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安全检查与评价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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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安全检查与评价管理规定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发布
工程建设安全检查与评价管理规定
Q/CDT
目次
1前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工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保障集团公司工程建设安全和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规范集团公司工程建设安全、健康与环保工作,使工程建设安全、健康与环保工作的管理与评价更加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国家、行业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和的有关规定,依据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一部分:
标准的结构和编写》和DL/T800--2001《电力企业标准编制规则》,结合集团公司基建安全管理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本标准代替《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七不准”规定(制2007—77号)》、《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检查考评管理办法(制2007—43号)》等相关文件。
本标准的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附录B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集团公司标准化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集团公司工程部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集团公司工程部。
2引言
安全检查与评价管理的原则:
安全检查与评价工作是促使从业人员重视安全的一种手段,其目的在于扭转人们对安全工作的传统理念,使从业人员达到从“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的根本转变。
管理内容:
集团公司根据安全、职业健康和环境管理方针和目标,不断总结完善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的范畴与内涵,主要包括如下:
——安健环的检查
——安全施工“七不准”;
——安全文明施工及样板工地;
工程建设安全检查与评价管理规定
21 范围
本标准明确了集团公司系统基本建设安全检查与评价管理的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集团公司系统基本建设工程(含新建、扩建及改建工程)工程的安全检查与评价的管理,其他工程可参照执行。
2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国电电源[2002]49号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
电监安全[2007]38号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DL5009-200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国电电源[2002]896号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导则
23 术语和定义
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安健环——安全、职业健康和环境管理。
24 职责
24.1 集团公司职责
制定安健环检查评价标准,依据检查评价标准,组织春秋季和专项安全检查,对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进行考核评价。
24.2 分子公司职责
对工程公司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工程公司按照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的要求开展各项工作。
24.3 工程公司职责
负责制定安全检查计划并实施,定期开展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的自查自评。
25 管理内容
25.1 安健环检查工作程序
25.1.1 工程公司组织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安健环检查评价,分析不安全事件发展趋势,及时采取纠偏措施,检查评价是工程安健环考核的主要依据。
检查方式主要有:
a)经常性安全检查与评价,对照安全管理“七不准”的要求,开展经常性的安全隐患普查工作,及时治理和消除安全隐患。
b)周状态评价:
工程公司应制定工程安健环状态评价标准,每周进行工程安健环状态评价。
c)月度检查:
每月定期进行安健环检查,检查内容可根据施工进度,参照本规定相关条款进行,包括安健环管理体系运作、现场文明施工、二十五项反措与强制性条文的实施等方面。
d)专项检查:
结合季节、气候、地域特点,结合施工阶段重点和问题,组织开展诸如施工机械、施工用电、消防、防台防汛、防风防雨等专项检查。
