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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笔记资料
第七章
1.资源税是对在我国领域及管辖海域从事应税矿产品开采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课征的一种税。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从事应税矿产品开采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
3.资源税同城市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及地方教育附加一样,都遵循进口不征,出口不退的规则。
自2011年11月1日起签订的中外合作开采海洋或陆上石油、天然气的合同,在约定的合同有效期内缴纳资源税,不再缴纳矿区使用费。
2011年11月1日以前签订的缴纳矿区使用费,不缴纳资源税。
4.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可以是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和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包括个体户)。
中外合作油气田的资源税由作业者负责代扣,申报缴纳事宜由参与合作的中国石油公司负责办理。
5.资源税的征税范围主要分为矿产品和盐两大类,具体分为矿产品和盐两大类,具体分为原油、天然气、盐、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七个税目。
征税范围
不征或暂不征收的项目
矿
产
品
原油(天然原油)
不包括人造石油
天然气(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
煤矿生产的天然气和煤矿瓦斯暂不征收资源税
煤炭(原煤和以未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
已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其他煤炭制品
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一般在税目税率表上列举了名称
——
黑色金属矿原矿
有色金属矿原矿
盐
固体盐(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
——
液体盐(卤水)
——
6.煤矿生产的天然气暂不征收资源税,除天然气征收13%的增值税外,其他一律征收17%的增值税。
7.资源税采取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计征,实施“级差调节”的原则。
资源税七个税目中,原油、天然气、煤炭、稀土、钨、钼采用比例税率;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除稀土、钨、钼以外)、盐采用定额税率。
8.2014年12月1日,原油、天然气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至零,相应将资源税适用税率由5%提高至6%。
9.非跨省煤田的税率确定,根据本地区清理收费基金、企业承受能力、煤炭资源条件等因素提出建议,报省级人民政府拟定。
省级人民政府需将拟定的适用税率在公布前报财政部、国务税务总局审批。
跨省煤田的税率确定,由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10.和主矿伴采的属于资源税征收范围但未单独规定适用税额的应税矿产品,按主矿或视同主矿的税目征税。
虽然属于资源税的征税范围,但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权决定开证或缓征,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局备案。
11.收购未税产品矿产品的单位或中外合作开采油气田作业者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性质
适用税率
计税依据
独立矿山、联合企业
本单位应税产品税额、税率标准
收购的数量
其他收购单位
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产品税额、税率标准
中外合作油气田的资源税由作业者负责代扣
规定的税率
以该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扣除作业用量和损耗量之后的原油、天然气产量作为课税数量
随同中外合作油气田的原油、天然气一并销售的,按实际销售额(不含增值税)扣除其本身所发生的实际销售费用后入库。
12.实行从价定率征收资源税的销售额包括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基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13.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及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代垫运输费用不计入价外费用。
14.汇率计算方法一旦确定,一年内不得变更。
15.有销售又有用于其他方面的应税产品,自用的这部分应税产品按纳税人对外销售应税产品的平均价格计算销售额征收资源税。
16.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应税产品直接出口的,按其离岸价格(不含增值税)计算销售额。
17.从量定额征收的计税依据为销售数量,即实际销售或视同销售的数量。
18.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19.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镜框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
选矿比=精矿数量/耗用原矿数量
原矿课税数量=精矿数量/选矿比
20.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
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21.凡同时开采或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要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或不能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22.煤炭资源税的计税依据:
(1)纳税人开采原煤直接对外销售或自用于除连续生产洗选煤的其他方面。
视同销售。
按照销售额或移送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2)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加工为洗选煤销售的,以徐选美销售额诚意折算率作为应税煤炭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折算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或其授权地市级财税部门确定。
(3)原煤销售额不包含从坑口到车站、码头的运费。
销售洗选煤的同上。
(4)原煤与洗选煤销售额应分别核算,若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原煤和洗选煤销售额的,一并视同销售原煤计算缴纳资源税。
23.纳税人将其开采的稀土、钨、钼(适用从价定率计税)原矿加工为精矿销售的,按精矿销售额(不含增值税)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开采并销售原矿的,将原矿销售额换算为镜框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精矿销售额不包含从洗选厂到车站、码头或用户制定运达地点的运输费用。
原矿销售额也不包含相关运输费用。
原矿销售额要折算为精矿进行计算缴纳资源税。
用于连续生产精矿的,在原矿移送环节不缴纳资源税,加工为精矿后按规定计算缴纳资源税。
24.纳税人同时以紫菜未税原矿和外购已税原矿加工精矿的,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一律视同以未税原矿加工精矿,计算缴纳资源税。
25.资源税计税依据对比表
计税方法
计税依据
一般规定
特殊规定
从价计征
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1)煤炭依据原煤销售额,洗选煤要用折算率折算成原煤销售额计税
(2)稀土、钨、钼依据精矿销售额,原矿要用换算比换算成精矿销售额计税
换算比=同类精矿单位价格/(原矿单位价格*选矿比)
选矿比=加工精矿耗用的原矿数量/精矿数量
从量计征
按照原矿的销售、移送使用数量
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无法精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
选矿比=精矿数量/耗用原矿数量
26.从价定率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煤炭资源税的计算
原煤应纳税额=原煤*适用税率
洗选煤应纳税额=洗选煤销售额*折算率*适用税率
27.自2015年5月1日起稀土、钨、钼由从量定额计征改为从价定率计征,其应税产品包括原矿和以自采原矿加工的精矿。
应按税额=精矿销售额*适用税率
精矿销售额=精矿销售量*单位价格
精矿销售额=原矿销售额+原矿加工为精矿的成本*(1+成本利润率)
市场法公式为:
精矿销售额=原矿销售额*换算比
换算比=同类精矿单位价格/(原矿单位价格*选矿比)
选矿比=加工精矿耗用的原矿数量/精矿数量
28.从量定额计征的公式为: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
代扣代缴应纳税额=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
29.在计算所得税税前扣除金额时,由于资源税是价内税,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账户,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
