节假日前,认真组织对辖区所属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大检查。
(五)全镇性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或专项安全治理整顿活动,由镇安委会统一布置,安全生产委员办公室负责协调实施,各片区、安委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
(六)安全大检查的计划、方案、总结等文字材料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专项安全治理整顿的计划、方案、总结等文字材料由相关部门负责,报安委办汇总。
对每次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时限。
(七)在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有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暂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
且必须同时报告市安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制度
为确保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工作正常有序和人身及财产安全,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做到万无一失,特制定本乡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制度:
(一)镇属企事业单位、村委会、生产及经营组织必须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二)镇成立事故救援领导小组。
具体工作由镇党委、政府统一领导,落实人员,明确职责任务,组织实施。
全镇相关部门必须主动、积极配合协调,提高救援能力。
发生重特大事故后,组织机构的全体人员必须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指挥抢险、排险、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把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三)重特大事故发生后,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如实报告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
(四)重特大事故发生后,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事故进行认真调查,并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时限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同时,及时安抚受害者家属,妥善处理善后事宜,确保社会稳定。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支持和配合事故救援工作,保护事故现场,提供一切可能的便利条件,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查处。
十一、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调查统计制度
(一)调查处理伤亡事故,应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分明,依法建立按规定如实上报各类事故制度。
(二)本着有事故报事故,无事故报平安,及时、准确无误地如实上报各类事故和按月填报伤亡事故月报表。
(三)在辖区内发生除轻伤事故外的伤亡事故,应立即按规定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工会、行业主管部门,并在24小时内书面报告事故概况(含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类别、经过、伤亡情况、损失情况、初步原因分析)。
并按照应急制度要求,立即采取紧急措施,保护好现场,组织抢险、施救。
(四)发生轻伤事故,由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五)发生一般死亡事故和重特大伤亡事故,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工会、行业主管部门等组成的伤亡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六)省、市所属单位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各类伤亡事故由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工会、行业产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地方各级政府要积极配合。
(七)对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有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以及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事故调查及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制度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对控制各类事故、伤亡人数制定详细的目标任务,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落实责任,加强督促检查,确保目标任务的完成。
(二)除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外,在每季度要对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一次总结,对搞得好的单位给予表扬,搞得差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三)每半年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一次考核,对存在重大问题的、发生事故的、隐患整治不力的单位,要给予通报批评。
(四)在年终时,按照年初目标责任书进行检查、评比、总结,根据全年目标考核结果,对目标任务完成得差的单位和责任人,要通过述职、责令整改、通报批评、责任追究等措施,督促其全面整改。
(五)对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各类事故伤亡人数突破全年控制指标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除在综合目标考核时按规定扣分外,还应取消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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