e)节假日检查:
结合员工思想动态,有组织、有计划、有重点、有闭环地开展。
f)春秋季安健环自查评价:
依据本规定组织进行的安健环自查评价。
25.1.2 集团公司(或分子公司)组织的安健环检查评价分定期、不定期两种方式。
a)定期检查评价是指在每年春季(3月至5月)和秋季(9月至11月)期间,依据检查评价标准组织开展的定期检查评价活动。
b)不定期检查评价是指依据上级要求或在建工程安健环管理状况,参照检查评价标准而进行的临时性检查评价活动。
25.1.3 检查评价标准分安健环管理检查评价标准(见附录B2)和文明施工检查评价标准(见样板工地考评)两部分。
25.1.4 集团公司(或分子公司)检查评价分工程公司自查、分子公司复查和集团公司抽查三个阶段。
工作程序一般如下:
a)下文通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检查组及成员组成、检查时间、检查范围、检查方式、检查要求、检查对象等;检查组可外请专家,也可由本系统专业人员组成。
b)工程公司应根据通知要求,成立自查组织机构,拟定自查计划,按计划组织自查,形成自查报告(格式参见附录B1)后报分子公司,分子公司报集团公司。
c)正式检查采用听取汇报、查阅资料、交流座谈、现场查看等形式,考核评价采用打分制。
工程公司应做好迎检准备。
d)集团公司(或分子公司)在检查评价结束后,半个月内将检查评价报告发至受检单位。
e)工程公司应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编制整改计划,组织整改,一个月内将整改闭环情况报分子公司或集团公司。
25.1.5 工程公司可利用安健环检查评价的方式,组织参建单位开展安健环评比竞赛活动,查评结果作为对参建单位的安全奖励依据。
25.2 对安全施工“七不准”执行情况的检查
25.2.1 有安全隐患的施工队伍不准进入现场
有安全隐患的施工队伍是指:
在企业资质、经营范围、业绩信誉、管理体系、技术素质、技术装备能力等安全施工资质方面存在缺陷,不能满足拟承包工程安全施工要求的主承包施工企业或其所属分包单位。
工程公司在工程工程施工招标过程中,应严格审查投标单位的安全生产资质;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对其拟选用的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资质进行严格审查,并按有关规定报监理公司或工程公司同意。
存在以下缺陷的施工队伍不得参与集团公司系统的工程建设:
a)企业资质等级、经营范围不符合工程建设需要的。
b)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c)企业管理混乱,市场信誉、安全业绩不良,近3年有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的。
d)未获得安全职业健康体系认证(指主承包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体系不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
e)企业或工程经理部安全施工技术素质、技术装备能力,安全设施水平不能满足工程安全生产需要的。
25.2.2 有安全隐患的作业人员不准进入现场
有安全隐患的人员是指:
安全意识、安全技能、技术素质、执业资质、安全防护、身体状况等不能满足所在岗位安全工作(作业)规定的参建各方或外来人员。
具体包括如下:
a)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含安装、调试)方领导层、管理层、作业层人员,未按国家和集团公司规定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并经安全考试合格的。
b)进入施工现场前,未按规定进行体检,或经体检患有职业禁忌症的;饮酒或精神状态异常的;属未成年或老、弱、病、残人员的。
c)各施工(作业)工种操作人员未经专门机构安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未经有关部门培训、考试,取得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
d)未接受安全技术措施交底,或未在交底文件上签字的。
e)未按规定正确佩带安全防护用具的;衣着不符合安全作业要求的;未佩戴胸卡证的。
25.2.3 有安全隐患的施工机械不得进入现场
有安全隐患的施工机械是指:
未经规定的专业机构安全监测、鉴定,或虽经安全监测、鉴定但不合格,未能取得相应安全使用证书的施工机械(垂直吊装、水平运输机械,开挖、填筑、浇筑设备,砂砼系统设备等)、机具。
具体包括(不限于)如下:
a)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厂家生产的设备、器具;未经出厂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无合格证的设备、器具。
b)使用前未按规定进行安鉴,或监测、鉴定不合格,未取得安全使用证书的设备、器具。
c)未定期检测、维修、保养,设备主体结构,转向、制动、限位、绝缘、报警系统等关键部件有缺陷而未处理合格的设备、器具。
d)已明令淘汰、禁用和已到报废期限的设备、器具。
25.2.4 有安全隐患的工程设备不得进入现场
有安全隐患的工程设备是指:
用于永久工程或临时工程,在出厂、进场、使用前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存在安全质量缺陷,可能因此引发安全事故的设备。
建设工程的主、辅设备制造均应委托设备监理监控设备制造质量情况。
对材质、工序过程、出厂验收等关键环节进行把关。
具体有(不限于)下列问题的设备不得进入现场:
a)三无设备(无厂家名称、无质量检测报告、无出厂合格证)。
b)需要有生产许可证和强制性认证的设备无生产许可证或强制性认证证明,或有生产许可证,但超过其生产许可证允许范围生产的设备。
c)需要有国家或行业权威部门组织技术鉴定或认证,而没有进行技术鉴定或认证的新产品。
