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轮车管理制度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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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轮车管理制度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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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轮车管理制度汇总
第1章············总则
第2章············防爆胶轮车驾驶员管理制度
第3章············防爆胶轮车井下安全运行管理制度
第4章············防爆胶轮车安全检查和保养管理
第5章············防爆胶轮车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
第6章············井下防爆胶轮车交通事故与交通违章的惩处
第7章············井下车辆会车制度
第八章············车辆行驶道路管理制度
防爆胶轮车管理制度汇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我矿防爆胶轮车安全管理,根据国家有关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矿生产运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并成立了布尔洞煤矿防爆车辆管理机构(见准布发29号文件)。
第二条防爆胶轮车是煤矿辅助运输的专用车辆,使用防爆胶轮车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
第三条防爆车管理机构是我矿胶轮车日常安全运行、运营、维护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对胶轮车日常运行的业务监管,同时还负有辅助生产主体职能。
其主要职责为:
1、组织学习、宣传贯彻各种交通法规和行业、企业的有关规定。
2、负责制定、修定胶轮车的安全、技术、运行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3、负责胶轮车司驾人员的日常安全教育工作,协助培训部门做好胶轮车驾驶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4、根据矿井生产建设发展的需要,编制、报批车辆增补计划;根据生产实际需要,编制全矿井下车辆调配方案,并组织实施。
5、会同安检科对全矿胶轮车的交通安全进行监管。
6、负责全矿胶轮车大中修项目和费用管理,以及矿集中统一管理的胶轮车各种费用的测算、控制和使用。
7、参与井下胶轮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8、负责胶轮车运行巷道各种标志的设立和维护。
9、配合物资供应科对胶轮车等资产进行管理
。
第二章防爆胶轮车驾驶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防爆胶轮车驾驶员资格要求:
1、必须持有国家公安机关颁发的车辆驾驶执照,并有一年以上驾龄;
2、必须持有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防爆胶轮车司机)。
第二条防爆胶轮车人车、运料驾驶员由基层生产单位根据需要配备,新购置的大型胶轮车驾驶员由运输队负责配备管理。
第三条按规定的有大型车辆的生产单位和经矿方批准使用胶轮车的各施工单位,必须结合实际加强对所属车辆驾驶员的思想教育和培训工作,努力培养一支安全意识强、驾驶技术过硬、作风正派、遵守纪律的胶轮车驾驶员队伍。
第四条井下防爆胶轮车驾驶员驾驶的车辆必须车证相符。
车证不符者发生的交通违章和肇事责任,完全由驾车人承担。
第三章防爆胶轮车井下安全运行管理制度
第一条驾驶员入井管理
1、入井证件齐全,必须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2、入井必须按规定着装,携带自救器、安全帽和矿灯,并佩戴整齐;严禁携带烟草、点火物品及易燃易爆等违禁品;严禁穿化纤衣服。
3、严禁酒后上岗,不准疲劳驾车。
4、入井前必须熟悉井下路线及周围环境、必须熟悉所驾车辆的性能、结构和原理;具备一定的维修保养和故障处理能力。
6、车辆必须由专人驾驶,严禁交给他人驾驶。
7、井下行车必须服从安全管理人员的检查指挥。
第二条入井车辆车况检查制度:
1、车辆防爆设施必须完好,车辆外形整体完好。
2、转向系统、制动系统、传动系统性能良好。
3、轮胎、前灯、尾灯、转向灯、喇叭、后视镜、雨刮器、车厢环扣、防护链及各种仪表齐全完好。