而增值税是价外税,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不在企业所得税前可扣除税金的范围之内。
30.资源税的减税、免税优惠规定: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3)铁矿石资源减按40%征收
(4)尾矿再利用的,不再征收资源税
(5)从2007年1月1日起,对地面抽采煤矿瓦斯暂不征收资源税
(6)自2010年6月1日起,纳税人在新疆开采的原油、天然气,自用于连续生产原油、天然气的,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依照规定缴纳资源税。
(7)七类减免税项目:
①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增值税;②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③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④对低丰度油气田暂减征20%;⑤对深水油气田资源减征30%;⑥对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资源税减征30%;⑦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得煤炭,资源税减征50%。
31.纳税人采用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免税产品的当天;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首笔货款或首次开具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
32.资源税的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
不能按照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
33.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
;以1日、3日、5日、10日、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至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34.资源税纳税的属地性很强,资源税纳税人应向应税产品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也应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35.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取得增值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包括内外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中外籍个人等。
36.土地增值税的基本征税范围包括:
(1)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2)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3)存量房地产买卖。
37.自行转让集体所有制土地是一种违法行为。
应先在有关部门办理(或补办)土地征用或出让手续,使之变为国家所有才可转让,并纳入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38.土地增值税应征、不征及免征三个方面的具体情况
应征土地增值税的情况
不征或暂不征收
免征或暂免征收
(1)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2)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
(3)存量房地产的买卖
(4)抵押期满以房地产抵债(发生权属转让)
(5)单位之间交换房地产
(6)改制重组中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房地产投资、公司制改造、合并、分立中的房地产权属变化
(7)合作建房建成后转让的
(1)房地产继承
(2)房地产赠与
(3)房地产出租
(4)抵押期内的房地产
(5)房地产的代建房行为
(6)房地产评估增值
(7)改制重组中,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无关的投资、整体改建、合并、分立、将房地产转移到被投资企业、改建后企业、合并分立后起
(1)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
(2)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
(3)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4)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5)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
39.土地增值税四级累进税率表单位:
%
级数
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
税率
速算扣除系数
1
不超过50%的部分
30
0
2
超过50%至100%的部分
40
5
3
超过100%至200%的部分
50
15
4
超过200%的部分
60
35
40.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应税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利益。
41.准予从转让收入额中减除的扣除项目及适用情况包括:
可扣除项目
适用情况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新建房转让和存量房地产转让
房地产开发成本
新建房地产转让
房地产开发费用
新建房转让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新建房和存量房转让
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存量房转让
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新建房转让
不同转让主体的不同转让行为看扣除项目的差异
企业类型
转让房地产情况
可扣除项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
转让新建房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房地产开发成本
3.房地产开发费用
①纳税人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
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不包括加息、罚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
②纳税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
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①营业税;②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加计扣除)
6.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加计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20%
非房地产开发企业
转让新建房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房地产开发成本
3.房地产开发费用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①营业税;②印花税;③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各类企业
转让存量房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评估价格=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
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1、2项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
3.转让环节与缴纳的税金
①营业税;②印花税;③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④购房时缴纳的税费(仅适用于按发票金额每年加计5%及孙扣除且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纳税人)
各类企业
单纯转让未经开发的土地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42.增值额可通过转让收入减除扣除项目求得
43.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1)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
(2)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3)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44.计算土地增值税的步骤和公式:
(1)计算收入总额
(2)计算扣除项目金额
(3)用收入总额减除扣除项目金额计算增值额
增值额=转让房地产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4)计算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之间的比例,以确定适用税率的档次和对应的速算扣除数
(5)套用公式计算税额。
公式为:
应纳税额=增值额*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数
45.