d)用不合格的材料生产的设备。
e)出厂、进场前应进行实验、检验而未进行,或虽进行但检验、检测不合格的设备。
25.2.5 有安全隐患的材料不得进入现场
有安全隐患的材料是指:
在出厂、进场、使用前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并可能因此引发安全质量事故的永久工程、临时工程、施工措施所用新材料(包括成品、半成品材料)、周转材料、工器具(包括安全防护用品、用具)等。
施工现场必须加强对新进材料、周转材料、工器具的检测检查,有以下问题的材料、工器具不准进入现场:
a)三无(无厂家名称、无质检报告、无合格证)产品,过期失效材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b)未经检测检查或检测检查不合格的新进材料、工器具。
c)未按规定的周期进行检测检查的、或经检查检测不合格的、或有影响安全的缺陷未处理的施工用周转材料和工器具。
d)按规定库存时间超过一定时限,需要重新进行检验、鉴定,而没有重新进行检验鉴定的材料。
e)对存放环境有特殊要求(如温度、湿度要求),而实际存放环境未能达到要求,使用前又未能进行检验检测和处理的材料。
f)达到强制报废标准,而没有报废的材料和工器具。
g)没有经过国家或行业权威部门鉴定或认证的新产品材料。
25.2.6 有安全隐患的施工措施不准审批实施
有安全隐患的施工措施是指:
未在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或施工技术措施中编制安全施工技术措施,或虽已编制但安全施工技术措施不完善、存在较大的缺陷,按此施工有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
具体(但不限于)如下:
a)施工技术措施未按规定的程序要求进行审核、审批的;施工单位技术、行政负责人未同时会审、会签的。
b)施工技术措施/安全作业指导书未按规定向施工队、班组进行交底,或缺乏交底记录,或有关人员未全部在交底记录上签字,或签字后未返回上一级主管部门确认的。
c)施工技术措施/安全作业指导书虽经审核,但其措施不完善、不合理,缺乏针对性,不能保证施工安全,或文件中有违反安全施工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要求的。
d)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而没编制,或虽编制但未附具安全计算结果的。
e)重大施工技术措施或方案须经专家论证和审查而未进行的。
下列(不限于)达到国家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临时工程,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措施,并附安全验算结果,必要时必须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审查:
a)重要临时设施:
包括临时供用电、供水工程;易燃、易爆、剧毒、射源等危险品存放设施。
b)深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围堰工程、沉井工程。
c)大型土方和石方开挖工程、地下暗挖工程、高边坡、高竖井开挖和支护工程。
d)大型起重机械、升降机械拆装、移位及负荷实验。
e)多工种立体交叉作业。
f)高大模板工程、脚手架工程。
g)大型设备运输、起重吊装工程。
h)主要电气设备耐压实验。
i)进入高压带电区、电厂运行区、电缆沟、氢站、油区、带电作业等危险区域作业。
j)烟囱、冷却塔、杆塔组立等高空作业,水上、潜水、带电作业。
k)拆除工程、爆破工程。
l)高压容器压力实验,主蒸汽管道吹扫,锅炉升压定安全门。
m)季节性施工:
包括防雷电、防风、防雨、防洪度汛、防泥石流、防暑降温、防火、防煤气中毒等。
n)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25.2.7 有安全隐患的区域不准开放施工
有安全隐患的区域是指:
在此区域内存在着危及安全施工的因素或问题而未得到排除或解决的区域。
具体(不限于)的区域如下:
a)施工区域及毗邻区域内有未查明的供水、排水、供热、供电、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或其他地下设施和资料、水文和地质资料,相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地下工程相关资料。
b)施工区域及毗邻区域的地面上有影响安全施工的供电、供热、供气、供水等架空线路未移走或未采取安全防护设施。
c)在此区域内施工有可能影响毗邻区域安全而又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或隔离措施。
毗邻区域存在着重大安全隐患未排除,或与相邻区域的重大危险源安全距离不够,可能影响到施工区域安全而未采取安全防护或隔离措施的。
d)地下洞室施工通风设施不完善,烟尘、有害气体未充分排放的工作面;存在塌方、冒顶、岩爆、透水等地质灾害而又未采取有效安全防护的工作面。
e)深基础、高边坡、高竖井施工,安全监测、支护、监护不到位,应急预案不落实的区域。
25.2.8 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七不准”的有关要求,将“七不准”的有关内容制成表格,在工程实施前或过程中,认真组织开展对表、对标检查,任何一项不符合要求都应限期整改,否则,不得开始(恢复)施工。
25.2.9 分子公司、工程公司要把“七不准”的要求作为日常、专项安全监督检查的主要和重点内容,抓好落实,做好动态管理;监理单位也要把“七不准”规定作为安全监理的重点工作做好监控,坚决杜绝由于落实不力、工作不到位造成的重大安全质量事故。
25.2.10 安全“七不准”落实情况良好的分子公司、工程公司,集团公司将按有关规定予以通报表彰和奖励;安全“七不准”落实情况不好的工程工地,不得申报集团公司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对造成事故的,集团公司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停工整顿、清退队伍和人员、通报批评、经济惩罚等处罚。