4、防灭火器材及车辆自备的维修器材齐全完好。
5、车辆加满油、加满水,无漏油、漏液、漏电现象。
6、所有入井车辆必须经矿防爆车管理小组严格检验,检验合格后,发放合格证
方可入井。
7、入井车辆必须配置定位卡、多功能气体检测仪、灭火器、故障警示牌、阻车垫。
第三条车辆装载物料管理制度
1、运送物料车辆驾驶室除驾驶员外不准乘做任何人,严禁人货混装。
2、拉运物料尤其是零散物料和设备时,必须捆绑结实牢固。
3、严禁拉运超长(超过车厢长度)、超宽(超过车厢宽度)、超高(超过巷道准许运行高度和安全运行高度)的物料。
拉运长管子和钢筋网,
特殊情况时,由货物所属单位协助防爆车辆管理机构提前拿出安全防范措施,经分管领导及各相关管理部门审批后,由专职安检员跟车监督,按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行驶,并在车辆上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运输超长货物时,不准遮住车辆前后灯光。
4、拉运物料不得超过车辆核定载重量。
5、拉运氧气、乙炔等危险物品时(氧气、乙炔必须分装分运),必须将物品捆绑固定,气罐必须配置防震垫圈,并在车辆前后挂安全警示牌;谨慎慢速行驶,运送到指定的安全地点,不准在人多的地方停放;货物没卸下时押运人员不准离开车辆。
6、严禁胶轮车运送火工品。
7、运料车辆在斜井、巷道中不得随意卸货、堆积材料,应在指定地点存放整齐。
第四条运送人员车辆管理制度
1、严格按照车辆限乘人数乘坐。
2、乘车人员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和其它违禁品上车。
3、乘车人员必须听从驾驶员管理,在指定位置乘坐,严禁在车上打闹、喧哗。
4、上下车必须在车辆停稳后,按顺序上下车,严禁抢上抢下。
5、乘坐时严禁站立,严禁将身体的任何部位及所携带的工具零件露
出车外。
6、乘坐车辆过程中,必须关闭矿灯。
7、车辆行驶过程中,严禁追扒车或跳车。
8、车辆行驶过程中,乘车人员发现异常后,应立即告知驾驶员停车,待隐患排除后方可继续行车。
9、车辆入井必须在井口检查站接受检查,经检查合格方可入井。
第五条车辆井下行驶管理制度
1、车辆在泥泞、松软、运行条件不良的路段行驶必须随车携带掩木、镐、锹,以备急用。
2、行车遵循靠右通行原则,严格控制防爆胶轮车车速,严禁超速行驶;在井下主要运输巷道内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0km/h,其他巷道车速不得超过15km/h,行驶到巷道交叉点,转弯及前方有车辆,人员或视线有障碍时,都必须鸣号减速,速度不得超过10km/h,经过巷道施工地段或遇有行人时,将远光改用近光灯,并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在施工人员指挥下或靠巷道右侧停车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行。
3、所有车辆井下行驶严格遵循拉货车让拉人车,胶轮车让大型特种车辆的原则。
在遵循上述让车原则前提下,所有车辆井下行驶还应严格遵循空车让重车、下行车让上行车的原则。
4、井下行驶严禁带挂其他车辆。
5、胶轮车平巷行驶,严格遵守“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原则,
人车相距20米时必须减速停车,待人员在安全地方躲避后,方可继续行驶;行人严禁用灯照射驾驶员。
6、车辆行驶过程中,不得挤撞管道、电缆、风门、皮带架,随时注意巷道中的标志和警示。
7、车辆在转弯、掉头、上下陡坡、视线不良、通过交叉地点或雨刮器发生故障时,必须减速并发出信号。
8、车辆同向行驶时,严禁超车,安全运行间距不得低于50米;相向行驶会车时,应提前向对面车辆发出信号(鸣喇叭、变换灯光)并减速慢行。
9、车辆下坡行驶严禁空档滑行。
10、井下严禁随意停放、停留车辆。
需要停放的车辆,必须停放在躲避硐室或指定地点。
11、停车必须熄火并拉紧手制动器,锁好车门。
在坡道上停车必须挂档,如果车辆停在下坡路上,应将变速杆推到倒档位置,停在上坡路上时,则将变速杆推到1档位置。
第六条胶轮车运行路线规定
1、运行巷道及躲避硐室的高度、宽度符合规定;
2、运行线路上的管线吊挂符合规定;
3、地板平整,淤泥水深度不超过300mm;
4、运行线路上下坡段、拐弯、交叉口、风门等其它固定设施处必须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第七条大型特种车辆入井必须制定专项措施。
第八条井下车辆故障检修规定:
1、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如果出现故障不能行驶的,应立即向调度室和机电科汇报采取应急处理办法。
驾驶员必须在事故车辆前后50米处,设置明显的危险警示标志。
2、车辆检修应尽量在避开行人和车辆行驶路线的安全地方进行。
检修前,必须将车辆前后轮垫支稳固。
3、车辆检修完毕,必须将现场清理干净。
第四章防爆胶轮车安全检查和保养管理
