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合同主体是否可以是自然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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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合同主体是否可以是自然人
设计合同主体是否可以是自然人
篇一: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特征:
1.合同是指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是两方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
3.合同是以确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的分类:
1.单务合同(赠与、借用合同)与双务合同(买卖、租赁、互易、承揽等合同),根据合
同当事人双方是否存在对待给付义务。
2.有名合同(又称典型合同)与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根据法律上是否直接规定
了一定合同的名称。
3.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4.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5.主合同与从合同
合同的订立的一般程序:
合同订立的程序就是当事人相互作出意思表示并就合同内容达成一致协议的过程。
依据《合同法》第13条的规定,这一过程一般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合同法》第15条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但是,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在实际生活中,商品带有标价陈列,投标书的寄送都构成要约。
《合同法》第16条规定: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
《合同法》第17条规定:
“要约可以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
《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
《合同法》第19条还规定,在下列情况下,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的。
承诺是受要约人做出的同意要约以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合同法》第23条规定,如果要约规定有存续期间的,承诺必须在此期间内做出;如果要约未规定存续期间,对于口头要约,受要约人必须立即作出承诺;对于书面要约,受要约人的承诺应在合理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合同法》第27条规定:
“承诺可以撤回,但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才发生阻止承诺生效的效力。
”
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合同成立的时间是由承诺实际生效的时间决定的。
篇二:
合同主体资格审查
合同主体资格审查
1、对法人资格审查主要是看其是否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对非法人单位的资格审查应审查其是否按规定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
有些法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或经营单位,可以在授权范围内,以其所从属的法人单位的名义签订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由该法人单位承受,主要审查其所从属的法人单位的资格及其授权。
3、对自然人个人的资格审查主要是对自然人的自然状况的了解,确定其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如果该自然人所签合同是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应及时取得该自然人的法定代理人的追认。
4、对代订立合同的代理人的资格审查一定要审查代理人的代理身份和代理资格即是否有被代理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其代理行为是否超越了授权范围,最后审查其代理权是否超出了代理权限。
5、其他对于特殊行业的当事人,从事一些重要的生产资料或特殊商品的生产和经营,法律或行政法规要求取得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或相应的资质。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法律顾问在审查合同主体资格合法性的时候,还应要求对方出示相应的证明。
篇三:
自然人保证合同
编号:
自然人保证合同
保证人: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
邮政编码:
住所及单位电话:
工作单位:
手机号码:
配偶: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
邮政编码:
住所及单位电话:
工作单位:
手机号码:
债权人(全称):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住所(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及传真:
为了确保以下简称债务人)与债权人于日签订的编号为《》(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债务
人的义务得到切实履行,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保证人愿意向债权人提供保证担保。
为明
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以约束双方共同信
守。
第一条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债务人在债权人处办理主合同项下约定业务所形成的债权,主
合同项下约定的业务种类为,本金数额
为人民币(大写)。
第二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为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
日止。
如主合同实际履行债务的期限与本条约定不一致的,依主合同约定。
第三条保证方式
本合同采用连带责任保证方式。
第四条保证担保范围
本合同项下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
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代理费等。
第五条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次日起两年。
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债权人提前收回主债权的,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向债务人或保证人发出通知确定的到期日之次日起两年。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次日起两年。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次日起两年。
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方式的,则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日或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两年。
第六条保证人声明与承诺
保证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有保证人主体资格,可以对外提供保证担保。
保证人有合法的财产和收入,有足够的能力承担保证责任,无贷款逾期、欠息、信用卡恶意透支或逃废债务等不良信用记录,无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或犯罪记录,且不因任何指令、财力状况的改变、与任何单位和个人签订的任何协议而减轻或免除所承担的保证责任。
保证人知悉并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条款,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且向债权人提供保证担保已征得配偶书面同意。
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保证人保证债务人与承兑汇票的持票人、背书人或其他当事人发生的任何票据及非票据纠纷,均不影响保证人依本合同约定向债权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实提供个人财产状况(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股权、银行存款、债券等),并按债权人要求,如实提供个人职业、收入、财产、开支、负债、担保及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的情况(主要财产清单经保证人及财产共有人签字,作为本合同附件)。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证人自愿接受债权人对其收入和财产状况的调查了解。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证人授权债权人基于信用风险管理之目的,通过全国个人征信系统或其他数据信息系统查询、打印和保存保证人的个人信息和信用报告。
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偿付债务本息和其他费用的义务,保证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同时,保证人自愿如实提供在其他银行的个人帐户,清单如下:
银行:
户名:
帐号:
银行:
户名:
帐号:
银行:
户名:
帐号:
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解除主合同,或依据主合同约定提前收回主债权时,有权要求保证人提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应当在《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履行连带保证责任。
保证人作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企业发生下列事项时,保证人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债权人:
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资产和债权转让、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以及其他可能对债权人权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形等;
经营范围和注册资金发生变更、股权变动;
为第三人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或以其财产为自身或第三人债务设定抵押、质押担保。
保证人作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企业发生下列事项时,保证人应当于事项发生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
企业发生隶属关系变更、公司章程修改、组织结构调整等;
企业歇业、申请或被申请破产、解散、被停业整顿、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等;
企业财务状况恶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
发生下列事项时,保证人应当于事项发生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
姓名、住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或个人或家庭经济收入、个人身份关系、婚姻状况、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等发生变化;
出现重大疾病,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涉及重大民事法律纠纷,财务状况恶化;
发生其他不利于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情形。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除展期、增加主债权金额、提高贷款利率或变更币种之外,无须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在原保证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债权人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仍在原保证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债权人书面许可,保证人不得再向第三人提供抵押、质押、保证等任何形式的担保。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证人发生本条、和款所列事件或其他事件时,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得以实现。
当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无论债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债权人均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
第七条违约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保证人应当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
保证人在本合同第六条中作虚假声明,或不履行本合同第六条所作出的承诺,或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债权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非因债权人过错而导致本合同无效的,保证人应当在本合同约定的保证担保范围内赔偿债权人全部损失。
第八条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自保证人、保证人配偶、债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约定外,保证人、债权人双方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均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也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独立于主合同,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
如主合同无效,则保证人对于债务人因归还主债权本息和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保证人、债权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采用下列第项方式解决:
向债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
。
第十一条附则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保证人、债权人之间的所有通知均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对方。
债权人给保证人的任何电传、电报一经发出,邮政信函一经送交邮局,即视为已送达至保证人。
本合同一式份,保证人份、债权人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特别提示
债权人已提请保证人注意对本合同各条款的含义及其法律后果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保证人的要求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
双方对本合同各条款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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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计 合同 主体 是否 可以 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