25.3 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检查与考评
25.3.1 考评内容和评分标准
考评内容:
a)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建设。
b)安全文明施工档案资料管理。
c)安全文明施工设施、安全文明施工环境管理。
d)安全事故考评。
评分标准
a)考评工程设计总分为1000分。
其中,对工程公司的考评设计分为180分,对监理公司的考评设计分为120分,对施工现场(包括对施工单位)的考评设计分为700分。
考评时不扣分即得分,具体的工程考评标准见附录B3—B6。
b)《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设施、安全标志规范》实施情况是检查考评的主要内容之一。
该《规范》中除标明须强制执行的设施或标志以外,其他设施或标志为推荐使用,允许各工程工程有所不同,但必须做到整齐、标准、美观、实用。
现场检查评分时在定性的基础上给予评价。
25.3.2 考评方法
a)各工程工程在工程正式开工或现场实际开工后,即纳入分、子公司和集团公司的考评范围。
分、子公司和集团公司适时组织成立安全文明施工考评小组,到现场进行考评。
考评得分率达到85%及以上的为安全文明施工合格单位,达到95%及以上的为优秀单位。
凡经检查达不到合格的单位要立即组织整改,直到达到合格以上标准;凡经检查考评确实达到优秀的单位将授予集团公司“××年度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称号,由集团公司统一授牌和表彰。
b)各分、子公司对所管理和所属工程建设工程,每年组织2~3次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检查。
检查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与安全大检查同时进行。
每年11月份进行对标综合考评,达到“优秀”标准的工程,向集团公司提出授予年度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申请,集团公司负责组织对申请工程进行抽查或复查。
集团公司将根据抽查、复查结果和年内季节性检查、专项检查情况进行综合评判,据以确定是否授予样板工地称号。
c)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的动态管理,样板工地每年度评比授予一次。
样板工地考评要严控标准,不搞平衡照顾,达标一个,推荐一个,使评出的样板工地真正体现集团公司系统安全文明施工的先进水平,真正起到标杆和示范作用。
d)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工程,将不能授予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称号:
1)发生人身死亡事故或群伤事故。
2)发生重大机械事故或重大设备损坏事故。
3)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4)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5)发生严重环境污染事故和重大垮塌事故、水淹厂房事故。
6)现场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7)现场发生造成严重负面社会影响的不良事件。
25.3.3 奖励与惩罚
经检查考评,达到“优秀标准”并被授予“集团公司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称号”的工程工程,按照《集团公司工程工程管理目标考核办法》的规定,增加年度安全管理目标考核奖励。
在集团公司组织的春季、秋季安全大检查中,工程工程不按照考评管理办法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自检评定的,或不按规定的时间提交自检评定结果的,集团公司将给于工程工程通报批评,并给予扣减年度安全管理目标25%的处罚;经检查考评,达不到合格标准的,或在自检评定中弄虚作假的,集团公司将给予通报批评和黄牌警告,勒令限期整改,并扣减年度安全管理目标奖励的50%;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将扣减全部的年度安全管理目标奖励。
5.3.3.1、5.3.3.2给予工程工程的经济奖励或处罚,适用于集团公司负责审批考核奖励意见的工程工程,上市公司所管理的工程可参照执行,但奖罚标准不得低于5.3.3.1、5.3.3.2的标准。
26 报告和记录
安全检查评价通知、评价报告由评价组织机构发布,被检查评价方执行自查和对评价报告的闭环、整改工作。
27 附录
附录A—安健环检查与评价流程图
附录B1—安健环管理检查评价报告
附录B2—安健环管理检查评价标准
附录B3—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考评评分表(工程公司)
附录B4—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考评评分表(监理公司)
附录B5—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考评评分表(施工现场)
附录B6—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事故考评扣分
附录A(规范性目录)安健环检查与评价流程图
附录B
(资料性目录)
附录B 1:
安健环管理检查评价报告(参考格式)
安健环管理检查评价报告
(参考格式)
大唐集团公司
年 月 日
一、检查评价简述(机构、依据、时间、检查评价过程等):
二、评价得分
序号
评分单项
标准分
应得分
实得分
得分率
1
安健环管理检查评价
1000