第一条车辆日常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验收制度
1、车辆承包到个人,由其负责车辆日常维护保养和检查。
2、驾驶员必须严格执行车辆运行和检查保养制度,每天认真填写各种记录。
在行车或检查中发现问题及时进行解决,自己解决不了的必须及时汇报进行处理。
3、驾驶员在出车前必须对车辆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包括对装载的货物和随车工具、附件的检查;同时加油加水,加油必须在指定地点加规定标号的油料。
4、车辆启动前必须认真检查防爆装置是否完好;检查各操纵机构是否灵活可靠;检查轮胎、大小灯、喇叭、后视镜、雨刮器、车厢环扣、防护链及各种仪表是否齐全完好。
5、每天收车后驾驶员应首先对车辆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6、驾驶员在交班之前,必须将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并加油加水。
7、交接班时,交班人员必须向接班人员“手指口述”详细交待当班
车辆的安全状况及注意问题;接班人员必须详细检查车辆的安全状况,备件及工具是否齐全,确认安全齐备后,交班人员方可离开,并在交接班记录上填写清楚。
8、接班人员接班后,应对照上一班的车辆、设备的运行状况进行认真的检查,发现问题时,应及时汇报处理,不得带病运行。
9、调度室指定专人在副斜井口,对下井车辆进行入井前的证件、人员、货物装载进行全面检查,各队要积极配合安监人员进行检查。
10、防爆车管理机构要指定专人,对井下防爆胶轮车的安全操作、运行畅通、使用完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正常生产运输需要。
第二条车辆定期安全检查管理
1、用车单位要定期组织对所有运行车辆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问题及时统一处理,每次车辆安全检查都要认真填写记录。
2、根据车辆修理(保养)周期,按时对车辆进行修理和保养。
凡经过进厂大修保养的车辆,必须经修理厂检验合格后,方准出厂。
第三条各单位车辆的报废、评估、鉴定,由防爆车管理机构牵头,由财务配合,核批备案后实施。
批准报废的车辆不得继续使用(报废车辆的完好可用配件可给相同车型的其它车辆再次使用)。
3、车辆在维修或保养完毕后,由维修人员在维修保养记录上签名。
矿防爆车管理小组组织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防爆车管理小组在公示栏中公示后方可入井。
第四条防爆车公示制度
1、所有防爆车必须由矿防爆车管理小组验收合格后,在井口公示栏公示后方可入井。
2、没有公示的车辆一律不准入井。
第五条有胶轮车的单位要认真配合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共同做好车辆及驾驶员的年度检审验工作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检审工作。
1、在检审验工作之前,应对驾驶员进行一次思想、法制和遵章守纪的教育,对车辆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修理。
2、防爆车管理机构要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真负责、严格把关,对那些不符合审验条件的持证人员,坚决不予审验,规定复验的必须要求复验,严禁弄虚作假。
第五章防爆胶轮车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
机电科对驾驶员应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并做好教育培训记录。
第一条定期教育:
对防爆胶轮车驾驶员和车辆管理人员的安全学习教育,每月不得少于8小时的时间;车辆管理人员要定期组织对本单位车辆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分析,查隐患、堵漏洞。
第二条每周组织一次不少于2小时的安全活动,活动内容要有
针对性,参加人员要签到,记录资料要齐全。
第三条坚持班前会培训:
每班利用班前会做好“每日三题”、“手指口述”和危险源辨识等安全培训工作。
第四条出车前的安全提示:
管理人员要坚持每天出车前对驾驶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提示,提示内容要结合当天的任务、运行条件、运行环境等具体情况进行告知和预警。
第五条组织开展日常教育:
管理人员要随时掌握驾驶员的思想和心理动态,及时做好教育工作。
派车人要给驾驶员交代清楚作业项目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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