已售出(可扣)
未开发(不可扣)
配比行计算方法归纳
已售出(不可扣)
已完工
已开发
低价及有关费用总额
未完工(不可扣)
建造总支出
建造成本
46.清算单位:
(1)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
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2)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47.纳税人应进行土地清算的三种情况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48.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征增值税清算的四种情况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成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49.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
(1)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红、偿债、换取非货币型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
(2)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以上两项,视同销售的,收入按照以下方法和顺序确认:
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的评估价值确定。
(3)房地产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产权未发生转移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50.可据实扣除的项目:
(1)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公共设施:
①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③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2)按照合同约定,扣留的建筑安装施工企业的保证金,可以按照发票所载金额予以扣除。
(3)支付的契税,应视同“你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扣除
(4)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拆迁补偿费、
(5)货币安置拆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合法有效凭据计入拆迁补偿费
51.可核定扣除项目:
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
52.不可扣除的项目
(1)除另有规定外,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的,不予扣除
(2)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提费用,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扣除。
(3)若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就质量保证未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扣除。
53.税务机关可以参照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当地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负情况,按不低于预征率的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的五种情形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2)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3)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4)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5)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54.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低于5%。
55.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诚意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
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56.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
57.普通标准住宅应同时满足:
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58.
(1)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2)国家应公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3)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4)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其增值税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59.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
60.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7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提供相关合同手续。
若房地产坐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应向房地产所在地分别申报纳税。
若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的而频繁发生纳税义务的,土地增值税可按月或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规定的期限内申报缴纳。
纳税人选择定期当时的,应向纳税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备案,且一旦确定,一年内不得更改。
错题集:
3.按照资源税有关规定,独立矿山收购未税矿产品适用()
A.矿产品原产地的税额标准
B.独立矿山应税产品的税额标准
C.矿产品购买地的税额标准
D.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标准
答案:
解析:
9.某省煤炭资源税税率为8%,某煤矿2015年2月销售自采原煤500万元(不含增值税,下同);用自采未税原煤连续加工成洗选煤1000吨,销售600吨,每吨售价0.1万元,将洗选煤100吨无偿换取某保洁服务。
已知计算资源税时洗选煤折算率为90%,该煤矿当月应纳资源税为()万元。
A.47.2B.44.32C.45.04D.45.6
答案:
解析:
[500+(600+100)*0.1*90%]*8%=45.04(万元)
18.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计算土地增值税可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时,有如下资料: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为1000万元。
房地产开发成本为2000万元,开发期间发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共计1100万元;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共计400万元,包括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110万元及加收的罚息40万元,利息支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分摊且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征免;管理费用中记载与转让房产有关的印花税3.5万元。
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比例为5%。
则该企业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可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
A.550万元B.396.5万元C.1100万元D.400万元
答案:
解析:
可以扣除的利息支出包括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分摊且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但不包括超期加收的利息、罚息
可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400-110-40)+(1000+2000)*5%=250+150=400(万元)
20.北京市某非房地产开发企业2015年11月转让一块位于市区的土地使用权,签订了产权转移书据,取得收入560万元。
年初取得该土地使用权时支付地价款420万元,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发生相关费用6万元。
则该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应纳土地增值税()万元。
A.37.76B.38.6C.38.12D.38.23
答案:
解析:
可扣除的金额=420+6+(560-420)*5%*(1+7%+3%+2%)+560*0.5‰=434.12(万元)
增值额=560-434.12=125.88(万元)
增值率=125.88/433.84*100%=29%
应缴土地增值税=125.88*30%=37.76
21.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一栋别墅出售,取得销售收入2000万元(城建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为2%)。
建此别墅支付地价款和相关费用200万元,开发成本400万元,销售时加纳印花税1万元,该企业利息支出无法准确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
已知该省政府规定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比例为10%。
该企业应纳的土地增值税为()
A.412.3万元B.420.2万元C.422.1万元D.422.35万元
答案:
解析:
可扣除的金额=200+400+(400+200)*10%+2000*5%*(1+7%+3%+2%)+(400+200)*20%=892(万元)
增值额=2000-892=1108(万元)
增值率=1108/892*100%=1.242
应缴土地增值税=1108*50%-892*15%=420.2(万元)
26.下列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除保障性住房外)的规定,不正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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