2
文明施工检查评价
1000
合计
2000
三、限期整改工程:
四、主要改进建议和管理提示:
五、评价结论:
评价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评价组成员名单
序号
姓名
单位
职务(职称)
附录B2—安健环管理检查评价标准
序号
检查工程
检查评价标准
标准分
查评方法
结果
1
安全(健康、环保)目标管理
1、安全目标实行分级控制,工程公司、施工单位工程部等单位直至班组均应制定年度安健环目标;2、安健环目标应全面,包括人身、设备、施工机械、消防、环境、职业健康等;3、下级单位的安健环目标原则上应高于上级单位,禁止出现下级单位安健环目标标准低于上级单位的现象。
4、参建各单位应分解细化工程公司安健环总目标,以保证工程公司安健环总目标的实现;
5、工程公司、施工单位安健环目标应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6、对应安健环目标应制定保证措施并在工程中监督执行。
60
1、检查工程公司、参建单位及工地或班组安全目标,每项不合格扣10分;2、每项中有未全部符合要求的酌情扣分。
2
安全责任制
2.1
各单位各级人员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
1、工程公司、监理公司、施工单位(工程部、工地、班组)均应按照“电建安健环规定”制定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制;2、各级管理人员应认真落实安全责任制,履行职责,如参加安全会议、安全检查、审批作业方案、现场监督到位等责任制中规定的内容。
20
1、检查工程公司、参建单位及工地或班组安全责任制制度,会议纪要、重大作业方案、责任书及记录等;每项不合格扣10分;2、每项中有未全部符合要求的酌情扣分。
2.2
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制落实情况
1、检查各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亲自批阅上级安全文件及组织落实的情况;2、安全第一责任人主持安健环例会,解决安全管理重大问题;
20
1、检查安全文件及会议纪要中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履行情况,每项不合格扣10分;
2、每项中有未全部符合要求的酌情扣分。
2.3
签订安全责任书(或责任状)
1、工程公司应根据年度安健环总目标,与工程公司各部门、监理公司、各参建单位签订安健环责任书,努力实现安健环目标;2、各参建单位工程部应与本单位工地、工地与班组、班组与个人层层签订安健环责任书;3、安健环责任书应奖惩兑现;
20
检查各单位签订的责任书及奖惩兑现情况,不符合每项扣10分。
3
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安全监察网)
3.1
成立以安委会为核心的安全保证体系(安全监察网络)
1、企业各级行政正职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各级行政副职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
成立以各级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为网络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全面负责工程安全管理工作。
2、成立建设工程安委会,建立以安委会为核心包括工程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安监监理、主要施工单位工程部安监科、工地安全员、班组安全员为体系的安全监察网络;2、按规定召开安委会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管理重大问题,开工前召开第一次会议,以后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例行会议;3、安委会主任应由工程法人单位行政正职担任主任,总监理师和主体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出任副主任。
20
1、检查工程公司、监理、施工单位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及人员;2、检查安委会会议纪要;3、检查安委会成员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根据工作变化及时调整;
4、不符合每项次扣1分。
3.2
安委会常设办事机构-安监部(或设在工程部)
1、工程公司可单独成立安监部也可挂靠工程部,负责安委会的日常工作及工程工程安全管理;2、安监部(或工程部专职安监人员)的专职安监人员不少于2人;
40
1、检查工程公司、监理安监人员配置及资质情况;
2、不符合每项次扣1分。
3.3
监理公司应配置专职安监监理工程师
1、监理公司配备的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不少于4人
3.4
施工单位工程部应设置专职安监机构
1、施工单位工程部安监部门专职安监人员不少于6人;施工单位内部各层级兼职安监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
2、安监人员职责中应明确监督检查的工程,特别是应明确重大作业和高危险性作业工程、频次;3、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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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 建设 安全检查 评价 管理 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